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责任制。《消防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面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于消防重点单位,除了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面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确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基地,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