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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为何小心翼翼?

作者:佚名 2008-08-06 11:12 来源:不详

一、工伤职工的维权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是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二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但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时,根据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职工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在此,工伤维权不可避免的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严峻的就业形势。

找工作不容易,绝大部分职工不想丢掉自己的饭碗,而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益,一旦协商不成,职工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即便协商成功,也将影响自己以后在单位的发展。

三、对维权成败心存疑虑。

其一、用人单位往往要求职工在入职时,签订内容为“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不知晓该工伤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其二、要求工伤待遇,需要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而这需要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为了减小用工成本,妄图逃避责任,总是尽可能的使职工手中少留劳动关系证明,以致不少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时尚不知道自己单位的名称。其三、用人单位在经济上、与劳动、法院等机关人情关系上的强势,“地方保护主义”成为职工对将来的公正判决产生怀疑的主要因素。

四、工伤赔偿程序过于复杂。

工伤赔偿程序复杂,一般职工绝对没有足够的精力、时间通过漫长的法定程序来处理。首先,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一方提出,但工伤职工要提出工伤认定,只能是在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工伤认定,否则,只能等到工伤发生1个月后,才能提出。其次,难以收集提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由于用人单位通常不与职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难以收集。收集完毕,一般也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仲裁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还会要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整个程序走完耗时太长。


来源: 中国电力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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