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第七章)
第七章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门检查其“产品检验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签证入井。
煤矿企业必须设设备防爆检查员,大修后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其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杜绝一切电气设备失爆。
第一百二十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的电气设备要实行挂牌管理,并定期对设备整定,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井下机电设备峒室要专人管理,专用工具和防火设施齐全,并有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下供电应做到“两全”、“三无”、“三坚持”“四有”。
两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档板、有接地装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的管理和使用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