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矿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4 22:06
来源:本站原创
萍乡矿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度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每季、矿长每月要督促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解决“一通三防”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分析生产管理、执行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措施确保“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经常性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督促业务部门填报与审查“一通三防”日、旬、月、季报表;审查并组织实施系统调整、局扇安装、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石门揭煤、防治突出、瓦斯探放等容易造成事故的薄弱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确保安全生产所急需解决的“—通三防”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有效处理。
2、公司每季、矿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具体分析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突与瓦斯抽放、瓦斯监测监控、防火与综合防尘存在的问题,并按业务保安要求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限期解决。
3、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合理安排采掘方案计划,做到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可靠,风流稳定有效,消灭不合理串联风、立槽煤下行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微风、无风、循环风和局扇送风回采。
4、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措项目计划的编制、落实和资金的使用,并按期组织兑现、竣工,发挥效益。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要开展一次瓦斯地质研究活动,明确防突任务,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
6、公司每季、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布置“一通三防”工作;矿每旬要召开一次通风系统分析会,每天召开一次通风隐患排查碰头会,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
7、公司和矿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具体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三、公司和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
1、生产副总经理、副矿长(包括负责这方面工作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要按方案、计划组织采掘生产,并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
2、公司和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和消灭机电引爆火源负责。
3、经营副总经理、副矿长,对满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和岗位人员配备的落实负责。
4、安全副总经理、副矿长,对生产过程中执行“一通三防”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与及时组织分析“一通三防”中“三违”及事故处罚负责。
四、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矿行政领导下,负责搞好本业务部门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
1、生产技术部门,在进行方案设计、工程布置与施工程序安排上,要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新盘区与工作面投产前,要形成正常的通风系统、“三专”供电、瓦斯监测监控、防尘洒水以及按实际需要所应建立的防火注浆、瓦斯抽放系统,并组织验收,凡是不合格的不得生产。
2、通风、瓦斯部门,在加强“一通三防”工作中,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装备与仪表管理,及时测定和收集各种技术参数,及时检查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改进意见;经常性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升级活动,组织“一通三防”阶段性会战活动,实现“—通三防”安全管理目标。
3、机电部门,要加强对主、局扇与供电系统的检查、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要严格执行《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制度,对在用的防爆设备要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完好,杜绝失爆。
4、调度部门对加强“一通三防”信息传递负责,凡上情下达或下情上达,均要准确无误地作好记录;要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好排除安全隐患和落实处理责任的工作。
5、经营各部门,要按文件、决议与计划的要求,及时满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器材与资金。
6、安全局、安全科,对各业务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隐患、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对有可能造成“一通三防”事故的作业场所,要立即停产、撤人。
五、采、掘区(队)长,是本采掘区队生产管辖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在组织领导职工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同时,必须负责教育并带领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好各项安全措施,尤其是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自然发火和突出事故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系统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技术管理,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做到“四个首先”:
1、考虑井巷与采区设计时,必须首先考虑通风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2、考虑巷道布置时,必须首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3、考虑巷道断面时,必须首先考虑风量的通过能力;
4、考虑采掘工作面接替时,必须首先考虑瓦斯情况和供风的可能性。
第三条 要消除或控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
1、高突矿井要消灭一次性掘(指煤层大、副巷或大层或上山组掘进,以下同)与掘、掘与采(指同一煤层自然区,以下同)、采与采串联风;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为构成通风系统,其首次串联风地点自绐至终为岩巷(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所形成的一次性串联风,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2、低瓦斯矿井要消灭二次性串联风。在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可以串联一次,但必须根据工程量、计划合理的施工程序、完成时间与串联风形式,制定包括具有风路畅通、风流稳定、风量足够的基本条件,前方为煤巷、半煤巷掘进头的派专职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并实行瓦斯监测监控和防尘措施等内容要求的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 不得利用采空区进行通风。在特殊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倾斜、缓倾斜长壁前进式开采走向长度与同向开采的上下段工作面的错距不得超过15m,急倾斜煤层分层工作面采用风沟通风的长度不得超过10m,并不得因巷道矮小、风流受阻而造成风量不足。
第五条 严禁扩散通风。
1、回采工作面顶底板或上下隅角、停做停风煤层中盲巷扩散通风距离,低瓦斯矿井的不得超过4m,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不得超过2m;停做停风岩石中盲巷和处于进风中的机电峒室扩散通风距离不得超过6m。凡存在扩散通风的地点,不得有瓦斯、温度超限。
2、严禁任何形式的盲巷内开盲巷。确因工程需要而必须在盲巷中改向开门掘进时,其残留盲巷中的盲巷长度,低瓦斯矿井不得超过3m,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应控制在1m以内,并不得有瓦斯积聚。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封闭或保留送风。开掘急倾斜煤层上山组时,必须有单独回风巷,分层时不少于三个眼子,并相互贯通后才能向上一层位掘进。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有防瓦斯、防煤尘及防引爆火源的安全措施,双突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下行通风。
