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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2009-02-21 18:57 来源:本站原创

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制定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强基固本,提高水平;加强隐患治理,完善防范措施,扭转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和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奋斗目标
  通过整治,2004年合法矿井全面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标准,非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达到总体平稳,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1.18以内(其中:省属煤矿要保4争3);着手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制度,全面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要把全面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通过加强现场管理,严格予以实施;要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2、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省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生产企业、矿井都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要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除配备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外,还要配备通风安全管理副总工程师。市、县属国有煤矿要参照省属煤矿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乡镇煤矿除配备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外,还要相应配备专管安全、通风和防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生产矿井从业人员达到3500人以上的,按从业人员1%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500人以下的,按从业人员1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矿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6人的,应按6人配备。
  3、煤矿企业都要配足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4、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二)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
  1、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现象的打击力度。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重新换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皆属非法矿井,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予以强制关闭。各地政府不得允许应关闭矿井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变相保留,更不得把应关闭矿井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省煤炭集团公司不得收购、兼并无证矿井。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向非法矿井提供火工、电力、运输等产品或服务。
  2、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落实关井责任,落实牵头查处单位,对非法生产失察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经发现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关闭。
  4、有关部门对777处矿井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不得发放新的证照。全省一律不再批准市、县、乡镇开办新的煤炭生产企业。
  (三)协调配合,抓好市、县属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
  1、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178号)的要求,比照2001年对乡镇煤矿整治的做法,做好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以迅速扭转近几年全省市、县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严重滑坡,死亡人数及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的严峻局面。
  2、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办、省工商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依法做好对各矿井的“四证审核”工作。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牵头组织省级验收时,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3]178号文规定的要求,制订有关验收办法,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各地要把对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的专项整治作为2004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整治范围、整治标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协调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确保整治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四)狠抓重点,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制度
  1、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重大水患威胁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以及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存在各类重特大安全隐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D类的矿井和未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2、今后,凡发生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特大事故及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中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要予以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局(矿)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矿井在通过局(矿)、省煤炭集团公司逐级审查后,由省煤炭集团公司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停产整顿矿井的停产整顿时间不得少于5天。停产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到位。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和防范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五)严格程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
  1、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各煤矿企业要把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作为进一步深化整治的重点,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
  2、凡通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从未进行过通风能力核定的矿井,煤矿企业都要立即组织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并及时将核定结果报送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凡被认定为存在特大或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督办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销号摘帽”。
  4、煤矿企业作为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要完善以防瓦斯、防水害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四定”(定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每月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汇报一次。对未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的力度。对发现的煤矿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煤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落实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隐患整改完毕,需要验收批复的,在接到煤矿企业的申请后,有关单位或部门须及时组织进行验收。
  (六)标本兼治,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
  1、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要把矿井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作为2004年进一步深化整治工作的重点。对照我省的实际情况,尤其要抓好以下问题的整治: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开采中存在老窿水、灰岩水等重大水患威胁,且对水患尚未调查清楚,防治水措施不得当、不到位;
  (3)煤矿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与井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4)矿井没有形成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及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没有形成至少两个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的安全出口;
  (5)煤层赋存条件能够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形成两个安全出口和实行负压通风,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盲巷采煤;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无瓦斯抽放措施;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两闭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7)矿井提升未使用矿用绞车或使用矿用绞车但保险装置、深度指示器未装设齐全;提入绞车后备保护不完善,未使用安全提升容器。
  (8)煤矿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不完善或不起作用;
  (9)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煤炭行业标准
  2、各地要以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为目的,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人才培训工作贯穿于安全专项整治的全过程。
  3、在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时,要认真贯彻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评估标准,落实评估责任,坚持“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评估质量。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惩。对被评为C、D类的矿井,要盯紧看牢,落实责任,限期消除隐患;特别是对被评为D类的矿井,要责令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最长为6个月)达标,逾期不能达到B类矿井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执法文书,由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关闭。
  从2004年7月份起,将组织开展第二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4、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是煤矿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煤矿企业要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方向,以点带面,逐步提高矿井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水平。要着重抓好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方面的质量达标工作,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的采煤方法,推行锚喷支护和单体支护,加强顶板管理,由低到高,循序渐进,逐步解决目前煤矿办矿条件与规程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使我省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
  5、各地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人才培训的重要性,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在组织对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的同时,加强对煤矿全员培训的宏观指导。各地煤炭安全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积极探索与省内有关煤炭院校联合办班的路子,组织举办为期3~6个月的煤炭专业技术培训班,培训一批产煤乡镇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技术骨干、煤矿井下班组长,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基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和煤矿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1、全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2、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厌战情绪,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发展的关系。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指标,逐级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要认真分析总结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找出所存在的主要矛盾,明确目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确保整治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全面推进深化煤矿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标语、墙报、宣传画、文件汇编手册等形式,加大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整治的有关政策“进矿、上心、下井”。同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全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
  2、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体系不落实不生产,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生产。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井)改制后,凡当地政府未接受安全监管责任的,其安全管理责任仍由省煤炭集团公司承担。
