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2010-12-01 09:12
来源:本站原创
阜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原则
以预防为主、强化监测预警为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大部门联动协调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隐患和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和损失。
1.3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77号),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境内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发生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陈玉军 副市长
副指挥长:袁 剑 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杨 勇 民政局局长
成 员: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科技局、气象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武警阜康中队、中国电信阜康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袁剑兼任,副主任由吴永生担任。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阜康市境内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上报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助;协调武警阜康中队积极参加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在上级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与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要及时上报灾情险情,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科技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州国土资源局、市有关部门、及相邻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3.1.2信息收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尽快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本辖区内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农牧民中,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每户村(牧)民。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给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国土资源局接到阜康市境内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并随后速报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局接到阜康市境内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5小时内速报阜康市人民政府,随后速报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还要速报受威胁的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将灾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配合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1.1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1.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将灾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1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将灾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1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4.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阜康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武警阜康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它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经贸委、建设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环保局负责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排除险情和减缓灾情进一步发展。
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务局、气象局负责通报汛情动态、降雨信息。
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畜牧局、林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经贸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经贸委、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收集和报送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产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局应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支持帮助下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各乡镇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由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7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强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8.2.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村委会、站(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阜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局备案。
8.2.2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每年由阜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最长为5年。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4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阜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阜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
市政府总值班室:---------------------3222514
市国土资源局:------------------------3233020 3226501
市公安局:----------------------------110
市急救中心:--------------------------120
市科技局:----------------------------3222530
市交通局:----------------------------3391010
市发改委:----------------------------3222114
市财政局:----------------------------3222384
市水务局:----------------------------3222425
市环保局:----------------------------3222167
市民政局:----------------------------3222108
市建设局:----------------------------3222418
市气象局:----------------------------3222129
市畜牧局:----------------------------3222194
市林业局:----------------------------3222119
市卫生局:----------------------------3222568
市安监局:----------------------------3222511
州国土资源局:------------------------2342124
州国土资源局地环科:
科 长:方秀玉------------13899618950
办公室:------------------2345264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991—2803101
0991—2817567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处 长:赵 青----------------0991—8812226
调研员:戚 莓----------------0991—8813141
助理调研员:陶澄宇----------------0991—265193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原则
以预防为主、强化监测预警为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大部门联动协调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隐患和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和损失。
1.3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77号),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境内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发生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陈玉军 副市长
副指挥长:袁 剑 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杨 勇 民政局局长
成 员: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科技局、气象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武警阜康中队、中国电信阜康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袁剑兼任,副主任由吴永生担任。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阜康市境内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及时上报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助;协调武警阜康中队积极参加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在上级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与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要及时上报灾情险情,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科技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州国土资源局、市有关部门、及相邻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3.1.2信息收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尽快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本辖区内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农牧民中,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每户村(牧)民。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给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国土资源局接到阜康市境内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并随后速报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局接到阜康市境内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5小时内速报阜康市人民政府,随后速报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还要速报受威胁的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将灾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配合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1.1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1.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将灾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1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立即将灾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1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4.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阜康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武警阜康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它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经贸委、建设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环保局负责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排除险情和减缓灾情进一步发展。
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务局、气象局负责通报汛情动态、降雨信息。
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畜牧局、林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经贸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经贸委、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收集和报送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产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局应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支持帮助下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各乡镇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由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7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强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8.2.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村委会、站(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阜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局备案。
8.2.2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每年由阜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最长为5年。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4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阜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阜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
市政府总值班室:---------------------3222514
市国土资源局:------------------------3233020 3226501
市公安局:----------------------------110
市急救中心:--------------------------120
市科技局:----------------------------3222530
市交通局:----------------------------3391010
市发改委:----------------------------3222114
市财政局:----------------------------3222384
市水务局:----------------------------3222425
市环保局:----------------------------3222167
市民政局:----------------------------3222108
市建设局:----------------------------3222418
市气象局:----------------------------3222129
市畜牧局:----------------------------3222194
市林业局:----------------------------3222119
市卫生局:----------------------------3222568
市安监局:----------------------------3222511
州国土资源局:------------------------2342124
州国土资源局地环科:
科 长:方秀玉------------13899618950
办公室:------------------2345264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991—2803101
0991—2817567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处 长:赵 青----------------0991—8812226
调研员:戚 莓----------------0991—8813141
助理调研员:陶澄宇----------------0991—2651935
上一篇:XX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下一篇:XX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