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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措施

作者:佚名 2009-11-08 11:23 来源:本站原创

瓦斯防治措施

1、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矿矿长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矿每月至少一次),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各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监部长及驻矿安全监察站(站)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要停产整顿。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由通风区(队)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分管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
3、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工作管理,由各矿制订具体标准、管理办法和编制安全措施报公司各安全职能部门审批。
4、矿井要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按规定悬挂瓦斯监控探头。装备安设和维修由矿井机电队队长负责:瓦斯监测仪器的日常使用管理由采掘区(队)长负责。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队伍,负责从事日常仪器的管理和维修工作。所有监测仪器的维修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5、矿井的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充填炮泥。
6、要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7、要加强矿井防火和电气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要严格井下明火作业的审批手续,特别是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要严格把关。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
8、要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及各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消除煤尘堆积和飞扬。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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