  3、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四)加大煤矿安全的有效投入。
  1、各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按照江西煤矿安监局、省煤炭行业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煤矿按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通知》(赣煤安字[2003]197号)的要求,提足、用好煤矿安全技措费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技措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少提或挪用。
  2、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加大对我省煤矿安全的投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用好长期国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3、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本地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本级煤矿安全隐患整改。
  江西省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制定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实现“两杜绝一减少”和长治久安。
  二、总体要求
  控制布局、调整结构、推进技改、优化重组、提高档次、强化“三严”、确保安全。
  控制布局:全省一律不再新增生产烟花爆竹的县(市、区)、乡(镇)、厂点。
  调整结构: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鼓励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实行转产。
  推进技改: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从生产工艺、药料配方、原材料检验、产品检测等各个方面严把安全技术关。
  优化重组:按照“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规定进行优化重组。
  提高档次:对实行缓退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进一步实行规范化、集约化、产品上规模;并且下大力气提高产品质量的档次、提高厂房布局的档次、提高企业规模的档次、提高管理水平的档次。
  强化“三严”:即进一步强化依法严格管理、严格规范、严格要求的措施。
  确保安全:确保烟花爆竹及其药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整治,进一步夯实治本基础,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进一步实现“两杜绝一减少”目标。
  “两杜绝一减少”即杜绝特大烟花爆竹死亡事故;杜绝校园烟花爆竹伤亡事故;减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四、整治范围
  在江西省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从业单位(或业主)。
  五、整治措施和主要任务
  (一)全面深入地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有关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并及时报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等,进一步摸清底数,初步建立全省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业户,确保不死灰复燃。
  坚决关闭无证或证照不全、事故隐患多、安全无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原料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坚决关闭生产加工所谓“新型安全鞭炮”即用机械设备把“亮珠”加工成爆竹的企业。
  (三)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每个带药工序作业间不超过6人。对在居民区(村庄)、学校周围、重要设施附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规定的,限期予以搬迁,搬迁期间原单位停止生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予以限期整改,经整改并验收复查评估合格后重新核发生产经营证照;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证照。
  (四)管住烟花爆竹药料,确保不发生地下交易。继续按照“摸索专供办法,允许大厂直供、打击地下买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药料和产品经营管理,实行归口经营和凭证购销制度,严把原材料产品质量关。
  (五)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江西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规程》、《江西省礼花弹、大火箭工厂布局和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超员、超量、超时段、超负荷生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深化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能力和从业素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今后对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取得法律规定资质或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七)对各地现有爆竹基地,凡今后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或发现其单个(含单个以上)带药工序作业间有超过6人作业的,坚决予以关闭。
  (八)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含原材料供销企业),凡今后一旦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或3次发生1到2人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其瞒报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其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或发现其单个(含单个以上)带药工序作业间有超过6人作业的,一律取消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资质。
  (九)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已经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一查到底。对应关未关,应退未退,死灰复燃而发生死亡事故以及瞒报、漏报、缓报事故的,严厉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及原材料销售市场。一是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严禁原材料专营公司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严禁向已退出烟花爆竹产区的县(市、区)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二是大力推广新型高能氧化剂替代氯酸钾;三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实行严格的定点进货制度和准销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燃放过程的安全;四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专营公司和零售网点,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实行资格评审制度,凡没有取得安全经营资质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十一)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和“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地烟花爆竹行业的退出问题,尽快制定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抓紧启动落实。同时,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积极稳步地推进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各设区市政府在从烟花爆竹行业逐步退出的过程中,必须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大地区、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湘赣边界烟花爆竹联合整治活动,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药料及非法转移烟花爆竹生产加工点。
  (十三)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科技下乡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升安全水平。
  (十四)部署并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工作;研究部署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努力建立标准化体系;研究探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工作;研究部署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致力长效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六、进度安排
  (一)2004年整治进度安排。
  1、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1月至3月)。
  各地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调查,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明确监管职能和隐患整改阶段(2004年4月至6月)。
  各地完成烟花爆竹监管职能转换;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在职能转换期间及前后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人员培训考核阶段(2004年6月至8月)。
  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并按照国家安监局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统一组织、分级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4、评估评价和审查发证阶段(2004年9月至12月)。
  按照国家安监局评估评价导则或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对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和评估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
  计划至2004年底,力争完成3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评估评价和审查发证工作。
  (二)2005年至2006年整治进度安排。
  1、整顿规范和强基固本阶段(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
  各地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初步构建标准化体系;积极探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并制订本地烟花爆竹行业规划。通过整顿规范工作,力争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走上规范化轨道并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2、检验验收和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7月至12月)。
  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开展烟花爆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全省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央和省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供销、质检、工商、监察等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认真研究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联合行动。
  安监、公安、中小企业、供销、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统一执法。
  1、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协调;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拟订深化整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实施全面开展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负责开展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负责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重要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4、省中小企业局和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实施行业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管理,切实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对生产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督;参与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参与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参与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重要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省供销社及县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和药料管理,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督。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强化并落实责任制入手,根据全省深化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好职能转换期间的工作职责,紧密配合、加强沟通,认真落实本地、本系统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实施各项整治措施。同时认真做好信息工作,及时详实地将本地、本部门调查摸底、隐患整改、评估评价、集中整治、检查验收等有关情况报送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
  按照本方案的具体安排,各设区市、重点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制订本地区深化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过去开展烟花爆竹整治及开展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的经验教训,注意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重在治本。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各地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的基础上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三三三”制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巩固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成果,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等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公众聚集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4月至10月,我省将继续深入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等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同志近期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公安部第61号令的各项任务为重点,以遏制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为目标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改进和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6、摄影棚、演播室。
