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不得参加复工复产验收
1、技改矿井在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生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2、矿井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者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不具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规定条件的;
4、截止10月31日,尚未批准开工或者已批准开工但尚未动工的;
5、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6、停工停产期间,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
二、复工复产矿井验收标准
(一)复工矿井
1、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
2、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有整合批复文件,开工手续齐全;
3、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作业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制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合格;
4、《井上下对照图》、《井巷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5、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合法有效,不存在挂靠、转包或承包现象;施工设备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6、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并落实到位;“五职”矿长配备齐全, 培训合格后,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矿井需要,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名;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配足配齐;
7、矿井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
8、矿井井筒布置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利用井筒已关闭到位;巷道布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严禁以掘代采;采掘工作面支护齐全,严禁采用木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矿井生产系统符合规定,不存在“一证多井”现象;矿井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9、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通风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无风井出煤;
10、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备齐全,灵敏可靠;
1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防突机构、队伍健全;
1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喷雾和洒水装置使用正常;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设隔爆设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3、矿井防灭火系统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落实综合放灭火措施;
14、矿井压风系统健全,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应覆盖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15、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配备至少2台以上专用探水钻;编制防治水预案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16、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7、矿井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18、矿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19、矿井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0、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国有控股比例要达到51%以上,并出具国有控股证明文件;
21、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2、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落实到位;
(二)复产矿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齐全,合法有效;技术改造试运转矿井有经省辖市或省骨干煤炭企业批准文件;
2、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五职”矿长和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并落实到位;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配足配齐;
4、《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5、矿井采掘工程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年产15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6、矿井巷道布置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采用木支护;
7、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8、矿井应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9、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无风井出煤;
10、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备齐全,灵敏可靠;
1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防突机构、队伍健全;
1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喷雾和洒水装置使用正常;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设隔爆设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3、矿井防灭火系统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落实综合放灭火措施;
14、矿井压风系统健全,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应覆盖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15、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配备至少2台以上专用探水钻;编制防治水预案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16、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7、矿井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18、矿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19、矿井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0、矿井劳动组织管理规范,不存在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现象;劳动用工符合规定,并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21、煤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22、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