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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防突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09-09-07 22:30 来源:本站原创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包括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回采。
(三)突出采区以及新设计施工的高瓦斯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上(下)山。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及安装回收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防突风门必须实现双向联锁。
(五)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构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之间要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防突反向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合理位置,尽可能增大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距工作面的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且防突反向风门严禁设置调节风窗,严禁跨皮带构筑防突反向风门。
(六)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开拓掘进巷道开口地点能够避免串联通风的,严禁串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七)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通风(区)科每月末要对下一月进行通风能力核算,核算结果上报计划科、总工程师和矿长。矿井月产量不准超过全矿核定生产能力的10%,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严禁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八)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03条和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配风细则进行。
(九)所有进回风巷道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风速的要求,且其有效通风断面要保持满足通风需要。
(十)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上报的通风月报数据要准确、真实。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按季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十一)通风区(科)负责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矿井各总回风巷道每10天要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十二)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十三)新采区、新采面的设计,必须设计通风设施位置、规格、并保证该位置处巷道条件满足通风设施构筑的规定及使用要求。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编制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风机吊挂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瓦斯涌出量和巷道风速等确定,保证风量满足冲淡排除瓦斯和风速符合《规程》规定。通风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吊挂,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转,保证其性能、参数等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二)局部通风机采用压入式通风时,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风机处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且满足局部通风机至回风口距离巷道内的风速符合《规程》要求,以免发生循环风。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
(三)高、突采区和高瓦斯管理区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双风机(风机型号应一致)、双电源、自动分风和自动倒台,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其它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单独供电,与采煤工作面供电系统分开,实现“两闭锁”。井下所有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装设开、停传感器。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本风机有消音装置的除外),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四)局部通风机的“三专”由矿机电部门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由检查及施工单位负责,“瓦斯电闭锁”由机电和通风部门负责。掘进工作面投产,移装局部通风机必须执行验收移交制度,由检查科负责组织机电、开拓、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局部通风机投运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管理,否则不准开工作业。使用过程中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自动倒台、消音器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五)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注明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末端风量、风筒长度、看管单位和看管人等内容。
(六)突出管理区域的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构筑至少两道防突风门,通过每一道风门墙体的风筒都必须设置逆流装置,铁风筒铁板厚度3-5mm,逆止阀铁板厚度不少于5mm。
(七)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看管,做到每班设有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处和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必须设置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每查一遍瓦斯必须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看管和有无循环风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在瓦斯检查员接班时,必须同看风机人员一起对备用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发现风机不能倒台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以保证副风机的完好状态。发现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时必须立即撤出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
除瓦斯检查员和看风机人员以及专业人员试验风机自动倒台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试倒台后,看风机人员必须作好纪录,有问题时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或单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现场跟班干部和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并由看风机人员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安质科和驻矿安全监察处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瓦斯排放规定组织排放。
(八)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通风部门负责风筒的供应、吊挂、调整、破口的粘补和质量的监督检查,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平直、双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所需风量,做到无瓦斯超限和积聚,巷道风速符合《规程》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
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风筒无挂破、摩擦、挤压和脱节等现象,为延接风筒创造良好条件。每班应指派人员及时延接风筒,保证风筒末端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压入式通风的风筒末端出口的风速和风量必须能射到迎头煤壁上,且保证迎头无瓦斯积聚,及时吹散炮烟为准。
(九)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皱褶处不大于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风筒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十)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前后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十二)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并设点检查。
三、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
(一)由矿长负责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高、突采区和低瓦斯采区的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分别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和回风及采掘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等的瓦斯浓度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要按总工程师批准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其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正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3、对可能积聚或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4、对瓦斯检查员出勤不足、造成不能实现盯岗、缺少检查次数由通风区(科)队长负责。
(三)每一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风流温度,突出管理区域的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设置两块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和上隅角检查数据,另一块设在距回风巷外口20m范围内,其内容为回风巷的检查数据。
2、掘进工作面设置一块牌板,炮掘工作面设在放炮员躲避的位置,机掘工作面设在距迎头30m范围内,其内容为工作面和回风流的检查数据。
3、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及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的巷道设在栅栏处。
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两个班的数据和本班应填上的数据、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m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以保证深部位置和高顶瓦斯的检查。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和内容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时,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同瓦斯检定器在同一位置进行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的同时必须汇报监测探头瓦斯核对数据(发现问题要向通风调度及时汇报),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账三对照。
(六)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瓦斯无超限,无积聚,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或瓦斯涌出异常以及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需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相互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八)通风区(科)、队干部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工作质量。下井遇上瓦斯检查员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记录情况,符合要求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注明具体内容,审查人要在手册上签字,发现隐患必须指导瓦斯检查员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生产调度或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员手册并签字。
(九)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检查手册对照的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跟班干部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手册,由通风调度负责审查对照手册及汇报数据,每旬送通风区(科)值班人员检查一次手册和调度台账,审查人员必须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字,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十)严格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虚报、假报、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坚决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一)通风调度每日要填制“矿井通风瓦斯防突调度日报”,内容包括:当日各生产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变化异常检查地点的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风量、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并将监测机房监测到的内容填入其中。
安全监测机房负责每日打印“监测系统重点日报”,内容包括: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气标校和故障等情况。
(二)负责填制、打印日报的通风调度员和监测机房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通风瓦斯防突调度日报”和“监测重点日报”必须分别由通风队值班干部、监测队值班干部审查后签字报通风区(科)长、防突科长、总工程师和矿长逐级审阅。
(三)通风区(科)直接负责通风调度的具体业务技术管理,指派一名副区(科)长具体负责,并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四)审阅日报的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规定的审阅领导不在家时,可由指定的受权代理人审阅),通风调度负责将审阅后的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由生产调度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通风调度要及时掌握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通风区(科)、队汇报。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工作面贯通老巷、停风区或启封盲巷和采空区等,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坐阵指挥排放工作。
(二)排放瓦斯巷道的乏风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由通风区(科)、队长现场指挥、排放。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区(科)、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三)掘进巷道瓦斯积聚、贯通老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坐阵指挥,通风副总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四)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3、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五)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瓦斯便携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六)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全部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七)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警戒。
(八)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
(九)安全检查(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及结束后也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汇报。
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3、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十二)瓦斯排放由矿通风区(科)负责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
排放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巷道中片帮、高冒以及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并在排放措施上签字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排放结果由井下指挥汇报给井上指挥,同时瓦斯检查员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六、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并由通风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原煤炭部制定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二)矿监测队每年必须编制下年度监测装备、备件补充计划报矿通风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落实资金计划负责。
(三)安全监测维修备件资金必须保证提足,瓦斯传感器、断电器等井下主要设备的备用量不少于20%。
(四)煤、半煤岩和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监视其运行状态。
(五)所有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以便提供准确的断电信息。
(六)按《规程》安设监测装置,监测装置安设不完备的工作面不得开工生产,监测装置运行不正常,被监控的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井下监测装置出现故障后,监测队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处理,如在井下不能修复,必须在8小时内予以更换。
(七)瓦斯检查员发现负责区域内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有权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电停产,同时向矿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通风调度通知监测队立即处理。
(八)凡发现井下监测装置丢失或遭人破坏,由安质科及通风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追查处理。
(九)监测队必须配齐专用调校装置和标准瓦斯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新鲜空气、标准气样及流量计,同时必须检查断电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当检查正常后施工单位方可生产。
(十)监测队必须有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监测系统出现的故障。
(十一)监测队必须建立包机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人。
(十二)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监测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交流维修经验,促进业务素质的提高。
(十三)因巷道贯通和采面结束需要回收的传感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地面中心站定义文件信息至少保留一周后方可删除。
(十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监测系统中心站应至少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计算机由UPS电源供给,系统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予以修复。
(十五)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作好系统运行状态及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的详细纪录,对监测异常情况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矿领导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十六)监测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通讯质量检验,主、备用计算机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倒机,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十七)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十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人员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流量计对仪器进行调校,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发放。
(十九)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由所在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监控管理部门汇报。
(二十一)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十二)监测队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等技术资料。