  7、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包厢必须设置可开启外窗)。
  2、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疏散设施、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建筑装修材料的使用情况。
  3、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测情况。
  4、公安部第61号令的贯彻落实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方法,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3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
  各级政府要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自查整改。
  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推动各单位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同时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集中整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列入重点整治的单位和场所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姑息迁就,依法严格治理。
  1、对公共娱乐场所达不到“三个基本条件”的要责令停业整改。
  2、凡还存在因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无法进行整改的要依法停止使用。
  3、凡前三年专项整治中发现或新发现应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或开业前检查等手续而未及时补办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4、因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修改而导致不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要严格把关,限期整改;对一直未经消防审核与验收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或采取改变使用性质等方式予以解决。
  5、凡采用易燃、可燃或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材料进行装修的,要责令停业整改;窗帘、沙发外套、幕帘及其他装饰物的燃烧性能达不到难燃(B1级)要求的,要限期予以更换。
  6、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的数量、形式、设置部位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责令停业整改;通道不畅通,设置栅栏或人为封堵、锁闭的,要责令立即予以拆除。
  7、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或已配置但型号不对的,要配足、配齐或及时更换;对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而未设置的场所,应责令停业整改;对已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修复。
  8、督促已投入使用的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产权或委托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凡2002年底以前投入使用的“两自”系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9、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按照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在公众聚集场所积极推广蓄光式(光电)标志牌,公共娱乐场所的包厢、宾馆、饭店客房、桑拿浴、按摩房要配置个人逃生面具,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
  10、强化电气设备安全检查措施。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都应进行电气设备安全检测。
  11、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礼堂、会堂的工作人员进行全员额的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岗位人员须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全面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疏散的技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二)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商贸、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
  (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国家技术规范为标准,对治理范围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采取评价式核查,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和场所,要抓住不放,定责任人、定时限、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对已下发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整改的,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处罚的处罚。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前几年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的成果得到巩固。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届时,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
  江西省深化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巩固安全整治成果,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整治突出违章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规范、有序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再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10%以上;力争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降至全国平均水平;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指数同比下降。
  有效遏制重点水域、重点船舶事故多发势头,杜绝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逐步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基固本,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三、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一)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整体推进,分级负责,重点突出的要求,全面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整顿路面行车秩序(2004年4月至12月)。由公安部门组织,交通、建设、农业、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卫生部门配合。一是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坚决取缔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车辆非客运车辆载客行为的通告》要求,全面清理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报废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车辆非客运车辆载客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二是要重点加强对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和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章的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放过,切实解决管理失控问题。三是要通过增设限速标志、减速设施、测速、监控等措施,加强路面查纠力度。同时,要确保绿色通道安全畅通。四是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工作。
  2、整顿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2004年4月至12月)。由交通部门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对去年排查出的84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进行整治,完善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治理。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改效果进行监督,并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改造。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道路工程、交通安全专家对2003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的死亡事故路段(包括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路段进行排查,每一处隐患填写一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表》,拍摄一张现场照片,并汇总编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册》,研究提出整治方案报告当地政府。
  3、整顿驾驶员队伍(2004年4月至12月)。由公安部门组织,交通、农业部门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客运车辆驾驶员队伍的整顿。一是要认真执行《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考试的办法》,全面整顿驾驶证考试工作,全面实行监考人员持驾驶技术考试员证上岗,落实“谁主考、谁负责”的考试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二是要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屡屡违章的驾驶员,该吊扣驾驶证的要坚决吊扣,该注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注销,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一律进行重新考试。交通部门要对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整顿,从严查处只收费不培训的违法行为。对问题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好的单位,要停止或取消其培训资格。特别要加强客运客车驾驶员队伍的整顿。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拖拉机(变型机)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要对拖拉机(变型机)驾驶培训学校进行整顿,从严查处只收费不培训,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
  4、整顿交通运输企业(2004年4月至12月)。由交通部门组织,公安、发改委、经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合。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加强对车辆技术管理,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要加强对客运场站的监管,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载营运客车出站。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监管力度,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及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要发动乘客对驾驶员、车主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驾驶员、车主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的要给予奖励。特别要抓好对客运公司及业主的整顿。
  5、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2004年4月至7月)。由经贸部门组织,质监、公安、内贸、工商、农业部门配合。各级经贸部门对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有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装车辆问题的,对已经上公告的,要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从公告中予以撤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要责令生产厂家予以纠正。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坚决把住机动车行驶准入关,坚决查处不验车就发年检合格证,只收费不验车等违法违规问题。拖拉机生产和改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GB7258-1997》、《DB36/T378-2001》技术标准,其产品须经国务院农业机械鉴定部门鉴定合格。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关于各项工作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及时建立健全由公安、经贸、交通、农业(农业机械)、建设、教育、卫生、保险、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并集中整治城区学校校门口交通拥挤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
  2、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司法行政、宣传等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作为今年法制宣传的一个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在公路沿线,要逐村进行宣传;在运输企业,要把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每个驾驶员;在中小学校,要使学生熟悉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规则;在城市,要让宣传教育进社区。切实加强对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努力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要将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成册。
  3、加强监管力度。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路段,限期整改。要加强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从今年1月起,实行对全省各设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伤亡人数每月向全社会公布制度。
  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重点内容。
  1、以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为重点,严格市场监督,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各种危及安全的违章经营行为,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和超载旅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
  2、坚决打击超载船舶,突出整治超载运砂船舶违章航行,坚决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和无船籍港标识的“三无”船舶;
  3、坚决取缔非法渡口、非法渡运,查处无证人员、无有效渡工、船员证书人员从事渡运;
  4、整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突出整治占据航道采砂、淘金等行为,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厉查处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5、继续整治非法滩涂造船,防止被取缔的非法滩涂造船死灰复燃和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6、严厉打击欺骗、恶意对抗依法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1、整治“四客一危”船舶。坚决打击无证经营、非客船载客;打击不具资质的船舶运输液货危险品;坚决取缔“三无”船舶(2004年4月—11月底)。
