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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0-05-23 22:00 来源:本站原创

综采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编号:SC/34 Z 31 发放号:01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未经专门培训,未持资格证人员不得操作电器设备。

第2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和站在绝缘台上。

第3条 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靴。

第4条 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把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应有很好的绝缘防爆符合规定。

第5条 供电系统所有继点保护装置均应保持整定标准,灵敏可靠,不准甩掉。当任何一种保护失灵时应立即停电处理,处理不好,不准送电。

第6条 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地点均应有相应的防水、防潮、防尘等有效保护措施

二、停送电

第7条 停送高压电必须坚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8条 停送电前应保证所需操作的开关是否与停送电指令相符。只有在停止断路器之后才能操作停下隔离开关;相反,送电时只在隔离开关合闸后,才能操作断路器合闸,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第9条 为最大限度延长总开关断路器使用寿命,操作断路器必须无负荷状态下进行。

第10条 停电后应用与电源等级相适应的检电笔检验,检验无误后再进行导体对地完成放电(在沼气可能积聚之处,必须进行检查,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放电)。装有接地装置的设备,停电后必须将相应的开关手柄打倒“接地”位置。

第11条 停电后必须执行挂牌、加锁或专人看守制度,非执行该项工作人员,不得摘牌送电。

第12条 送电前必须检查撤除导体放电接地装置,无误后方可送电。

三、移动变电站的迁移

第13条 变电站迁移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迁移。

第14条 检查变电站前后端牵引锚固装置、牵引装置,必须安装牢固,性能安全可靠。

第15条 检查变电站串车间联接装置,要安全可靠;移动范围内铁路、枕木、夹板和巷道支护等,必须安装牢固,完整无损,无前移障碍,并拆除接地系统。

第16条 检查电缆、管路、保持吊挂整齐,随车前移不受自重以外的张力,无挤伤危险。

第17条 迁移时要有专人指挥,前后牵引装置派专人操作,中间分段派专人监视,号令统一,动作协调,无论哪一部分发现问题,应迅速停移,检查处理无误才能继续前移。

第18条 当巷道坡度较大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在设备列车迁移过程中,随走随挂3~5根地锚,每行进至最短地锚长度的3/4处时,停止迁移设备列车,重新拴挂地锚,再进行设备列车的迁移。

第19条 迁移到位,停止牵引,前后两端牵引装置均应张紧,并停止和闭锁。

第20条 在新位置上进行设备、电缆、管路调整吊挂,接地装置安装敷设。

第21条 全面检查系统车辆连接、两端锚固、设备安装、管线吊接地装置等,达到一切正常,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第22条 拆接移动电缆时,插销、接线盒均应妥善保护,电缆盘成“8”字形保持足够的弯曲半径。拆接后第一次试运行,应注意工作面设备旋转方向。

四、电气设备性能检测

第23条 按下列规定定期检测设备性能:

(1)检漏器接地跳闸试验,交接班进行;

(2)防爆性能检查,每月一次;

(3)主电器绝缘性能检测,每月一次;

(4)移动式橡胶电缆绝缘性能检测,每月一次;

(5)固定式电缆绝缘性能检测,每季一次;

(6)接地网电阻值测定,每季一次;

(7)高压电缆泄漏及耐压测定,每年一次;

(8)新安装设备绝缘及接地电阻测定,安装投产运行前进行。

第24条 除(1)项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试验外,其余各项必须停电进行,不准带电作业。

第25条 必须使用与电压等级相适应的摇表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凡带有电子保护装置的部位采取有效的措施甩掉隔离电子元件,否则不准用摇表测试。

第26条 井下使用普通安全型仪表,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7条 对不同型号的设备故障检查,性能测试,必须按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准任意改变。

第28条 性能检查结果应做准确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投入运行。

五、继电保护检查整定

第29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继电保护整定值,更改整定值的批准权属矿总工程师

第30条 检查整定必须在切断电源条件下运行,不准带电作业。

第31条 供电过负荷保护整定调整应在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正常情况下每季进行一次检查校验。

第32条 按设备规定的规格型号使用短路保险器,严禁用普通保险器和其它导体代用。

六、电器设备检修维护

第33条 设备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明火试验。

第34条 妥善检查保护设备防爆性能及其它工作性能,设备的各种仪表、操作手柄、按钮、必须指示正常,灵活可靠。

第35条 按井下供电“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规定内容进行检修维护设备。

第36条 设备发生漏电、过载及其它故障跳闸,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复位送电运行。原因不明,故障未排除的情况下不准任意反复复位供电运行。

第37条 对各种不同机型设备应严格按设备出厂技术说明进行检修试验,严禁拆卸,不准在井下拆检元件。

第38条 电器接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使用插销联接、拆卸、安装时,必须停电闭锁,闭锁的开关必须停电闭锁,插座必须封堵,插销必须妥善保护,插销未压紧前严禁送电试车。

第39条 电缆敷设吊挂整齐,点距不超过3米,吊挂要顺直,高度应保持大于0.5m,严禁用铁丝直接吊挂。

第40条 电缆不应敷设在风水管路下方,严禁在电缆上悬挂其它物件。如和风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悬挂,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方并保持0.3米的间距。高、低压电缆同侧敷设,其间距大于0.1米。

第41条 电缆中间接线盒和插销式接线盒应保持水平吊挂,在有

淋水处应有防水措施。

七、集中控制台操作

一)、一般规定

第42条 未经专门培训,未持资格证人员不准操作控制台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43条 凡工作面及移动变电站设备所设置的各种电气保护装置、闭锁装置、联锁装置必须保持整定准确,灵敏可靠,不准甩掉,对违背此项规定的任何指令有权拒绝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有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的指令不在此限。

第44条 正常生产中严禁在开关上直接操作设备。排除故障或检修时需在开关上操作试验应按检修措施规定,必须得到检修负责人亲口批令,并向全面发出警告后方可操作。

二)、正常起动运行操作

第45条 得到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开机呼叫后先通知皮带开机。

第46条 观察闭锁显示窗,及时通知工作面打开闭锁,观察各种故障显示,确保一切正常。

第47条 按破碎机、转载机、工作面运输机的顺序启动三机。

第48条 运输中注意观察开关运行状态显示和停机闭锁显示,一旦发生停机应立即作出判断,并及时同工作面联系。

第49条 正常情况下,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第50条 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工作面负责人或负责司机传呼指令时,可以进行破碎机、转载机、工作面运输机的单机起动,但必须听清传呼指令,操作时准确无误。

三)、倒车操作

第51条 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工作面负责人或负责司机传呼指令时,可以进行转载机、工作面运输机倒车操作,但机头机尾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52条 对双电动机拖动的设备必须同时操作两台电机开关换向,正常运转应同时恢复两台开关到正车运行状态。

第53条 严禁长时间倒车运转,一般规定一次倒车运转距离不应超过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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