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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重大矿难为零完全是可能的

作者:佚名 2009-02-27 10:09 来源:不详

  近几年来,在我国重、特大矿难频频发生的情况下,给人的直觉判断是矿难在任何国家都是无法避免的。特别是今年俄罗斯又接连发生大的矿难,更使人们坚定了这一观点。

  如果说矿难在任何国家都是无法避免的,首先有三部分人积极赞成,一是部分学者,因为他们早就抛出“高速发展事故论”,认为我们国家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事故高发在所难免;二是黑心老板,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在安全设施上舍不得投入,拿着矿工的生命当儿戏,这一说辞正好让他们找到了自我辩护的理由;三是部分渎职的官员,有这样的理论,他们就更不需要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而惭愧。甚至是一些受害人的亲属,他们也会对这一错误的观点表示赞同。然而,有一个西方国家——英国,却给了矿难在任何国家都是无法避免的一个响亮的耳光。在英国,已连续多年矿工因矿难死亡人数为零,这种结果不能让人由衷感叹和佩服。

  据《新华社每日电讯》报道:英国国家煤炭博物馆资料室给出了这样一组数字:19世纪60年代,英国每年每200名煤矿矿工中就有1人死亡;20世纪初,每600人中有1人死亡;20世纪50年代,每1000人中有1人死亡。问及英国煤矿现在的安全情况,恰好前来博物馆参观的一位老矿工说:“现在,英国煤矿每年死亡的矿工人数为零。2005年为零,2004年为零,2003年为零,2002年为零……

  我国近几年的矿难死亡情况,就不免有点让人触目惊心。2003年全世界产煤约50亿吨,死亡人数8000人左右;我国煤炭产量16.6亿吨占33.2%,而死亡人数6434人占80.4%。2004年,我国共产煤16.6亿吨,占世界33.2%,但是全国的矿难死亡人数达6,027人,占全世界矿难死亡总人数的80%。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2006年,煤矿事故死亡4746人,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统计数字显示,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要是没有这显著的成效,还不知又有多少鲜活的生活成了冤魂。

  中英矿难死亡率相比,真可谓有天壤之别。英国矿难死亡率连续多年为零,而我国矿难无论是死亡率,还是死亡人数,都居高不下,在世界遥遥领先。我们虽然不敢妄言在短时期内在煤矿安全工作上赶上英国,但让重大矿难为零,完全是可能的。

  就目前而言,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管力度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投入逐步加大,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提供了可靠的政策和物质保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通过学习一下英国煤矿“零死亡率”管理制度,来查找我国矿难高发的症结所在,以完善国内极其脆弱的管理体系,让胡总书记“经济的发展更不能以的生命为代价”的要求,成为幸福千家万户的现实。

  英国煤矿为何多年“零死亡”,绝不是偶然现象,因为它有一整套严密的管理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其一,实行严格的煤矿经理管理责任制。在英国,煤矿经理必须有煤矿井下工作经历,必须通过安全和相关知识考试。如果因忽略安全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矿长可能被逮捕入狱。曾经有一位煤矿经理就因为值班期间在家中聚会醉酒被告上法庭,最后入狱服刑。其二,严密的监管制度。英国的全国煤矿委员会还制定了完整的“巡视员”制度。每个煤矿都有一名政府安全巡视员对安全法规的落实等进行监管。一旦巡视员认为某一煤矿有潜在的安全问题,他们有权勒令煤矿停业整顿。第三,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一些民间机构对煤矿的监督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一个公司还专门把政府负责安全和环境的部门和官员的名字、电话等一一列出,以便公众有效“监管”。

  英国煤矿多年“零死亡”的事实,首先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真理,在我国让重大矿难为零,完全是可能的。这不仅提高了我们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的信心,也进一步增强了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安全生产工作大有可为。

  在我国,办矿的门槛一直相对较低,特别是一些地区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有意放松要求,一些本就不严格的要求,形同虚设。使一些所谓的大款,因财大气粗而为所欲为,不把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律放在眼里,最终只能受到安全生产规律的惩罚。对于一些无视生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也是骂多打少,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例因造成特别重大的矿难而被处以死刑的案例。对于发生的一般亡人事故,矿主花点钱就能摆平,甚至一点都不耽误生产,这种畸轻的处理,无疑是对无视生产安全者最大纵容。在利益的驱动下,官煤勾结,使之在一些地区,正不压邪,更使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雪上加霜。慑于多方淫威,一些职能部处于要么与同流合污、要么身陷险景的两难境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了他们无奈的选择,更使一些矿主无法无天。有些地方虽然也派驻了驻矿安监员,但相当一部分不但起不了真正的监管作用,甚至还与矿主相互勾结欺骗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使倒劲,拉倒车。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由于“成本”太高、效果不佳,也使人们逐步变得麻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

  要想从根本杜绝我国煤矿重大事故,必须在不断完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那些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让藐视他人生命者会出生命的代价,让失职渎职者承担起应有的罪责,让举报违法,避免了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得到一定的奖赏和保护。否则,等待我们的的只能是安全工作的一纸空文和矿难频频上的演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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