  (1)由设区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协调,海事、公安、港航、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所列专项整治有关内容开展持续、反复的执法检查。
  (2)组织统一集中行动。由设区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在调查摸清本地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基础上,于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统一执法行动“,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海事、航道、公安、港航、水利、矿产、旅游、工商部门参加。
  统一执法行动突出以下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船舶:“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检查①所有船舶证书,是否合格有效、船证相符;②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③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核定经营范围经营;④船舶是否超载乘客;⑤渡船是否在核定的航线渡运;⑥是否超载运输。
  查处“三无”船舶、非法渡船、无证经营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被淘汰渡船继续渡运、强制报废船舶继续航行;
  以赣江、鄱阳湖、风景旅游区等水域为重点,查处占航道施工、采砂、淘金、损毁航标设施、堵塞航道违章行为;
  以运输企业、渡口、水上旅游风景区、客运码头为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以及人流集中时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2、整治砂船超载,打击超载违章航行(2004年4月—12月)。
  由海事、交通结合全国水上反超载行动,开展整治砂船超载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丰城至湖口航线超载砂船,“三无”砂船,占据航道采砂,非法滩涂建造砂船。
  加强南昌、湖口超载砂船减载基地力量,继续强制超载砂船减载。对丰城至湖口航线相对较集中的采运砂场点,由海事、港航、水利部门派出监控检查小组驻点检查,加强现场监控,发现严重超载砂船就地强制减载,并从重处罚。
  3、整治渡运安全秩序,整治非法短途客运(2004年4月—11月)。
  由县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公安部门参加,清理乡镇短途客运、民间渡口、渡船、渡工,坚决取缔非法短途客运、私设渡口和非法渡船,打击非法渡运,查处无证人员,无有效渡工证书人员从事渡运。
  确需设立渡口的,按《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设立并渡运;无证渡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合格取得渡工(船员)证书后才可从事渡运。未经检验合格的“三无”渡船,由县政府组织海事、交通、公安等部门拆解或销毁。
  4、整治乡镇船舶安全秩序和非法滩涂造船(2004年7月—11月)。
  2001年以来,各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根据省安委会、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文件,组织交通、海事、公安、农业、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持续组织开展了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尤其是整治非法滩涂造船,基本清除了全省范围内主要的非法造船场点。2004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化整治,制止反弹,努力解决乡镇“三无”船舶屡禁不止、非法造船时有反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建造的船舶,查出的“三无”船舶和非法建造的船舶,由市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依法滞留,对船质符合规范要求,经限期整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船检部门按规定补办证书。船质达不到船检规范最低要求的和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予以没收或拆解。
  5、组织船员培训(2004年4月—10月)。
  (1)海事部门大力加强船员安全培训,尤其是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员强制培训。从4月1日起,所有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10月1日起,所有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举办等级船员全国统考培训。分别在5月和10月举办两期等级船员全国统考培训。三等以上持证船员由省海事局组织培训,三等以下船员由各设区市海事局组织培训。
  (三)职责分工。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整治工作原则。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安监、交通、公安、农业、水利、矿产、旅游、质监、工商等部门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含海事、港航)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协调,加强市场监管,负责水运企业和营运船舶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查处无证和超范围经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海事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核发、检查船舶、船员证书,船舶签证,现场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措施,依法查处阻挠抗拒专项整治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包括无证渔船)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且牵头负责内河湖泊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行业管理。
  工商部门配合查处无证经营,滩涂造船。
  质监部门负责对水上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四)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十大”重点专项之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联合行动,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专题研究、布置、检查、督促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和落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
  县乡政府要抓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关键要抓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责任制等四项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建立沟通汇报制度,协调行动,提高效率。同时要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2、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检查和督查,监督检查各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监控整改制度,所有重大隐患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单位。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整改责任、监控责任不落实的,通报批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3、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船舶的管理力度,严格规范水运业户和运输船舶的经营行为,严禁资质不合格的水运企业和营运船舶进入水运市场经营。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货运输船舶要依法进行处罚。
  4、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经营的观念,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函等途径,认真受理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航运局分别于7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交通厅报送“集中联合整治行动”的小结材料和“2004年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江西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成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特制订本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5号)精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逐步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起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工作机制;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体的主动性;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深化整治的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采矿秩序,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事故防范措施得到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或有效监控;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营造和培育全社会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达到非煤矿山整体布局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提高,遏制住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深化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开采非煤矿产资源要按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联合制定《江西省非煤矿山(场)办证管理办法》(赣安监管一字[2003]20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
  (二)凡确定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国土资源(矿山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三)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对于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估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评估标准》和《小型采石场安全评估标准》(以下一并简称为《评估标准》)划为C级的矿山,限期整改,期限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止,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为D级,实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止;停产整顿期间证照发放部门暂时收回各自发放的相关证照,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周审查一次其整改方案的进度计划及完成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其所需的民爆器材,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限量供应民爆器材。对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评估标准》A、B级的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后,下发关闭通知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关闭通知书后,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四)年度内一次发生死亡三人以上或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非煤矿山纳入D级管理,实行停产整顿。
  (五)按照一个主矿体只能由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方法,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的破坏,提高安全可靠度。其中:
  1、对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年产量小于50万吨且垂直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2米。最终边坡角应当根据岩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并实行机械装运。
  2、有尾矿排放的非煤矿山,必须设立尾矿库。其尾矿库严格按国家经贸委发布《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第20号令)执行,并需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淘汰年产量小于8000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板材除外)。
  (六)非煤矿山每周要将采掘(剥)工程及时上图,地下矿山还要求做到将周边老窿分布、采空区位置绘制到井上下对照图上。
  (七)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制度,经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全省统一制作的《注册安全主任证书》,持证上岗。
  (八)实行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面培训、考核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制作的上岗证,持证上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小型矿山,要主动下到企业帮助进行培训考核。
  (九)非煤矿山外来施工队伍实行安全资格认可制度,无《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质证》的非煤矿山施工单位不得承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队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要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要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的全面管理之中;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租赁给无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
  (十)已通过整治验收(按《评估标准》达到A、B级)的非煤矿山,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改善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十一)对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实施动态管理。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A级矿山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B级矿山每一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公告。
  四、深化整治的进展安排
