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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175问

作者:佚名 2009-11-21 23:59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175问
李进文 编写


煤炭工业出版社
北京
前言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有效实施,我国煤炭行业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和规程日臻完善、不断健全,特别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近几年颁发了大量“新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 ,以法律法规为指导,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及时准确,切中要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航标灯和促进剂。进几年煤炭行业生产事故率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矿山面貌彻底改观,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可喜成绩。
煤矿员工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和监督检查,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干部以身作则规范行为,工人身体力行遵纪守法。法律法规和“新规定”进培训教材、课堂,进班前会,入心、入脑、入行,成为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成为员工维护自身权益,与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五大灾害斗争,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的权威、动力和精神武器。
我们编辑出版《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175问》,以学好用好法律、法规为目的,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促进安全生产为目标。我们根据煤矿实际,从近几年颁布出台的大量规定、通知中选编了175条,供读者学习参考。
煤炭行业以艰苦辛劳而著称,我们从方便煤矿领导、干部和工人出发,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出版这本书,既为学法用法创造条件,又可节约查阅大量资料的时间,真是一举多得,大有裨益。
本书的编辑出版得到煤炭工业出版社和大同市南郊区煤管局有关领导和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水平和能力有限,本书的不妥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9年4月6


目次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方针新内容
一、 安全生产方针
1. 安全生产方针是怎样提出和确立的?…………………………….………3
2. 1995年确立的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是什么?…………….……...3
3. 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是什么?……………………………………….3
4. 新爱是从方针的重要意义是什么?……………………………………….4
5.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什么?…………………………………………….5
6.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什么?…………………………………………….5
7. “综合治理”的含义是什么?…………………………………………….6
二、 瓦斯治理……………………………………………………………………7
8. 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7
9. “先抽后采”的要点是什么?....………………………………………….7
10. “以风定产”的要点是什么?…………………………………………….8
11. “检测监控”的要点是什么?…………………………………………….8
12. 瓦斯治理的七项措施是什么?…………………………………………….9
1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哪些矿井的瓦斯治理实施重点监察?……….9
14. “四位一体”的内容是什么?…………………………………………….10
15.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的内容是什么?……………….10
16. 瓦斯综合治理要构建什么样的体系?…………………………………….10
三、 煤矿整顿关闭………………………………………………………………12
17. 煤矿整顿关闭的目标是什么?……………..……………………………...12
18.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12
19. 什么样类型的小煤矿应予关闭?………………………………………….12
20. 什么是“三非”?..….……………………………..………………………13
21. 什么是非法煤矿?….…………………………………………………………14
22. 什么是违法煤矿?……………………….……………………………………14
23. 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予关闭?…………………………………………….14
24. 发现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15
25. 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如何处理?…………………………………….15
26.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应如何立即组织实施?…………….16
27. 打击非法煤矿的重点是什么?.......................................................................16
28. 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是什么?…………………………………………….16
四、 煤炭资源整合………………………………………………………………18
29. 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是什么?……………..….….……………………….18
30. 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是什么?…………………………………………….18
31. 资源整合的任务是什么?………………………………………………….19
32. 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是什么?…………………………………………….20
33. 煤炭资源整合采取什么样的方式?……………………………………….21
34. 有哪些情形的煤矿应予关闭、其资源参整合?………………………….21
35. 有哪些情形的煤矿应予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21
36. 资源整合后,煤矿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和指标?…………………….21
37.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2
38. 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内容是什么?……………………………….22
39. “十一五”期间,煤炭含有结构调整的目标是什么?…………………….23
40. 对小煤矿生产系统的要求是什么?……………………………………….24
第二部分安全治理新规定
一、 治理“三超”……………………………………………………………….27
41. 什么是“三超”?…………………………………………………….……27
42. 什么是超能力生产?……………………………………………………….27
43. 什么是超强度生产?……………………………………………………….27
44. 什么是超定员生产?……………………………………………………….27
45. 什么是煤矿生产能力?…………………………………………………….27
46. 煤矿发生哪些情形,应当组织重新核定生产能力?…………………….28
47.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计量”单位是什么,年工作日为多少天?……….28
48.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是什么?……………………………………….28
49. 矿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29
50.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29
51.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31
52.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32
53.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34
54.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如何核定?………………………………………….36
5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哪三个阶段?……………………………….37
56. 负责审查煤矿生产能力的主管部门有哪些?………………………….…38
57. 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应开展哪些工作?……………………………….38
58. 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39
59. 国有煤矿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40
60. 小煤矿劳动组织用工管理的要求有哪些?……………………………….40
61. 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什么?………………………………….41
62. 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42
63. 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原则是什么?……………………….42
64. 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管理的规定是什么?………………………………….43
二、 隐患排查…………………………………………………………………….44
65. 什么是事故隐患?....……………………………………………………….44
66. 事故隐患分哪几类?……………………………………………………….44
67. 什么是一般事故隐患?…………………………………………………….44
68. 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44
69. 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报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4
70. 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什么?………….45
71. 小煤矿加强隐患排查管理的规定是什么?……………………………….46
72. 整改安全隐患“五落实”的内容是什么?……………………………….46
73.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属于瓦斯超限作业?………………………………….47
74.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哪些情形的?…….47
75. 安检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何实行分级监管?……………….47
76. “两个45条”是指什么?………………………………………………...48
77. “三条线”建设是指什么?……………………………………………….48
78. 煤矿隐患的排查管理应进行哪些工作?………………………………….48
79. 煤矿防治水害的原则是什么?…………………………………………….49
80. 煤矿水害综合治理的五项措施是什么?………………………………….49
81. 煤矿企业应赋予职工哪十项权利?……………………………………….49
82. “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是指什么?……………………………………….50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新技术
一、 煤层开采
83. 倾斜煤层开采怎样合理选择采煤方法?…………………………………….53
84. 开采急倾斜煤层工作面支护和顶板管理有哪些要求?………………….53
85. 开采急倾斜煤层对防治水害有哪些要求?……………………………….54
86. 有哪些情形要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54
87. 放顶煤开采通风和瓦斯管理是如何规定的?…………………………….55
88. 放顶煤开采的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应制定的措施是什么?…………….56
89. 放顶煤工作面审批验收的规定是什么?………………………………….56
90. 对制定放顶煤开采的集体标准和要求有哪些规定?…………………….57
91. 怎样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管和违章查处?…………………………….57
二、 监测监控……………………………………………………………………59
9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哪些内容?...............................................................59
9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哪“四级联网”?…………………………….59
94.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有哪些要求?…………………………….59
95.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维修工作有哪些要求?………………….60
96.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的要求是什么?…………………….61
97. 对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监察的要求是什么?…………………….61
98. 对瓦斯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是什么?…………………………………….62
99. “省、市、县、矿”四级季候煤矿瓦斯监控的职责是什么?………….62
100. 煤矿监控室汇报处理程序是什么?………………………………………63
101. 县(局)安全监控部门出路程序是什么?………………………………64
102.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规定是什么?……………………………64
103. 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时怎样规定的?...65
104. 回采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65
105. 掘进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67
106. 串联通风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69
107. 井下需要设置传感器的其他地点有哪几个?……………………………72
三、 机电设备……………………………………………………………………73
108. 采煤机的发展要求是什么?………………………………………………73
109. 矿井提升设备的发展要求是什么?………………………………………73
110. 矿井运输推广使用什么样的设备?………………………………………73
111. 矿井主排水泵自动化的特征是什么?……………………………………74
112. 煤矿井下禁止使用的设备有哪些?………………………………………74
113. 煤矿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有哪些?………………………………………75
第四部分 安全管理新要求
一、 管理人员准入………………………………………………………………79
114. 国有重点煤矿的矿级领导和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学历和经历是怎样要求的?……………………………………………79.
