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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09-05-28 09:19 来源:本站原创

永宁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3、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4、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5、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6、各矿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2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8、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测风管理
29、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30、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1、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2、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33、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34、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3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36、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核报批。
2、采煤(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前,必须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或纳入作业规程)。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在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米处设置瓦甲烷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二节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米范围煤帮。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米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11、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汇报时间等。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12、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3、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的交接地点。
14、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记录。
15、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6、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7、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洗煤厂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18、必须编制洗煤厂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设专职瓦检员,三班巡回检查煤仓口,仓内、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并汇报通风调度站,每个小班检查不少于3次。
19、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贮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处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20、建立健全原煤仓及煤仓顶部、底部的瓦斯监测工作。分别在原煤仓顶部,精煤仓顶部安设监测主机各一台,在原煤仓东西两仓仓口上方的机电设备之上0.5米处,安设瓦斯传感器两枚,仓口上方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精煤仓装煤车间安装瓦斯传感器六枚,主机一台,报警浓度为0.5%,不间断地对洗煤厂瓦斯区域进行瓦斯监测。
21、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装煤车间必须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22、原煤仓,精煤仓进行电氧焊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⑴必须制定专项电氧焊措施,并报矿总经理(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
⑵电氧焊前,必须填写电氧焊联系通知单,并与通风部门值班长取得联系,通风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⑶电氧焊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⑷在原煤仓顶部或精煤仓顶部电氧焊时,必须在两满、两空或一空一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⑸每次电氧焊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⑹电氧焊地点下方的煤仓在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⑺电氧焊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⑻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24、煤仓下口蓬堵需放炮处理时,必须制定关于处理煤仓蓬堵的专项安全措施,并请示矿总工程师或副总,经同意后方可放炮,且现场必须有矿副值班长或队长以上领导及保卫部门专职火工员、安监员、放炮员,通风部当班工长以上领导和当班皮带组组长现场指挥。
25、放炮前必须风、水管到位,工作地点洒水消尘,并用足够长的风管向煤仓嘴内吹风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电机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主要通风机所服务矿井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区长指挥排放瓦斯,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关闭。
10、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通风区区长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斯员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包括2%),不超过3%(不包括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由通风区值班长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区值班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当班瓦斯检查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和通风区长。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瓦斯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通风区(科)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区(科)长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7、瓦斯浓度超过3%,矿通风部门在一旬内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应汇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安监局局长、总经理和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措施,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节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与生产相匹配的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生产活动之中充分管理好三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值班员和监测队值班领导。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生产调度室、通风调度室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监测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2.0%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和矿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2)、瓦斯超限浓度在2.0%(含2.0%)至3.0%时,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应汇报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矿总经理、矿党委书记。
(3)、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时,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按第(2)、 (3)条的规定进行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同时汇报集团公司总调度。集团公司总调度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收集矿井治理总结报告。
(4)、瓦斯浓度超过3.0%,8小时内没有降到限下时,矿井总经理亲自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采取措施情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参与制定治理措施,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5)、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1.0%以上,30分钟内未降到规定限下,矿井总经理必须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7、瓦斯超限考核办法: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0%以上,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牵头组织,安监局参加进行分析。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分管部门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含3.0%),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分管部门领导、生产调度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矿井主要负责人20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分管领导25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部门领导2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3)、掘进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在3.0%(含3.0%)以下,超限时长在10至30分钟(含10分钟)、30至60分钟(含30分钟)、60分钟及以上未降到规定限下,分别处罚矿井200元、500元、1000元。并处罚分管领导50、80、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50、100、150元;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80、100、200元;对认定的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0%,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处罚分管领导300元;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350元。
(5)、炮掘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0%,并在10分钟内降到规定限下,但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否则按第(2)条规定处罚。
(6)、其它地点:煤仓、采区回风、整扩巷、巷道维修、洗煤厂、抽放泵站、储配站、煤层气发电站,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以上,按第(2)规定处罚。
(7)、同一传感器(地点)、同一天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超限,处罚矿井500元,处罚责任单位的分管副总经理200元;发生五次(含五次)以上,处罚矿井2000元,处罚矿井总经理500元。
8、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原先规定有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9、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节 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㈠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㈢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抽放瓦斯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3、抽放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一套备用。