  (一)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及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本地区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4月底前上报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深化整治工作分三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至2004年4月底,为整治基础阶段。各地要在前两年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本地区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各设区市及省属经济组织将整治方案于2004年4月底前报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阶段:2004年5月至年底,为深入整治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继续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及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严厉查处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严防死灰复燃。自2004年起,停产整顿(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限期整改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经整治达标后,需重新申请,经验收合格并按评估标准分类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通过整治验收合格并划分为A级(安全生产情况好)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工作循环机制;对划为B级(安全生产情况一般)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向A级标准发展,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露天采石场,2004年底要有10%的企业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逐步淘汰年产量小于8000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板材除外)。
  第三阶段:200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地要继续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标准和认可程序;督促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关闭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严防已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死灰复燃;根除D级非煤矿山,C级非煤矿山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露天采石场2005年底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年产量小于8000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板材除外)全部关闭。
  (三)各地要加强逐级督查工作,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措施,确保各阶段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的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提高效率。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狠抓落实,特别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及时到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研究制定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类别等工作。对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非煤矿山,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尤其要加大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并严格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企业因整顿工作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凭安监部门审定的整改方案限量提供;对非法开采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非法转让、销售民爆物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规定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投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黄金管理、电力、金融部门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黄金矿山,不得颁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二)严格验收,防止反弹。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验收工作要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验收工作组、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将验收标准与评估标准相统一,将验收进度与整治进展相衔接,严格按照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验收工作组内部应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要加强验收以后的复查工作,加大对非法矿山和死灰复燃的已关闭矿山的执法力度,防止出现反弹。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因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非煤矿山和地区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各地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省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已陆续开展了《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核发工作,各地应继续积极探索、完善和发展深化整治的形式和手段,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要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作为设立非煤矿山的前置性条件,以切实保证和提高办矿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市场准入条件,引导企业集约化经营、正规化办矿,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
  (四)健全机构,保障条件。各地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4号)和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各地应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的人员、工作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舆论监督,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问题将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参照办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和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的有关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江西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深化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现制定如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从业单位。重点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整治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关闭事故隐患多、安全无保障、拒不整改或整改无力的从业单位;监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从业单位;查处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打击各种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通过整治,基本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各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标准,达到消除隐患、安全生产、依法经营、按规使用、杜绝重特大爆炸事故,保持不发生死亡事故,实现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主要任务。
  1、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的要求,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2、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生产、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3、强化执法检查,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在前两年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着重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并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并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人员资质和车辆安全条件审验制度。要建立设区市之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不但要依法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还要通过协查制度,对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4、夯实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行《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本市、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2004-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6、加强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建设是贯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区市、各部门要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制意识,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制秩序为目标,重视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规建设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根据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和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状况,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配套规章,废止已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制秩序。
  7、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运输从业资质审批、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危险源普查与监控、隐患整改、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措施,力争在2005年建立起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满足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务服务、方便公众的需要,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有序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8、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高安全水平。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推广使用快速堵漏器材,同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船舶应积极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和记录仪。
  (二)进度安排。
  1、2004年。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整治,继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源普查和监控,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2004年上半年。力争在2004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基本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开展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许可的申报取证的准备工作。6月30日前各设区市完成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档案,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普查,完善各市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建立起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2004年下半年。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以及30%以上生产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定点证书,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04年12月前,完成对现有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2、2005年。2005年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一书一签”、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2005年上半年。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基本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对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登记;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2)2005年下半年。全部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对2004年1月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或关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2005年7月1日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情况。
  (三)工作分工及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7)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9)负责监督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发现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第十条内容规定的装置和设施,要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10)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1)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2)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的备案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14)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5)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6)查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并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1)负责为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2)负责划定危险化学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3)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4)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5)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质检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5)负责将颁发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6)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4)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的统一公布。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5、铁路、民航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6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