115. 国有重点煤矿招工的规定是什么?………………………………………79
116. 小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是怎样要求的?……………………………80
117. 小煤矿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配置是怎样要求的?………………………80
118. 国有重点煤矿领导干部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应占多少?…………80
二、 管理人员现场指挥…………………………………………………………81
119. 国有重点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是怎样规定的?………………....81
120. 小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是怎样规定的?………………………………81
三、 安全培训……………………………………………………………………82
1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82
122.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怎样规定的?………82
12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82
12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83
125. 矿(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83
126. 出现什么情况,从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83
127.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84
128. “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多少年?…………………84
129. 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分几级,分别由哪些部门颁布?……………84
130. 煤矿各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由哪些级别培训机构负责进行?……84
131. 煤矿安全培训的“九落实”是什么?……………………………………85
132. 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是什么?…………………85
133. 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工资和费用由谁承担?………………………85
134. 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哪“六证”?………………………………………86
135. 煤矿企业违反安全培训的哪些情形应予以关闭?………………………86
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处理新制度
136.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怎样划分的?……………………………………89
137. 什么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89
138. 报告事故的时间时怎样规定的?…………………………………………90
139. 不同等级的事故,应分别报至哪些部门?………………………………90
140. 报告事故应包括哪些内容?………………………………………………90
141. 事故报告后,出现什么新情况应及时不报?……………………………91
142.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罚款的规定是什么?……91
14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的规定是什么?……………………………91
144. 有哪些情形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处1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92
145.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哪些情形的,对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92
146. 对事故发生单及有关负责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按哪些规定决定...92
147.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哪些规定执行?……………………………………………………...93
148.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93
149.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93
150.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94
151.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94
152. 事故调查有哪些部门组织进行?…………………………………………94
153. 事故调查组由哪些部门派人组成?………………………………………94
154.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哪些职责?……………………………………………95
155. 事故调查应在多少日内提交调查报告?…………………………………95
15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95
157. 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95
第六部分 技术规程标准
一、 技术规范……………………………………………………………………99
158. 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99
159. 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99
160. 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100
161. 重大未遂事故饿标准是什么?……………………………………………100
162. 伤亡事故的种类和标准是什么?…………………………………………101
163. 新安装的综采工作面验收标准是什么?…………………………………101
二、 煤矿作业规程………………………………………………………………105
164. 变质煤矿作业规程的原则是什么?………………………………………105
165. 变质煤矿作业规程的必须具备哪些文件资料?…………………………105
166. 对煤矿作业规程的实施应重点抓好哪些工作?…………………………106
167. 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是什么?…………………………………106
168. 井下作业出现哪些情况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07
169.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内容有哪些?…………………………………107
三、 煤矿安全规程……………………………………………………………....108
170. 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了多少条?……………………….…..108
171. 为什么要对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改?…………………..108
172. 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大体内容是怎样的?…...................108
173. 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了几条?……………………………...109
174. 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时如何修改的?………….…..109
175. 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第一百五十八条是如何修改的?……...110
参考文献…………………………………………………………………………111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方针新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方针是怎样提出和确立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民打垮了日本帝国主义,推翻了蒋介石反动统治,解放了全中国。新中国成立伊始,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增产节约、支援前线”的大生产运动,各类事故频繁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毛主席指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主义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后来国家有关部门结合生产实际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首次八安全放在重要位置。1957年、1959年和1960年周恩来总理分别对民航、煤炭和航运交通工作作出批示,要保证“安全第一”。
煤炭工业部响应毛主席的号召,根据周总理的指示,结合煤炭这个特殊行业,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后来几经修改,到1995年确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
2.1995年确立的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是什么?
煤炭工业部根据煤炭工业的生产和发展世纪,几经修改,1995年确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是:
(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安全生产原则: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
(3) 安全生产手段:综合治理;
(4) 安全生产目标:整体推进。
3.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综合实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但是各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煤矿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矿工的生命安全。这就是说,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与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要求相距甚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党和政府下决心进行综合治理,对煤矿而言就是治理瓦斯、关闭整顿小煤矿。为了突出综合治理,把综合治理列入安全生产方针,并在党的“十一五”规划中予以公布。所以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8个字增加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个字。
4.新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有以下4个方面:
(1)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对煤矿而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使安全生产方针更全面、更完善、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实现安全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大众造福。改革和发展不能牺牲群众利益、煤矿发展不能牺牲矿工生命为代价。对煤矿来讲,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以不死人为目标,不要带血的煤炭,新安全生产方针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通过治理,可以避免和减少瓦斯、煤尘等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所以,新安全方针体现了党和政府心系矿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3)体现时代特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炭行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煤矿先进工艺技术不断更新应用。煤炭生产已今非昔比,与以前大不相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时代发展了,安全市场方针也要与时俱进。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出台符合时代要求,切合实际,必将有力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4)积极主动应对:煤炭企业井下生产,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的威胁,特别是瓦斯和煤尘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源,小煤矿乱采滥掘,潜在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方针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科学性,可以针对煤矿的隐患,对症下药,实施治理措施,变别动为主动,超前治理,防患于未然,这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对安全生产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5.“安全第一”的含义是什么?
