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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0-01-15 00:43935 来源:本站原创

起重工操作规程

一、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立井(暗立井)、斜井(暗斜井)和斜巷(上下山巷道)内大型物体的起重搬运、吊运作业。
第2条 以上大型物体主要是指井上下大型(或较大型)的通风、排水、提升、运输、压风、采掘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长、大直径水(风)管及其他超长、超宽等重型设备或设施等。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经过起重技术及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起重工作。
第4条 熟悉有关设备安装、起重、运输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能够正确使用各种起重工具,会操作吊运机械。
第6条 身体状况适应起重作业。
三、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8条 进行起重及搬运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精神集中,严禁说笑打闹。
第9条 起重机械、工具、卡具和绳索(绳套)等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应由施工负责人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10条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进行起重作业时,不能站在重物下面(下方)、起重臂下或重物运动前方等不安全的地方,只能在重物侧面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
第11条 在输电线路附近起重作业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起重机械、装备、物体的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如下表所示。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适当放大。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输电线路电压(千伏) 1以下 1~20 35~110 154 220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距离(米) 1.5 2 4 5 6
第12条 起重作业场地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其他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作业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风务在4级以上时,不得吊运兜风大件。
第13条 凡是在井口及井筒中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佩带合格的保险带,保险带的另一端必须拴在牢靠的地点。
第14条 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2、提升容器的提升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3、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15条 在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起重运输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全体参加人员讲清工作内容、采取的步骤、统一号令,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各主要部件的起重运输和安装要求,并明确人员分工和责任。
第17条 对大件设备应合理拆分为若干部件,分别做好标记,编号装运。根据物体重量、体积、形状和吊运行程,合理选择吊运方式和起重机、吊具及运输工具。
第18条 认真检查所需的起、吊、运机具、车辆、设备、绳索、吊具和安全带等的质量、强度、并核算安全系数。
第19条 了解作业环境,吊运路线等相关外围环境情况,清理工作现场的杂物。
第20条 由作业负责人向全体参加作业人员贯彻作业内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五、地面起重作业
第21条 擦净被吊运物件捆绑处的油污,棱角和加工装配面处应加衬垫,用经过检查的绳索或吊具将吊动物体与起重机械连接牢固。
第22条 将起吊绳逐渐张紧,使物体微离地面,进行试吊。检查物体应平衡,捆绑应无松动,吊运工具、机械应正常无异响。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吊运,将物体放回地面后进行处理。
第23条 被吊物体的活动部件必须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别进行吊运。
第24条 试吊1~2次,确认可靠后再正式起吊,将物体吊至指定位置(或车辆内)卸下。
第25条 卸下吊运物体时要垫好衬物,放置平稳,不得将物件压住管线或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绳索吊具。
第26条 如需用平车运送物件时,应将物体平稳吊至车辆中心位置,垫好衬物,平稳放下,并用木楔(或软质衬垫)将物件垫稳后回定在平车上。
第27条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齐起齐落,必要时应有专人在旁监视,防止伤人或损伤设备。
第28条 用滚杠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杠的方位;用滚杠在坡道上搬运时,应使用拉绳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第29条 使用手拉葫芦(千不拉)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时,须指定专人绑腿和看腿。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起吊重物需悬空停留时,要将手拉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30条 使用千斤顶起重时,应将底座垫平的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枕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的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项,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三分之二。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使负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第31条 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小绞车应安装稳固,同时应注新发展使小绞车提升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别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应按点动开车,使钢丝绳张紧后检查钢丝绳受力方向正确,各部件无异常方可开车起重或搬运。不允许在运转中一手推制动手把。一手调整钢丝绳,如需调整应使钢丝绳松弛后再调整。