(二十三)监测队必须按比例绘制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监测部门、矿生产调度、通风区(科)、矿总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备查,每半年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一份。
七、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
1、巷道贯通在相距20m(机掘巷道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分别送开拓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科)、开拓科、调度室和施工单位,并标明贯通的中心线和腰线以保证贯通方向。
2、通风区(科)接到通知后负责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包括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图中要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警戒岗哨位置等。由开拓科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防止煤尘和机电防爆等,并附贯通地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通风状况、贯通后的风流方向、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岗哨位置等。
3、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批,贯通时由通风区(科)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制定的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经矿审批后,并报集团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任现场总指挥,贯通时安全管理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矿总工程师组织开掘、通风、机电、调度、防突、地测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矿生产调度、开拓科、通风区(科)负责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4、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实行开拓矿长负责制。在巷道贯通之前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分工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贯通过程中必须有通风区(科)、队长或通风工程师(高突掘进工作面贯通的当班由通风副总)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也必须到现场,指挥人员要严格落实措施,必须做到责任清楚,岗位明确,落实到人。
5、贯通工作面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有防止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防治煤尘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监测机房和矿调度室要密切注意瓦斯探头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现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贯通老巷或老空区时,必须严格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
7、贯通过程中要打超前钻孔,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便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8、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掘进时,要尽量避免同一巷道两头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要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带,且被贯通的巷道要超前贯通点5m严格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防止冒顶等安全技术措施
9、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
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地区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0、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对方工作面也必须有洒水冲尘等措施,两头工作面的电气设备都必须严格检查,防止电器失爆产生火花。
1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如确需另行施工联络川进行贯通时,必须有防止风流短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
12、巷道贯通后,当班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负压通风,并且确保用风地点的供风量满足需风要求,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要及时建立巷道贯通档案资料,并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巷道贯通通知单、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贯彻会议纪要、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巷道贯通卡片。
13、为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所施工的通风设施必须构筑永久设施,特殊情况下,如构筑设施没位置、断面积尚未扩修到设计断面或者贯通后需要控制回风量的临时调节设施等,可以首先构筑临时通风设施,其存在时间不得超过15天,15天之内必须将临时设施改为永久设施。
(二)盲巷管理
1、矿总工程师、总办室和开拓科要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关,从巷道的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总办室和开拓科负责,因掘进计划管理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盲巷,要追究主管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设置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移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或通风部门的责任。
3、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施工封闭时必须有救护队在现场监护。
4、只设置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必须保证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为不得大于200mm×200mm的方格,栅栏要建得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5、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账,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内,封闭的盲巷每周要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要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账。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立即编制巷道贯通措施,并严格按照巷道贯通的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排放瓦斯工作由施工单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有关检查部门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
八、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爆破管理制度
(一)矿设立专职放炮队,统一负责全矿爆破管理工作。爆破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二)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及零星地点爆破,放炮队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向爆破工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执行签字手续。爆破工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三)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每旬必须测试一次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爆器发放后,必须由爆破工亲自随身携带。
发爆器参数测试仪器及雷管全电阻检查仪器,每年必须经资质单位标校一次。
同时,爆破所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仪、导通表等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并定期检测,严禁私接乱改。
(四)爆破母线质量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明接头和裸线现象。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只准使用两芯橡套电缆,并以接线盒连接,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不受此限。
(五)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六)井下火药库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导通试验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七)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经矿总工允许,方可井下试用。
(八)同一采掘工作面或同一放炮地点,只允许一台发爆器爆破作业,严格多台发爆器同时作业。
(九)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十)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运、贮、用、退制度,炸药、雷管要分别入箱加锁,箱锁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爆破材料严禁私藏、私带、私自送人,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当班使用不完的爆破材料必须退库。
(十一)爆破工必须亲自按规定装配引药,其他人员不得帮助和靠近。
(十二)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和执行换牌签字手续。
(十三)爆破作业认真执行“十不装、十不放”和防突规定,执行好湿式打眼、水炮泥、净化水幕和爆破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灭尘。
(十四)装药连线工作由爆破工亲自操作,由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施工人员配合完成。
(十五)脚线连接采用对接线折成四条线扭三圈紧固方法。
(十六)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
(十七)爆破前,班组长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布置警戒工作,各警戒点做到“人、绳、牌、衣”四保险,并认真执行警戒联络签字制度,爆破工不能做为警戒人。
(十八)警戒设好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闯越警戒区。
(十九)爆破网络导通试验,必须用导通表在警戒线以外检查。
(二十)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爆破工只有在接到放炮命令并发出爆破警号,停5秒,回头一望后,方可进行起爆工作。
(二十一)验炮工作由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工共同完成,只有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突出工作面等30分钟),三人方可入内进行验炮工作。
(二十二)工作面发现拒爆,必须立即将拒爆脚线扭结短路,做好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看管。
处理拒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程》342条规定。
(二十三)巷道贯通爆破,处理溜煤(矸)眼堵塞爆破,挖底刷帮、挑顶浅眼爆破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单位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四)突出煤层松动爆破,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遇老空区爆破,接近积水区爆破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五)放炮队值班负责人每天按规定审阅“一炮三检”及程序化记录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爆破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爆破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坚决予以开除矿籍。对事故中存在爆破工与班组长等人员同时违章操作的,实行同时开除。对以下严重违章作业虽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也要作为事故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不按规定装配起爆药卷,警戒未做到“人、绳、牌、衣”四保险;爆破工不亲自连接雷管脚线与母线;班组长不清点人数,不按规定发出爆破警号;爆破母线长度不够;不按规定处理拒爆;爆破工提前升井;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偷盗、私藏爆炸材料等违章现象。
(二)爆破工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因按章办事,遭到殴打、谩骂的,对肇事者将给予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出现爆炸材料和爆破事故,必须及时汇报并按规定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要及时上报事故报告。
九、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制度:
1、防突科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2、防突科科长对防突工作全面负责,防突科技术员具体负责技术工作。
3、防突科干部经常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并处理防突隐患。
4、遵守《防突细则》有关规定及防突《操作规程》,详细观察井下煤层情况,做好各项记录,认真安全测定每项参数,严格执行汇报工作制度。
5、通风防突调度根据掌握的井下防突动态编报防突日报,由防突科、总工程师和矿长每天签阅批示,然后网上传送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6、编制矿井年、季、月防突报表报送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7、采掘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科、通风防突调度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执行应急救援措施。
8、防突科每周对检查出的防突方面问题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一通三防”会上进行通报。
9、防突科每月定期召开防突例会,对本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
10、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防突设施进行验收。
11、防突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施工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2、突出区域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3、突出工作面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14、防突管理报告单和管理牌板严格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
15、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周的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并经过严格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
(二)防突管理制度:
1、进入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在突出危险区域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
3、加强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及时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通风部门和防突科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防突科要组织有关人员取煤样测定煤层硬度系数及瓦斯放散初速度。
5、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6、防突科技术人员对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7、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扇与通风联络巷间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两道。
8、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9、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的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要做到“一炮三检”。
10、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时要切断巷道和回风巷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避难硐室或防突门以外的进风地点。
11、加强掘进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局扇指定专人管理,不准随意停风,突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任何情况下,不得甩掉闭锁,强行送电作业。
12、坚持突出工作面“十不准生产制度”即: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效检)不准生产;突出参数超标,未执行技术措施不准生产;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躲炮距离、位置、时间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责令停产、停工未经有关科室复查不准生产;防突牌板未按规定填写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空帮、空顶、支护不到位或无前探支护不准生产;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压风自救距工作面大于40米不准生产。
13、突出危险区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浅孔煤壁注水,在未打钻注水范围内严禁割煤。对浅孔煤壁注水技术参数要求是:
1)、钻孔垂直煤壁,根据煤层厚度可布置为单排眼或三花眼;
2)、钻孔间距1.5米;
3)、钻孔深度不小于3米。
4)、单孔注水保证达到相邻钻孔或煤壁出水为止。
14、突出工作面煤机割煤速度限制在每分钟3米以下,当煤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瓦斯达到0.8%时,应切断电源停止割煤。突出综采工作面煤机不准割顶、也不准割底,否则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15、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否则不准开采。监测队按规定每周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16、突出工作面,回风道要钉栅栏门,揭示警标,放炮、割煤期间,禁止任何人员工作。只有在工作面检修期间,经瓦检工同意后,方可解除警标进行其它工作。
1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严格贯彻“保人不保突”原则,在突出严重的采掘工作面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突出发生时,必须采取松动爆破、放炮落煤,炮采或停止开采等防护性措施。
十、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高突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要将瓦斯抽放作为防治矿井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坚决做到“两不准”、“四同时”、“四优先”。“两不准”是:新开发的高瓦斯区或突出采区没有瓦斯抽放管路不准移交;工作面瓦斯抽放工程未竣工不准回采。“四同时”是:在编制近期和长远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计划;在考虑开拓方式、生产布置采掘交替的同时必须考虑给瓦斯抽放工作创造条件;在安排巷道掘进、采煤工作面回采的同时必须安排瓦斯抽放钻孔、钻场、抽放巷道和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设等工程;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总结、检查和评比瓦斯抽放工作。“四优先”是:在瓦斯抽放工程与生产工程发生矛盾时,对瓦斯抽放工程要做到工程计划优先,资金使用优先,物资供应优先和劳动力安排优先。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否则不准生产。
1、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0m3/t;
2、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工作面。
(三)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抽放设计,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采面概况:采面位置及周边开采情况、煤层地质概况、通风瓦斯状况和回采掘进工艺;
2、抽放必要性:突出危险性、通风可解决的瓦斯含量和预计采面瓦斯涌出量;
3、抽放可能性:百米钻孔自然瓦斯涌出量、钻孔流量衰减系数和煤层透气性系数;
4、需抽瓦斯量:瓦斯储量、需抽瓦斯量和需抽抽放率;
5、抽放方法:布孔方式、钻孔直径、钻孔间距、单孔长度、钻孔总数与总长度及吨煤钻孔长度;
6、抽放效果:预计百米钻孔抽放量、抽放时间、总抽放量、抽放率和吨煤抽放量;
7、抽放设备选型:干支选型、抽放泵选型;
8、安全技术措施:打钻安全技术措施(防瓦斯燃烧、爆炸及熏人窒息、防卡钻、防机械电器伤人和防煤尘)、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四)瓦斯抽放的设计审批程序:
1、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由防突科技术员编制,防突科长签字,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瓦斯抽放科备案。
2、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瓦斯抽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设计并编制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重新设计审批,个别钻孔参数需修改时应经防突科长批准。
(五)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
3、钻孔开口位置必须由技术员用红漆按设计标出并按顺序排号。