“安全第一”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职工生命安全第一。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煤矿企业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牢固树立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职工身体健康第一。煤矿生产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为代价,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3)各项工作安全第一。煤矿工作千头万绪,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切实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6.“预防为主”的含义是什么?
预防为主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预防为主”时“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搞好预防,以“预防为主”,向预防要安全。
(2)避免就事论事,出了事故抓安全。“预防为主”可以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了事故抓安全,损失已经造成,为时已晚。正确的方法是搞好预防性工作,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3)“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是辩证的统一,就像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的统一一样。“预防为主”是“安全第一”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的目标、要求和动力,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7.“综合治理”的含义是什么?
“综合治理”的含义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1)从系统工程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
(2)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等管理方法,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
(3)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加强安全监测监控。
(4)坚持不断创新,组织技术攻关,开展对瓦斯、煤尘等灾害的治理。
(5)加强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6)严禁滥采乱掘,防止盲目发展,整顿关闭不合格的煤矿。
(7)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瓦斯治理
8.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
9、“先抽后采”的要点是什么?
(1)坚持“先抽后采”时瓦斯防治的基础,是从源头上治理瓦斯的治本之策和关键之举
(2)一般情况下,矿井瓦斯是采用通风方法稀释和排除的。如果利用通风方法不能将涌出的瓦斯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浓度,必须考虑进行瓦斯抽放。
(3)我国是以瓦斯涌出量的大小作为瓦斯抽放条件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①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a) 大于或等于40m3/min;
(b) 年产量1~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c)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d)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e)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③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煤层。
(4)抽放瓦斯地面泵房和井下临时泵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抽放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浓度不得低于25%。
(6)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可行性,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煤层瓦斯压力和煤层的透气性。煤层瓦斯的抽放难易程度分为三类:容易抽放、可以抽放和较难抽放。
10.“以风定产”的要点是什么?
(1)“已风定产”方针的提出和实施,主要处于安全生产严峻形势需要,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要求。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在矿井总进风量比小于100%时,必须降低矿井产量或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与调整,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后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在安排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风量计算,并按实际供风量确定采区、采煤工作面的产量。严禁在采区,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的情况下安排生产。
(4)新水平新采区投产之前,必须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必须按规定进行风量计算,并按实际风量安排生产,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或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开采。
(5)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积聚、不合理串联风时,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1.“监测监控”的要点是什么?
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和监控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矿井空气成分的监测:主要是监测矿井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包括CH4、CO、CO2、NO、NO2、炮烟等;
(2)空气物理状态的监测:主要有温度、湿度、风速、空气压力、顶板压力等;
(3)生产环节及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如采掘进尺、煤仓料位、水泵排水量,提升机、压风机、带式传输机、采煤机、综掘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的运行状态和参数。
国内应用的监控系统主要分三大类,即KJ系列、TF-200和A-1型等。
12.瓦斯治理的七项措施是什么?
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研究确定的煤矿瓦斯治理七项措施:
(1)一是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户重点煤矿即淮南、平顶山、阳泉等煤矿派驻安全督导组,进行跟踪监察。
(2)二是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帮助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3)三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
(4)四是历史上有过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
(5)五是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高突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放和监测系统的,一律限期整改。
(6)六是加快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科研攻关,尽快取得突破。
(7)七是成立国家煤层气工程中心,推进煤层综合开发利用,变害为利。
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哪些矿井的瓦斯治理实施重点监察?
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4)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6)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14.“四位一体”的内容是什么?
“四位一体”是我国总结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综合措施,习惯称为“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内容是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由四个方面构成整体。
1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瓦斯治理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1)瓦斯治理责任制;
(2)安全投入;
(3)瓦斯治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瓦斯抽放系统;
(6)通风系统;
(7)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8)“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9)综合防治煤层自燃措施;
(10)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瓦斯综合治理要构建什么样的体系?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的通知》(安委办[2008]15号)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通风可靠”的基础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三、煤矿整顿关闭
17.煤矿整顿关闭的目标是什么?
按照国办【2006】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效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
18.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我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19.什么样类型的小煤矿应予关闭?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应予以关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5)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依然组织生产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8)1个月你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10)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11)年生产能力在3×104t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12)资源接近枯竭的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13)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枯竭,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14)擅自进行“三下”(建筑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1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20是什么“三非”?
“三非”是指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煤矿。
21.什么是非法煤矿?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煤矿。
22.什么是违法煤矿?
违法煤矿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
23.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予关闭?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1)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督、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5)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4.发现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5)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7)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8)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25.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2)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3)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4)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5)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26.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应如何立即组织实施?
(1)吊销相关执照: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媒体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第十九条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存储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3)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4)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27.打击非法煤矿的重点是什么?
(1)私开煤矿和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
(2)2002年3月底前未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验收合格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乡镇煤矿;
(3)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生产的煤矿;
(4)通过复产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乡镇煤矿;
(5)纳入关闭范围的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6)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开办批准手续而进行基本建设的煤矿,已批准复产而又擅自建设其他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
28.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是什么?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2)将生产建设技术、地质资料收缴煤炭管理部门;
(3)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矿井财产要妥善处理;
(5)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6)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四、煤炭资源整合
29.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是什么?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是:
(1)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淘汰落后生产力。2007年淘汰年产量能力3×104t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104t以上的,从其规定。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4)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30×104t/a,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104t/a,西南和中南地区9×104t/a。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是什么?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不许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
(5)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矿井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有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31.资源整合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资源整合的任务是: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1)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2)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3)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4)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5)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理,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时间得到预防与控制。
32.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是: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
(4)年生产能力3×104t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33.煤炭资源整合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1)煤炭资源整合是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的煤矿井田和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他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综合能力。
(2)煤炭资源吧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34.有哪些情形的煤矿应予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1)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104t/年以下的;
(2)证照不全的;
(3)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布局比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5)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6)布局不合理的。
35.有哪些情形的煤矿应予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1)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2)重要水源地的;
(3)城市规划区的;
(4)交通枢纽区域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36.资源整合后,煤矿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和指标?
