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 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 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消、退管理制度。
第5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第7条 严禁放糊炮或明炮。
第8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的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第9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携带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炮药箱内,炸药箱和雷管箱相隔5米以上。
炮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干燥的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炮药箱要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8.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10条 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长度符合规定,并无断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1条 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2条 引药的装配: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
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人。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雷管插人孔眼,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4)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放炮操作
第13条 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装药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2.放炮员或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附近洒水灭尘。
3.由班组长负责、放炮员监督,对爆破地点附近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完好、齐全。
4.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第14条 装药;
l,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要求正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不允许进行反向起爆。
4.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5.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6.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5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6条 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粘土炮泥时,先将粘土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17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18条 放炮母线的敷设:
1.放炮母线必须使用导电性能好的绝缘双线,禁止用钢轨、金属管、电缆等导体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
2.放炮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3.放炮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9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
员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20条 在连线放炮前,必须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放炮。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1条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还要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22条 放炮:
1.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退出,并沿途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3.放炮员进入拉炮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放炮信号。
4.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放炮器相接,并将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放炮信号,再过1O~15秒,放炮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放炮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23条 放炮后验炮:
1.爆破地点排除炮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即进入爆破地点,由外向里顺序检查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动电气设备。
3.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并找除悬矸危岩。
4.通电后若没有起爆,放炮员须取下放炮手把,将母线摘下并扭结短路。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如为短路、断线、连接不良等原因,应立即处理;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瞎炮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
5.检查处理瞎炮或重新联炮前,必须在观察顶、帮、处理悬矸危岩后方可操作。
第24条 处理瞎炮:
1.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装药放炮,眼深要超过瞎炮孔深度;打眼时应在瞎炮眼外端口插人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2.严禁用镐刨或从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药,或用压风吹瞎炮眼。
3.在瞎炮处理完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4.处理瞎炮之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电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5条 放炮结束后,放炮员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26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第27条 放完炮后,应将放炮母线、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28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29条 升井后,要将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