4、要建立抽放钻孔施工验收制度,每个钻孔打完后必须填写终孔报告单,由评估员签字。
5、钻孔施工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和防瓦斯、防煤尘等安全技术措施。
6、评估队负责对钻孔深度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7、抽放管路和抽放泵站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安设。
8、抽放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质量标准和抽放设计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要立即整改处理直到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提出抽放工程竣工及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瓦斯抽放科备案。
(六)抽放钻孔管理:
1、每个钻孔打完后要实行挂牌管理注明钻孔编号、孔深及成孔时间等,并要及时联网抽放。
2、钻孔要通过三通直接连到抽放管路上,严禁两个以上的抽放钻孔并联后再连到抽放管路上。
3、封孔要采用聚胺脂材料,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米。
4、钻孔联网抽放后,每旬观测一次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数据填入钻孔观测管理牌,发现漏气和积水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七)管路管理:
1、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和拆除由防突科长批准,水平或采区抽放管路的延长和拆除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管路低洼积水处必须设置放水器,保证在不停泵的情况下实现放水。
3、抽放管路必须外涂颜色以示区别。
4、抽放管路分岔处必须设置阀门和计量装置。
5、抽放管路严禁和带电体接触。
(八)泵站管理:
1、瓦斯抽放泵房内必须安设监测探头,具有报警断电功能,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2、抽放司机负责检查泵体附近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3、抽放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瓦斯抽放泵的首次启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分管技术员现场指挥,由抽放司机按《操作规程》执行。
5、抽放泵要有计划停运,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6、更换地面抽放泵,矿要编制设计及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7、抽放司机不准私自决定停开抽放泵,停开抽放泵必须经防突科值班干部批准。
8、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抽放临时停止,要立即通知防突科值班干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地面抽放必须安设避雷设施,抽放泵出气侧必须加装防爆门、防回气和防回火装置。
(九)瓦斯抽放日常管理:
1、填报以下几种报表:
(1)钻孔施工终孔报告单;
(2)钻孔施工原始台账;
(3)钻孔抽检报告单;
(4)抽放设备台账;
(5)钻孔旬检记录;
(6)抽放系统旬检记录;
(7)瓦斯抽放泵站测定记录;
(8)瓦斯抽放班报;
(9)瓦斯抽放日计算表;
(10)瓦斯抽放月报。
2、瓦斯抽放观测检查制度:
(1)瓦斯抽放要做到三个“对照”:泵站观测记录、抽放班报和日计算表三对照;钻孔观测管理牌、钻孔旬检记录二对照;钻孔施工终孔报告单、钻孔施工原始台账和钻孔抽检报告单三对照。
防突科每天按时填写打钻、抽放日报,并向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汇报各抽放系统的有关参数。
(2)要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填漏、排水及排除故障等。
(3)泵站司机每小时观测记录一次抽放浓度、负压和流量,同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和供水情况,认真填写抽放记录。
3、瓦斯抽放各工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4、绘制抽放泵站平面图、系统管网布置图和钻孔布置图。
5、加强敷设抽放管路巷道的检查维护,保证畅通、无断棚、无积水。
十一、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防治自然发火工作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然发火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工资科、负责配足从事防灭火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各工种工人。
(二)生产调度室在指挥生产的同时,还要同时调度防治自然发火工作。
(三)通风区(科)在制定矿井年度五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燃的措施与处理计划,并在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然发火工作所需的材料资金报矿长、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四)总工程师和通风区(科)要认真搞好一年一度的矿井自燃危险等级鉴定工作,并将每年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情况作一比较,有效地指导矿井防治自燃工作的开展。
(五)通风区(科)必须编制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生产技术科和开拓科负责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同时必须有防治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六)矿井要建立灌浆系统并管好用好,新投产的采区移交生产时必须同时移交灌浆系统,管路必须到位,保证井上下灌浆系统的完好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七)综采区技术科负责编制在厚煤层分层开采的随采随灌技术措施,要把灌浆工作纳入回采工作面生产工序;通风区(科)负责一次采全高采后封闭灌浆,必须保证“两巷一线”充灌密实,并将灌浆情况详细记录,建档上卡,定期向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上报。
(八)采面结束前,生产矿长必须召开平衡会,对结束的时间,设备支架回收及封闭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回采结束45天内对采面进行永久性封闭,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九)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矿通风区(科)对所有密闭、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每周至少观测检查一次,特别对自燃隐患大的密闭,高冒点,现场要挂牌、管理并定人、定时、定位、定仪器进行检查。
(十)采面参数设计要合理,应尽可能采用长臂采煤法,对发火期短的煤层,要加快回采速度,使老塘冒落压实带始终处于遗煤自燃发火期以外。
(十一)提高预测预报手段,充分发挥早期预防自燃的目的,积极推广流动气温阻化防火新技术,严格其现场管理,将火灾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十二)通风区(科)按规定对所有回风侧密闭观测,凡为一次采全高的,两个月要对密闭内气体取样分析一次,分层开采的一个月要取样分析一次,属火灾密闭的,进回风侧每月都要分析一次。每月要进行一次防内因火灾分析,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十三)加强地方小井的通风防火管理,及时做好地方矿与大矿穿透地点的密闭堵漏工程。
(十四)通风区(科)要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每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7日内由通风区(科)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中心汇报由矿长签字的火灾事故报告书。
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防火墙附近要安设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十五)新火区(密闭不足一个月)的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周取样化验一次。新火区的取样地点和次数由通风区(科)提出申请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确定。
(十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进行启封工作。
十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必须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建立健全防尘专业队伍,配齐人员,采掘区队要有专职防尘员,各业务部门必须制定明确的综合防尘齐抓关管责任制,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财务科和经营办必须保证用于防尘资金的投入,配齐各种防尘装备和所需仪器、仪表,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地面静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以下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都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
(四)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采掘工作面设置的净化风流水幕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0m。采用抽出式风机除尘时,必须采取降尘、灭尘措施。炮掘距掘进面20 m左右安装风流净化水幕,要求雾化好,能雾化全断面。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分层开采的厚煤层第一分层必须注水,其它分层实行防火灌浆或灌水的可以不注水),特殊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可以不注水。注水系统必须设置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每月测定一次煤层水份,在煤、岩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五)生产技术科和综机办要认真落实回采工作面各项防尘措施,按规定安设架下水幕,综采工作面应安设移架自动喷雾装置。
(六)通风区(科)要加强煤体注水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做到逢采必注,不注水不准生产。积极推广煤壁浅孔注水技术,保证注水效果符合《规程》规定,注水钻孔深度、孔径、孔数、超前距、注水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七)开掘区(科)要认真落实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除尘风机。
(八)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和装卸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设施,并建立健全巷道冲尘制度,严禁积尘超限。
(九)保安队要完善隔爆系统,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保证水量充足有10-20%的富裕量,设置地点和吊挂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执行挂牌管理。隔爆设施每半月检查一次,必须保证水袋完好和水量充足。
(十)加强粉尘测定工作,配备6-8名测尘人员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及游离二氧化硅、分散度的取样,测尘数据每月报有关单位及领导审阅。
(十一)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制度、综合防尘区域管理责任制。安质科和调度室负责对新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投产前的供水管路系统及综合防尘设施进行验收,系统不完善、设施不齐全不准生产。通风区(科)要制定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和考核办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检查评定办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并奖惩兑现、落实到人。
(十二)矿井必备防尘资料:1、防尘系统图;2防尘设施牌板;3、打钻注水台帐;4测尘台帐;5防尘管路台帐;6、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7、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8、冲洗巷道记录;9、隔爆设施记录;10、爆尘的爆炸性鉴定资料。
(十三)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十三、“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平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行政正职职责:
1、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平衡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确保“一通三防”工程按计划、设计施工。在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程、队伍、资金和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3、负责新采区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一通三防”系统完善、通风工程到位。
4、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开采层瓦斯抽放钻孔全部联网抽放,并保证一定的预抽期。
5、每日批阅通风瓦斯、监测日报和瓦斯抽放、打钻日报,并签署具体的处理意见。
6、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7、负责“一通三防”特殊岗位人员配备,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
8、按规定提取“一通三防”维简、成本等资金;保证集团公司所转拨的各种资金和奖金及时兑现。
(二)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战线人员的使用、调动、奖惩。
2、总工程师在技术工作上做出的决定,未经行政正职同意或安办会讨论通过,任何人不得改变其决定。对确保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3、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年度成本、维简计划,“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规划、措施。
4、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开采层瓦斯抽放钻孔全部联网抽放,并保证一定的预抽期。
5、保证生产、开拓延深地区通风系统合理。对高瓦斯、突出、容易自燃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又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区永久风门数量超过15组负直接责任。
6、严把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的审查审批关,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规定要求。
7、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并按“四定原则”落实会议内容,处理隐患。
8、每日批阅通风瓦斯、监测日报和抽放打钻日报,并签署具体的处理意见。
9、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停产进行整改。
10、原煤生产单位总工程师负责共用通风系统建井处及外来承包单位“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三)主管生产(采煤)副职职责:
1、负责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一通三防”系统完善、装备设施齐全、通风工程到位、作业规程贯彻落实。
2、负责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管理责任。
3、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开采层瓦斯抽放钻孔全部联网抽放,并保证一定的预抽期。
4、对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管理责任。
5、对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管理责任。
6、组织采煤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保证推进度符合规定;确保采面回采结束按期封闭。
(四)主管开掘副职职责:
1、负责掘进工作面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一通三防”系统完善、装备设施齐全、通风工程到位、作业规程贯彻落实。
2、负责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管理责任。
3、对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管理责任。
4、对突出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管理责任。
5、对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或突出威胁工作面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使用掘进机负直接责任。
6、组织贯彻落实巷道贯通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贯通。
7、严格按工程设计施工,对随意增开掘进工作面负直接责任。
(五)主管机电副职职责
1、对按有关规定审批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管理责任。
2、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电源稳定可靠。对因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管理责任。
3、对高突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供电方式,低瓦斯工作面采掘供电未分开负管理责任。
4、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稳定可靠。
(六)主管爆破、巷道维修、瓦斯检查等业务副职职责
1、对经总工程师组织编审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管理责任。
2、负责爆破、巷道维修、瓦斯检查等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特殊工种人员的配备。
3、对爆破、巷道维修、瓦斯检查等制度、规定的落实负管理责任。
4、对在突出危险区、自然发火区、严重塌落区、独头巷道、水威胁区等特殊地点巷道维修安全施工负管理责任。
5、对高突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掘工作面爆破未使用三级煤矿含水炸药负管理责任。
(七)主管安全副职职责
1、对各战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2、组织、参加“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等“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汇报负监督责任。
(八)派驻安全监察处处长职责:
1、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以风定产”执行情况,对超通风能力生产负责令停产责任。
3、参加“一通三防”工程设计、技术改造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九)通风、防突、安全、生产(采煤)、开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副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协助总工程师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落实本战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十)通风科科长职责:
1、对矿井通风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按规定组织编制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供风量达到规定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合理、风量配备符合规定。
4、负责巷道贯通前通风设施的构筑和贯通后通风系统的调整。
5、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异常,负责及时组织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按规定审查通风瓦斯、监测日报,对当天存在的“一通三防”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集团公司汇报。
6、负责矿井防尘管路系统完善、各种防尘设施和隔爆设施齐全以及防尘、测尘制度的落实。
7、负责开采自然发火煤层预防性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按规定处理盲巷、封闭结束采面。
8、负责按规定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更换和计量检定。
(十一)防突科科长职责
1、对矿井防突、抽放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建立健全防突、抽放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突出采区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回采工作面投产前阶段划分及分级管理工作。
4、负责石门揭煤、突出威胁工作面综掘机使用和工作面发生瓦斯异常情况针对性措施的组织编制,并负责监督落实。
5、对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6、组织防突、抽放计划的实施和基础技术资料收集、管理。
7、按规定对防突、抽放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更换和计量检定。
(十二)生产技术科科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对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系统、设施验收负监督检查责任。
3、负责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4、对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监督检查责任。
5、对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6、组织编制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改造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现场落实到位。
(十三)开掘科科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对保持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系统稳定、设施完好负监督检查责任。
3、负责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4、对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监督检查责任。
5、对突出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十四)机电科科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电源稳定可靠。对因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3、对高突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供电方式,低瓦斯工作面采掘供电未分开负直接责任。
4、对“一通三防”电气设备定期防爆性能检查负业务保安责任。
