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公司地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公司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地面安全包括地面供电场所、洗煤厂、选煤厂、储煤场、民爆品、危化品、建材、建筑、非煤矿山(含煤矸山)、机械制造维修(含机修车间)、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含医院、超市、公园、俱乐部及“三堂、一舍”等)以及特种设备、公路、铁路及桥梁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三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1、杜绝重伤以上重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2、地面单位千上负伤率控制在0.5以下;
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4、隐患排查治理按规定完成;
5、安全经费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6、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安全完好;
7、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8、其他安全、工业卫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各单位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1、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分解到分管领导和各业务职能部门。
2、公司与各矿(公司)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与机关处室签定业务责任书。各矿(公司)也要与基层车间(部门)、业务保安科室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基层车间与各班组签定安全责任书,员工人人写安全保证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
3、各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外的各种经营承包项目,必须经公司安监和相关业务部门对其安全内容进行审核认可,并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后,承包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4、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统一,分口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量化分解,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5、实行今对安全目标责任制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对没有实施安全目标的班子,按规定扣发年薪、沉淀安全风险低押金。
6、凡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不得评优升级,不得评选先进和文明单位,其领导不得评选先进个人。
7、各级安监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工会等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指标,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目标的实现。
8、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主要鱼肉或经营集团成员,凡全部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
9、各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要与争创活动相结,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将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实绩作为创先争优的主要依据。
10、公司每季度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年终集团公司组成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委员会,对本年度各单位完成安全目标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委员会主任:李守礼 徐 成 林 平
委员会副主任:周 刚 许忠道 马存柱 范 辉
韩焕胜 陈廷理 赵智宝 陈金山
叶志红
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 辉
委员会成员:田 福 熊建华 陈晓敏 谭志卿
杨支道 张 彪 何 超 周文斌
刘美琴 孙贵林 安宝红 韩红伟
王日文 纪保华 张宏东 段贵红
曹瑜娟 李建平 郭有义 王瑞权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分局
办公室主任:田 福
办公室成员单位:公司秘书处、党委工作部、经理办、组织处、宣传部、安监分局、生产部、机电部、通风部、技术部、综治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团委、经营管理部、运销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安委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年度和阶段性的安全管理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安全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要责任到人。
3、讨论确定中长期安全思想教育规划及工作安排,引深“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理念的拓展渗透,定期听取部门和基层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汇报,指导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对各级干部进行安全职责的考核,对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进行调研和理论研讨,总结安全教育的规律和成果,推广安全教育好的经验和做法。
4、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把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来抓,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建立与国际接轨、规范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冶金行业,民爆行业,电力行业等有关规定,督促集团公司所属地面企业进行安全评价,领取相关资质证书。督促对重大危源的具体情况,监测、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从组织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上、制度上确保事故的有效预防,做好日常的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7、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技措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8、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安全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中及特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9、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和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行为,要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级人员。
10、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情况,随时报告重在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
11、通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推广应用,引导基层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装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安全素质。
第八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1、在委员会的安排部署下,负责日常的协调,组织,管理。
2、组织编制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将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分类、定级、汇总、上报委会。
4、督促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基本条件的评价,报委员会核准。
5、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定并报委员会审定。
6、组织各部门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
7、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安委会的安全生产要求,提出重要措施和建议。
8、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9、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10、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11、承办公司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公司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2、承办公司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的基本义务
1、各单位按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成立党政工团各方面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明确职责,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各单位领导组定期向委员会书面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 责任划分
1、各矿、公司、集运站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口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
2、各矿、公司、集运站下属实业公司、生产厂(车间)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各单位负责安全监管开作。
3、地质灾害、防汛工作本单位是安全管理主体,公司调度室负责地质灾害和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对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布置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落实,逐级负责,实现安全目标,完成安全生立控制指标。
6、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
7、组织制定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8、每季度召开一次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9、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日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10、按照上级要求及安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11、组织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12、保障安全投入,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安全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 各生产矿(公司)、集运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对各行业的要求,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件,依法生产。
2、制定并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安全副职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罚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各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负责技术和安全的负责人;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监人员,安监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专业技术素质;同时要根据行业特点配备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按照特种工种岗位职数配齐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5、各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各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各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由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公司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必须经公司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7、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计划,保证考核指标的完成。
8、保证安全投入,各单位要依法提取安全资金,合理使用。
9、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和上级部门审查,并组织贯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保证每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及抢救、自救措施。
10、抓好安全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好安全培训班,完成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特种工程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11、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坚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12、由总工程师负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和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分析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
