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监测工
一、主要危险源
1.登高作业时保护措施不到位。
2.施工地点支护不完好。
3.作业地点有害气体超限。
4.工具使用不当。
5.带电检修搬迁监测设备。
6. 未定期标校传感器。
二、适用范围
第2条 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等工作。
2.负责监测设备建账及填写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查校正记录等。
3. 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绘制、修改。
三、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2.掌握各类传感器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3.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方式及软件使用。
4.熟悉光学瓦斯检定器及便携式CO报警仪、CH4报警仪、O2报警仪的使用方法。
四、安全规定
第5条 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手指口述”。
第6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及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7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8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处于异常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9条 每天必须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五、操作准备
第10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备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1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监控系统设备安装申请单》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备足安装所需材料,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
3.瓦斯、一氧化碳校准气样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甲烷、一氧化碳与空气混合气体。
4.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各功能指标,运行正常后方准入井使用。
六、正常操作
(一)地面检修操作
第12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标准规定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及锈蚀现象。
3.清除设备腔内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13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做好记录,入库备用。
(二)井下操作
第14条 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监控系统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安装。
第15条 登高作业: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入监护,安全带必须挂在牢固、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夹角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底挖坑或拴牢,并有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接扔,梯子下方不准站人。
第16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第17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
第18条 在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与管辖单位联系,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滑到伤人。
第19条 在轨道斜巷中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确认不提车或放车时,方可进入轨道斜巷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作业。
第20条 敷设缆线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
第21条 敷设电缆要有适当的弧度,在外力压挂时能自由坠落。
第22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它导体接触。且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璧内3~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螺栓或平垫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管理要求。
第23条 安装干线扩展器时,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停电的开关必须设专人看管,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
第24条 安装断电控制装置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配合使用单位按标准进行。
第25条 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取自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26条 传感器或井下布设的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AQ1029-2007》标准。安装完毕,再详细检查新接部分,确认合格后方可送电。系统运行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试验其可靠性,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符合规定,并与地面中心站联系设置一致。
第27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28条 校正传感器时先用空气气样校零,再通入校准气体校正精度,控制好流量计,保证送气平稳。
第29条 所有监测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30条 排除干线扩展器故障方法: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检测设备各个测试点电压情况。
3.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点,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4.操作时应1人工作,1人监护。
第31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32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33条 传感器或其它监测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处理。
七、收尾工作
第34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管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35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36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