(十五)地测科(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及时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带、煤层变化带等异常状态,加强地质素描工作。
3、负责为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提供准确地测资料,并及时发出地质预报。
(十六)主管爆破、巷道维修、瓦斯检查等业务科室科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对爆破、巷道维修、瓦斯检查等制度、规定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编制在突出危险区、自然发火区、严重塌落区、独头巷道、水威胁区等特殊地点巷道维修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现场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十七)安检科科长职责:
1、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及汇报。
(十八)计划、人事、财务、工资、供应等科室科长负责分管“一通三防”业务范围内职责。
(十九)通风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通风设施质量、位置符合规定,损坏后及时维修处理。采掘工作面风量及时调整,配备符合规定。
3、组织队伍及时处理盲巷、封闭结束采面;按规定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井下火区管理工作。
(二十)防突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落实防突、抽放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本队职工防突、抽放技术知识培训。
(二十一)瓦检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瓦斯检查、汇报制度的落实。
3、负责采掘工作面按规定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
(二十二)监测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安全监测维护管理制度落实,按规定装齐各类传感器和断电控制装置。负责高突矿井监测分站实行专用电源。
3、负责各种图纸、台账、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规定。
(二十三)防尘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防尘系统完善,管路安设符合规定。负责分管区域内防尘设施齐全、完好,使用正常;隔爆设施水量充足,距离符合规定。
3、完成防灭火注浆任务。
(二十四)放炮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对“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换牌”、“程序化操作”等爆破制度、规定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3、负责炮采工作面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分组装药,分组起爆”,炮掘工作面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
4、炮采、炮掘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5、采掘工作面按规定设专职爆破工。
(二十五)维修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对巷道维修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3、对在突出危险区、自然发火区、严重塌落区、独头巷道、水威胁区等特殊地点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二十六)机电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电源稳定可靠。对因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直接责任。
3、对与“一通三防”相关联设备、设施的使用、检修制度和规定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二十七)采煤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瓦斯浓度处于超限临界值及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对因上下隅角管理、煤壁片帮、采煤机割煤速度快和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3、对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4、对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直接责任。
5、采煤工作面防自然发火措施现场落实到位。
6、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7、按规定移动、吊挂传感器和电缆,保证监测监控装置不人为损坏、丢失。
8、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保持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9、炮采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二十八)开掘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瓦斯浓度处于超限临界值或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到位。对任意停开风机、片帮冒顶砸坏风筒、爆破作业和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负直接责任。
3、对突出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4、对突出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负直接责任。
5、对掘进巷道断面影响风机安装、风筒吊挂负直接责任。负责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6、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7、按规定移动、吊挂传感器和电缆,保证监测监控装置不人为损坏、丢失。
8、炮掘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二十九)评估、运输、安装、回收、支护等队队长负责分管“一通三防”业务范围内职责。
矿有关单位及人员“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生产技术科职责:
1、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系统、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3、监督检查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杜绝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4、突出工作面防突技术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
5、监督检查突出采煤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二)开拓科职责:
1、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2、保证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系统稳定、安全设施完好。
3、监督检查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杜绝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4、突出工作面防突技术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
5、监督检查突出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硐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三)机电科职责:
1、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2、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电源稳定可靠,严防因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3、高突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供电方式,低瓦斯工作面采掘供电必须分开。
4、对“一通三防”电气设备定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四)安监处职责:
1、监督检查 “一通三防”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以风定产”执行情况,对超通风能力生产负责责令停产责任。
3、参加“一通三防”工程设计、技术改造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4、经常检查现场事故隐患,参与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6、调查研究安全方面存在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意见。
(五)安质科职责:
1、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检查矿井五大灾害预防措施和“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一通三防”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及汇报。
(六)计划科科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和统计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审批、下达矿属各单位生产经营计划时要把“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放到首位。
2、参加编制审查采区设计、长远规划、年度、季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
3、一切工作要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因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经常深入井下了解“一通三防”及防突计划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七)宣传科科长职责:
1、负责“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方面的宣传鼓动工作,组织各种宣传力量,运用一切宣传手段不断加强安全宣传工作。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安全法》,牢因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深入基层,了解“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精神宣传效果。
(八)矿团委职责:
1、负责对全矿团员青年的“一通三防”安全思想教育。
2、把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作为主要工作来抓。
3、针对矿不同时期的“一通三防”工作重点,组织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4、深入井下,深入现场,检查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九)矿工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认真落实“一通三防”安全措施。
2、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矿干部职工的“一通三防”业务素质。
3、领导“群监线”和“协管线”,开展经常性的群众“一通三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职教中心主任职责: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安全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把“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作为职工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2、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把“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列入职工教育委员会的议事日程,经常了解矿井“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教职员工学习“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人人不违章、不违纪。
3、认真落实矿下达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培训计划,搞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4、深入井下施工现场,查找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做到安全生产。
(十一)经营办主任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2、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全面及时掌握全矿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确保安全生产,“一通三防”及防突重点工程费用投入及材料及时供应。
3、经常深入基层,帮助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十二)财务科科长职责:
1、协助总会计师管好用好安全技措资金,优先保证供应“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积极组织全科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和有关 “一通三防”及防突规定。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处理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存在的问题。
(十三)总办室主任职责:
1、规划和设计中对安全技措工程必须优先考虑,一般工程项目必须对矿井“五大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有益,遵循设计先进、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2、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对新采区技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和检查。
3、工程设计中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精心设计和审查,对原生产系统中不符合“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积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补充和改造 。
4、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生产调度室职责:
1、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按期落实。
2、对妨碍“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的问题、事故隐患和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利用信息管理,强化调度指挥,全方位收集和捕捉“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增强预测能力,实现超前管理,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十五)综采区区长职责:
1、负责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严防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2、负责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一通三防”系统完善、装备设施齐全、通风工程到位、作业规程贯彻落实。
3、确保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现场落实到位,综合防尘设施、监测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
(十六)综采区安全副区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协助区长负责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综合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装置的执行、使用情况。
(十七)综采区技术员职责:
1、参加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新工作面投产前参加基层队贯彻作业规程会议。
2、协助区领导搞好“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落实“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十八)综采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综采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现场落实,严防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3、确保综采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措施落实到位、综合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4、保持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十九)综采队安全副队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2、及时向队长反映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队长搞好“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3、协助队长组织好安全月活动,按要求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二十)综采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在队长领导下,对全队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安全技术责任。
2、负责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编制工作,负责向全体职工贯彻作业规程及“五大灾害”的予防措施。
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作业规程及“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上好技术课,搞好安全日活动,不断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水平。
(二十一)综采队技术员职责:
1、协助主管技术员搞好“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作。
2、配合队领导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二)综采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2、及时检查生产中存在的“一通三防”隐患并组织人力排除。
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二十三)采煤区区长职责:
1、负责所辖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2、负责采掘工作面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一通三防”系统完善、装备设施齐全、通风工程到位、作业规程贯彻落实。
3、保证采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系统稳定、安全设施完好,技术数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现场情况,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四)采煤区安全副区长职责: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严防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2、协助区长抓好“一通三防”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现场落实到位,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监测装置完好正常使用。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帮助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通风难题。
(二十五)采煤区主任工程师职责:
1、组织落实本战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2、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检查“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根椐现场实际情况指导施工单位及时补充安全措施。
4、协助区长搞好全区“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技术例会。
(二十六)采煤区技术员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参加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新工作面投产前参加基层队贯彻作业规程会议。
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参加技术例会和事故追查分析会议,对发生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和处理。
(二十七)采煤队安全副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
2、落实采煤工作面现场瓦斯综合治理措施,严防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3、确保采煤工作面自然发火措施现场落实到位,综合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4、保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放炮时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二十八)采煤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在队长领导下,对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协助队长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负责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编制工作,新工作面投产前,要向全体职工贯彻作业规程,教育每个职工熟悉“五大灾害”的予防措施,并组织好考试。
4、当工作面发生事故时,要深入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参加事故分析追查会,写出事故报告,制订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十九)采煤队技术员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协助队领导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排查安全隐患,配合队领导搞好安全工作。
4、上好技术课,搞好安全日活动,不断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水平。
(三十)采煤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认真落实执行“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对本班“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
2、及时检查生产中的隐患,并组织人力排除一切事故隐患,坚持“三不生产”
3、在跟班队长领导下,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十一)开掘区区长职责:
