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其补偿内容包括对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和对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分散事故风险,保障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伤、残、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安定都发挥着极大重要的作用。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标志着我国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保险通行原则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新阶段。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为工伤的鉴定提供了技术规范。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贯彻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思路,把过去企业自管的被动的工伤补偿制度改革成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项任务有机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其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 (1)切实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的基本权益。由于扩大了保险覆盖面,调整了待遇,规范了管理办法,建立了基金。分散了风险,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的基本生活有了切实的保障。 (2)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在“企业保险”条件下,企业往往因特大事故和职业病的高发生率而不堪重负。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后,企业无后顾之忧,可以轻装上阵,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公平竞争。 (3)初步改变了工伤保险管理的困难局面。由于调整了待遇,建立了严格的申报认定、残级评定、待遇支付等管理制度。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得到治理。 (4)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后,不少地区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呈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