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条例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监督检查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是群众性的青年安全监督组织,是矿区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优势、培养青年关心集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等优良品质的有效形式,也是矿区共青团组织引导青年参与矿区安全管理的一种有力措施。
第三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在各级党政和安监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据国家安全法令、煤矿安全规程、上级安全文件、指示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具体任务
1、配合安监部门,协助区、队(车间)、生产班组宣传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建设任务。
2、立足本职岗位,利用集中上岗和分散上岗相结合、岗上监督和岗下预防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现场中的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反映和查处生产中的事故隐患。
3、结合青年特点,采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宣传贯彻《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条例、规程,普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主动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总结推广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先进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青年安全监督总岗,有安全生产任务的矿(厂)单位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区队、车间、工段设立安全监督分岗,分岗下设岗组。在矿区建立起由青年安全监督总岗、青年安全监督岗、青年安全监督分岗、青年安全监督岗组为一体的青年安全监督岗网络体系。
第七条 为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领导,集团公司团委书记为公司青年安全监督总岗岗长,负责领导集团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公司团委生产部负责青年安全监督总岗的日常工作,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团委书记或负责人为本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岗岗长,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分岗长采取公开考试、招聘选拔等方式产生,具体负责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工作。
第八条 成立青年安全监督岗领导小组,可以聘请本单位党政领导担任青岗顾问,分管安全领导担任组长,安监部门、团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青安岗长为小组成员。
第九条 每个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原则上设岗长一人。
第十条 岗长职责:在上级青年安全监督岗和党(团)组织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关会议,负责落实青年安全监督岗制定的一切制度,组织召开青年安全监督岗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完成交办任务,研究布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团结引导青年安全监督岗员,使青年安全监督岗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章 岗员
第十一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员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凡是有青工参加生产作业的现场,就应该有岗员上岗。每个现场要求至少有一至二名岗员。
第十二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员采取公开考试、招聘选拔等方式产生,报请同级党政组织同意,由上级青安岗组织任命。
第十三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青年中有一定威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
2、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带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作斗争。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工龄,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知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有独立工作和排除生产故障能力的安全生产骨干。
第十四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权利
1、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权利和集团公司赋予的权利。
2、在工作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职工安全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对现场“三违”人员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4、对人为造成的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追查处理责任者的意见。
5、对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和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有权越级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职责
1、按照岗组长的安排,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当班如有“三违”现象和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报告。
2、协助班组长把好安全关,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做到“三无、三保证”。三无:岗员“无三违”、身边无违章、周围无事故;三保证:每月保证上岗不少于20次,保证无论何时何地遇到违章就制止,发现隐患就处理,保证完成监督岗布置的任务。
4、协助班组长了解本班组职工思想动态,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规程、技术知识,在班前、班中、班后的会议或安全生产过程中,协助区队(车间)班组提出解决问题、预防措施及注意事项。
5、每名青安岗员与本班组1-2名青工安全隐患“11种人”组成“结对子”帮教小组,每月帮教一次。
5、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制度
1、坚持“零点行动”上矿(厂)安全办公会制度。青年安全监督岗长参加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做到一月一安排一总结。
2、各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岗坚持“零点行动”集中上岗,矿井单位每月不少于4次,地面生产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
3、每月第一周周三召集分岗长召开一次青工安全工作分析例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部署任务。
4、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长参加区队(车间)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会议。岗员要参加事故分析会。
5、坚持每季度对青工安全隐患“11种人”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工作总结,制定帮教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
6、各青年安全监督岗必须建立“两册四簿”。两册:岗员花名册、青工安全隐患“11种人”花名册;四簿:会议记录簿、活动记录簿、安全建议记录簿、岗员立功簿。
7、集团公司总岗坚持半年开展一次青工安全大行动活动,采取动态互查的方式,对矿井单位进行全覆盖式检查。
第十七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员上岗制度
1、青年安全监督岗员采取集中上岗和分散上岗相结合、以分散(岗中在本职岗位发挥作用)为主的形式,在生产中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2、根据安全工作形势的需要和上级要求,各级青年安全监督岗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上岗活动。制定月度上岗计划,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保证青岗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3、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0次,分岗长每月不少于10次。
4、岗员上岗以查“三违”、查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为主,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5、岗员连续一个月不上岗(特殊情况除外),连续三个月每月上岗不足15次者,取消岗员资格。
第十八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汇报制度
1、岗员下岗后要及时把当班的安全情况填入信息卡,并向岗长和有关领导汇报。
2、岗员汇报必须做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的地点、处理情况填写清。
3、集中上岗查出问题,由组织者填写记录簿,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青年安全监督岗每月向集团公司青年安全监督总岗综合汇报一次情况。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岗组织汇报。
第十九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岗长和岗员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各级岗组织要高度重视岗长、岗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岗组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2、基层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利用青工夜校,每半年必须举办一期三到五天的岗员培训班,或请有关部门代为培训。
3、采取以会代训、一日一题、征答赛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充分利用岗员的活动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
4、培训内容:《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技术知识、质量标准和安全形势报告。
5、培训师资:聘请领导和安全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职工授课。
6、岗长、岗员培训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
7、集团公司每年举办一次青安岗员培训班。
第二十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奖励制度
1、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的积极性,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岗组、优秀岗员要选树典型给予表彰。
2、各级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的青年文明号、红旗青安岗、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杯等各种竞赛活动,竞赛必须善始善终,竞赛结束后要及时表彰奖励。
3、集团公司总岗对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每年总结表彰一次,季度表彰优秀青安岗员。各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岗要求每半年总结表彰一次。
4、集团公司总岗对基层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岗长实行青工安全风险抵押制度,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各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岗参照标准执行青工安全风险抵押制度,签订青工安全风险抵押责任状,建立考核台帐,加强绩效考核,及时落实兑现。
5、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和避免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