1、负责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严防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负责掘进工作面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一通三防”及防突系统完善、装备设施齐全、通风工程到位、作业规程贯彻落实。
3、突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
4、保证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系统稳定、安全设施完好,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5、经常督促检查区属各队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并解决“一通三防”难题。
(三十二)开掘区安全副区长职责: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严防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协助区长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保证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系统稳定、设施完好,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监测记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协同安全部门以“三不放过”原则对“一通三防”及防突事故进行认真追查。
(三十三)开掘区技术员职责:
1、根据区长安排,负责审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图纸、编制作业规程。
2、积极参加“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大检查,并及时整理资料,督促整改。
3、积极参加“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分析会,搞好自保和互保。
(三十四)开掘队安全副队长职责:
1、协助队长贯彻落实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2、经常深入井下,抓好本队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工作。
3、协助队长经常分析、研究、解决生产中“一通三防”及防突难题
4、负责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5、炮掘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三十五)开掘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负责管理本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认真编写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设计、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安全措施,负责贯彻实施。
3、经常深入井下施工现场,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十六)开掘队技术员职责:
1、协助队长、主管技术员做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主管技术员编制作业规程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三十七)开掘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认真落实“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2、炮掘工作面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3、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按规定移动、吊挂传感器和电缆,保证监测监控装置不人为损坏、丢失。
(三十八)机电队安全副队长职责:
1、协助队长贯彻落实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2、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相关联设备、设施的使用、检修制度和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十九)机电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负责管理本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负责。
3、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四十)机电队技术员职责:
1、协助主管技术员搞好“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协助队领导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的落实情况。
(四十一)机电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认真落实“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2、认真检查各岗位“一通三防”及防突不安全因素,如果发现,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十二)皮带区区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主持每周的安全活动,组织职工学习“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知识。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十三)皮带区安全副区长职责:
1、协助区长搞好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工作。
2、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3、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和有关安全会议,熟练掌握有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四十四)皮带区主任工程师职责:
1、负责管理本区“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严格审批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3、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
(四十五)皮带区技术员职责:
1、协助主任工程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技术管理工作。
2、配合区领导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十六)皮带队队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工作负责,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皮带综合防尘、防灭火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十七)皮带队安全副队长职责:
1、协助队长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工作。
2、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
(四十八)皮带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健立健全“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对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配合队领导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经常深入井下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十九)皮带队技术员职责:
1、协助主管技术员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配合队领导不断对皮带进行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五十)皮带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2、落实好综合防尘、防灭火制度。
(五十一)通修区安全副区长职责:
1、协助区长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一通三防”及防突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况。
2、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协助区长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及防突、安全监测、机电防爆等工作。
3、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及防突、防突和放炮、巷修安全管理及质量达标工作。
4、积极参加分管队的安全活动,负责对分管队的“一通三防”及防突齐抓共管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五十二)通修区主任工程师职责:
1、负责业务范围内通风安全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的审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区长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及防突各工种岗位责任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本业务范围内事故追查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
4、抓好全区安全知识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区职工的业务水平。
(五十三)通修区技术员职责:
1、负责“一通三防”及防突及防突管理方面的技术革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提出对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处理意见。
2、协助区长搞好“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五十四)通风队副队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及时调整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消灭不合理通风。
3、积极配合队长搞好通风质量达标,保证矿井通风质量达标达到行业级标准。
4、及时处理盲巷、封闭结束采面,按规定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井下火区管理工作。
(五十五)通风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对全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制定和完善各工种“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协助队长搞好安全工作。
3、经常深入井下,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隐患,及时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进行修补。
4、组织抓好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十六)通风队技术员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协助队长、主管技术员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经常深入井下,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五十七)通风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组织班组职工学习“一通三防”及防突业务知识,提高“一通三防”及防突业务技能,增强自主安全管理意识。
2、负责班组“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负责组织安排职工现场落实实施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巷道启封或封闭、通风设施的拆除或构筑、局部通风管理、瓦斯检查、防灭火管理等工作。
4、负责抓好班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巩固提高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水平。
5、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及防突各种报表、台帐、记录的编制、填写,保证内容准确,上报及时。
(五十八)保安队副队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协助队长负责防尘系统完善,管路安设符合规定。负责分管区域内防尘设施齐全、完好,使用正常;隔爆设施水量充足,距离符合规定。
3、经常深入各施工现场,严把安全质量关,及时督促、整改、处理 “一通三防”及防突方面安全隐患。
4、协助队长完成防灭火注浆任务。
(五十九)保安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对全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制定和完善各工种“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协助队长搞好安全工作。
3、经常深入井下,发现和解决“一通三防”及防突方面不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4、组织抓好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十)保安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队长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经常深入井下施工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十一)保安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负责所分管的防尘管路、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及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2、负责对本单所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杜绝煤尘超限现象。
3、负责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执行工作。
4、负责打钻抽放工作的效果分析,以及时采取相应对策,达到最佳抽放效果。
5、抓好所分管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
(六十二)维修队副队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协助队长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
3、经常深入井下,抓好工程质量,切实搞好巷道维修工作。
4、对在突出危险区、自然发火区、严重塌落区、独头巷道、水威胁区等特殊地点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六十三)维修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对全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认真编写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制定补充措施。
3、经常深入井下,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十四)维修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队长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抓好职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水平。
(六十五)维修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现场管理直接责任。
2、对所管辖范围内巷道维修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负现场管理直接责任。
3、对所管辖范围内和在突出危险区、自燃发火区、严重塌陷区、独头巷道、水威胁区等特殊地点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现场管理直接责任。
(六十六)地测队副队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地质、水文、资源管理的业务和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组织业务人员完成各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不发生因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失误造成废巷或透水事故。
3、掌握矿井煤层赋存情况,分析变化规律,经常修正地质图件,提供可靠地质资料,为采掘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4、采用物控先进技术,按规定及时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带、煤层变化带等异常状态时,要加强地质素描工作。
5、认真搞好水情水害预报和探放水工作,负责为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提供准确地测资料,并及时发出地质预报。
(六十七)地测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对全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编制重大贯通工程的设计并组织实施,对贯通准确负责。负责组织审核设计图纸、贯通资料及地测业务保安通知书,审核地质、储量、水文、测量向上级和本矿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对地测队各业务技术和业务保安负技术责任。
3、研究本矿“三下采煤、岩层移动规律”,确定参数,为解决“三下”采煤问题提供依据。
4、负责井田内地方煤矿与大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调查工作进展,发现对大矿安全有威胁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十八)地测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队长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掌握全矿的地面和井下水文地质情况,每旬观测一次并上报、建帐。负责工作区域内开掘工作面的地质描述并成图,提供所遇构造的地质资料,以利于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
(六十九)地测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负责。
2、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等进行隐患排查和分析,并进行现场地质素描,及时发出地质预报。
3、负责提供现场测量巷道(石门)揭煤、贯通等准确地测资料,并及时编制、发出业务保安通知单。
(七十)放炮队副队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对“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换牌”、“程序化操作”等爆破制度、规定的落实负分管责任。
3、协助队长负责炮采工作面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分组装药,分组起爆”,炮掘工作面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
4、协助队长做好火工品、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炮掘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5、采掘工作面按规定设专职爆破工,并对爆破工的岗位培训、业务安全素质提高负责管理。
(七十一)放炮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对全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编制贯彻放炮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贯彻施工单位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爆破参数测定工作,搜集整理爆破技术资料,推广应用爆破技术。
4、协助队长搞好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放炮无事故。
(七十二)放炮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配合队领导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协助队长搞好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放炮无事故。
4、深入井下现场,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放炮安全。
(七十三)放炮队当班班组长职责:
1、三班班长对本班次“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直接监督本班次炮采面、综采面、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措施落实工作,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直接向队值班汇报。
2、掘进班组长负责本班次掘进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措施的现场落实。
3、炮采组组长负责本班次炮采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措施的现场落实。
4、综采组组长负责本班次综采工作面“一通三防”及防突措施的现场落实。
(七十四)监测队副队长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深入井下,加强现场管理,负责落实安全监测维护管理制度。
3、协助队长对各类传感器和断电控制装置负责装备齐全,对高突矿井监测分站要实行专用电源。
4、组织处理监测事故并进行追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七十五)监测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1、对全队“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制订和完善各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3、深入现场检查各种传感器的可靠性、灵敏性,保证井下设备台台完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4、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七十六)监测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队领导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3、深入现场检查监测设备的灵敏准确性,及时解决技术难题。
4、对监测设备的维护调校进行检查,提高其质量水平。
(七十七)监测队井下班组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现场维护责任制的落实,对各类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的安装回收负直接责任。对高突矿井监测分站的专用电源取用负直接责任。
3、负责井下各类装置仪器的台帐、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规定。
(七十八)监测队地面班组长职责:
1、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及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2、负责地面安全监测装置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落实,队各类小仪器、炮机以及工业电视等的维护负直接责任。
3、负责地面各类装置仪器的台帐、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规定。