矿井数量指标。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各市煤矿数量要减少30%以上,其中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在9×104t/a以下的小型煤矿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淘汰;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全省30×104t/a以上矿井煤炭产量占到中产量的90%以上;到2015年所有小型煤矿全部淘汰,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000个以内。
新增资源面积指标。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主要是就近整合已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和零星边角空白资源、原则上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超过整合、关闭前全县(市)煤矿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
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原则上资源整合后新增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关闭前全县(市)总生产能力的10%。
采煤方法和回采指标。整合后的煤矿要全部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井一面、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风机,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相应配备,并有显著提高;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
37.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2)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适宜公开竞价的空白或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应当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3)采矿权价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4)未整合和整合后的煤矿资源(储量)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
(5)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取得采矿权价款,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配;
(6)采矿权人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可以采取货币缴纳、转为国有股份,转为国有资本金三种形式。
38.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内容是什么?
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饿内容包括三方面:
(1)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
(2)借鉴推广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
(3)各煤矿要结合实际,选择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矿井;生产矿井要选择基础设施好、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39.“十一五”期间,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什么?
“十一五”期间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
(1)实现煤炭高质量稳定供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24.5×108t,其中大中型煤矿产量比重达到75%左右,适时建设一批大型煤矿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基本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煤矿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建设5~7个亿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基本完成对小煤矿整合、改造和重组。
(3)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回采率。大、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5%、80%以上,小型煤矿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程度达到30%以上,全国煤矿平均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40%以上。
(4)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效大改善,瓦斯得到有效治理,抽采量达到50×108t以上,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
(5)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达到75以上,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5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采煤区沉陷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40.对小煤矿生产系统的要求是什么?
要求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104t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104t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第二部分 安全治理新规定
一、治理“三超”
41.什么时“三超”?
煤矿“三超”是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2.什么是超能力生产?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能力生产是指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3.什么是超强度生产?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强度生产是指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生产。
44.什么是超定员生产?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定员生产是指煤矿企业未制定下井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生产。
45.什么是煤矿生产能力?
按照发改运行【2006】819号通知,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46.煤矿发生哪些情形,应当组织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
(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存储量发生变化;
(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47.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计量”单位是什么,年工作日为多少天?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为330天。
4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其内容是:
(1)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2)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3)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49.矿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1)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①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饿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②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③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齐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2)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①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②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3)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和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能力核定分别用公式计算。
50.井下排水系统产生能力如何核定?
(一)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1)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2)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用水量、最大用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灾害的有效措施;
(3)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二)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2)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3)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接规定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4)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①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
V≥8Qs
②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
V≥2(Qs+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5) 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① 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20Bn
An=300×————
104Pn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104t/a;
Bn——工作水泵每小时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要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② 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20Bm
Am=330×————
104Pm
式中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104t/a;
Bn——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每小时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要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较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51.供电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1)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2)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3)年产6×104t以上的矿井,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
(4)年产6×104t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线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二)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正常供电情况,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2)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3)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P
A=330×16×————
104W
式中 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104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压降不超过5%);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4)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16×————
104W
式中 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104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5)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然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52.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一)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1)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2)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3)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4)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防爆型。
(二)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2)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3)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4)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5)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计算公式计算。其中,不均匀系数K1取1.1,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6)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NG
A=60×16×330×———————
104 K1(1+R)T
式中 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煤运量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2L/V+t1+t2
T=——————
n
式中 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7)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ntG
A=300×60×————
104TK1
式中 A——运输能力,104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一次循环时间,min/次
2L
T=———— +t1+t2
V
式中 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KxG
A=60×16×3300×——————
104K1(1+R)T
式中 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104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0.5.
53.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一)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1)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2)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3)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5)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6)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二)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1)检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2)核查矿井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3)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检查矿井瓦斯抽排系统稳定运行情况;
(4)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机系统时应按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系统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三)矿井需风量核定办法:
生产矿井需风量核定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他核定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胶轮车+∑Q其他)K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胶轮车——井下采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尾气排放衡释需要的风量,m3/min
∑Q其他——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他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取1.15~1.20,压入式取1.25~1.30)。
(四)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有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五)矿井通风能力验证。矿井通风能力要从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网络、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和矿井衡释瓦斯的能力进行验证。
54.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二)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检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检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2)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3)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式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c=10-4LTPN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104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4)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GJ
C=————
GC
式中 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104t;
GC——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104t;
掘进煤量为(单位104t/a):
AJ=ACC
(5)根据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单位104t/a)A:
A=AC+AJ=(1+C)AC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
5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哪三个阶段?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3个阶段:
(1)煤矿企业组织核定;
(2)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3)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56.负责审查煤矿生产能力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
(1)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3)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4)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57.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应开展哪些工作?
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文件规定,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应开展的工作是:
(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或劳动工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来的定员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2)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煤矿企业制度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
煤矿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 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3)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4)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58.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要求。
(2)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逐步推进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3)优化设计,减少定员。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
(4)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www.alkalizemylife.com
(5)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用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
(6)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进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7)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仙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59.国有煤矿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国有煤矿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www.alkalizemylife.com基本要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60.小煤矿劳动组织用工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按照安监总煤矿【2007】95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小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的要求是:
(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以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61.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 9 15 21 30 45 60 90
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 29 44 61 66 70 75 99
(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62.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63.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原则是什么?
(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的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64.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1)要明确专人负责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煤矿劳动定员,严格执行上报程序。
(2)要制度并严格执行劳动定员考核办法,装设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加强入井人员考勤,认真执行“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严产减人。
(3)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4)要积极推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合理集中生产,切实减少用人环节。
二 隐患排查
65.什么是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66.事故隐患分哪几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7.什么是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68.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www.alkalizemylife.com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9.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报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生产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70.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www.alkalizemylife.com
71.小煤矿加强隐患排查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小煤矿加强隐患排查管理的规定是:
(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拆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结束,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3)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饿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爆炸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72.整改安全隐患“五落实”的内容是什么?
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
73.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属于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超限作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7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哪些情形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www.alkalizemylife.com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未按矿井瓦斯登记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5.安检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何实行分级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
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省煤监局指定管辖。
76.“两个45条”是指什么?
“两个45条”是我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七部委制度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七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各有45条,因此简称“两个45条”。
77.“三条线”建设是指什么?
“三条线”是指通向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电话线、供水管线和压风管线。曾有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作业人员被困,这“三条线”使被困人员活了下来。电话线可以保持和井上通话联系,供水管线给被困人员输送水和食物,压风管线可以不断供给新鲜空气。营救被困人员,往往需要一定时间,这“三条线”为被困人员提供了生存条件,使他们得以安全营救,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这“三条线”为生命线,提倡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所有采掘工作面都要安装配备这“三条线”。人们八这项工作称之为“三条线”建设。
78.煤矿隐患的排查管理应进行哪些工作?