4、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项3米。
5、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置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6、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7、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8、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 m3/min。
9、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放瓦斯的区、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临时抽放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㈡抽出的瓦斯可引排至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要求。
㈢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㈣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11、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建立地面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建立局部抽放瓦斯系统的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对批准的地面抽放瓦斯系统设计如有重大修改时,必须重新进行报批手续;局部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部门技术主管审核,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2、局部抽放工程竣工后,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矿井采区以上抽放系统改造工程竣工经矿井预验收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机电等部门进行。
13、进行抽放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工作面进度牌(标明工作面推进位置与抽放瓦斯钻孔的关系)、钻孔(抽放口)位置牌(按照钻孔设计的间距和数量确定的位置)、钻孔(抽放口)观测牌(标明抽放瓦斯处编号、负压、流量、浓度、时间、观测人等)、抽放瓦斯管理牌(标明工作面的推进度、抽放孔数量、抽放总量、抽放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等)。
14、对井下抽放瓦斯各观测点每班进行一次观测,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抽放瓦斯泵房的观测班报和调度台帐对口。
15、抽放瓦斯日报每天由通风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批示,并报集团公司总调度。
16、对于抽放瓦斯泵站和局部抽放瓦斯系统的出风口附近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抽放瓦斯泵的参数(抽放泵进出口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电机温度、电流、电压、观测时间等)至少每半小时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抽放瓦斯泵房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局部抽放瓦斯系统出口气流与总回风巷风流的混合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与采区回风巷风流的混合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17、抽放瓦斯泵房内要设置瓦斯监测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 0.5%时,能够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8、抽放瓦斯泵的启动要经通风部门同意并汇报矿生产调度室,不得随意启动抽放瓦斯泵;抽放瓦斯泵严禁无计划停转,抽放瓦斯泵一旦发生无计划停转时,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抽放瓦斯泵有计划停止运转以及调整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经过矿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19、矿井每季度绘制一次抽放瓦斯系统图,并报送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矿井必须按比例绘制抽放瓦斯泵站平面图和管网布置图。
20、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和报表:抽放瓦斯管路气密性实验记录、钻孔施工记录、抽放瓦斯管路工程记录、钻孔观测记录、抽放瓦斯泵观测记录、抽放瓦斯日报、抽放瓦斯台帐(包括抽放瓦斯量、抽放工程、抽放设备、管路长度、系统变更等情况)等。
21、瓦斯抽放系统要安装自动放水器,杜绝停机放水。地面抽放管路要采取保温、防腐措施。瓦斯抽放系统配备先进的流量计。
第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洗选、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150mm的管路,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100mm的管路,只进行冲洗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50mm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50mm――100mm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胶带运输巷道内的管路每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各矿井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管路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间。
4、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随采掘工作面的采动变化及时移动(距工作面50m附近)。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体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除外)。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6、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 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 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7、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自动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9、采掘工作面主要产尘源处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锚喷支护作业要实行湿式钻孔,拌料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
10、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至少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进行测定,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时要设置增压增流措施,保证防尘设施处足够的压力和流量,同时矿井要建立测定台帐保存备查。
11、各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12、地面原煤、储装运系统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煤尘,不得存在煤尘堆积现象。
13、各矿井要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和经过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按集团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井下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4、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煤仓同其它相通的巷道以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
15、隔爆水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巷道断面、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
16、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采掘工作面的主要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的距离在60——200米范围。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200 L/m2。
17、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煤尘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8、隔爆水棚由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管理,矿井通风部门负责考核。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
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5天。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7、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0、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1、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火区要先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呈报事故报告。
15、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㈠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㈡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㈢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区。
㈣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㈤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的内每50m处。
㈥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㈦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㈧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16、每一矿井的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17、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19、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等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20、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2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㈡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㈢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㈣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㈤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㈥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㈦严格火区管理。
22、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㈡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㈢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㈣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㈤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㈥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或阻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2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2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的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2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7、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28、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29、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30、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集团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31、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2、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㈠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㈡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3、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4、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35、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