十四、防突及瓦斯抽放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矿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突机构,配齐各类人员;
3、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总工程师、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的防突办公会议,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平衡解决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问题;
4、听取总工程师、防突科等有关业务科室关于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的汇报;
5、每年要听取总工程师和防突科等部门关于防突及瓦斯抽放长远计划、年度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按规定提取防突抽放维简、成本等资金,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及瓦斯抽放长远规划、年度措施计划、资金安排使用,按规定提取防突抽放费用其它专项资金;
6、审阅防突调度日报、抽放日报,并签署意见。
(二)总工程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总工程师对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和直接领导;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的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和防突措施;
3、在审批矿井新水平、采区等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防突及瓦斯抽放的需要,确保接替工作面有足够的抽放时间;
4、在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保证防突技措资金的使用。在上报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时,要列有防突专用资金计划;
5、组织抓好瓦斯地质工作,包括瓦斯地质预报,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及突出参数的收集;
6、每天审阅防突调度日报、抽放日报、措施终孔报告单、效果检验报告单并签署意见;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及防突现场管理,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防治突出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防突技术措施;
8、负责组织防突与瓦斯抽放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应用,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三)生产副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对防突及抽放工作负领导责任;
2、立足生产、长远布局、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确保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真正进入生产工序;
3、在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采掘单位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按正规作业程序管理;
4、具体平衡解决防突及瓦斯治理工程存在问题,落实工程进度和质量;
5、掘进工作面移交时,同时移交验收防突及瓦斯治理工程;
6、负责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施工,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四)安全副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监督检查防治突出工作的各项计划、措施的实施,督促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
2、对防突抽放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3、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落实防突及瓦斯抽放责任制;
4、督促进行防突及瓦斯抽放隐患排查工作。
(五)采煤副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落实采煤战线业务范围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组织生产技术科做好防治突出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落实处理回采过程中发生的防突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
3、组织采煤单位落实和解决总工程师决定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和措施实施,对回采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管理责任;
4、负责监督检查采煤战线“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和防突及瓦斯抽放的管理,负责本战线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与生产的协调平衡;
5、安排采煤计划时,必须考虑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做到无防治突出计划、措施,不生产不采煤。
(六)掘进副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落实开掘战线业务范围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组织开拓科做好防治突出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落实处理开掘过程中产生的防突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
3、组织开掘单位落实和解决总工程师决定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和措施实施,对开掘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管理责任;
4、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掘进战线“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和防突及瓦斯抽放的管理,负责开拓战线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与生产的平衡;
5、安排掘进计划时,必须考虑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做到无防治突出计划、措施,不生产不进尺。
(七)机电副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组织分管科室抓好防突业务保安工作;
2、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总工程师决定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
3、负责监督检查分管战线防突装备系列化达标和矿井电气设备的防爆工作;
4、负责安排对防突及瓦斯抽放机电设备的验收。
5、负责提供防突及抽放所需电器设备。
(八)经营副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按要求保证防突抽放材料费用和材料供应;
2、按要求保证防突抽放安全技措工程所需资金;
3、组织落实总工程师决定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
(九)后勤副矿长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为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十)总会计师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按要求保证防突抽放安全技措工程所需资金按期到位。
(十一)通风防突付总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 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防突及抽放技术工作;
2、 审定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的设计;
3、 对分管的防突技术工作负责;
4、 负责防突及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的审批;
5、 检查防突及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
(十二)采煤付总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采煤范围内防突及抽放技术工作;
2、认真审定防突及瓦斯抽放技术措施;
3、负责对回采过程中产生的防突抽放技术问题进行组织分析处理;
4、对回采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5、检查防突及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
(十三)开拓付总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掘进范围内防突及抽放技术工作;
2、认真审定防突及瓦斯抽放技术措施;
3、负责对开掘过程中产生的防突抽放技术问题进行组织处理;
4、对分管的开掘防突技术工作负责;
5、检查防突及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
(十四)基建付总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参加审查矿井改扩建、新水平及新采区设计和技术措施时,必须对矿井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同时审查;
2、认真审定落实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
3、负责组织对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的设计与验收。
(十五)地质测量付总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防突及抽放技术工作;
2、认真审定落实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
3、对分管的防突技术工作负责;
4、负责组织采掘突出危险工作面前探钻孔的施工;
5、负责组织提供瓦斯地质图绘制的相关资料;
(十六)防突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组织绘制矿井或采区瓦斯地质图、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交换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等各类图纸;
2、负责矿井的防突、瓦斯抽放业务保安;
3、负责编制防突及瓦斯抽放的设计、计划和工作总结
4、审批防突、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签阅防突日报及瓦斯地质预报;
5、负责收集、整理防突技术资料,包括突出卡片、煤样化验参数、突出报告等;
6、负责防突新技术的推广和防突科研工作;
7、负责防突材料费使用的审核;
8、负责防突调度的业务管理工作;
9、组织防突及瓦斯抽放隐患排查工作;
10、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七)通修区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认真检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通风防突等方面的规定;
2、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回风系统畅通,泵站独立通风,不因突出逆流影响泵站正常运行;
3、按要求安排防突风门、风筒逆止阀等设施的施工、安装和回收,认真监督检查自救器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在泵站排气端设瓦斯检查点,设置栅栏和警标;
4、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负责上隅角、抽放尾巷的日常管理,并要纳入年、季、月度计划。
(十八)安监处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监督检查防突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防突瓦斯抽放责任制的建立、健全;
3、参加防突瓦斯抽放技术措施的审批;
4、参与对发生的防突瓦斯抽放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九)安质科(评估队)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严格监督检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防突抽放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防治突出及瓦斯抽放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
3、对发生的防突瓦斯抽放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4、负责对突出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系列化装备标准验收,不合格不准开工;
5、对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要及时签发处理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负责监督检查“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
7、按照总工程师的要求对重点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专人盯岗;
8、负责预测孔、措施孔、效检孔及瓦斯抽放钻孔的孔数、孔深、方位角度的验收;
9、组织有关部门对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构筑完工后的验收,并设台帐管理。
(二十)综采区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综采工作面防突及瓦斯抽放安全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现场落实管理责任;
2、监督检查防突综采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3、在安排综采工作面作业计划时,负责将防突措施施工、抽放工程施工纳入作业工序;
4、加强突出危险工作面初采初放的支护管理,周期来压要加强采面支护质量,并及时通知防突部门并修订防突措施;
5、按矿领导要求,对重点突出危险工作面落实专人盯岗。
(二十一)采煤区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所辖采掘工作面防突及瓦斯抽放安全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现场落实责任;
2、监督检查防突采掘工作面防突正反向风门、限煤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3、在安排所辖采掘工作面作业计划时,负责将防突措施施工、抽放工程施工纳入作业工序;
4、加强突出危险工作面初采初放的支护管理,周期来压要加强采面支护质量,并及时通知防突部门并修订防突措施;
5、按矿领导要求,对重点突出危险工作面落实专人盯岗。
6、落实所辖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十二)生产技术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在审查回采工作面布置及作业规程时,必须严把防突抽放关;
2、负责回采工作面防突及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3、监督检查防突回采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峒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4、在安排回采工作面作业计划时,负责将防突措施施工、抽放工程施工纳入作业工序;
5、加强突出危险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的支护管理,周期来压要加强采面支护质量,及时通知防突部门并修订防突措施;
6、按矿领导要求,对重点突出危险回采工作面落实专人盯岗。
(二十三)开拓掘进区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开掘工作面防突及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对开掘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责现场管理责任;
2、监督检查防突开掘工作面防突正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阀、限煤器、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峒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3、在安排开掘工作面作业计划时,负责将防突措施施工、抽放工程施工纳入作业工序;
4、按矿领导要求,对重点突出危险开掘工作面,落实专人盯岗;
5、落实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十四)开拓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在审查开掘工作面布置及作业规程时,必须严把防突抽放关;
2、突出煤层开掘工作面设计中明确防突反向风门位置、避难硐室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设位置;
3、参与开掘工作面防突及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对开掘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4、监督检查防突开掘工作面防突正反向风门、限煤器、压风自救系统和避难峒室等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5、在安排开掘工作面作业计划时,负责将防突措施施工、抽放工程施工纳入作业工序;
6、加强突出危险开掘工作面的支护,优化锚网锚索支护参数,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变巷道支护形式、断面、位置或揭煤时,要加强开掘工作面支护质量,及时通知防突部门并修订防突措施;
7、按矿领导要求,对重点突出危险工作面落实专人盯岗;
8、落实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十五)机电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严把机电设备入井防爆关,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
2、高突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供电方式;
3、负责对突出工作面每周组织两次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杜绝矿井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4、负责机电设备防爆设备的选型,负责按设计供应防突及抽放工程中需要的电气设备和器材;
5、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项目机电设备的落实;
6、检查业务范围内防突机电装备系列化质量达标验收;
7、定期检查抽放泵双回路供电系统情况,确保稳定,可靠专用,监督检查有关提升运输单位不损坏抽放管路。
(二十六)地测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收集提供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详细的地质构造资料,并在采掘过程中随时下发瓦斯地质预报,呈送矿总工程师、地测、采煤、开拓、通风防突副总、开拓科、技术科、防突科及施工单位;
2、突出采掘工作面旬验收进尺要及时上图,并及时向防突科、通风区报送旬验收进尺情况;
3、与防突科和通风区共同编制瓦斯地质图;
4、在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或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煤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5、组织前探地质钻孔的施工。
(二十七)总办室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在编制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规定,并加强优化突出工作面支护参数。
2、根据防突部门提出的方案,在对突出煤层设计时要同时设计采空区抽放、本煤层抽放、穿层抽放和高位孔或高抽巷等综合抽放方式,实现瓦斯综合治理;
3、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的构筑纳入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
4、突出煤层工作面的设计图纸负责向防突科提供;
5、落实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十八)调度室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组织矿井生产的同时,调度和督促防突及抽放重点工程的施工,及时传达通报上级有关防突工作指示,调度矿井防突及抽放工作进度及重大隐患处理情况;
2、负责优先保证防突及瓦斯工程施工中材料的装车和运输提升;
3、全面掌握井下防突工作情况,如发生突出或出现突出动力现象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矿长、矿总工程师、值班矿长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4、平衡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中临时工程的施工;
5、参与防突抽放工程的验收与移交。
(二十九)计划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和统计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审批、下达矿属各单位防突抽放计划;
2、组织编制审查采区设计、长远规划、年度、季度计划时,优先考虑防突抽放工作;
3、负责按防突瓦斯抽放要求安排维简、报表及安全费用项目;
4、负责防突及瓦斯抽放计划工程考核;
5、深入井下了解掌握防突抽放计划工程的完成情况。
(三十)工资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按规定保证防突瓦斯抽放机构队伍所需人员及工资待遇;
2、负责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所需工资支付。
(三十一)财务科部门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负责优先保证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所需各项资金。
(三十二)经营办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必须把年、季、月的防治突出及瓦斯抽放计划所需的材料物资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确保防治突出及瓦斯抽放按材料计划实施;
2、负责优先保证防突及瓦斯抽放工程所需的材料供应;
3、保证防突及瓦斯抽放所需材料费用和设备租赁的安排。
(三十三)组干科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保证防突及瓦斯抽放机构所需人员的配备。
(三十四)教委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把矿井防突与瓦斯抽放培训列入职工教育的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制定矿井防突及瓦斯抽放培训计划;
2、负责全矿井干部职工防突抽放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督促各基层区队抓好防突及抽放安全培训和教学管理;
4、负责总结和推广防突与瓦斯抽放培训的先进经验。
(三十五)采煤队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每个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队长组织,技术员负责编制、修订、补充、审批和送发突出采煤工作面的施工措施及防突措施,向职工贯彻,并经签字考试合格;
2、将防突措施及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对因“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直接责任;
3、负责领取、管理使用、回收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及防突技术措施牌板,并保管防突测试仪器、仪表;
4、落实专人携带钻孔参数表、皮尺、半圆仪等工具,负责按防突措施要求对三孔(措施孔、预测孔、效检孔)进行施工和注水,并协助防突测试工搞好防突参数测定,支持其工作;
