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0-12-21 22:58
来源:本站原创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2.1领取爆破材料时,严格手续当班清点好数量,如有遗失或失盗,应立即追查和报告有关领导。运送爆破材料时,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必须将材料直接送到工作面或专用的临时保管箱(有锁),严禁他人代运代管。
2.2运送到工作面的爆破器材,必须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采场应放在安全出口的安全地点,平巷要距工作面15米以外,不准放在天井、漏斗和运输平巷。
2.3炸药和导爆管必须分开运送和存放。
2.4装药应注意事项:
2.4.1装药前必须把风水管及各种设备移到安全地点。
2.4.2必须详细检查炮眼的深度,方向和炮眼排列是否合理,个别炮眼打的深度不符合要求要补齐,药要送到炮眼底。
2.4.3装药时只准用木棍装药,禁止用金属物品代替木炮棍。
2.4.4装起爆药包和硝化甘油炸药时,禁止抛掷或强冲击。
2.4.5装药爆破必须双人,禁止单人或多人。禁止明火照明。
2.4.6药包要装填的严密,但不要挤压过紧,导火线、导火索、导爆管等不得卷折塞入眼内,严禁脚踏或其他物挤压导火线。
2.4.7炮眼端部必须堵炮眼泥或其他技术规定允许的充填物。炮泥填塞物长度不小于250毫米,不准用纸、布、炸药等代替充填物。
2.4.8填塞时注意不要破坏了导爆管。
2.5同一个工作面禁止打眼和装药同时进行,必须将全部炮眼打完,一切无关人员撤出后再装药,装药爆破禁止单人作业。
2.6爆破前要检查起爆器、起爆针、放炮母线的完好情况,确认合格后,将放炮母线的一侧两股铜线连接在一起,由爆破点向安全地段敷设放炮母线,敷设时尽量沿不易被爆破损坏、踩踏碰触的地段敷设,且不得与照明线路、铲运机电缆、架线等用电设施及线路相接触,并避免掉在积水中。敷设过程中要仔细检查放炮母线是否有破皮、裸露明线等现象,发现破皮、裸露必须进行绝缘包扎,若母线破皮较多,应适当去除,但必须保证最小安全距离所需的长度。
2.7放炮母线敷设好后,将起爆针连接到放炮母线上,并将塑料导爆管从端部向里剪去100mm以上,将起爆针插入塑料导爆管20-40mm。
2.8起爆前,爆破员要大声呼喊“放炮了”至少三遍以上,并按规定设置好放炮警戒,呼喊结束后,将安全地段的两根放炮母线分别接入起爆器接线柱并拧紧,打开防尘帽,插入钥匙,将“放炮——充电”开关拨至“充电”位置,这时起爆器发出蜂鸣声,待充电显示灯亮后,应迅速将开关拨回“放炮”位置,进行放炮。放炮结束后,取出钥匙,戴上防尘帽,并按规定警戒15分钟后方可离开。若起爆器引爆后作业面未起爆,要查明原因并重新起爆。
2.9若相邻作业面需由一个起爆器来起爆,各采场放炮母线应单独接至安全地段,由同一爆破员按照安全、逆风的原则逐一进行起爆,下风流的工作面先进行爆破,下风流有人作业时,上风流禁止爆破。爆破后的放炮母线和引爆针由下一班采场作业人员进行收集整理,并交接给下一班爆破员。
2.10装药时工作面照明必须充足,严禁在黑暗中进行装药和连接导爆管等工作。
2.11爆破警戒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2.11.1装药前应先检查好所有爆破地点有关的通路或出入口,并在所有的通道口悬挂警戒标志和指定专人警戒,但在爆破作业面出口只允许用警戒标志,不许派人警戒。
2.11.2爆破前必须发出明显的信号。
2.11.3响完炮后,必须继续警戒15分钟后,方准撤除警戒,如果响炮数目不够,必须适当延长警戒时间。
2.11.4只有当班的爆破工才有权撤除警戒信号,在未撤除爆破警戒以前,任何人不准闯入警戒区。
2.11.5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几个警戒人员必须联系好,炮数确定响够后,才能按规定的时刻和线路撤除警戒。