  7、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9、邮政部门职责。
  防止危险化学品进入邮寄渠道。
  (四)整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检、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协调行动,落实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原则,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民航、质检、环保、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及本方案的职责分工,根据全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3、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2002年至2003年以来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制定本市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针对前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开展整治。设区市制定的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化学事故,应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四、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措施。
  1、贯彻国家标准,实施严格监管。对民爆器材仓储条件(安全距离、建筑结构、防护屏障、消防、防雷、防盗报警等设施),按照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GB15745-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凡已进行考核的企业,应按核定的库容量挂牌公示,且不得超量储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实施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企业和直供用户,按有关规定一律停产停业整改。
  2、切实执行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购销管理的规定。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民爆器材购销、运输手续,做到统一调配、统一价格、统一结算。进一步规范实施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民爆器材购销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强化经营管理,实行产品配送。凡有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县(市、区),流通企业原则上合并。各生产流通企业不得向关停的各类“三小”企业供应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应配置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防止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同时对用户实行配送,杜绝无安全储存条件的用户乱存乱放,确保用户当天剩余的民爆器材妥善回收存储。
  4、清理规范民爆器材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审批、发证,必须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对现有服务网点应组织力量集中清理整治,凡不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一律取缔。
  5、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6、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凡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7、加快布局调整步伐,兼并重组生产企业,探讨组建集团公司。以骨干生产企业为基础组建民爆器材集团公司;对小型自产自用及县属小型民爆生产企业逐步关闭或并入集团公司。
  8、推进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现有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应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不得兼任民爆器材公司法人代表,使公司真正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具有独立支配的资本金,以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利于企业发展。
  9、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评价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评价、监控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监管措施和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监控,并逐步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具备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应急预案应报省民爆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10、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加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力度。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提高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素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组织部署阶段。在2月5日前,制定深化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内容、措施、目标,报省安委会。
  2、集中整治阶段。6月30日前,对流通企业和直供用户完成安全经营、储存条件考核工作,并对未达到安全级的企业进行复查;9月30日前,对生产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评价;12月31日前,对县(市)设立的民爆器材供应服务网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3、检查验收阶段。10月15日至12月31日由省民爆行业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生产经营:
  ①生产企业经安全评价,综合管理和生产条件达到国家安全规范标准;
  ②流通企业和直供用户经营场所、使用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库安全标准。
  (2)以下3种情况停产停业整改:
  ①生产线或库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有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
  ②经安全评价、考核后达不到国家安全规范、标准的;
  ③证照不全的。
  (三)整治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保稳定”和“抓安全、创环境、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民爆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化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力度,不折不扣地把安全整治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头等大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抓好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民爆器材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生产、流通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整治组织机构,行政正职和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整治方案,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针对安全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治措施,做到有的放矢,职责明确,真正把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全面检查,彻底整治。要对各单位在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当前的安全状况、安全措施及安全投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严重隐患又无整改措施的单位,要进行彻底整治,毫不留情,决不手软,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
  4、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各级领导和参加安全整治检查考核的人员都应严格按照民爆企业安全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整治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把好安全关。对专家组安全评价、考核结论意见,参加人员和受检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都要逐一签字,决不能走过场。凡因审查不严、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厌烦情绪,要在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状况总体稳定好转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民爆器材安全整治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保持全行业无事故的良好安全氛围,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江西工业的崛起,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环境。
  江西省深化建筑施工和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管理,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狠抓基础工作,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和窒息事故为重点,以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为手段,以创建文明工地为先导,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镇规划的要求,对全省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安全整治,使我省燃气市场更加规范,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力争杜绝再次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伤亡事故,坚决扭转安全事故严重反弹的被动局面,保持长期稳定的安全态势。
  通过对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达到合法规范,布局合理,确保供应,确保安全的目标,使我省的燃气安全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一)主要措施。
  1、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要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上来,将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列为全省建设系统的重要工作,摆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省建设厅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状。各设区市与县(市、区)签订责任状,一直到施工企业,层层明确专项整治责任。
  2、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监管。
  所有工程都必须纳入监管范围,任何工程都不能例外,对一切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都应给予严厉查处。
  (1)及时开展全省建筑市场大检查,对各类新建项目(包括开发区、园区等),城乡结合部工程,乡镇及独立工矿区建筑工程等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手续,从源头上把好关。
  (2)从搞好服务入手,抓好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程的规范和监管,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园区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水平,将服务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搞好服务,又要加强监管,以服务促发展,以监督促发展,将所有建筑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费。
  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加大对施工的安全投入,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在招投标中把好企业安全经费落实关。制定《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在评标过程中必须将投标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列为重要内容,凡安全技术措施不严密的予以扣分,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予以否决;并明确规定在招投标中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规定专项另列计取(按2000年省建安定额安全技术措施费为工程直接费0.6-1.2%,临时设施费为1.4-2.55%),不列入招标标底竞争范围;在工程结算时另列。建设单位不得压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
  (2)施工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标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应严格执行投标时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3)监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质量与安全职责并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全过程旁站监理,把好安全监理关。
  (4)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站在监督检查在建工程时,应检查工程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台账及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的应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合格。
  (5)在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另列结算,但建筑企业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台账及票据,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真正落实到位。
