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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全)

作者:mkaq 2008-10-13 13:04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监局、煤矿安监局16号令2005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51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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