煤矿隐患的排查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规章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职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对隐患排查管理责任;//www.alkalizemylife.com
(2)隐患排查管理工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和职工的综合安全素质,以推动隐患排查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3)实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对现场排查的事故隐患逐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最高措施,做到整改项目、治理措施、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相关责任人“五落实”,并严格执行隐患整改验收制;
(4)抓好信息反馈。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系统,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和反馈工作;
(5)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在重大隐患地点悬挂表示牌,标明危险等级;
(6)搞好隐患排查管理的考核和奖励。
79.煤矿防治水害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煤矿水害防治的原则是:“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简称十六字原则。
80.煤矿水害综合治理的五项措施是什么?
煤矿水害综合治理的五项措施是“防、探、疏、截、排”。
防:即煤矿井上、下防水设施及防水措施;
探:即煤矿井下探水(包括物探和钻探);
疏:即疏水降压或疏干有害含水层;
截:即留设各种防水煤柱阻隔有害水源;
排:即煤矿井下的排水设施和排水能力。
81煤矿企业赋予职工哪十项权利?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应赋予职工以下十项权利: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82“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是指什么?
“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是指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开工前和生产过程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检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这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目标是一个——实现安全生产。“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是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管理的基本环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手段。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新技术//www.alkalizemylife.com
一、煤层开次
83.急倾斜煤层开采怎样合理选择采煤方法?
根据煤安监技装【2007】5号《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急倾斜煤层应按下列要求合理选择采煤方法:
(1)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要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选择采煤方法,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选择开采方法,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选择开采顺序,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要积极采用长壁采煤法、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和水平分层(段)采煤法等采煤方法。
(3)要坚决淘汰仓储式采煤方法。2008年1月1日起,严禁使用仓储式采煤法。
(4)开采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84.开采急倾斜煤层工作面支护和顶板管理有哪些要求?
(1)开采急倾斜煤层必须明确工作面支护方式和顶板管理方法,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或填充,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过程的规定而不能自行垮落的、必须停止采煤、实行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工作面支架、支柱应采取防滑、防倾倒措施,还应设置防止作业人员滑到和被坠物、窜矸砸伤的设施。
(2)加强工作面顶板支护管理。煤矿企业加强对顶板压力的观测、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支柱材料选型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有关规定,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防方式;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3)必须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煤矿企业必须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隔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85.开采急倾斜煤层对防治水害有哪些要求?
要认真贯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害方针,加强老空(窑)积水的探测和矿井用水的观测,并采取措施治理和排除水患,防止发生突水事故;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规定留设隔水煤柱;急倾斜厚煤层和特厚煤层开采要专门制定防止因抽冒、上部采空区积水甚至地表水灌入工作面的安全措施
86.有哪些情形要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按照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关于加强煤矿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采放比大于1:3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7.放顶煤开采通风和瓦斯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1)加强通风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放顶煤开采的有关规定设计采区通风系统,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对工作面通风进行技术论证,合理选择工作面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并保证风流稳定可靠。要加强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
(2)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工作面必须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强化工作面上隔角的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变化对瓦斯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加强专用排瓦斯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工作面采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工作面开采前,煤矿企业要对专用排瓦斯巷进行专项检查,出现积水、冒顶时及时处理。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的畅通。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www.alkalizemylife.com
(4)加强瓦斯检测监控。煤矿企业对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按规定设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隔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要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同时,要在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工作面上隔角、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瓦斯检查,防止瓦斯超限。
88.放顶煤开采的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应制定的措施是什么?
(1)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综采放顶工作面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他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煤层能够注水的,要采区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2)采取综合防火措施。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放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要根据煤层自燃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工作面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并构筑永久防火墙。
(3)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要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加强水文地质工作,开采前必须查明矿井地质情况和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并摸清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情况,分析周边小煤矿开采对放顶工作面的影响,根据采区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措施,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水害检查和观测,及时探放水,严防发生透水事故。
89.放顶煤工作面审批验收的规定是什么?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才能生产。采用放顶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度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经批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工作面月产量10×104t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104t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其中中央企业由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已按上述规定报批和验收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未按上述规定报批和验收的,要重新报批和验收,2008年10月底前未报批和验收的一律不准生产。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把关,防止审批和验收走过场。
90.对制定放顶煤开采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有哪些规定?
制定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08年10月底以前制定放顶煤工作面通风和防尘、防火等具体标准和要求,明确放顶煤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2008年11月1日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新标准进行审批。市(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根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自2009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制定放顶煤工作面安全管理集体标准和要求的地区和煤矿企业,一律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www.alkalizemylife.com

91.怎样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管和违规查处?
(1)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和指导。要加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把矿井瓦斯先抽采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矿井生产能力超过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核减煤炭产量,降低生产强度。要组织推广放顶煤开采的先进使用技术,总结交流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经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放顶煤开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2)严肃查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格检查是否符合放顶煤开采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批报和验收,是否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放顶煤工作面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禁止违规组织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管理,致使工作面“一通三防”不达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监测监控
9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哪些内容?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煤矿安全网络化监控、煤矿产量监控和人员定位监控三部分,并要不断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高效信息化安全管理。
9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哪“四级联网”?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信息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厅(局)信息调度中心、各市(地)信息调度中心、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各县(区)信息调度室、各煤矿调度室组成。
94.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有哪些要求?
按照安委办【2006】21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的要求是:
(1)所有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所有底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属于原国有重点煤矿范围的,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属于原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范围的应于2008年底前完成装备。
(2)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煤矿新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MA标志)。相关制造厂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安全监控系统换标工作。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MA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及时予以公告(网址:www.aqbz.org)。//www.alkalizemylife.com
(3)逐步改造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原制造单位取得新的MA标志后,应与煤矿积极协商,共同制定方案,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对煤矿在用系统进行更新改造。改造的重点:一是采用统一显示格式的系统软件;二是配置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元件或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原国有重点煤矿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其他煤矿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煤矿在用系统制造厂家未取得新的MA标志的,该系统应于2008年底前淘汰,在此之前,在用系统的制造厂家应继续为煤矿提供备件。
(4)统一规划,严格准入。地方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部门应统一规划和协调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装备工作;对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应制订装备计划,规定不同类型矿井的装备期限;对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对每套监控系统都能做到科学设计、标准化施工,严格验收,合格一套信息一套。
95.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维修工作有哪些要求?
