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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为什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

作者:佚名 2010-05-29 19:31 来源:不详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制定了从业人员提出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主要是因为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年复一日的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因此,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使生产经营单位主管人员能经常倾听从业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不到位、隐患不及时处理等等,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特别是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接受批评意见,不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下,赋予从业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

规定从业人员的这一权利,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如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关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其保密。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者继续作业会有重大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强迫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国家“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关。因此,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效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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