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监测避让与勘察治理相结合。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襄樊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襄樊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指挥协调机构,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指挥部”下设紧急抢险组、调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基本生活保障组、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应急资金保障组等应急工作小组。
2.2职责任务
2.2.1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军分区、武警襄樊市支队迅速组织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挥长发布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重要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1.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2.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3.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属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4.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村民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支撑系统
各级政府应开展地质灾害区划调查,编制防治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县(市、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本级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1小时内)如实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办公室。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将险情和灾情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措施。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襄樊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樊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武警襄樊市支队负责组织驻市武警部队进行工程抢险。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市城建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供电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供水、供气、供电、城市道路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修复水毁的水利工程以及地质灾害损毁的水利工程。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经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的调配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畅通,并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应急技术保障
7.2.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2.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
7.3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通讯与信息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人民政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职责。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照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