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异地安全监督 强化煤矿安全管理
10月16日6时左右,发生在河南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采面的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再次用事实说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重要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及煤矿干部职工用科学的态度和对职工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去深层次地研究煤矿矿难发生的原因,寻找避免矿难再次发生的有效方法。我认为,煤矿发生矿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干部职工由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重生产、轻安全所致,另一方面是煤矿的安全监察机制和相关安全生产监察制度与现实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造成的。要想破解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一难题,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对安全生产监察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异地监督,用在班组设立安全副工长或安全员的方法,对每个班组都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形成以具有“不安全不生产”强制执行力为标志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重生产、轻安全”意识很难在生产单位消除
由于煤炭生产具有比较大的经济效益,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生产规模比较小的乡镇煤矿整合力度,相当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被关停并转,更使得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日中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驱动下,许多有实力的煤炭企业争相进行外向型扩张,拼命加大煤炭产量,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如有些煤矿是高瓦斯矿井,在“一通三防”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时就急于组织生产,结果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有的干部职工凭侥幸认为,煤矿安全硬件好,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也不会出事,结果也发生事故;更有一些干部职工面对明显存在的不安全隐患麻木不仁、司空见惯,在相当不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冒险违章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这些重大事故发生后,煤矿有关领导所采取的通常方法是进行自上而下的安全整顿,或由上级部门派出工作组、督查组去对各矿职工进行以遵章守纪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于未对发生矿难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尤其是未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制和相关安全生产制度与煤矿现实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因此尽管整顿轰轰烈烈,却不能正真解决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根本问题,形成了“发生事故——进行整顿——一度比较注重安全——安全形势较好——麻痹大意——违章生产——再次发生事故”的循环往复怪圈。因此要想使煤炭企业真正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煤矿安监系统就必须发挥“发现隐患就停产排除,不排除隐患绝不生产”和“坚持遵章生产,反对违章作业”等方面的强制执行力作用,用自己的监督力量坚决扭转生产企业很难改变的“重生产、轻安全”现象。
现有煤炭企业安监格局很难发挥“不安全不生产”的强制执行力作用
现在许多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安监系统分公司、矿处、井区、队组的安监机构设置由于与其原单位有三个共同利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安全不生产”强制执行力作用的发挥。一是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如一个煤矿主要以煤炭产量来衡量干部工作水平,一切工作都得围绕这个中心。在某种情况下,虽然矿上的安监处、井口安监站、队组安全副队长、班组安全副工长可能会发现一些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处理了肯定不会发生事故,不处理也许会发生事故,也许不会发生事故。而在很多情况下煤炭生产队组部分干部职工凭侥幸认为,既然不处理这些隐患可能不会发生事故,那么为啥要费时费力去处理呢?何况生产任务这么重,处理不安全隐患耽误了时间,就完不成当班生产任务,完不成任务也就开不了资,因此就会自觉不自觉的抵制不安全隐患的排除。有些安监人员面对生产队组的压力,也就不敢坚持先处理隐患再生产的原则,从而对生产队组在隐患下进行生产默然处之,许多事故就是在安监人员的这种默然处之下发生了。更有甚者,个别安监人员也受这种“重生产、轻安全”观念影响,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安全监督职责。如2007年10月13日阳煤集团新景矿皮带队发生的副工长兼安全员张怀义死亡事故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身为安全员的张怀义在新景矿主斜井皮带机尾处清理浮煤时,本应该忠于安全监督的职守,但他却置职责于不顾,违章指挥,在未采取闭锁皮带机开关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主斜井皮带机尾坑内清理浮煤,结果被启动的皮带卷入,挤压致死。二是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在队组安监人员中表现的更明显。如一个掘进队的安全副队长、班组安全副工长在遇到不安全隐患需要处理时,就会面临两难选择,不处理事故隐患肯定会发生事故。处理事故隐患吧,肯定会耽误队组的生产时间,会导致队组完不成生产任务,这样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个队干部职工都会拿不到超产奖。由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很不稳定,需要处理的不安全隐患三天两头出现,有时甚至是一个班出现好几次,如果一直坚持先处理事故隐患再生产,就会耽误大量时间,增加队组职工大量的劳动量,这对于队组部分干部职工来说是一个费时费力的“额外工作量”,时间一长肯定影响当月生产任务的完成,也就多挣不了钱。因此,不干或少干这种“额外工作”,也就成为这些干部工人对队组负责安全干部的强烈要求,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些安全干部就会在生产任务完成面前放松安全生产监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又如2007年9月7日发生在阳煤集团宏厦一建第五项目部716队掘进工张立贞死亡事故就很能说明问题。