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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井口检身工

作者:佚名 2010-07-03 14:32 来源:不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操作规程适用于井口检身工。

第2条 井口检身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符合要求。

第8条 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使用明火装置。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10条 要求对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

第11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第12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改正,并进行汇报。

第13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m范围内吸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制止。

第14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它规定)。

第15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矿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6条 外单位入井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7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18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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