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呼伦贝尔地区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9-04-15 13:15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为吸取近期自治区发生的两起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教训,预防”一通三防”及透水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呼伦贝尔监察分局针对辖区技改整合煤矿较多,技改整合煤矿自然地质条件复杂,已关闭旧井老空区对矿井生产建设构成安全隐患等情况,对辖区技改整合煤矿进行了隐患梳理分析,制定了以下15项针对措施:
1、开展好井田地质详查工作,详细了解和掌握本井田内及临近区域内老空分布情况、水、火、瓦斯存在状况及地质构造,标注在相应图纸上。
2、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采用钻探、物探等方式,探明采、掘作业附近是否存在老空区,如果存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85条至294条规定对老空区的水、有害气体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3、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安设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符合规定。系统及传感器及时维护,定期调校,定期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4、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由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的人员任矿长,由矿长全面组织协调管理全矿生产建设。
5、矿井必须聘用具备采煤、通风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技术工作,尤其是聘用过去在本矿区从事过技术工作,掌握本矿区开采情况、自然地质状况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矿井的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部门及其工作,煤矿的生产建设应服从于安全技术。
6、严把从业人员入矿关,禁止不胜任煤矿工作的人员进入煤矿作业,从业人员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7、煤矿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或进行启封修复旧巷、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审批,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防范措施,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后,方可实施。
8、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井下人员应熟知所在地点出现水、火、瓦斯灾害的预兆、避灾路线及所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9、瓦检员、安全员、通风工、爆破工、班组长、监测、监控系统操作维护人员等重要工种和岗位必须选用责任心强、精通业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检查。
10、按批准的设计及安全专篇施工,严禁超层越界,严禁开采各种保护煤柱。
11、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及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按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及维护,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12、要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1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及时排查治理本矿井所存在的水、火、瓦斯等隐患,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帮助解决问题。
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由依法取得建设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队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能以包代管。煤矿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5、矿井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建立救护队伍或按要求签订救护协议。
分局将以上15项针对性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到有关技改整合煤矿,要求煤矿对照措施先进行整改。分局在后续的监察工作中,按15项针对性措施进行对照监察,凡是没有达到要求的煤矿,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信息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开展好井田地质详查工作,详细了解和掌握本井田内及临近区域内老空分布情况、水、火、瓦斯存在状况及地质构造,标注在相应图纸上。
2、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采用钻探、物探等方式,探明采、掘作业附近是否存在老空区,如果存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85条至294条规定对老空区的水、有害气体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3、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安设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符合规定。系统及传感器及时维护,定期调校,定期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4、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由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的人员任矿长,由矿长全面组织协调管理全矿生产建设。
5、矿井必须聘用具备采煤、通风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技术工作,尤其是聘用过去在本矿区从事过技术工作,掌握本矿区开采情况、自然地质状况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矿井的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部门及其工作,煤矿的生产建设应服从于安全技术。
6、严把从业人员入矿关,禁止不胜任煤矿工作的人员进入煤矿作业,从业人员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7、煤矿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或进行启封修复旧巷、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审批,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防范措施,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后,方可实施。
8、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井下人员应熟知所在地点出现水、火、瓦斯灾害的预兆、避灾路线及所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9、瓦检员、安全员、通风工、爆破工、班组长、监测、监控系统操作维护人员等重要工种和岗位必须选用责任心强、精通业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检查。
10、按批准的设计及安全专篇施工,严禁超层越界,严禁开采各种保护煤柱。
11、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及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按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及维护,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12、要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1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及时排查治理本矿井所存在的水、火、瓦斯等隐患,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帮助解决问题。
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由依法取得建设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队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能以包代管。煤矿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5、矿井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建立救护队伍或按要求签订救护协议。
分局将以上15项针对性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到有关技改整合煤矿,要求煤矿对照措施先进行整改。分局在后续的监察工作中,按15项针对性措施进行对照监察,凡是没有达到要求的煤矿,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信息来源: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