根据案例分析,张立贞与身旁的胡某是在平舒煤业公司西翼回风巷正前1.5米处弯腰拉耙岩机时,顶板掉落下一块700mm×500mm×210mm的矸石,打在张立贞的头部和后背上,将其压倒在地。旁边的胡某被掉落的另一块1200 mm×500 mm×400 mm的矸石挤压在右手帮,结果张立贞被送到寿阳县医院进行抢救无效后死亡,胡某受轻伤。从这个事故案例发生情况中可以看出,出事的“罪魁祸首”是那两块矸石,试想这个队的安全副队长、班组的安全副工长要是在施工前一刻认真排查一下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下令处理了这一事故隐患,这个事故肯定不会发生。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这些负责安全监督的干部都置这个安全隐患于不顾,丧失了应有的安全监督职责,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第三是有共同的亲情利益。许多安监人员与生产队组、甚至与一些井口、矿级干部的私交密切。安监人员与生产队组干部职工久打交道,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当一些生产队组违章生产时,有些安监人员,或者本队组的安全副队长、安全副工长可能就在现场,碍于情面,不能当场制止队组干部职工的违章行为,从而导致各类事故的发生。比如报纸上披露的,某个县的小煤矿安全整顿很难开展,究其原因,发现县安监局长居然是其中一个小煤矿的法人代表,这样的亲情关系如何能让他有效地进行煤矿安全监管呢?因此在现有的煤炭企业安监格局中,要想充分发挥安监系统“不安全不生产”的强制执行力作用,就应当实行异地监督,以便彻底革除以上“三个共同利益”对安监人员行使这一权力的消极影响。
实行安监异地监督 强化安全现场管理
既然煤炭企业部分干部职工“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观念很难从根本上扭转过来,那么要想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的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就必须由安监系统从上到下为企业各单位建立一道稳固的,具有“不安全不生产”强制执行力的安全生产防线。如何才能建立这一防线呢?我认为煤炭企业安监局应当把下属各单位的安监机构,包括安监处、井口安监站、队组管安全的副队长、班组安全副工长(或安全员)全部划归自己管辖,由安监局负责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异地安全监督。例如甲矿的安监处、井口安监站可以对丙矿各队组进行安全监督,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队组的安全副队长、班组安全副工长(或安全员)可以担任丙矿相关队组的安全副队长、班组安全副工长(或安全员),对这些队组进行安全监督(以上监察人员可以半年更换一次)。同样,丙矿的以上安监部门、人员可以到乙矿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由于这些煤矿的安监部门、人员已归安监局管辖,成为安监局派驻新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消除以上“三个共同利益”对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消极影响,使他们可以放开手脚抓安全。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公司各单位的安监机构全部划归安监局管辖,并在新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后,就与各生产单位在行政隶属上完全脱钩,再不会受到生产单位“重生产、轻安全”观念的影响,可以代表集团公司安监局在新单位放手严把安全关,从而消除了被监督单位与安监人员有“共同政治利益”对安监部门人员执法的消极影响。由于各单位安监部门、人员均归安监局管辖,他们的工资、奖金发放与被监督单位无关,从而消除了被监督单位与安监人员有“共同经济利益”影响。安监局所管辖的基层安监部门、人员半年一轮换的制度,保证了安监部门、人员在短期内很难与被监督生产单位形成与正常安全监督工作不利的私交关系,这样就消除了被监督单位与安监人员有“共同亲情利益”的影响。使安监部门在被监督生产单位行使安全监督权力时,可以不受各种制约,无所顾忌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基层各安监部门到新单位实行异地安全监督后,需要在安全执法方面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安全监督全覆盖、专职化
安全监督要覆盖生产单位的每个工作地点,每个生产、辅助队要有专门负责安全监督的专职副队长,每个班组要有专门负责安全监督的专职副工长或安全员(单个生产辅助岗位每班也要有专职安监人员进行安全巡查),以上人员专管安全,不承担生产指挥职责。
二、安监人员,尤其是队安全副队长、班组安全副工长(或安全员)的监督职责
以上人员到新的生产单位同类队组担任安全监督职责后,专职工作是抓安全,说得更明确点就是在班组每天开工前,安全副队长、安全副工长(或安全员)要首先对生产现场的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直到确认现场具备了正常生产条件,再让班组进行生产。在班中要对每个干部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发现“三违”行为及时制止。如果在班前或班中发现生产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或队组存在“三违”行为,有权下令停产,在组织消除了隐患,经教育队组干部职工确实表示要按规程进行正规操作时,才允许队组进行生产。如果安全副队长或安全副工长要求先停产处理隐患或停止班组“三违”行为时遭到班组人员抵制,可以立即通过电话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越级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由上一级安监部门下令停产处理隐患和制止班组违章行为,下班后有关安监机构要对这起抵制隐患排除事件按责任事故进行分析,对带头抵制的人员从严处罚。
三、安监人员的工作考核标准
安监人员要以当班是否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狠抓“三违”,确保队组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主要考核标准。要通过他们每天填写的抓“三违、查隐患”记录来进行其工资奖金分配。对能在关键时刻及时消除队组的不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的安监人员,安监局要给予重奖。对在安全监督中不尽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安监人员,在分析事故原因时,要把这些安监人员当成事故第一责任者进行分析,从严处理。
由于煤矿部分干部职工的“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很难从根本上扭转过来,更因为煤矿的生产条件复杂多变,因此国家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及各煤炭企业只有加大对煤矿每个生产地点的动态安全监督力度,根据实际对煤矿安全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创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煤炭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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