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用品管理及维修规定
作者:佚名
2010-11-17 14:41
来源:本站原创
支护用品管理及维修规定
1、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支护用品管理工作,支护用品的材料消耗既直接牵涉原煤生产成本,又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支护用品的投入,提高支护用品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促进顶板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健全管理机构,由生产矿长全面负责,生产、供应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生产区队对本队使用的支护用品负直接管理责任,每班要设专职查柱工,专职查柱工由区队直接管理。
2、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节奖超罚制度。
3、区队、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支护用品使用台帐,数字要真实准确,填写要实事求是,帐面要整洁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帐物相符。
4、各区队必须认真填写支护用品报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5、工作面的单体支柱、铰接顶梁、π型梁、前探梁、综掘前探支护、综采支架、整体顶梁及巷道内的金属支架、锚杆、锚索等均应编号管理,实行“对号入座”。
6、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根根试验,符合标准方可入井。更新的单体支柱必须按单体液压支柱出厂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单体支柱原配或更新三用阀,必须按上级规定使用“防飞”三用阀,否则,不许入井。
7、矿机修厂必须切实加强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工作,把好大修质量关,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监管好检查,确保完好率不低于在籍数量的85%。工作面使用的支柱要根根保持完好状态,发现不完好支柱要及时替换并维修。
8、新支柱和大修的支柱入井前必须将三用阀装配口密封,运至工作面后再安装三用阀。
9、必须加强乳化液浓度的配比工作,乳化液浓度不低2%-3%(综采、支架3%-5%),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测手段。
10、工作面必须配备10%的备用单体液压支柱,地面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柱(支架),工作面附近安全、干燥、清洁的地点。
11、支柱顶盖与铰接顶梁、π型梁的结合严密,禁止缺爪和单爪承载。
12、支柱支设前,必须检查零部件是否齐全,柱体有无弯曲、凹陷,柱爪是否齐全,支柱(支架)是否漏液。不合格的支柱(支架)不得使用。
13、如果发现支柱压死,必须先要打好临时支柱,然后用挑顶卧底的方法进行回撤,不准用炮崩或用机械强行回撤。
14、严禁使用支柱移刮板运输机、回柱、提升刮板运输机。
15、支柱升柱前,必须用注液枪冲洗阀嘴。回柱必须使用专用手把,严禁使用其他工具代替。
16、支护用品搬家转移时,做到轻拿轻放,落实管理责任和验收交接手续,认真进行清点,核对数量。对搬运转移造成严重损坏或丢失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支护用品的使用必须按规程的规定使用,不得混用或串用。
18、严禁用“π”型梁绞架或将“π”型梁用于超前支护。严禁将“π”型梁按棚梁使用。
19、长期没有使用的支柱,使用前应先排出空气。
20、严禁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碰击柱体和三用阀。回撤支柱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大块矸石碰砸支柱。
21、工作面发生冒顶,必须扒完柱梁再生产,面积超过4m2的冒顶事故要及时汇报生产技术科,协同处理。经现场勘察后,确实扒不出来的柱梁,3根以下(含3根)经主管矿长同意后方可放弃,并做好书面材料记录。
22、必须严把进货、验收关,坚持尺检制度,尺检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严禁不合格的材料用于采掘工作面。锚杆(索)、锚固剂有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23、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爆工艺施工,积极推广锚喷支护。局部较为破碎的地段可采用砌碹形式。
24、开拓巷道的临时轨枕,应推广使用混凝土轨枕。
25、溜煤眼掘进施工过程中,推行吊盘施工和钻孔爆破扩掘导峒法。
26、建立完善锚杆支护监测手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拉拔力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对试验记录建档登记。
27、井下砌碹巷道、砌筑水沟,应积极使用铁制台板模板,杜绝使用木材。砌碹巷道施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碹顶壁后充填接顶严实,灰缝饱满,消灭瞎缝、重缝、干缝。
28、各单位要按周作支护材料去向分析表和材料消耗情况表,对超耗尤其是大量超耗要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9、要积极开展支护用品的回收工作,提高回收复用率。回收坑木只能用于采掘工作面背顶材料,严禁用回收坑木支护巷道。
30、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支柱必须将乳化液全部排出。
31、地面闲置、待修的支护用品不得露天存放,要存放在空气干燥、室温在0℃以上检修车间或库房中,并悬挂标志牌。
32、新装备的支护用品必须集中使用在一个工作面,不得新旧混用,主管科室对新投入的单体支柱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支护用品的报废管理,对无修复价值、锈蚀、弯曲变形严重、修复成本太高或直接影响安全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综采支架、π型梁、铰接顶梁、金属支架的报废必须按照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报废。
34、金属支架应及时回收、修复,加速周转复用。
35、建立综采支架使用状况评估体系,加大损坏处罚力度,确保支架使用年限。同时要制订支架防炮崩措施,并严格执行。
36、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必须按支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前探梁必须用壁厚为5mm、直径4寸的无缝钢管,长度不少于4.5米,钢管无锈蚀、变形。
37、对单体支柱、π型梁建立正常的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每年更新投入单体支柱占矿井使用数量的35%。单体支柱在炮采工作面累计连续使用不超过3年。每年更新的π型梁必须满足矿井使用要求。
38、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支架必须升井检修维护。
39、规范对维修支柱的管理,应对维修支柱涂色区分,对第一次大修支柱规定标志色为“黄色”,对第二次大修支柱规定标志色为“红色”,经第三次以上大修支柱规定标志色为“黑色”,对标志为“黑色”的支柱不再大修,强制报废。