(1)准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要认真进行系统的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2)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同时,应当根据矿井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保证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地面监控室24h有专人值班。各类小煤矿必须保证专人负责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不具备调校、检修能力的,必须与区域性煤矿啊测控仪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3)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各省(区、市)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扶持建立一批主要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各类煤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检修及申请承担安全计量器具检定等工作,同时,为各类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已建成的国有重点煤矿矿务局(公司 )检修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
96.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路运行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1)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上传工作。各煤矿对本矿监控系统和网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要按照有关要求实时上传数据,确保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
(2)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管理。实现区域联网的各产煤县(市)网络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值班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瓦斯日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制订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努力时间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网路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检测、控制和预警作用。各级网络中心必须24h不间断值班,并确保与各矿调度室、各矿主要负责人之间的通讯畅通,发现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时,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3)建立安全监控数据分析汇报制度。各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系统运行进行和个矿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7.对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监察的要求是什么?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或监察范围内的煤矿尚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提出限期装备的要求;逾期仍不装备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照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中心站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
98.对瓦斯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瓦斯监测系统的信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2)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健全的信息调度中心(室),确保24h比间断值守。省、市(地)、县三级瓦斯检测系统的信息管理纳入信息调度中心(室)的日常工作。地方煤矿的信息管理由市(地)主管部门同一规定。国有重点煤矿的信息管理由各煤矿集团公司统一规定。
(3)对瓦斯监测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具备煤矿通风管理知识和熟练掌握瓦斯监测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每班值班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对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要按特殊工种对待,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发证工作由省局组织或由省局委托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99.“省、市、县、矿”四级机构煤矿瓦斯监控的职责是什么?
(1)省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管理各市(地)、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情况,对系统运行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市(地)、集团公司管理情况进行年检考核。
(2)各煤矿集团公司对属煤矿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管理,负责所属煤矿瓦斯监测系统运行及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
(3)各市(地)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县(市、区)级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情况,负责调度各县瓦斯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并监督处理结果。作为市(地)营煤矿瓦斯监测系统管理的直接人员,负责对市(地)营煤矿瓦斯监测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下达指令,并负责各县(市、区)煤矿瓦斯监测的年检考核。
(4)各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县营煤矿、乡镇煤矿、社会办煤矿的瓦斯监测系统信息监管、信息汇总,对瓦斯超限警报等事故隐患下达指令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地)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5)各煤矿企业应根据瓦斯监测系统工作量组建专业队伍对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运行实行相接管理,同时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00.煤矿监控室汇报处理程序是什么?
(1)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撤离现场人员和处理结果上报。地方国有煤矿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国有重点煤矿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国有重点煤矿向所属集团公司报告。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上报1次,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也要及时上报备案。
(2)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3)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101.县(局)安全监控部门处理程序是什么?
(1)县局时县营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的直接管理部门,并负责对全县所有煤矿(不包括市营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异常情况的监管,县局调度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值守,通过单矿监测和全县多矿监测,查询工作面瓦斯浓度,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和设备馈断电情况。
(2)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当报警超过3min而未收到报警矿井的报告,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网络或传真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整改的指令,并将处理结果备案。6min未接到恢复,要报告值班领导并在10min内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到矿,同时报送市局调度中心(室)。
(3)发现煤矿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主要通风机停机馈断电异常等信息,值班员要立即通过电话、传真向该煤矿发出查询指令,督促查明原因,尽快恢复正常,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局调度中心(室)。
(4)县局值班员对市局调度中心下达的“监管处理决定书”,要进行跟踪汇报。
(5)每日上午9时前将前一天隐患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调度中心,重大隐患要进行跟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传市局调度中心。
102安全区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1)网络出现故障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2)通信线路出现故障立即与线路运营单位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
(3)系统出现故障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h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h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h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103.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是怎样规定的?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104.回采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
(一)低瓦斯矿井
(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侧布置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测点内容:测点按下图要求布置(图3-1)
图区3-1

(3)参数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1%CH4;
②瓦斯断电点:1.5%CH4;
③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④ 断电点:小于1% CH4;
(二)高瓦斯矿井
(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回风侧布置2个高低浓度组合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测点按图3-2的要求布置。
图3-2

(3)参数要求:
①T1、T2均为高低浓度组合瓦斯传感器;
②瓦斯报警点:T1为1%CH4,T2为1%CH4;
③瓦斯断电点:T1为1%CH4;
④断电范围:
T1为工作面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
T2为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性设备。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的进风侧增设1个高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其余同高瓦斯矿井设置一样。
(2)测点布置:测点按图3-3的要求布置。
图3-3

(3)参数要求:
①T1、T2、T3均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②瓦斯报警点:T3为1%CH4;
③瓦斯断电点:T3为1%CH4;
④断电范围:T3为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⑤复电点:T3小于0.5% CH4。
105.掘进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
(一)低瓦斯矿井
(1)监测内容:在煤及煤(岩)巷道掘进面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4要求布置。
图3-4

(3)参数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T1为1% CH4;
②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
③断电范围:T1为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④复电点:T1小于1% CH4。
(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监测内容:在掘进面回风流中增设1个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5要求布置。
图3-5

(3)参数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T2为1% CH4;
②瓦斯断电点:T2为1.5%CH4;
③断电范围:T2为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④复电点:T2小于1% CH4。
106.串联通风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
(一)回采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监测内容: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增设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6要求布置
图3-6

(3)参数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及断电点:T3为0.5% CH4;
②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③复电点:T3小于0.5% CH4。
(二)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
(1)监测内容:在进入回采工作面的风流中,增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7的要求布置
图3-7

(3)参数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及断电点:T3为0.5% CH4;
②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③复电点:T3小于0.5% CH4。
(三)掘进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监测内容:在2个掘进面之间增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8要求布置。
图3-8

(3)参数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及断电点:T3为0.5% CH4;
②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③复电点:T3小于0.5% CH4。
107.井下需要设置传感器的其他地点有哪几个?
(1)回风流中设机电硐室。低、高瓦斯矿只需要在硐室入风口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装煤点。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都必须装设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3)瓦斯涌出区域。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4)测风站。每一个采区、一翼会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分别安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5)主要通风机风硐。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分别啊安设1个风速传感器;
(6)有煤层自燃倾向矿井。应在易发生煤炭自燃的地点,如老采空区、煤柱、浮煤等处的回风流中适量按CO传感器;
(7)在瓦斯抽放泵站应按规定设置相应传感器。此外,还可酌情配置局部通风机风筒开关、风门开关、自动洒水、喷雾粉尘、火灾及烟雾等传感器。
三、机电设备
108.采煤机的发展要求是什么?
