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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

作者:佚名 2006-09-12 14:15 来源:不详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前言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重大工业事故预防的有效手段。
  自1982年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以来,美国、加拿大、印度、泰国等地都发布了相应的标准,1996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标准NOHSC:1014(1996)《重大危险源控制》。这些法规标准中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都是物质的危险性及临界量。这种做法在技术上是合理的,在使用上是方便的。考虑到与国外相关标准接轨,本标准采用了与此相同的方法。
  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了试点实施,本标准是在上述试点工作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经贸委安全技术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分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王广亮、高进东、李永兴、陈志刚、刘雪峰、魏利军、蒋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掘业;
  d) 危险物质的运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 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 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 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4.2.1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a) 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表1。
  表1 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b) 易燃物质名称临界量见表2。
  表2 易燃物质名称临界量


  c) 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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