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正常的培训秩序,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维护培训机构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由信丰县煤炭工业局组建成立,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确认,行政接受煤炭工业局领导,业务接受省、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中心面向社会煤矿企业进行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条 本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开展资格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服务,以培养合格的煤矿从业人员以及普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为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我国安全生产战略和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发扬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加强内涵建设,开展多形式高质量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章 中心的设立
第六条 本中心于2004年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成立。 第七条 本中心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信丰县煤炭工业局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中心全称为“信丰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中心地址:信丰县县政中心。
第三章 中心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为煤炭工业局股级单位,由煤炭工业局任命的培训中心主任全面负责,组建管理机构,聘请兼职教师及工勤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中心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责权:
(一)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规章制度;
(二)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和培训组织工作;
(四)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中心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中心规章制度; (三)拟聘任或拟解聘中心工作人员,拟定奖惩方案;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调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但需报经局领导批准。本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责资格。
第十四条 本中心聘任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中心与其鉴定聘任合同,报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和招生。培训计划应当报批后下达。
第十六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课程和教学方案,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培训、教学。
第十七条 本中心学员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证书。
第四章 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中心的财务工作由局财会人员兼管。
第十九条 本中心按照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
第二十条 本中心申办时投入的资金、财产合计30万元,全部由局分期投入。本中心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中心所有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中心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的积累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其他投资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章 中心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的分立、合并和名称变更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结算,并由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被撤销培训许可;
(二)因资不抵债或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办学。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培学员;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时,按以下顺序退还有关费用:学员学杂费和其他费用-----教职工工资-----其他债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本中心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在办学活动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举办者虚假出资火者在中心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不得擅自收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本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