洗煤厂防火管理制度
36、所有运输胶带均使用抗静电阻燃型胶带(已经安装使用的非阻燃皮带做出更换计划,以后安装、更换一律使用阻燃带)。
37、洗煤厂应提前做好各车间、值班点的冬季取暖、保暖计划,进入冬季后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等热源取暖。
38、返煤皮带、运输皮带走廊的馈电开关、起动器、信号、照明均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达到防爆设备的完好标准
39、所有煤仓、筒仓、半封闭皮带走廊、皮带机头需加装甲烷传感器,进行监测监控,实现超限报警断电,并把监测实时数据上传至矿井生产调度值班室,进行不间断监控。
40、加强日常洗煤厂车间、库房、广场的环境清理,废旧棉花、油脂、木料等易燃物适时、定点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41、建立关键地点瓦斯检查制度,控制危险源。
42、建立防火防爆责任体系,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43、连通井口的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1条第二款、第223条规定。
第五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在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3、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汇报矿井领导及集团公司总调度,并提出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6、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7、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8、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9、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
10、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11、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2、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3、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4、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16、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7、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8、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9、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风速和甲烷传感器,对主要通风机进行在线监测。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21、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和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2、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23、地面煤炭运输系统的煤仓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
24、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管理机构汇报。
25、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26、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签字,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备案。
第六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并书面通知通风部门。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4、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5、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掘进,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7、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各矿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集团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集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米,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Ф800以上风筒应使用风筒专用卡,杜绝风筒脱节。
7、所有煤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要安设“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8、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所有煤巷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以及瓦斯涌出量达到 1m3/min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应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一台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时,另一台能够在规定的延时范围内自动启动。
9、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0、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管理人员。
11、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手续,且保证另一台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行;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2、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按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规定处理。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4、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瓦斯检查员警戒,现场交接班。
15、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实现瓦斯电闭锁。
16、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1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三断”(断管、断道、断电)管理。
18、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20、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在500米以内通风时,在保证瓦斯不超限又满足需要风量的情况下,可以仅开一级进行通风,通风距离超过500米时必须使用两级对旋运行,且必须使用Ф800以上风筒和风筒专用卡。
21、各矿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门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盲巷管理
22、凡是井下6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当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生产部门必须书面通知通风部门,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等,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23、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要采取临时挡风墙,对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挡风墙进行管理并设置警示牌。盲巷前的挡风墙,栅栏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24、掘进工作面未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按盲峒管理。掘进回风横贯以里3-5米应安设活动卷帘,一旦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将卷帘放下任何人不得进入盲峒,且执行第14条规定。
25、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任何作业。
26、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八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各矿井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计算机管理),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2、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3、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
4、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
5、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矿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四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章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一、职责分工
l、通风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劳动组织及业务管理工作。
2、通风部门检查组长负责工程达标及月底工程量考核、结算工作。
3、通风部门主任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及工程标准化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
4、防尘抽放队长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施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强化现场管理。
5、防尘抽放队生产副队长负责现场“双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正规操作、劳动纪律、检查处理隐患事故,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队长汇报,协助队长开展工作,队长不在时,执行队长职责。
6、密闭组长负责全班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材料消耗和用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队级以上领导的安排、岗位正规操作,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负责向队长及以上领导汇报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情况。
7、防尘抽放队技术副队长负责验收、整理地面资料,要求图文清晰、准确,负责检查验收井下每道密闭工程施工情况,并负责向通风处领导汇报。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8、闭墙厚度及两邦掏槽必须符合规程、细则要求。
9、闭墙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10、闭墙前后5米内支架完好,无片邦,无冒顶,无杂物堆积,无淤泥,积水。
11、闭墙前应设栅栏、警标及检查牌。
12、垒风门时,除执行行车及通行车辆要求外,尽量选择坡度小,顶板完整的地点垒砌。
13、风门能自动关闭,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框要有35°的倾角。
14、电缆通过风门,电气设备峒室的隔绝墙时,必须有穿墙过线管保护,并且只能穿过单根电缆,同时按规定封堵严实。
15、对于防尘抽放队所闭的闭墙工程,要从严要求,坚决不能用煤做材料筑墙,工程验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三、检查管理制度
L6、防尘抽放队技术副队长每两天跟班检查一次密闭工程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防尘抽放队队长每5天对井下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其它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合格工程或因矿压压损的工程,推倒返工或加闭修复。
18、通风队测风员下井测风除完成各自的测风任务外,还要巡查沿途巷道中的密闭工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防尘抽放队进行修整。
19、通风部门人员下井,除检查通风系统和查处“三违”外,必须详细检查沿途各道密闭工程情况,发现变形,倒塌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由防尘抽放队安排专人及时予以修正或重新施工。