  4、实施“现场与市场联动”,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1)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对全省施工企业实施安全评价,严把安全条件审查和市场准入关,做到“现场与市场联动”,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与企业资质挂钩,把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晋升和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条件审核的基本依据。凡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年检、晋升和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时,必须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旁证材料,行使“质量与安全一票否决权”。
  (2)把好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多创文明工地,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对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创建文明工地、优良工程的建筑企业在招投标预审中给予加分,对发生安全事故、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扣分,使业绩较好的施工企业优先参与投标,提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理顺管理体制,理清工作思想,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构筑长效管理机制。
  (1)要大力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主要领导要集中精力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把握基本原则,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政府监督职责,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要制定《条例》的学习培训计划,分批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人员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增强法制观念。
  (2)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一是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规定》,将政府安全监督关口前移,明确安全生产程序和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和落实。
  二是制定《江西省建筑起重设备管理规定》,明确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检验检测、使用、拆除、维护保养等各项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管理。
  三是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抓手”作用,监理企业必须对施工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对施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全过程监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制定《江西省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任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三类人员取消任职资格,提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的整体素质。
  6、以事故为鉴,加强安全生产的警示教育。
  (1)召开建筑施工重大事故现场会及安全事故分析会,深刻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通过事故案例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警示教育,吸取血的教训。
  (2)实行强制安全教育制度,举办强制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对2003年以来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合格工程的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科长及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强制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
  (3)抓好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法制意识和监督水平。
  (4)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抓好特殊工种的年度再教育工作,督促各地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举办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学习班,引导监理单位认清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督促监理单位将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以及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列入日常监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7、严肃法纪,加大安全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
  (1)加大安全检查频次。除节日时期和敏感时期组织安全检查外,县里每月开展一次检查,设区市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省厅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
  (2)改进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以告知性的检查转为随机抽查、巡查和稽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中实体安全转为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行为及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自身的安全控制意识和能力。
  (3)建立“曝光”公示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公示,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挂设“红牌”曝光。
  (4)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的力度。今后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企业对所有在建工程全面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建筑市场;对外地进赣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停止半年以上注册,不得进入江西建筑市场。要按建设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事故进行结案,依据《安全生产法》、《条例》进行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不但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而且要对责任人员中的执业资格进行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8、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网络,提高监管水平。
  (1)督促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辖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2004年必须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根据监督任务配备足够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建立起“三级四个层次”(省、设区市、县(区)、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监管网络,做到“专门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为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9、上下联动,构筑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部下发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做到“现场与市场联动”、“上下联动”、“建设各方主体联动”,各司其责、强化监管,构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新机制。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和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应对突发性伤亡事故,预防事故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继续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彻工作,在2003年的基础上扩大试点,一级房建总承包企业抓好2个试点工地,二级施工企业抓好1个试点工地,为今后全面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4)运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化监管的新思路,充分发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预防作用,加大推行力度,将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到每一施工现场,形成由保险机制介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活动,从被动赔付转为事前预防。
  (二)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安排。
  1、部署动员阶段(2004年5月1日前完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和下达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做到“三有三上”(报刊有文、电台有声、屏幕有像、宣传车上路、标语上街、内容上墙),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租赁单位,都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化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组织实施阶段(全年)。
  为了实现2004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要打好三大战役。第一,在春节前,全省不再发生安全事故;第二,从春节至“两会”期间,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扭转被动局面;第三,从第二季度开始,强基固本,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3、组织检查阶段。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省建设厅在年底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设区市落实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
  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一)主要任务:一是对所有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的资质进行审核。凡无证无照经营的液化气站点,立即予以取缔;对有证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即予以停业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予以取缔。二是对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液化气储配站进行整顿,控制总量,减少站点,合理布局,提高安全系数,各设区市中心城区控制在5-7个储配站,县城控制在3-5个储配站,乡镇控制在1-3个储配站。三是加大管网巡查力度,对燃气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四是对槽车、贮罐、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超期使用的,不准继续使用并强制检验,该报废的予以报废。对单位、个人在办公室、教室、非液化气专用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液化石油气的,坚决予以取缔,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五是对钢瓶采取全面托管的方法,原个人拥有产权的钢瓶均由有资质的供气单位予以收购,用户采取租用的办法承租钢瓶,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含钢瓶检验费用)。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1、液化气储配站。
  以下六种情况的必须取缔:
  (1)无证照经营的;(2)单罐气站;(3)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自办液化气储配站和企业自行设置的燃气发生站;(4)防火间距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98版)中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有关防火间距规定要求的;(5)没有残液回收装置的;(6)达不到其它安全要求(规定高度的防护墙、喷淋降温装置、防雷电装置、消防器材、消防水源、深度探测报警装置等)的。
  2、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以下八种情况的必须取缔:
  (1)无证照经营的;(2)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合经营的;(3)没有储配站配套或无固定气源的;(4)使用过期、报废或未经检验合格钢瓶的;(5)站点面积小,不能按规定设置实瓶区、空瓶区、年检钢瓶区和消防通道的;(6)在高层建筑(三层以上楼房)下设置的;(7)防火间距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98版)规定的;(8)达不到其它安全要求(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备,如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电扇等)的。
  3、管道燃气。
  集中整治压占煤气管道。凡是管线被压的,应由各设区市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压占煤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坚决排除。
  4、工业生产用气。
  工业生产用气的安全专项整治由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5、液化气钢瓶。
  (1)以下5种钢瓶禁止充装:
  ①超期未检验瓶;②报废瓶;③不具备钢瓶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冒牌瓶;④经检验无法识别制造钢印的钢瓶;⑤其它不合格的钢瓶。
  (2)以下4种危险作法必须禁止:
  ①对钢瓶使用超过40℃的热源加热;②瓶对瓶互倒液化气;③液化气瓶改装其它气体;④钢瓶销售点装气销售。
  (三)整治办法和时间。
  整治活动分三步进行。
  1、自查阶段(4月15日-8月30日)由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30日)由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11个设区市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进行,各设区市的有关职能部门派专家协助检查(具体安排由省建设厅牵头)。
  3、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由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督查组将检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1、属地管理原则。
  整个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设区市建设、经贸、工商、技术监督、消防支队、内贸等部门要从落实责任制入手,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的规章制度。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2、职责分工。
  按照液化气储配站必须依序取得“二证一照”(《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液化气瓶装供应站必须依序取得“一证一照”(《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要求,各个部门按现行分工进行检查。即: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检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特别是槽车、贮罐和钢瓶及压力管道)及《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检查;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市场经营秩序和《营业执照》的检查;