5、负责看管所管辖巷道范围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设备;
6、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设专人管理防突设施;
7、施工单位的跟班干部或班组长必须坚持班班升井后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并填写升井记录(汇报内容:瓦斯、通风、地质情况、预测情况、防突措施及其它防护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当班生产进尺,剩余允许进尺情况);
8、负责补充采煤工作面专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9、牌板填写制度:技术措施牌板由施工单位根据措施规定填写,若措施修订后,牌板要及时补充、修订,防突管理牌板中措施执行情况、进尺情况及剩余允许进尺由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填写;
10、压风自救实施挂牌管理,标明组数、位置(距开口距离)、自救袋数量及责任人,责任人负责保证其完好有风能用;
11、必须将防突工作、抽放钻场维护、配合保安队抽放钻孔施工做到五纳入,即纳入班前会、纳入施工工序、纳入计划、纳入验收、纳入考核;
12、负责领取、保管放炮母线,由当班班长按防突措施要求停电撤人,遵守躲炮位置及时间规定,放炮母线接头必须使用符合防爆标准的接线盒连接。
(三十六)开掘队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每个突出危险开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队长组织,技术员负责编制、修订、补充、送发突出开掘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工作面)的施工措施及防突措施,向职工贯彻,并经签字考试合格;
2、将防突措施及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对因“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负直接责任;
3、负责领取、管理使用、回收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及防突技术措施牌板,并保管防突测试仪器、仪表;
4、负责避难硐室的施工和每天对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的检查看管;
5、落实专人携带钻孔参数表、皮尺、半圆仪等工具,负责按防突措施要求对三孔(措施孔、预测孔、效检孔)进行施工,并协助防突测试工搞好防突参数测定,支持其工作;
6、负责所管辖巷道范围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设备的看管;
7、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完好,设专人看管防突设施;
8、施工单位的跟班干部或班组长必须坚持班班升井后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并填写升井记录(汇报内容:瓦斯、通风、地质情况、预测情况、防突措施及其它防护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当班生产进尺,剩余允许进尺情况);
9、负责编报、审批开掘工作面专项防突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突出开掘工作面施工补充措施;
10、牌板填写制度:技术措施牌板由施工单位根据措施规定填写,若措施修订后,牌板要及时补充、修订,防突管理牌板中措施执行情况、进尺情况及剩余允许进尺由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填写;
11、压风自救实施挂牌管理,标明组数、位置(距开口距离)、自救袋数量及责任人,责任人负责保证其完好有风能用;
12、必须将防突工作、抽放钻场施工、配合保安队抽放钻孔施工做到五纳入,即纳入班前会、纳入施工工序、纳入计划、纳入验收、纳入考核;
13、负责领取、保管放炮母线,由当班班长按防突措施要求停电撤人,遵守躲炮位置及时间规定,放炮母线接头必须使用符合防爆标准的接线盒连接;
14、负责所辖地点避难硐室所需材料的运送。
(三十七)保安队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参与绘制瓦斯地质图、抽放系统图及其上图工作;
2、负责地面维修、保管、发放防突牌板、压风自救;
3、负责测试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专业测试工的业务素质,队管理干部要对突出工作面实行分片包干,监督、落实防突措施,测试参数超标或有异常情况,队干部要下井亲自组织测试;
4、负责抽放钻孔、地质前探钻孔、测压钻孔的施工(建立钻孔台帐)及抽放系统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周期检测抽放参数并及时报送通风防突调度、防突科和矿领导;
5、负责瓦斯抽采管路的安装和回拆,并制定有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组织、管理防突测试人员,认真落实其防突岗位责任制,具体做到:
⑴熟悉防突措施,熟练使用防突测试仪器;
⑵随身携带预测(效检)孔、措施孔参数表,皮尺,半圆等工具,并做到持证上岗,按程序化测试要求,对工作面进行防突预测、效检,做到到岗、班中、升井前、升井后四次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并呈送报表;
⑶负责在棚梁或棚腿上吊挂允许进尺标志牌并加锁;
⑷负责填写防突管理牌板中预测(效检)和异常情况描述,并负责移动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测试仪器、仪表的全面检查、维修;
⑸负责突出危险工作面每50m,突出威胁工作面每100m采集一次煤样,并送公司化验,建立煤样化验台帐,上隅角、高抽孔、采空区瓦斯抽放负责每周取气样化验一次,并建立气样化验台帐;
⑹监督施工单位“三孔”(预测孔、效检孔、措施孔)的方位、角度、孔深、孔径等参数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突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三十八)通风队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完善防突区域通风系统。
2、负责防突反向风门的施工,并确保防突反向风门与局部通风机、采面回风口的距离符合规定;
3、负责安装防突风门及风筒逆止阀,按要求在井下瓦斯抽放泵站排气端设置栅栏和警标,井下抽放站按独立通风硐室配风;
4、负责对突出工作面预测(效检)孔、措施孔和注水工作进行监督,由瓦检员负责将签字后的措施终孔报告单交防突测试工,对有突出预兆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负责通风防突调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编写重点瓦斯防突日报,并报通风区、防突科及矿领导签阅;
(2)负责向通风中心发送各种通风防突报表;
(3)负责全矿井通风防突调度工作;
(4)按领导批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反馈情况;
(5)发现突出预兆,及时向调度室、业务科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三十九)监测队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负责对井下防突采掘工作面安设瓦斯传感器、开停传感器,并进行调校检查和维护;
2、负责对抽放泵站安装抽放自动监控设备、开停及瓦斯传感器,对井下抽放泵站的排气端要安装瓦斯传感器,并进行调校检查和维护;
3、负责防突反向风门前装设瓦斯传感器,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装备高浓度瓦斯传感器;
4、按规定打印报送防突抽放监测监控报表。
(四十)放炮队防突抽放管理责任制
1、监督防突措施中关于躲炮地点、躲炮时间和放炮等有关规定;
2、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停电撤人情况以及炮眼个数、深度、装药量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十一)管理责任制
业务科室科长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突及瓦斯抽放的第一责任者;区(队)长、工长、班(组)长是本区(队)、本班(组)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队)、本班(组)的防突及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责任。
十五、平煤集团公司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
避难硐室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
为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突出事故扩大,特制定《平煤集团公司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
一、防突反向风门质量标准
(一)防突反向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合理位置,尽可能增大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小于10m。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无杂物、积水、淤泥。
(二)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突出强度的大小,确定风门的组数,每组防突反向风门至少构筑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得小于4m,每组风门必须联锁,确保其始终处于常闭状态。
(三)风门墙体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防突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砌碹巷道必须破碹接实帮实顶。
(四)墙体平整(1m范围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五)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厚度不得小于100mm。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
(六)风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包制铁皮,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为120mm×100mm的横梁加固,门扇厚度不小于60mm,风门能自动关闭。
(七)通车风门必须设置底坎,门扇底端距离轨道面高度不得大于20mm,门扇下部设挡风帘,墙体的所有管孔必须用水泥沙浆封堵严实。
(八)通过每一道风门墙体的风筒,都必须设防止逆流装置(逆止阀),铁风筒铁板厚度3mm~5mm,逆止阀铁板厚度不小于5mm。
(九)跨刮板运输机构建防突反向风门,过刮板运输机的通道必须设置在风门墙体下部,刮板运输机槽上平面不高于巷道地板,距刮板运输机通道上平面不高于0.2m,刮板运输机两帮间隙不大于50mm。风门墙体刮板运输机通道必须安设防逆风装置,可采用防逆流木挡板或橡胶皮带。采用挡板隔断,安装方式为下倾斜均力吊挂(一旦发生突出时,气体冲击可以自动关闭),放炮时人为将挡板放下,并用虚煤封堵严实,严防漏风。采用橡胶皮带时,厚度不小于6mm,周边大于通道100mm以上,通道两侧都要安装。
(十)风门墙体的排水沟采用低于巷道地板的反水沟,深度根据风压大小来构筑,不漏风。
二、掘进工作面避难硐室质量标准
(一)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在掘进巷道靠人行道侧建立避难硐室,距离掘进工作面不小于200m。
(二)避难硐室的深度不小于3m,高度不低于2m,其它应根据同时避灾的最多人数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三)避难硐室隔离墙采用砖、料石或其它材料构筑,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四周掏槽见煤、岩实体,且不小于0.2m。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满足强度要求且严密不漏风。
(四)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隔离门扇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包制铁皮,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120mm×100mm的横梁加固,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风。隔离门门轴必须设置在工作面一侧,隔离门能自动关闭。
(五)避难硐室内必须装备压风自救装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水管等避灾自救物品。压风自救装置按最多避灾人数装备。
(六)避难硐室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采用压风管路通风,且在周边喷浆或砌墙抹面,防止瓦斯积聚。
三、管理规定
(一)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的构筑要纳入采区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对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设计中要明确规定防突反向风门位置、避难硐室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设位置。
(二)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的构筑由通风部门设计,防突反向风门由通风队施工,避难硐室由掘进队施工。
(三)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要实行牌板管理,即在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墙体上抹面设置永久牌板,其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地点、构筑时间、构筑材料、设计人、验收人、管理单位及负责人等。
(四)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天对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五)防突反向风门严禁设置调节风窗;严禁跨皮带构筑防突反向风门。
(六)局部通风机尽可能在远离防突反向风门的合适位置安装,但距风门最小距离不小于15m。
(七)巷道开口掘进50m距离内,必须强化防突技术措施,直接采取有效的防突技术措施,严防突出事故的发生。
(八)防突反向风门前要装设瓦斯传感器,确保在瓦斯逆流时,能够及时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严防局部通风机吸入瓦斯气流造成事故扩大。
(九)突出采区的专用回风巷内必须装备高浓度瓦斯传感器。
(十)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构筑完工后,必须由安检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并设台帐管理,对不组织验收或验收质量不合格,掘进工作面不准施工。
(十一)切实加强防突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凡发现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建筑质量不合格,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施工,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十六、关于矿井6KV供电系统停电后的处理办法
一、矿井6KV供电系统发生停电故障后,为保证调度指挥的迅速可靠,及时处理井上下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关人员应立即到位。
1、由生产调度立即通知值班矿长或总工程师、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及机电区、通修区、机电一队值班领导到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值班人员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发布指令。
2、综采区、开掘区、采煤区值班领导到调度室待命。
3、机电二队、机电四队和机电五队值班领导、当班电工到各主扇房现场指挥。
4、井下各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配电工严守岗位待命。
5、各采掘工作面施工人员、看风机人员和瓦斯检查员等由工作面跟班干部统一指挥,在调度室通知的指定地点待命:即掘进工作面风机处有电话时在电话处,无电话时在邻近电话处;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头有电话时在转载机头处,无电话时在邻近的进风巷道电话处,严禁擅自行动。
二、矿井6KV供电系统一旦出现停电故障后,如造成矿井主扇风机停止运转,井上下高低压动力全部或部分失电,此时井上下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下述规定操作。
1、各主扇司机在确认停电后,应立即按照《操作规程》拉开控制柜开关。
2、各压风、主排水泵司机应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关闭出水闸门,起动开关打至零位并闭锁。
3、井下各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配电工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立即将本所所有高压分支开关及所有低压开关打至零位并闭锁;高压总开关拉开油开关并挂牌;高压联络严禁合闸。
4、主副井及斜巷提升绞车一旦出现紧急制动后,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队组织人员立即对钢丝绳、提升容器、吊挂联接装置、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及装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5、井下凡受影响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所有高低压手柄打至零位并闭锁;看风机人员必须将局扇主副风机开关手柄打至零位并闭锁。
6、各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停电撤人情况。
值班矿长或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停电停风的具体情况,决定矿井是否停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主扇风道风门等。
三、当降压站通知矿井6KV供电系统恢复正常后,各岗位人员严格按下述规定操作,及时恢复矿井供电系统及通风系统。
1、各主扇司机在确认恢复6KV供电后,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启动主扇,恢复矿井通风系统。
2、由生产调度指挥井下各中央变电所配电工依次恢复各采区变电所高压及本所其它高低压用户如主排水泵、绞车、井底车场等。
3、各采区变电所配电工在确认本所高压电源恢复后,立即依次恢复本所主、副风机专变、所内动力等,送电至各低总,但严禁擅自向所外用户送电。
4、对掘进工作面送电严格执行“供电中断后开掘工作面送电送风规定”(附后)。
5、各采区上下山皮带动力、各采面机巷皮带动力以及采面高低压动力,由调度人员查清有关瓦斯、通风状况后下发指令,配电工严格按指令恢复送电。
6、井下其它凡有可能瓦斯积聚处的用户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确认用户地段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用户到变电所申请送电,并严格执行“三方签字”。
7、主副井及斜巷提升系统、压风、排水系统在检查本系统正常后,经请示调度室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四、矿井通讯系统。
1、当矿井6KV供电系统出现停电故障后,机电一队当班电话维护人员必须立即赶到调度室机房,确保调度机台的自备直流电源投入工作,恢复矿井通讯调度系统。
2、井上下各生产调度电话由当班人员或指定人员看守、接发,严禁无人看守、乱占电话或出现其它不正常情况。
五、以前有关停送电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供电中断后开掘工作面送电送风规定。
供电中断后开掘工作面送电送风规定
因临时停电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主副风机均停电停风时:
一、由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矿长或总工程师、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及通修区、机电科值班人员到调度室。调度值班人员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发布指令。
二、停风区域内的人员在撤出之前,必须将停风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开关手把打至零位并加闭锁,由跟班人员落实,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撤人、停电情况。
三、受停电影响范围内开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主、副风机开关手把必须打至零位并加闭锁,由看风机人员负责操作,并及时向生产调度汇报。
四、瓦斯检查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井下有关问题,并在指定电话附近听候调度。
五、经瓦斯检查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执行“三方签字”制度并经生产调度指挥送局部通风机主风机电源。
六、恢复局部通风前,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班组长一起边走边检查。
1、确认停风区域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立即向生产调度汇报,由生产调度指挥看风机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主风机送电。
2、若停风区域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则必须在超限地点退后50米处将风筒断开,并全部错开,然后尽快向生产调度室汇报,由生产调度室指挥看风机人员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主风机送电。待施工单位编写措施,经审批贯彻后进行排放。
七、经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按照“三方签字”制度及有关规定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供电及局部通风机副风机电源。同时看风机人员解除副风机开关闭锁装置,手把恢复原位。
八、若是串联风时
1、开掘工作面串开掘工作面:只有当串联通风的开掘工作面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按照以上五、六、七条程序对被串开掘工作面进行送风、送电,两者不得同时进行或颠倒次序。
2、开掘工作面串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开掘工作面一旦停风,生产调度立即通知被串采煤工作面断电、撤人,并将开关手把打至零位加闭锁。串联通风的开掘工作面一切恢复正常后,经瓦斯检查员证实被串采煤工作面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被串采煤工作面方可按照有关送电制度要电恢复生产。
九、以前有关措施与本规定有出入时,按本规定执行。
十七、有关“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一) 通风系统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
(2)巷道失修率高于7%,严重失修率高于3%的;
(3)高突区域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
(5)巷道贯通无措施或由于措施不完善、不落实,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6)使用下行风没有严格执行措施的或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7)将一条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
(8)在总回风巷或服务两个以上(含两个)采区主要回风巷设置调节风窗的。
(9)开采突出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窗的;
(10)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
(11)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的。
2、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安设单道风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
(2)永久风门未实行联锁而无专人看管的;
(3)看风门人员擅自脱岗的;
(4)敞开风门不关的;
(5)风门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6)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应设而未设正规测风站的;