第七条 严格控制非正规开采
1、倾角35°以下的煤层必须布置走向长壁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实行正规开采,厚煤层要实行分层开采,不准捡煤。
2、厚度在8米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必须布置水平分层顶底板双顺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正规回采,且溜子必须安设在新鲜风流中;8米以下煤层要立足于掩护支架采煤法,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单顺槽布置风沟通风,风沟必须确保行人通风安全,其断面不小于1m2。
3、正规采区、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严禁局扇送风回采。低瓦斯矿井非高瓦斯区的边角地段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有特殊困难而要实行局扇送风回采时,必须编制设计与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青山矿大槽煤层自燃发火频繁且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为防止自然发火可要实行局扇送风开采,但必须报设计与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用送风回采时其送风距离不超过30m(盲巷长度)。
4、采用斜切开采的工作面,必须设置上回风巷,并保持不少于两条斜切上山与上回风巷沟通,斜巷之间每隔15米有联络巷,形成采区内部负压系统。
第八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实行上行通风,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如确有困难无法形成采区上行通风系统时,必须在采区边界布置集中回风上山,实行采区边界集中下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九条 急倾斜煤层可采用隔层回采,隔层回采高度不得大于7m,凡上部为封闭式顶板的第一分层,严禁隔层回采,必须采用水平分层,且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5m。属于双突矿井的隔层回采工作面还必须处于上分层采空区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过预测预报无突出危险,并严格按集团公司《关于青山、巨源两矿采用“隔层回采”采煤方法的报告》(萍矿文〔2003〕43号)及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赣煤集团生字〔2003〕180号文的批复落实“隔层回采”工作面通风安全措施。
第十条 采区通风系统形成前,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供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并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制定系统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由通风区负责实施;新采区竣工投产前,集团公司组织对新采区的通风、防火、防尘、防突及瓦斯监测五大系统进行现场验收,不具备五大系统或不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配备必须严格按《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细则》的规定执行,采掘工作面按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时,每个月必须对各采掘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测定(瓦斯浓度必须是取样化验分析或用光学瓦检器检测),所有计算采用的参数必须在每月的通风作业计划中明确,严禁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
第十二条 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必须由矿编制系统调整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通风系统的条件形成后,要按设计和安全措施组织执行,通风系统改变后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总工程师签审验收单后,系统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凡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具备了全风压通风条件时,要按实际需要装设合格的通风设施,调整通风系统,重新测定与分配风量。
第十四条 矿井通风能力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时,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小于100%;通过调整主扇叶轮角度或传动比与降阻等办法后,其通风能力仍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时,要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每季、矿长每月要督促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解决“一通三防”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分析生产管理、执行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措施确保“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经常性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督促业务部门填报与审查“一通三防”日、旬、月、季报表;审查并组织实施系统调整、局扇安装、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石门揭煤、防治突出、瓦斯探放等容易造成事故的薄弱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确保安全生产所急需解决的“—通三防”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有效处理。
2、公司每季、矿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具体分析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突与瓦斯抽放、瓦斯监测监控、防火与综合防尘存在的问题,并按业务保安要求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限期解决。
3、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合理安排采掘方案计划,做到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可靠,风流稳定有效,消灭不合理串联风、立槽煤下行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微风、无风、循环风和局扇送风回采。
4、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措项目计划的编制、落实和资金的使用,并按期组织兑现、竣工,发挥效益。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要开展一次瓦斯地质研究活动,明确防突任务,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
6、公司每季、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总结布置“一通三防”工作;矿每旬要召开一次通风系统分析会,每天召开一次通风隐患排查碰头会,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
7、公司和矿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具体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三、公司和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
1、生产副总经理、副矿长(包括负责这方面工作的采掘副总工程师),要按方案、计划组织采掘生产,并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
2、公司和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和消灭机电引爆火源负责。
3、经营副总经理、副矿长,对满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和岗位人员配备的落实负责。
4、安全副总经理、副矿长,对生产过程中执行“一通三防”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与及时组织分析“一通三防”中“三违”及事故处罚负责。
四、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矿行政领导下,负责搞好本业务部门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
1、生产技术部门,在进行方案设计、工程布置与施工程序安排上,要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新盘区与工作面投产前,要形成正常的通风系统、“三专”供电、瓦斯监测监控、防尘洒水以及按实际需要所应建立的防火注浆、瓦斯抽放系统,并组织验收,凡是不合格的不得生产。
2、通风、瓦斯部门,在加强“一通三防”工作中,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装备与仪表管理,及时测定和收集各种技术参数,及时检查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改进意见;经常性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升级活动,组织“一通三防”阶段性会战活动,实现“—通三防”安全管理目标。