  省消防总队负责燃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安全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谁主管谁负责”。燃气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2)“谁发证谁负责”。如不符合发证条件而颁发了相关证照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发证部门和发证人的责任。
  (3)“谁检查谁负责”。负有检查责任而不检查,或检查没有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而没有督促整改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检查部门和检查人的责任。
  (4)“谁验收谁负责”。如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予以验收合格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的责任。
  (5)“谁违章谁负责”。对在燃气生产、经营、运输(输送)、储存、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而造成安全隐患的,由违章单位和违章人员负责清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违章单位和违章人员的责任。
  对因整治工作不力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深化锅容管特和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要求,结合我省锅容管特(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状和全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交越和搭挂现象,特制定如下深化锅容管特、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巩固整治成果,常抓不懈,全面推进,为实现特种设备的长效安全管理和确保全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的安全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锅容管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一)任务和目标。
  1、主要任务。全面开展气瓶、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坚决打击“土锅炉”等“土制”特种设备;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2、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净化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高特种设备定检率、人员持证上岗率、设备注册登记率、事故结案率,力争杜绝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和校园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同时,以《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为契机,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整治内容。
  1、气瓶普查整治。在2003年南昌、赣州、萍乡、鹰潭四城市完成普查整治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广。重点检查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凡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作破坏性报废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凡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取消其充装资格;凡违规进行充装及管理不善的充装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其充装资格。普查整治后,不再允许充装单位进行气瓶托管,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一律建立档案,纳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2、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在2003年景德镇、鹰潭两个城市完成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治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的优势,自主开展普查;对于中、小企业,可委托检验机构完成普查。结合普查,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逐步开展定期检验,核定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同时,对普查后的工业压力管道,采用全国统一管理软件将其纳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3、电梯维护保养专项整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制订出台《江西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检验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未按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一律不予进行定期检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责令其停用整改;对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通过专项整治,力争于年底全省在用电梯维护保养率达到98%以上,改善全省电梯的实际在用安全状况。
  4、“土锅炉”专项整治。针对此类锅炉使用季节性和使用对象较单一的特点,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适时组织一至两次“全省集中统一行动”,重点打击查处城乡结合部豆腐作坊、米粉作坊和人口密集区浴室内的“土锅炉”以及承压使用的常压锅炉。对查处到的“土锅炉”,一律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拆除其主要部件,避免“土锅炉”重新投入使用;对违规承压使用的常压锅炉,责令其停运整改并进行严格处罚,同时加强监控,杜绝类似上海虹口瑞虹路怡泉浴室重大锅炉爆炸事故的发生。
  5、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专项整治。结合前阶段的核查摸底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凡未配备足够数量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的,责令其停运整改;凡未按要求进行紧急救援演习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习的,责令其停运整改;凡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查的,责令其停运整改;凡存在运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等违规情况的,要进行严格查处。
  (三)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整治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
  2、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化各专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管理办法,为专项整治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深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全面部署,稳步推进。同时,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工作责任状,把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凡因整治工作不落实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明确重点,动态监管。一是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安全综合管理目标,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网络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二是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的作用,利用动态监督管理手段,指导开展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等工作,强化对全省特种设备的及时有效监管。三是把人口密集区、学校园区、党政机关办公区、著名风景区的特种设备以及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特种设备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同时把“五一”、“十一”和重大政治活动日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时间段,有针对性地对重点时间段内重点设备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该时间段内该类设备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结合《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利用安全检查、学习培训、媒体宣传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营造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社会氛围。同时,继续发挥行政、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利用公开举报电话、质监网站、举报信箱等途径,采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省质监局于4月底前完成电梯维护保养专项整治、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专项整治的具体部署,于5月底前完成“土锅炉”专项整治的具体部署。气瓶普查整治、压力管道普查整治的具体部署已于2003年完成。
  2、实施阶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局及本地继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并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3、验收阶段。省质量技监局将于4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于8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于10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于12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电梯维护保养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
  三、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
  (一)目标。
  在2004年9月30日前,对全省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的违章交越和搭挂现象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整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完成改造或保护,使之实现安全运行。
  (二)整治措施。
  1、整治步骤。
  (1)调查摸底:在2003年底已经对历史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全面普查摸底的基础上,所涉及的各产权方负责对自己管辖的杆路和线路做好统计造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
  (2)撤除整改:2004年6月30日前,对未经杆线产权单位同意的违章搭挂、交越,由搭挂、交越方自行撤除,如撤除确有困难的,要经与产权方协商同意后通过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3)补签协议:2004年9月30日前,对所有要保留交越和搭挂处,由搭挂线产权单位与杆线产权单位,或交越杆后架设一方产权单位与先架设一方产权单位补签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签定协议过程中遇到困难时,由整治领导小组裁定解决。
  (4)检查验收:2004年10月1日至31日,各设区市组织检查验收,省安监局组织抽查。
  2、防止新问题的措施。
  凡2003年11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出现违章交越和搭挂,属于三线交越安全整治中的新问题;若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产权单位必须经过先建方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了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如发现擅自违规搭挂的,产权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搭挂单位立即撤除。
  (三)整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开展全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三线交越安全整治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是:(1)《安全生产法》;(2)《电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91号);(4)《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6)《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7)《江西省电信条例》;(8)《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9)《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四)整治的技术指标。
  1、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同杆架设时,电力线路应敷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且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与弱电线路的最高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
  2、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叉点,但不应小于对弱电线路的倒杆距离。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以及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1级弱电线路的交叉角不小于45度;
  (2)与弱电线路的距离(垂直、水平)不小于1米;在开阔地区,两平行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
  3、接户线、套户线与通信线、广播线交叉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接户线、套户线在上方时为0.6米;
  (2)接户线、套户线在下方时为0.3米。
  4、通信线、广播线、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电力线先于通信线、广播线进户的,由当地通信线、广播线的产权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通信线、广播线先于电力线进户的,电力企业应立即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
  5、禁止在通信线路杆子上架设电力变压器、电表和广播喇叭等设施。
  (五)责任追究。
  2003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引发的事故的;对三线交越和搭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2004年7月起,对违章搭挂、杆线交叉跨越的线路不撤除,不按要求整改,又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存在以上情况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同杆架设线路搭挂方和杆线交越后建方及其领导的责任。
  (六)整治要求。
  1、各地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对容易发生设备严重损坏和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优先整改。南昌市是三线安全整治的重点地区,也将作为整治的重点、难点。
  2、违章搭挂、交越相关方要按照“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协调好整改的先后次序。
  3、任何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本部门的困难为借口而不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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