推广大功率安全可靠的采掘设备,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逐步实现电牵引,总装机功率1500kW左右,截深1m左右;国有地方煤矿采煤机达到200kW左右,截深0.8m。乡镇煤矿逐步普及采煤机,乡镇骨干煤矿使用掘进机。在电牵引采煤机普及应用的同时,还应加大开发功率、高强度、抗冲击、抗振动重型化采煤机。在采煤机控制方式上要大力推广使用遥测、遥控技术,可别是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综采工作面和构造多的工作面要尽量采用遥控。只有煤矿共同提高采掘装备水平,才能加快煤矿机电一体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发展。
109.矿井提升设备的发展要求是什么?
淘汰落后的提升设备。逐步淘汰技术比较落后的老式交流提升机,推广使用全数字控制的直流拖动或交流变频同步电机拖动的提升设备。对确因困难不能马上淘汰的老式提升机,要进行技术改造,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能够确保矿井安全,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使用。
110.矿井运输推广使用什么样的设备?
为提高矿井运输装备水平,适应高产高效,尽量采用大功率、长远距、强度高、可靠性好的刮板输送机和胶带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推广使用多点驱动、变频、降压软启动装置、PIC可编程电控装置,建立集中控制平台,实现带式输送机的远距离控制和信息传输技术。具备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卡轨车、单轨车、防爆低污染柴油机胶套轮机车、防爆蓄电池胶套轮机车。
111.矿井主排水泵自动化的特征是什么?
在有条件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建立主排水泵电脑监测监控平台,监测水泵的运行情况和参数,自动控制水泵的开停和水泵的切换,实现主排水泵自动化控制和无人值守。
112.煤矿井下禁止使用的设备有哪些?
煤矿井下静止使用的设备如下: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启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启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启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后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3.煤矿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有哪些?
煤矿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如下:
(1)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m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3)仓库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4)巷道式采煤(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5)高落式采煤(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跳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第四部分 安全管理新要求
一、管理人员准入
114.国有重点煤矿的矿级领导和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和经历是怎样要求?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
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备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比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整顿到位。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115.国有重点煤矿招工的规定是什么?
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
(1)从事井下工作的新个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116.小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是怎样要求的?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7】95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必须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117.小煤矿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配置是怎样要求的?
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18.国有重点煤矿领导干部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应占多少?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二、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119.国有重点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是怎样规定的?
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强化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劳动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120.小煤矿领导井下带班次数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安监煤调【2006】95号文件的规定,小煤矿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三、安全培训
1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时如何规定的?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2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2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25.矿(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
矿(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办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矿(厂)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126.出现什么情况,从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1)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工段(车间)和班组的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27.“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
128. “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时多少年?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3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2年。
129.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分几级,分别由哪些部门颁布?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
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130.煤矿各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由哪些级别培训机构负责进行?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和中央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对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131煤矿安全培训的“九落实”是什么?
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高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加强培训师资建设,规范培训教材,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
132.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是什么?
(1)培训范围:各类煤矿;
(2)培训对象:从事和承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及校验人员(每矿不少于6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3)培训时间:培训班实行集中学习,脱产培训,每期不得少于72学时;
(4)培训考核:按培训大纲进行考试,实行教考分离原则。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书,考试不合格人员直接参加下一期培训班考试,若考试还不合格,取消监控岗位从业资格;
(5)上岗证书:上岗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续手段。
133.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工资和费用由谁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未支付工资和必要培训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哪“六证”?
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六证”是:
(1)采矿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炭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矿长资格证
(6)矿长安全资格证
135.煤矿企业违法安全培训的哪些情形应于以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处理新制度
136.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上面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37.什么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理暂行规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事故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38.报告事故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139.不同等级的事故,应分别上报至哪些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爆炸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上报的同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140.报告事故应包括哪些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后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区的措施
(6)其他采区的措施
141.事故报告后,出现什么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4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罚款的规定是什么?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的规定是什么?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执行上述罚款外,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有哪些情形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先关责任人处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45.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哪些情形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46.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按哪些规定决定?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1)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2)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3)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4)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5)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147.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1)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2)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3)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148.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
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50.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51.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事故调查由哪些部门组织进行?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热门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53.事故调查组由哪些部门派人组成?
根据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又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激情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54.事故调查组应履行哪些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55.事故调查应在多少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5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57.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淡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当按照热门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归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部分 技术规程新标准
158.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h以上或采区72h以上;
(2)瓦斯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
(4)井下着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m(含)以上。
159.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72h
(2)井下着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
(4)因火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以上;
(8)巷道冒顶长5m(含)以上。
160.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30min以上至2h或者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3m(含)以上的;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以下的;
(8)巷道冒顶长3m以上。
161.重大未遂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未遂事故:
(1)矿井巷道或工作面风流中CO等有害气体严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主要臀大肌或分区主要通风机停风30min以上的;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50min以上的;
(4)水煤溃泄50t以上;
(5)斜井或运输斜井跑车;
(6)运输大巷机车追尾、撞车、翻车;
(7)主提升或盘区强力胶带输送机发生断带,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8)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9)3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10)炸药爆炸;
(11)小煤窑与打矿贯通;
(12)巷道贯通前通风设施构筑不到位,贯通时无区队干部现场跟班,造成通风紊乱瓦斯超限;
(13)安全监测监控设施严重失去监控功能,不能准确传输反映监测地点瓦斯浓度的;
(14)巷道贯通时未按设计要求,出现重大偏差;
(15)绞车、溜尾固定不牢,拉翻绞车、溜子机尾;
(16)非正常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
162.伤亡事故的种类和标准是什么?
按伤害程度,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国家标准:1天≤损失工作日<105天。
(2)重伤:指负伤后,须经医疗部门鉴定,由医生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国家标准:105天≤损失工作日<6000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如: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残疾的;伤势较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据有失明可能的,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的等均作为重伤处理。
(3)死亡:国家标准:损失工作日=6000天。
163.新安装的综采工作面验收标准是什么?
