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作业场所监察制度
有害作业场所监察制度 20世纪80年代,原劳动人事部决定,以矽尘、石棉尘、炭黑尘三种生产性粉尘和汞、苯、氯乙烯、铅、三硝基甲苯等15种极度、高度危害的接触性毒物,作为近期监督治理的重点。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加强了对这些行业尘毒作业场所的监督,主要方法是:进行尘毒危害的调查、测定和危害程度的分级,明确治理方向和重点;督促和帮助产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制定防尘防毒规划,落实治理措施,规定完成期限;制定治理尘毒危害的考核标准,据此进行检查验收,给合格者发证。为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了<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指出了粉尘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安全监察工作重点。 在<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毒作业分级>(GBl2331—0),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重度和极度毒物危害列为企业治理和监察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