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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0-10-28 08:57 来源:本站原创
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粉尘浓度的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毫克/立方米)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
煤尘爆炸的条件
具有一定浓度能够爆炸的煤尘云。煤尘有的具有爆炸性,有的不具有爆炸性。据统计,我国90%以上煤矿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具有爆炸性的煤尘只有在空气中呈浮游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浓度时才能发生爆炸。煤尘爆炸界限一般为:下限45克/立方米,上限为1500---2000克/立方米。
高温热源。我国煤尘爆炸的引燃温度变化大约在610-----1050℃之间,烟煤一般为650---900℃。煤矿井下能点燃煤尘的高温火源主要为:爆破时出现的火焰、电气火花、电弧、静电放电、冲击火花、摩擦高温、井下火灾和瓦斯爆炸等。
空中氧气浓度大于18%。空气中氧含量小于18%时,煤尘就不能爆炸。但必须注意,空气中氧浓度虽然减至18%以下,并不能完全防止瓦斯与煤尘在空气中的混合物爆炸。而且,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要求不低于20%,所以这一条件引发煤尘爆炸始终是具备的。
预防煤尘爆炸和爆炸传播的措施
防止煤尘爆炸的主要措施
防止煤尘存积和飞扬,减少工作面中浮尘和落尘是预防煤尘爆炸的关键。主要采用煤层注水、湿式打眼、水炮泥、通风除尘、喷雾洒水、冲洗煤尘、刷浆、喷洒粘尘剂、机械泡沫等技术措施防止煤尘沉积和飞扬。
防止点火源的出现:预防煤尘爆炸必须防止点火源的出现,严禁出现一切非生产火源,主要是:防止放炮火源、防止电气火源和静是火源、防止摩擦和撞击点火。
防止煤尘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
分区通风:井下每一生产水平、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道,严格禁止各采区、水平之间的串联通风。尽量避免采区之间角联风路的存在。采区内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应采用独立的通风路线。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构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正、反向两道风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门。
设置隔爆装置:隔绝煤尘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是设置隔爆棚,包括岩尘棚、水棚和自动防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主要隔爆棚:
①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③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应在下列地点设置辅助隔爆棚:
①采区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②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③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⑶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必须撒布岩粉。
发生煤尘爆炸后的应急措施
煤尘爆炸往往伴随瓦斯爆炸,瓦斯爆炸往往会引发煤尘爆炸,发生煤尘爆炸的应急措施与注意事项可参见本《手册》瓦斯爆炸应急措施 的有关内容。
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有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⑸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工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
尘肺病是煤矿职工的主要职业病,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煤矿职工工伤(包括因公患尘肺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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