新安装的综采工作面验收标准,分三部分:
1) 生产部分
(1) 顶板管理
① 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②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差错(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2/3),架间间隙不超过规定(小于200mm),歪斜+5°。工作面倾角大于等于15°时,支架应设防倒防滑装置;
③支架顶梁与平板平行支设,其仰俯角小于7°
④液压支架按规定安全压力表,数量、初撑力符合规定要求。
(2)超前支护与安全。
①两巷超前支护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接顶严实,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②绞车地瞄、声光信号、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③行人跨越运输机地点要有过桥;
④单体支柱支设迎山有劲,不漏液、不卸载,初撑力不低于50kN,并有可靠的防倒防滑措施
(3)文明生产。
①两巷支架完整无缺,无断梁拆柱;
②材料设备码放整齐,无淤泥积水;
③两巷高度不小于1.8m,行人侧宽不小于0.7m;
④轨道质量:轨缝、水平、轨距等符合标准要求。
2)机电部分
(1)综采电气。
①电气设备、元件及各种缆线无失爆,工作面有供电系统图实现采煤机、运输机、皮带机传输开机时间;
②防爆设备有统一的防爆合格证、整定卡、标示牌,开关上架,有两防锁,五小件牌板化;
③两巷电缆吊挂整齐,接线合格,各类电缆选用正确;
④工作面使用支架灯,间距不大于15m,扩音电话间距小于等于12m;
⑤移变和高低压开关选型合理,保护齐全可靠;
⑥仪表校验合格,指示准确。
(2)采机
①零部件齐全完好,连接部位紧固、可靠,结合面严密;
②各部位油位适当,无严重渗漏油现象,油质合格并有化验记录;
③各类仪表齐全,指示正确;各操作手把、按钮、旋钮齐全可靠,电控系统工作正常;
④有合格的内、外喷雾装置;
⑤采煤机与运输机闭锁可靠。
(3)支架泵站
①支架零部件齐全完好,液压系统无串漏,阀组动作灵活可靠,液管排列整齐,无挤压、砸埋现象;
②泵站零部件整齐完好,运转无异响,曲轴箱、柱塞箱油质合格。润滑良好;
③液箱盖、口网、磁性过滤器齐全完好,压力表齐全,指示正确,卸载阀动作可靠,蓄能器压力合格;
④有自动配液装置,乳化液配比合格,有拆射仪;
⑤有专用油脂库,采用不燃性支护,消防器材齐全、合格,闭锁齐全,有标示牌;有专用小油桶、抽油器,有注油图标。
(4)四机
①设备零部件齐全完好,连接紧固可靠,对口严密
②减速器、盲轴润滑良好,有油标尺、通气孔,冷却水畅通,无严重的渗漏现象;紧链装置齐全完好;
③液力耦合器使用水介质或不燃性液,有易容合金塞和防爆片,硬连接必须双速开关或软启动开关;
④破碎机有安全护网;
⑤皮带机保护齐全可靠,有行人过桥,机头(尾)有爱情护网(罩),胶带不跑偏。
3)通风
(1)通风系统
①通风系统合理、完善
②高瓦斯涌出区必须设尾巷;
③高沼气矿井和低沼气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通风系统符合公司内部要求和有关规定;
④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⑤通风设施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瓦斯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域综采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②盲巷必须进行封闭
③保证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不超限、无瓦斯积聚;
④应抽尽抽
(3)安全监测。
①煤层必须逢采必注,不注不采;
②上、下平巷要设防尘管路,皮带巷防尘管路每50m设1个三通阀,其他每100m设1个三通阀
③上、下平巷距安全出口50m以内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雾化,净化效果好;
④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安设清水加压泵,喷嘴完好无堵塞;
⑤ 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质量符合规定;
⑥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⑦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或手动喷雾装置。
(5)其他。
①各种管理牌板设置齐全,内容填写正确;
②作业规程对防火、一通三防措施有明确规定。
二、煤矿作业规程
164.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的原则是什么?
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的原则是: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
165.编制煤矿作业规程必须具备哪些文件资料?
必须具备哪些文件、资料是:
(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综采工作面、基建工程等设计)文件、资料;
(2)由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址说明书及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的勘察资料;
(3)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等级和煤尘的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水害等资料;
(4)由通风部门提供的头发资料;
(5)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资料;
(6)《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7)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等。
166.对煤矿作业规程的实施应重点抓好哪些工作?
对煤矿作业规程的实施应进行过程、全方位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1)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的指导、落实、修改和补充工作;
(2)应定期复查作业规程执行情况;
(3)从开工之日起,至少每月应重新学习一次作业规程;
(4)工作面地质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5)在软岩、冲击地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和“三下”开采等技术条件下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6)施工结束后,应写出作业规程的执行总结,送交生产技术部门,连同煤矿作业规程及修改补充措施一起存档。存档的作业规程文本、电子文档不得修改,一般应保持3年以上。
167.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是什么?
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是:
(1)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或生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写,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2)生产或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原定作业规程不能适应安全生产要求,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临时接受的施工任务,或短时间即可完成的项目,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及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预见性、正对性和可行性。编写前,编写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要使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168.井下作业出现哪些情况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出现系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遇到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
(2)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
(3)在火区附近,注浆采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
(4)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预兆等;
(5)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6)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有未包括的内容;
(7)其他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施工现场。
169.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内容有哪些?
(1)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
(2)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
(3)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
(4)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
(5)其他与措施有关的内容。
三、煤矿安全规程
170.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了多少条?
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是在2001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基础上修订的,共修改了40条。
171.为什么要对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改?
因为随着我国煤矿生产技术的进步怒、生产条件的改变,2001年颁布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已不完全适应煤矿生产实际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需要,同时《煤矿安全规程》中存在较多的行政审批内容,同《行政许可法》存在部分抵触,所以要对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改。
修改过程中,征求了煤矿企业、煤矿研究单位、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30多家单位的意见。
172.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大体内容是怎样的?
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40条,从内容来看。大体分为5种情况:
(1)根据近年来的事故教训而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共计5条;
(2)贯彻《行政许可法》而修改的有关行政审批内容,此类修改的条文共计13条;
(3)因现有技术和准备还无法达到要求和技术进步而修改的共计4条;
(4)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台,以及原《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规定不详等原因而修改的共计11条;
(5)原因《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前后矛盾和文字表述、错别字而修改共计11条。
173.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了几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对原《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了两条,即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
174.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是如何修改的?
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层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媒体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尾随、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发块煤(矸)。
(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 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m/s。
(5)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①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②冲击地压煤层。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①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②采放比大于1:3的;
③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④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⑤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落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填充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⑥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75.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第一百五十八条是如何修改的?
将原《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高瓦斯矿井、煤(岩)与完善突出科技,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完善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课件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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