3、机电部门,要加强对主、局扇与供电系统的检查、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要严格执行《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制度,对在用的防爆设备要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完好,杜绝失爆。
4、调度部门对加强“一通三防”信息传递负责,凡上情下达或下情上达,均要准确无误地作好记录;要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好排除安全隐患和落实处理责任的工作。
5、经营各部门,要按文件、决议与计划的要求,及时满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器材与资金。
6、安全局、安全科,对各业务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隐患、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对有可能造成“一通三防”事故的作业场所,要立即停产、撤人。
五、采、掘区(队)长,是本采掘区队生产管辖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在组织领导职工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同时,必须负责教育并带领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好各项安全措施,尤其是防止瓦斯煤尘爆炸、自然发火和突出事故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系统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技术管理,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做到“四个首先”:
1、考虑井巷与采区设计时,必须首先考虑通风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2、考虑巷道布置时,必须首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3、考虑巷道断面时,必须首先考虑风量的通过能力;
4、考虑采掘工作面接替时,必须首先考虑瓦斯情况和供风的可能性。
第三条 要消除或控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
1、高突矿井要消灭一次性掘(指煤层大、副巷或大层或上山组掘进,以下同)与掘、掘与采(指同一煤层自然区,以下同)、采与采串联风;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为构成通风系统,其首次串联风地点自绐至终为岩巷(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所形成的一次性串联风,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2、低瓦斯矿井要消灭二次性串联风。在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可以串联一次,但必须根据工程量、计划合理的施工程序、完成时间与串联风形式,制定包括具有风路畅通、风流稳定、风量足够的基本条件,前方为煤巷、半煤巷掘进头的派专职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并实行瓦斯监测监控和防尘措施等内容要求的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 不得利用采空区进行通风。在特殊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倾斜、缓倾斜长壁前进式开采走向长度与同向开采的上下段工作面的错距不得超过15m,急倾斜煤层分层工作面采用风沟通风的长度不得超过10m,并不得因巷道矮小、风流受阻而造成风量不足。
第五条 严禁扩散通风。
1、回采工作面顶底板或上下隅角、停做停风煤层中盲巷扩散通风距离,低瓦斯矿井的不得超过4m,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不得超过2m;停做停风岩石中盲巷和处于进风中的机电峒室扩散通风距离不得超过6m。凡存在扩散通风的地点,不得有瓦斯、温度超限。
2、严禁任何形式的盲巷内开盲巷。确因工程需要而必须在盲巷中改向开门掘进时,其残留盲巷中的盲巷长度,低瓦斯矿井不得超过3m,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应控制在1m以内,并不得有瓦斯积聚。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封闭或保留送风。开掘急倾斜煤层上山组时,必须有单独回风巷,分层时不少于三个眼子,并相互贯通后才能向上一层位掘进。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有防瓦斯、防煤尘及防引爆火源的安全措施,双突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下行通风。
第七条 严格控制非正规开采
1、倾角35°以下的煤层必须布置走向长壁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实行正规开采,厚煤层要实行分层开采,不准捡煤。
2、厚度在8米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必须布置水平分层顶底板双顺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正规回采,且溜子必须安设在新鲜风流中;8米以下煤层要立足于掩护支架采煤法,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单顺槽布置风沟通风,风沟必须确保行人通风安全,其断面不小于1m2。
3、正规采区、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严禁局扇送风回采。低瓦斯矿井非高瓦斯区的边角地段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有特殊困难而要实行局扇送风回采时,必须编制设计与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青山矿大槽煤层自燃发火频繁且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地段为防止自然发火可要实行局扇送风开采,但必须报设计与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用送风回采时其送风距离不超过30m(盲巷长度)。
4、采用斜切开采的工作面,必须设置上回风巷,并保持不少于两条斜切上山与上回风巷沟通,斜巷之间每隔15米有联络巷,形成采区内部负压系统。
第八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实行上行通风,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如确有困难无法形成采区上行通风系统时,必须在采区边界布置集中回风上山,实行采区边界集中下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九条 急倾斜煤层可采用隔层回采,隔层回采高度不得大于7m,凡上部为封闭式顶板的第一分层,严禁隔层回采,必须采用水平分层,且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5m。属于双突矿井的隔层回采工作面还必须处于上分层采空区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过预测预报无突出危险,并严格按集团公司《关于青山、巨源两矿采用“隔层回采”采煤方法的报告》(萍矿文〔2003〕43号)及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赣煤集团生字〔2003〕180号文的批复落实“隔层回采”工作面通风安全措施。
第十条 采区通风系统形成前,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供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并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制定系统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由通风区负责实施;新采区竣工投产前,集团公司组织对新采区的通风、防火、防尘、防突及瓦斯监测五大系统进行现场验收,不具备五大系统或不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配备必须严格按《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细则》的规定执行,采掘工作面按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时,每个月必须对各采掘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测定(瓦斯浓度必须是取样化验分析或用光学瓦检器检测),所有计算采用的参数必须在每月的通风作业计划中明确,严禁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
第十二条 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必须由矿编制系统调整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通风系统的条件形成后,要按设计和安全措施组织执行,通风系统改变后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总工程师签审验收单后,系统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凡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具备了全风压通风条件时,要按实际需要装设合格的通风设施,调整通风系统,重新测定与分配风量。
第十四条 矿井通风能力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时,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小于100%;通过调整主扇叶轮角度或传动比与降阻等办法后,其通风能力仍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时,要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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