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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原来工伤怎么办?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4 来源:不详
  马上就要过年了,在长沙打工的岳阳人颜天和希望自己的工伤问题能在年前解决,可是劳动关系解除了,在那期间产生的工伤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昨日,他向报社求助。
  
  颜天和原是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员工,2007年4月,他在对排风口进行清洁时,因铝合金楼梯某处铆钉脱落,导致梯子断裂,他从梯子上摔下,右脚第四和第五个脚趾发生骨折。“当时公司派人把我送到长沙市中医院治疗。”他说自己当时治疗了80多天后,脚上的伤虽然未完全痊愈,但在公司的要求下重新开始上班了。后来,脚又开始疼痛,他相继在长沙市中医院、湘雅二医院断断续续进行了近2年的治疗,病历本上最近一次治疗时间为2008年12月27日。
  
  “我治疗花了好多钱,可公司只给我报销了4000多元,还有1000多元不给报。我休了14天假,公司也没发病假工资。”2008年12月25日,颜天和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可我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和后遗症怎么办呢?”颜天和说。
  
  昨日,记者来到颜天和原来所在的公司,对于颜说的未报销的一千多元治疗费,负责人张经理的解释是:“因为当时这笔费用的去向不明朗,在不能确定是因这次工伤而产生的费用之前,公司不能随便报销。”他称,颜需要出示证明脚伤的病历本和治疗时的各类收据的复印件供公司核实,“如审核后情况属实,公司会负责报销。”另外,张当场查看了由颜出示的一张由医生开出的建议休假14天的证明单据,他表示,如情况属实,一定会补发工资。
  
  对于颜天和的后遗症及后续治疗,律师洪跃林表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当事人还可去相关部门做伤残鉴定,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超出期限,可由劳动仲裁部门开出“过期不予受理”的相关材料,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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