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作者:佚名
2009-12-02 21:05
来源:本站原创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1)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2)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3)年产6×104t以上的矿井,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
(4)年产6×104t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线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二)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正常供电情况,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2)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3)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P
A=330×16×————
104W
式中 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104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压降不超过5%);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4)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SΨ
A=330×16×————
104W
式中 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104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5)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然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1)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2)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3)年产6×104t以上的矿井,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
(4)年产6×104t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线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二)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1)正常供电情况,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2)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3)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P
A=330×16×————
104W
式中 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104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压降不超过5%);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4)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SΨ
A=330×16×————
104W
式中 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104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5)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然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