40、各单位必须制定支护用品管理办法,要有防止支护用品丢失和无故损坏的各项制度以及奖罚办法。
1、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支护用品管理工作,支护用品的材料消耗既直接牵涉原煤生产成本,又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支护用品的投入,提高支护用品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促进顶板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健全管理机构,由生产矿长全面负责,生产、供应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生产区队对本队使用的支护用品负直接管理责任,每班要设专职查柱工,专职查柱工由区队直接管理。
2、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节奖超罚制度。
3、区队、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支护用品使用台帐,数字要真实准确,填写要实事求是,帐面要整洁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帐物相符。
4、各区队必须认真填写支护用品报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5、工作面的单体支柱、铰接顶梁、π型梁、前探梁、综掘前探支护、综采支架、整体顶梁及巷道内的金属支架、锚杆、锚索等均应编号管理,实行“对号入座”。
6、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根根试验,符合标准方可入井。更新的单体支柱必须按单体液压支柱出厂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单体支柱原配或更新三用阀,必须按上级规定使用“防飞”三用阀,否则,不许入井。
7、矿机修厂必须切实加强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工作,把好大修质量关,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监管好检查,确保完好率不低于在籍数量的85%。工作面使用的支柱要根根保持完好状态,发现不完好支柱要及时替换并维修。
8、新支柱和大修的支柱入井前必须将三用阀装配口密封,运至工作面后再安装三用阀。
9、必须加强乳化液浓度的配比工作,乳化液浓度不低2%-3%(综采、支架3%-5%),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测手段。
10、工作面必须配备10%的备用单体液压支柱,地面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柱(支架),工作面附近安全、干燥、清洁的地点。
11、支柱顶盖与铰接顶梁、π型梁的结合严密,禁止缺爪和单爪承载。
12、支柱支设前,必须检查零部件是否齐全,柱体有无弯曲、凹陷,柱爪是否齐全,支柱(支架)是否漏液。不合格的支柱(支架)不得使用。
13、如果发现支柱压死,必须先要打好临时支柱,然后用挑顶卧底的方法进行回撤,不准用炮崩或用机械强行回撤。
14、严禁使用支柱移刮板运输机、回柱、提升刮板运输机。
15、支柱升柱前,必须用注液枪冲洗阀嘴。回柱必须使用专用手把,严禁使用其他工具代替。
16、支护用品搬家转移时,做到轻拿轻放,落实管理责任和验收交接手续,认真进行清点,核对数量。对搬运转移造成严重损坏或丢失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支护用品的使用必须按规程的规定使用,不得混用或串用。
18、严禁用“π”型梁绞架或将“π”型梁用于超前支护。严禁将“π”型梁按棚梁使用。
19、长期没有使用的支柱,使用前应先排出空气。
20、严禁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碰击柱体和三用阀。回撤支柱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大块矸石碰砸支柱。
21、工作面发生冒顶,必须扒完柱梁再生产,面积超过4m2的冒顶事故要及时汇报生产技术科,协同处理。经现场勘察后,确实扒不出来的柱梁,3根以下(含3根)经主管矿长同意后方可放弃,并做好书面材料记录。
22、必须严把进货、验收关,坚持尺检制度,尺检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严禁不合格的材料用于采掘工作面。锚杆(索)、锚固剂有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23、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爆工艺施工,积极推广锚喷支护。局部较为破碎的地段可采用砌碹形式。
24、开拓巷道的临时轨枕,应推广使用混凝土轨枕。
25、溜煤眼掘进施工过程中,推行吊盘施工和钻孔爆破扩掘导峒法。
26、建立完善锚杆支护监测手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拉拔力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对试验记录建档登记。
27、井下砌碹巷道、砌筑水沟,应积极使用铁制台板模板,杜绝使用木材。砌碹巷道施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碹顶壁后充填接顶严实,灰缝饱满,消灭瞎缝、重缝、干缝。
28、各单位要按周作支护材料去向分析表和材料消耗情况表,对超耗尤其是大量超耗要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9、要积极开展支护用品的回收工作,提高回收复用率。回收坑木只能用于采掘工作面背顶材料,严禁用回收坑木支护巷道。
30、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支柱必须将乳化液全部排出。
31、地面闲置、待修的支护用品不得露天存放,要存放在空气干燥、室温在0℃以上检修车间或库房中,并悬挂标志牌。
32、新装备的支护用品必须集中使用在一个工作面,不得新旧混用,主管科室对新投入的单体支柱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支护用品的报废管理,对无修复价值、锈蚀、弯曲变形严重、修复成本太高或直接影响安全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综采支架、π型梁、铰接顶梁、金属支架的报废必须按照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报废。
34、金属支架应及时回收、修复,加速周转复用。
35、建立综采支架使用状况评估体系,加大损坏处罚力度,确保支架使用年限。同时要制订支架防炮崩措施,并严格执行。
36、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必须按支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前探梁必须用壁厚为5mm、直径4寸的无缝钢管,长度不少于4.5米,钢管无锈蚀、变形。
37、对单体支柱、π型梁建立正常的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每年更新投入单体支柱占矿井使用数量的35%。单体支柱在炮采工作面累计连续使用不超过3年。每年更新的π型梁必须满足矿井使用要求。
38、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支架必须升井检修维护。
39、规范对维修支柱的管理,应对维修支柱涂色区分,对第一次大修支柱规定标志色为“黄色”,对第二次大修支柱规定标志色为“红色”,经第三次以上大修支柱规定标志色为“黑色”,对标志为“黑色”的支柱不再大修,强制报废。
40、各单位必须制定支护用品管理办法,要有防止支护用品丢失和无故损坏的各项制度以及奖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