(7)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8)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供风量达不到集团公司配风标准的;
(9)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未及时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
(10)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2/3的;
(11)回采工作面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12)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3、井下行车通过风门,因不注意保护而擅自破坏风门,形成单道风门以及其它原因(如矿车卡、堵风门)形成单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井下“一通三防”及防突设施、装备,不经通风及防突部门同意而擅自拆除、损坏、移动的,除承担造成的事故后果外,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5、所管辖的风门损坏后不及时主动向通风部门汇报,罚责任人200元。
6、采掘、回收、安装工作面无“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内容,或者措施不严格执行及不执行有关“一通三防”会议决定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凡损坏“一通三防”设施,除承担所造成的后果外,另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对损坏设施按原值的70%赔偿材料费用,30%赔偿工资(如损坏风门、风筒、木板门等)。
8、未按规定汇报看风门、看风机,每少汇报一次罚责任人50元,一个月累计超过5次加倍处罚,并罚书记、队长各200元。
9、矿井反风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能实现反风或反风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10、主要进风巷道冒顶,造成风路堵塞1/3以上,风量大量下降,罚责任单位2000元,构成事故等级的按事故追查。
11、不坚持以风定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12、误透老空巷道,罚责任单位1000元,误透老巷后,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罚责任单位2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自动分风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2)掘进工作面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
(3)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4)看风机人员擅自脱岗的;
(5)未按规定试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的;
(6)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7)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风量供风不足的;
(8)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消音器的;
(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专人看管的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主要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或风量配备不足,造成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的;
(2)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断电、撤人,未设置栅栏和警标的;
(3)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
(4)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付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或生产调度汇报的;
(6)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7)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各种管线、铁道的;
(8)因风筒管理不善拐死弯,异径风筒未设过渡节,破口、挤压、擦挂风筒和吊挂、接头不符合要求而严重影响工作面供风的。
3、风机未经验收而擅自启动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4、风机没有验收运转,超过扩散通风大于6米距离掘进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5、无措施更换风筒,停风机造成掘进头停风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6、风机不按规定试倒台,每少试一次倒台罚看风机人50元,一月之内累计出现5次罚300元,操作时瓦检员、看风机人员在现场,规定时间一方找不到另一方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罚责任人50元。
7、风机不倒台8小时内不处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8、一台风机向一生产一停头两处供风、生产头供风量满足不了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9、掘进工作面开工没有“一通三防”管理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井下备用风筒不按规定码放,出现乱堆乱放,每节风筒罚施工单位风筒管理者50元。
11、各种闭锁装置不完好,不能实现闭锁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三)瓦斯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采掘工作面不设瓦斯检查牌板的;
(2)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或发生瓦斯超限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
(3)计划外停电停风、损坏通风设施,冒顶、水淹、堵塞巷道等,造成瓦斯超限的;
(4)排放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进行排放的;
(5)采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积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6)高突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以及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7)盲巷没有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2、对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当班瓦斯检查员,罚300元。
3、采掘工作面发现瓦斯涌出异常,或遇到地质构造带,不及时补充瓦斯管理措施,或不按补充措施执行,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瓦斯牌板位置不当,内容不符合要求,“三不对照”,罚当班瓦斯检查员100元。
(四)安全监测管理:
1、损坏“一通三防”设施、仪器、仪表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因安全监测装备配备不足(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材料不齐全,影响正常使用的;
(2)采掘工作面等有关工作场所未装设瓦斯传感器、断电器、局部通风机开关传感器以及被控开关负荷侧未装设监视装置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因调校、维护不及时,造成监测装置失灵,不能正常工作的;
(2)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或校正的;
(3)安全装置发生故障,维护人员2小时内未到现场处理或井下处理不好而8小时内未予以更换的;
(4)监测系统通讯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5)高瓦斯矿井监测分站未实行专用电源或低瓦斯矿井分站电源未与动力电源分开的;
(6)监测装置安全位置不当或分站未实行挂牌管理的。
4、监测装置丢失或损坏,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70%赔偿(材料费),30%扣工资,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5、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值而不能自动断电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6、未经通风部门同意擅自甩掉瓦斯闭锁装置,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7、使用单位管理不善,水冲、碰撞瓦斯探头,放炮不按规定移瓦斯探头,或挤断监测电缆,导致误报警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8、监测中心屏幕反映井下异常情况,如瓦斯超限风机停运转等工作人员没有在10分钟内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9、不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或不按时交便携仪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仪器报废的按原值赔偿。
10、无措施停电造成监测中断15分钟以上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五)综合防尘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无洒水管路,有管无水或不定期冲尘的;
(2)矿井供水量或工作地点供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3)应该设置净化水幕而未设置净化水幕或不能封闭全断面的;
(4)不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或隔爆水袋数量不够,水量不足的;
(5)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开机不开内外喷雾(采煤机、掘进机本身无内喷雾装置除外);
(6)井上(下)各装卸转载点洒水喷雾设施不齐全或不按规定使用,位置不当、不接水源的;
(7)巷道积尘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毫米的;
(8)采用压风排粉的钻机未采取防尘措施或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9)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或弄虚作假的;
(10)回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的;
(11)掘进工作面干打眼或未按规定进行洒水冲尘的。
2、采煤工作面不实行煤体注水罚责任单位500元,注水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人200元。
3、未按规定设自动水幕、除尘风机等防尘设施,罚责任单位500元,安设后而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4、各种粉尘参数测定超标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5、不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的,罚责任人50元。
6、运输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不按时刷白罚责任单位1000元。
7、隔爆水袋位置不当,未及时移动罚责任单位500元。
8、防尘仪器仪表丢失,责任单位按原价的70%赔偿材料费,30%扣工资且对造成后果负责。
9、隔爆设施丢失或损坏,按原值扣工资。发现井下偷窃或故意损坏隔爆设施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六)防突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人100—200元。
(1)未按规定安装防突门或风筒逆止阀;
(2)防突门附近未安设限煤器;
(3)防突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出碴,或使用风镐落煤;
(4)防突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和专职评估员或放炮员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5)防突工作面回风系统不畅通;
(6)损坏防突风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
(1)突出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没有编制防突专项技术措施而生产;
(2)措施孔的数量、孔径、孔深、孔间距、方位不符合措施要求;
(3)突出煤层的煤层变化、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地段未做到“有疑必探”;
(4)放炮母线不够长或未按措施规定地点躲炮和放炮;
(5)未经预测(效检)或未执行防突措施而放炮;
(6)未全断面一次正向起爆;
(7)放炮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
(8)放炮母线一处明接头;
(9)使用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10)躲炮时间小于30min。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
(1)预测仪器、仪表、钻杆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或保管不完善;
(2)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预测(效检);
(3)没有按规定吊挂或随意移动允许进尺标志牌;
(4)因施工队原因造成不能测试的;
(5)防突风门、避难硐室墙体未按规定构筑或墙体周边未按规定掏槽;
(6)防突门溜子道构筑不符合标准要求;
(7)防突门附近限煤器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8)防突门溜子道挡风皮子不符合标准要求,管理使用差漏风大;
(9)防突门溜子道防逆流皮子不符合标准要求,日常使用不好;
(10)防突门附近堆渣煤泥多不及时清理,影响风门正常开关;
(11)限煤器附近堆渣多不及时清理;
(12)遇到地质构造不及时汇报;
(13)过断层没有编制防突专项技术措施;
(14)未按规定执行地质前探钻孔;
(15)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地质预报。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
(1)防突测试工未持证上岗或测试完未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的;
(2)未按规定填写预测(效检)报告单和不及时送至通风防突调度的;
(3)效检前未拿到措施孔终孔报告单或措施孔终孔报告单不合格而进行测试的;
(4)超前钻孔施工完后不填写终孔报告单或不按规定认真填写,或不及时汇报通风防突调度的;
(5)防突测试仪器未入箱管理的;
(6)防突钻机不完好,钻机、钻具乱扔乱放的;
(7)避难硐室内杂物多,文明差;
(8)防突风门不完好,有缺陷;
(9)损坏或丢失防突管理牌板、突出技术措施牌板、突出预兆牌板和防突仪器仪表等;
(10)防突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或私自修改的;
(11)未按规定位置、高度、数量安装压风自救的;
(12)压风自救有一处无风的;
(13)压风自救下面有杂物的;
(14)丢失或损失压风自救的;
(15)压风自救及送风管吊挂不整齐;
(16)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墙体未设置永久牌板。
5、每月月底对执行防突措施情况进行考核,对管理优胜单位奖励1000~2000元,对管理较差单位罚款1000~2000元。
(七)瓦斯抽放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者100元。
(1)抽放泵站未按标准配备安全设施的;
(2)抽放管路未按规定设置放水器的,管路漏气、积水未及时处理的;
(3)瓦斯抽放检测仪器不齐全或未定期校对失去作用的;
(4)抽放管路与带电体接触的;
(5)抽放钻孔发生孔内掉钻杆事故不及时上图,回采前未上报总工程师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50元。
(1)瓦斯抽放钻孔未按规定测试,或未将测试情况报总工程师和防突科的;
(2)抽放泵运行未坚持每小时测试一次的;
(3)周检报表未及时送矿总工程师和防突科的;
(4)抽放日报和原始记录不对照的;
(5)抽放泵司机不按规定程序开停泵的;
(6)抽放钻孔孔内的煤粉排不净或孔口煤粉未洒水清走的;
(7)未按规定设置孔口管理牌板的,或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
(8)泵站开停报表打印不及时或少报一次的;
(9)评估队未按规定对抽放钻孔抽查验收,少验收一次的。
3、虚报瓦斯抽放量和打钻进尺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责任单位的书记、队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责任单位2000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200元以上罚款,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
(1)无故不开泵排水,或未现场交接班的;
(2)未按抽放设计要求或措施规定施工钻场的;
(3)未按抽放设计要求施工瓦斯抽放钻孔;
(4)采煤工作面动压区抽放距煤壁的距离大于10~15m的;
(5)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抽放管外移不及时,或进气端未设防护罩及不配合保安队掐接管子的。
5、防突队不打钻期间,井下所有采掘机运通各基层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设施及所有设备,包括钻机、钻杆、开关、抽放泵、放水器等,如发现被人为损坏、私自拆除或丢失,对责任人按破坏生产论处并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对书记、队长警告并各罚500元,如无法落实责任人,由施工单位当班班长负责,丢失或损坏的设备,要按价赔偿。
(八)防灭火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巷道中CO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结束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45天)进行封闭的;
(3)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分层开采不采取预防自燃发火措施或有灌浆系统而未注浆的;
(4)因管理不善发生内因火灾的;
(5)井下主要硐室、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和喷灯焊接,没有安全措施,执行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措施编制不符合规定的;
(6)胶带输送机发生摩擦冒烟事故的;
(7)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放炮的;
(8)井口房、通风机房及周围20米范围内有烟头或火流的;
(9)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或搭设临时操作休息间的;
(10)井上(下)使用的油类物品、棉纱、布头和纸不按规定存放处理的;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及材料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
2、井口从事电焊、气焊没按规定执行,一次性罚责任单位500元。
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防自燃发火措施,罚主管技术员300元。
4、采煤工作面灌浆一处不符合要求发责任单位500元。
5、密闭、采面上隅角和火区没有按规定检查取样分析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6、井下每发现一处高温超过35摄氏度没有采取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出现CO超限不采取措施,罚责任单位1000元(正常生产面除外)。
7、地方小井与大矿穿透而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九)爆破与火工品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罚款100-200元:
(1)领取火药、雷管不使用木箱或硬质容器装送的;
(2)火药与雷管混装在一起背运或存放的;
(3)不乘专门运送放炮员的人车或罐笼的;
(4)火药箱不上锁的;
(5)做炮头不在支护完整的顶板下,不离开带电体,不把雷管脚线结在一起的;
(6)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火药或雷管的;
(7)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或处理瞎炮的;
(8)爆破不设警戒的。
2、违反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偷盗、私藏、私送、私带、私自买卖、丢失炸药、雷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每一发雷管一卷炸药,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1)高突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炮采炮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的;
(2)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进行10米以上深孔预裂挖制爆破,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3)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挑顶及老塘爆破作业的;
(4)高突炮掘工作面放炮前,除瓦斯监测系统以外,未切断工作面其它电源的;
(5)高突炮采工作面放炮前,除瓦斯监测系统以外,未切断工作面其它电源的;
(6)煤与瓦斯突出的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全部人员未撤到防突反向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灾硐室的,炮采工作面放炮前,全部人员未撤到进风侧的。
3、爆破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和程序化操作的,分别对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4、采煤工作面发现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或炮掘工作面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5、爆破母线不采用钢芯绝缘或有破口、明接头的,罚放炮员100-200元。
6、爆破母线不按规定吊挂,罚放炮员100-200元。
(十)“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管理:
1、采煤线以一个工作面为单位:
(1)“一通三防”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
(2)“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
2、开掘线以一个掘进工作面为单位:
(1)“一通三防”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
(2)“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
3、机运战线以队为单位:
(1)皮带队“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
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
(2)运输队“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
低于85分(不含85分)罚500元;
(3)机电硐室以个为单位,得分90分以上,奖励100元,低于85分罚100元。
4、通修战线以队为单位:
“一通三防”得分90分以上奖励500元,低于85分罚500元。
5、安监部门对重大隐患要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对有功人员奖励100元,对失职的安监员、评估员罚款100元。
6、业务科室以季度为限,按责任划分对成绩突出的给予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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