13、每月由分管安全副职组织本单位开展全面履盖的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4、各单位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危险场所从业人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
15、加强个体防护,按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16、认真贯彻落实《同煤集团地面生产厂(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办法》,制定规划,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扎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7、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进入所在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与生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服从安全管理。
1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及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公司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监分局负责公司地面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适时组织修订。
2、负责组织公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3、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评比考核工作。
4、负责督促、协调、组织业务职能部门,按专业、分系统对分管业务内各单位地面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公司个单位特种设备、地面生产厂(车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6、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7、参与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修理、资质审查和安全科技的推广应用。
8、参与各单位地面安全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
9、参与组织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地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公司负有地面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负责责任划分范围的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起草制定有关制度、考核办法、下发执行,并适时修订。
4、明确地面监管专(兼)职科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5、督促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生产、经营资质,特种设备及地面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合法使用证和上岗资格证。
6、组织本行业和监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并按要求上级相关领导和部门。
7、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存在安全问题。
8、建立健全监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监管实施。
9、参与监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10、参与监管范围内的抢险求灾,指导、协调各生产单位的救援抢险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现场执行情况。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技术措施的制定是否严密、科学、完善,与实际是否相符。
4、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和指令的贯彻落实情况。
5、安技措工程项目、安全重点工程项目和特种设备安装、大修等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展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情况。
7、安全装备、安全仪器仪表使用、检测检验、维修和报废情况。
8、采购、供应、使用的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及特种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是否是取得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单位制造、安装,且经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
9、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
10、各级培训机构落实师资、内容、课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12、对雨季前的防洪检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立,队伍物资、装备到位,应急预案制定,气象预报,汛情监测,河道疏通,防洪工程构筑,汛期防洪宣传等。
13、对储煤场、矸石山、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特种设备和公路、铁路、桥梁以及公共聚集场所(含医院、学校、超市、俱乐部、“三堂、一舍”等)等的防火、防汛等工作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4、对供水、供热、供电、煤气等要害部门和油库、火药库等要害部位的发全监督检查。
15、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审查和演习情况。
16、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伤亡事故情况。
17、合法生产、经营、使用资质及相应人员合法上岗资格。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1、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2、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牵头组织,每季度抽调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安全调研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和隐患排查治理督查。
3、各单位安全副职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安全动态大检查活动,覆盖率达到100%,安监部门建档,实时监控,跟踪落实。
4、各生产单位总工程师负责每月组织一欠隐患排查活动,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分类定级,提出监控和处理措施,并上报上级公司。
5、安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各业务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业务安全专项大检查。
6、根据上级指示安排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单位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7、地面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责任划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安监分局、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复查。
8、对于安全管理较差的单位,由有关对口职能部门派驻工作组,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帮助制定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1、各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充足,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安全监督检查事先应做充分准备,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业务和知识、确保检查效果。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要现场如实真实填写处理意见书,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停产整顿,对不能立即现场解决的问题,要逐一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五落实”处理。
4、检查的问题及时汇总并通报检单位,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组织检查的单位要及时安排人员才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5、安监分局对各类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备案,实施监控,跟踪落实处理情况。
6、被停产整顿单位工作区域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必须由原检查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签字认可,方可恢复生产。
7、有关安全检查的处理意见书、问题“五落实”表、检查报告书、复产验收单等必须立卷归档。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必须建立和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其排查治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所有作一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事故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的事故隐患排查;生产车间每周要在本车间作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性事故隐患排查;各专业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各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盯岗检查,要做到全方位、不留死角;全天候不得空岗;全过程检查到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群防群治”的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安全监察员、青年安全监察员、以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驻矿(公司)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履行驻矿(公司)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协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指导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事故隐患信息,排查、筛选事故隐患,对其进行分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公司每季度由安监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制度,警示牌要悬挂在事故隐患警戒处能够引起注意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档、建账,对其整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并做到“五不推”。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
第三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事故隐患治理全面负责,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类别及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理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交下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过程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合,须由事故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并通报安监分局办理事故隐患销号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暂时无法处理事故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并向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生产单位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监分局和口业务部门备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一般事故隐患报单位安监站备案。事故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到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每月要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即:班组上报车间(厂)、车间(厂)上报矿(公司、站),矿(公司、站)上报公司安监分局和有关领导。对于重要情况应当随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各专业部门每月要把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公司安监分局和集团公司对口专业部门。
第四十五条 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公司成立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单位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级领导组要对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十六条 各矿(公司、站)安监部门对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对事故隐患实行专业挂牌督察制度,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安监分局每季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协调、督促和指导,严格查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排查治理或拖延排查治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按照“群防群治”的原则,鼓励所有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具体、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进行安全问责;导致事故的,要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进行安全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进行安全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进行安全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过程中,验收单位或验收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隐患未消除或未彻底消除而通过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进行安全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安全生产举报