第32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起重机在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把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吊运作业时,将重物提起、下放、转动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员时,司机均匀鸣铃(或近嗽叭)示警,注意观察,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33条 一般不应使用两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起吊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4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时,应在车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且不得在离地面0.5米以下回转。起吊重物后,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起吊超过500千克重量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汽车起重机长距离行驶时,起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不准吊重物行驶。
六、立井起重作业
第35条 吊运前由现场指挥人员亲自与井上、下信号工、提升机司机、小绞车(稳、车)司机联系,通报吊运物件名称、规格及重量,确定使用哪钩、运行方式、运行速度、联系信号。应注意提升机和小绞车的信号在声响上应有明显区别。
第36条 井口周围应无杂物,所需用具、零件等应放置妥当,防止在吊运作业时异物坠入井筒。
第37条 根据吊件重量在另一罐内加合适的配重;根据吊件尺寸和吊运需要如解除过卷、松绳等保护时,应由专人与司机联系,由绞车维修工进行操作。
第38条 根据吊件形状需要用钢丝绳捆绑固定时,应先将吊件表面油污擦干净;在物体棱角和加工装配面处用木板、橡胶等软质材料垫好,以免损伤物件、钢丝绳和吊件,并防止打滑;对管子、钢轨等长材料,应首先将一次吊运量捆绑牢固;对有起吊环的设备要认真检查起吊环的安全状况;大件设备要认真校核外形尺寸,并采了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吊运时损伤设备和罐道。
第39条 交罐底检查孔盖(小门)打开放好,把临时起重小梁固定罐底检查孔处,应使其稳定可靠,运行中不得左、右窜动;用木板等软质材料将孔边缘梭角处保护好,防止吊运中磨损起吊钢丝绳。
第40条 根据吊件重要及外形选定小绞车、稳车或手动葫芦等做尾部留绳牵引用;将设备按规定安装,稳固安确保使用时安全可靠。
第41条 用钢丝绳、卡具或钢丝绳套将被吊物体与罐底小梁可靠连接;吊运长材料,主吊绳与罐智能连接时应尽量远离罐道;吊运设备时应尽量靠近罐道。使设备在吊运时靠近罐道滑行。用钢丝绳做尾绳,将吊件底部(或后部)与小绞车,稳车或手拉葫芦相连接。
第42条 经检查连接无误后,由吊运负责人通知进口信号工发开车信号。提升机缓慢上提到吊运主绳逐渐拉直时停车检查,钢丝绳及吊具应无打结、拧劲现象。如有问题应将绳放松后调整。
第43条 提升机继续上提至吊件前端被提起悬空,并逐渐将吊件拉入井筒,此时应指挥留尾绳的小绞车(稳车等)缓缓松绳,不得产生猛松、猛收的冲击力,小绞车松绳的速度要平稳缓慢,与提升机上提速度相适应。小绞车绳应拉紧,不得有松弛,但注意不能绷得太紧。
第44条 吊件完全进入井筒后要缓慢放松尾绳,并检查吊件重心稳定,不歪斜、不打转。如有问题应用小绞车拉紧尾绳,提升机下放运行,用小绞车将吊件拉出井筒,在井口放稳后再行调整,绝不能在井筒中调整或用人体平衡重心。
第45条 吊件调整无误后,将尾绳与小绞车分离,然后将稳绳拉紧,稳固在罐笼的适当位置,以保持吊运过程中吊件平衡。绝不允许人拉稳绳或拴在人身上。
第46条 跟罐工应站在罐内合适位置监视吊运情况,不得站在罐顶或吊件上,不得将身体各部伸出罐外。
第47条 接近井底(井口)预定停车位置之前,跟工应发出信号提醒信号工注意。到达预定位置,等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罐停稳后,跟罐工方可松开稳绳,并将尾绳与小绞车(稳车)连接。由吊运负责人指挥小绞车缓缓将吊件拉出井筒,并通过信号工指挥提升机缓缓下放运行。待吊件在井底或井口妥当位置稳后解开主吊绳。
第48条 吊运结束后,将罐笼底孔盖(盖)关好、插牢;将原解除的过卷、松绳等项保护逐一恢复,并应灵活可靠;将另一罐内配重取出;空载运行一个循环。必要时应检查罐笼、罐耳、罐道、防坠器等,检查无误后方可恢复正常提升。
七、斜井、斜巷(上下山)起重作业
第49条 斜井(暗斜井)、斜巷、上下册(以下简称井巷)起重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员应与信号工、绞车司机联系,通报运送物件名称、规格及重量,确定运行方式、运行速度、联系信号。
第50条 检查试验信号系统应正常,绞车信号工应通知各水平信号工,在运送物件期间各水平车场内不得有关人员。在运送大型物件结束时,通知各水平信号工,恢复正常工作。
第51条 当双钩提升时,应根据运送物件重要在另一钩内加挂合适的配重矿车,根据物件尺寸和运输需要,如解除过卷、松绳等保护时,由绞车维修工操作,完成任务后恢复保护。
第52条 当在双钩提升的井巷内运送大型物件时,另一钩除用作配重的物件外,不得进行其他提升运输作业。
第53条 运输的物件的重量(包括配重)不应超过绞车和钢丝绳、连接环、保险绳的承载能力。在运送物件前,应对钢丝绳、连接环、保险绳、矿车或车盘、叉车的完好程度、承载能力进行认真检查,使之符合承载起重件的强度要求。
第54条 检查井巷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安全可靠,严禁拆除井巷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当由于运送大型物件的需要不得不临时拆除时,应有补救安全措施的作业计划,经矿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实施,由矿安全部门派人到场监视,完成起重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安全设施到正常状态,并进行试验,保证防护设施可靠动作。
第55条 充分考虑到巷道的通过断面,检查井巷断面内有无妨碍运送物件通过的障碍物,并进行整理或清理,禁止物件擦巷道壁或拖地行进。注意检查上下车场拐弯处与巷道内侧的通过尺寸,必要时应在物件可能碰壁的一侧加绑钢板、钢管或圆木等,防止碰坏物件。
第56条 在井巷中运输时,必须挂保险绳。
第57条 对超长件应进行分解运送,特殊情况不能分解运送,需要用多个车盘串车运送的,应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第58条 物件的吊装按本规程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件应与车盘封装牢固,不得有任何松动,并能经得起运输过程中的颠簸和震动,封装绳索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擦巷道两帮和顶底板。
第59条 对大型或超长、超宽物件,应有2人分别在运送物件的上方不小于3米处的轨道两侧跟车监视,分别察看物件与巷道的间隙和处理运输过程中的问题。严禁跟车人员在物件下方监视。跟车人员不得乘坐在物件上或车盘上、矿车箱内和矿车连接处。
第60条 绞车下放或提升重物时,当有人跟车行进时的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跟车人员的步行速度,并保证跟车人员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发出停车信号。
第61条 物件在经过井巷上下变坡点时应放慢速度,严禁猛松、猛拉,下放经过变坡点时,绞车钢丝绳不得有余绳。
第62条 当在井巷中运送物件出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应首先停车施闸,锁住绞车滚筒,再下人到井巷内进行处理,禁止在行进中处理。处理运输车辆掉道时,要防止钢丝绳弹跳伤人。
第63条 在绞车运行中任何一个人要求停车,绞车司机都必须立即停车,当故障排除后应重新发出开车信号,方可开车。
第64条 在绞车运行中绞车司机发现钢丝绳异常跳动、绞车声音异常、电流指针异常跳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施闸,进行检查,待查明原因后,方可根据信号重新开车。
八、收尾工作
第65条 当设备(设施)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拆除封车用绳索等物件,拆除时要注意防止捆绑物有余劲伤人,物件卸车按本规程的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6条 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第67条 认真清扫工作现场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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