20、通风部门检查组除进行自己的正常检查“三违”工作外,必须对沿途密闭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
21、通风部门领导,每周组织各队抽调人员,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该工程进行编号,列入结算工程,否则坚决不予验收,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费工、费时、费料,组织分析,对照责任人进行处罚。
22、安监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有权对井下通风密闭工程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有权组织分析,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四、三级验收管理制度
23、防尘抽放队队长带领有关人员,对本队密闭工程首先进行自查自验,(即一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密闭工程完工申请单,并附:施工位置,密闭工程规格示意图及说明。
24、通风部门验收人员,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协同队组现场对密闭工程进行打分验收(二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合格单,上报通风部门领导,月底结算工程量。
25、安监部门月底会同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抽查、验收(三级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意见,存入档案。
第十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说明书。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爆破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14、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15、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点清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十一章 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无计划停电停风是造成瓦斯超限,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为杜绝瓦斯事故,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观念,严格防止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无计划突然停电和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矿井通风管理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工程师对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开专门会议,对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人进行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2、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及生产、机电管理部门和生产队组,应对所辖范围的通风设施(包括主扇、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矿井主扇、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3、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在做好通风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并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上报,负责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原因分析的通知单(见附表)。
4、机电部门必须建立矿井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主扇的双回路供电、局扇“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5、分、子公司安监部门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严肃处理。
第三条 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采工作面采外配风专用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工作面回收期间使用的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收结束移交其他队组管理。
1、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需停开局扇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同时在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要有文字记录。
2、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所需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头送风。
4、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双风机”供风系统。每台风机都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
5、加强对风筒管理。掘进、整扩巷工作面风筒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尾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防尘抽放队负责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并及时修补,严禁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矿安监部门负责追查处理,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及其它掘进时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时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记录、汇报,不准空班漏检。
第六条 加强对地面主扇、井下供电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高、低压电缆每周、每班绝缘性检查(是否有机械伤痕)等内容要有记录备查。
第七条 局扇在井下运转时间规定,累计运转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要安排检修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
第八条 各队组对管辖范围的井下高、低压开关,每班都要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能办理交班手续。
第九条 因故需要紧急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1、矿井主要通风机突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生产调度、通风调度立即按掘进地点、回采队、其他顺序通知井下各作业点,跟班队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到指定地点后电话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听从生产调度的安排。井下安监人员在采区口设置警戒。
2、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钉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3、分、子公司通风调度、机电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对主扇、局扇开关电源侧送电。局扇实行送风时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瓦斯排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0%时,要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第十条 主扇司机和井下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填发事故通知单。按事故分类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矿井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按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生产矿井总工程师要责成机电部门进行分析,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每月按附表填写、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局长、安监局,并备案。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必须加强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管理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三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考核办法
凡发生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瓦斯抽放泵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停机、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等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生产技术处参加组织分析。事故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机电部门、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
凡发生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事故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生产管理、机电管理、通风管理部门、事故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分析,通知集团公司安监局参加。分析报告、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处审查。
1、凡发生一次让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20000元。
2、凡发生一次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3、凡发生一次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4、凡发生一次由于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5、凡发生一次由于供电系统或瓦斯抽放泵机械故障造成瓦斯抽放泵停机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6、凡发生一次由于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处罚广源热力公司5000元。
凡发生以上事故,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事故分析,并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处罚5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7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800元,行政记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8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凡以上同类事故一个月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12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1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1500元,行政留矿查看处分。
7、凡发生一次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3000元。
8、凡发生一次由于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元。
凡发生7、8两款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事故矿井分管领导50元;处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元;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20元。
凡7、8两款同一地点一个月内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矿井主要负责人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分管领导7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责任部门领导9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
9、凡发生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章 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7、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质标部门、生产调度、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
8、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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