第五十五条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两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生产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2、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过程中进行违章作业的行为。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
4、不为从业人员按时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行为。
5、违反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报告程序,对各类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6、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装置、设施或数量短缺,不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的。
7、安全技术工程项目不按计划施工,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8、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的。
9、违反危险化学品有关规定和标准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使用的行为。
10、违反有关火工品管理要求,在发放、领用、使用、清退等环节违反规定的行为。
11、供水、供电、供煤气及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安全隐患的。
12、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指不落实人员、师资、教材搞假培训或指使其他人员冒名顶替参加培训的行为)。
13、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举报内容的落实
1、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要认真仔细地调查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落实举报内容。
3、调查人员对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详细载明调查经过,事实情况以及处理结论等内容。
4、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涉及安全生产必须落实整改措施的,需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经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5、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五十七条 举报电话与地址
为了方便群众反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公司在安监分局、调度室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分别为7051213(可接传真)、7051202(可接传真)。同时受理信件举报,地址:地煤公司安监局分局、调度室。
第五十八条 其它规定
1、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举报受理单位必须保证24小时受理,不得隐瞒不报,借故拖延上报。
3、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甚至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
4、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对举报内容及调查结论归档整理。
5、被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阻挠、拖延。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推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处理。
第八章 安全奖罚
第五十九条 安全奖罚要依据公司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考核的结果,按照责、权、利相统一、重奖重罚的原则执行。
第六十条 安全奖罚范围
1、产矿、公司和集运站
2、务保安部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全奖罚办法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安监等有关部门每年修订一次,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自行制定奖罚办法,报安监分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建立安全奖罚金专用帐户,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安全奖罚台帐,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奖罚资金的落实
1、各生产矿(公司)按季度预缴安全奖罚抵押金。
2、罚款从被处罚单位(个人)季度安全奖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 安全奖罚考核
1、安全奖罚分为季度安全奖罚、年终安全奖罚和单项安全奖罚。
2、季度安全奖罚由安监分局考核,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上总经理办公会通过,财务处、人力资源部、安监分局按文件执行。
3、地面生产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地面安全隐患治理等单项奖罚由安监分局牵头根据安全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单项考核,按照考核结果执行奖罚。
4、有抢险救灾、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由各单位申报材料报安监分局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上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执行。
5、发生地面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除对事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事故调查认定的责任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
6、重伤事故公司安监分局、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
7、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安监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现场实施处罚。
8、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9、业务职能部门除按各自业务范围进行安全考核外,对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安监分局、纪委监察处、工会负责对安全奖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督察结果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各矿(公司)下属的生产经营部门、作业场所、生活服务场所等都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每年一月份完成,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初审、会审后,提请上级部门审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预案应包括以一几类:反恐应急救援预案、地面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构)筑物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煤气泄露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地震及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防洪应急救援、公众聚集场所应急救援等。
第六十九条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内容包括:
1、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地点;
3、通知程序和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评价危险程度及方法;
6、保护措施及程序;
7、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0、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及更新。
第七十条 安监分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一月底以前审查完毕。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保障预案所需的设备、设施、材料、资金及人员,组织将应急救援预案贯彻到每个部门上,每个班组和每个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各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救护、消防、医疗、公安、武装等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好24小时值班制度,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救援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训练,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条 通讯部门要随时保证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通讯系统畅通。
第七十四条 安监分局及各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执行及演练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现场“三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调度室是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汇报,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并通知所有参加抢险救灾的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下达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实施应急救援。
第十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死亡事故由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成立调查组配合调查;重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涉及安全责任)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成立调查组配合调查;3人以上(含3人)轻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非伤亡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3人以下轻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单位进行调查。
第七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分局牵头,纪委监察处、工会、对口业务部门和综治办参加。轻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
第七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1、 纪委监察处:
(1)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
(3)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4)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安监分局:
(1)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指导、协助事故单位填报《事故汇报卡》;
(2)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口业务部门:
(1)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2)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八十条 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调查清楚后,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根据集团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1、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2、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4、安全监管责任:
(1)业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八十一条 有关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2、事故调查组向安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3、经安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同意,安监分局会同纪委监察处将事故处理建议,报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定;
4、纪委监察处依照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对(矿、处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和(一般人员)处理建议;
5、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结果反馈纪委监察处和安监分局;
6、安监分局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可制定适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以上级及国家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公司。
二OO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