2.12爆破产生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12.1发现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应详细交代给下一班处理,否则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12.2处理盲炮应确定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难处理的盲炮,应在爆破小组负责人或成员指导下进行,在盲炮未处理好以前和处理盲炮时,禁止在工作面从事任何无关的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12.3电力起爆产生的盲炮,应立即切断电源,线路破坏时应及时断路。
2.12.4盲炮处理后,爆破工应仔细检查崩落的岩石和收集盲炮孔中崩出的爆破材料,确认安全时才准作业。
2.12.5用掏出炮泥重新起爆法处理盲炮时,用铜、铝制的金属掏勺或木制工具掏出炮泥,然后装进起爆药包重新起爆。
2.12.6当炮眼被挤死时,可用平行眼爆破法,在距盲炮30~50cm地方平行盲炮重新打一炮眼,再装药爆破,新炮眼要比盲炮眼深10~15cm。
2.12.7严禁从盲炮眼中掏出炸药、导爆管等行为。
2.1领取爆破材料时,严格手续当班清点好数量,如有遗失或失盗,应立即追查和报告有关领导。运送爆破材料时,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必须将材料直接送到工作面或专用的临时保管箱(有锁),严禁他人代运代管。
2.2运送到工作面的爆破器材,必须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采场应放在安全出口的安全地点,平巷要距工作面15米以外,不准放在天井、漏斗和运输平巷。
2.3炸药和导爆管必须分开运送和存放。
2.4装药应注意事项:
2.4.1装药前必须把风水管及各种设备移到安全地点。
2.4.2必须详细检查炮眼的深度,方向和炮眼排列是否合理,个别炮眼打的深度不符合要求要补齐,药要送到炮眼底。
2.4.3装药时只准用木棍装药,禁止用金属物品代替木炮棍。
2.4.4装起爆药包和硝化甘油炸药时,禁止抛掷或强冲击。
2.4.5装药爆破必须双人,禁止单人或多人。禁止明火照明。
2.4.6药包要装填的严密,但不要挤压过紧,导火线、导火索、导爆管等不得卷折塞入眼内,严禁脚踏或其他物挤压导火线。
2.4.7炮眼端部必须堵炮眼泥或其他技术规定允许的充填物。炮泥填塞物长度不小于250毫米,不准用纸、布、炸药等代替充填物。
2.4.8填塞时注意不要破坏了导爆管。
2.5同一个工作面禁止打眼和装药同时进行,必须将全部炮眼打完,一切无关人员撤出后再装药,装药爆破禁止单人作业。
2.6爆破前要检查起爆器、起爆针、放炮母线的完好情况,确认合格后,将放炮母线的一侧两股铜线连接在一起,由爆破点向安全地段敷设放炮母线,敷设时尽量沿不易被爆破损坏、踩踏碰触的地段敷设,且不得与照明线路、铲运机电缆、架线等用电设施及线路相接触,并避免掉在积水中。敷设过程中要仔细检查放炮母线是否有破皮、裸露明线等现象,发现破皮、裸露必须进行绝缘包扎,若母线破皮较多,应适当去除,但必须保证最小安全距离所需的长度。
2.7放炮母线敷设好后,将起爆针连接到放炮母线上,并将塑料导爆管从端部向里剪去100mm以上,将起爆针插入塑料导爆管20-40mm。
2.8起爆前,爆破员要大声呼喊“放炮了”至少三遍以上,并按规定设置好放炮警戒,呼喊结束后,将安全地段的两根放炮母线分别接入起爆器接线柱并拧紧,打开防尘帽,插入钥匙,将“放炮——充电”开关拨至“充电”位置,这时起爆器发出蜂鸣声,待充电显示灯亮后,应迅速将开关拨回“放炮”位置,进行放炮。放炮结束后,取出钥匙,戴上防尘帽,并按规定警戒15分钟后方可离开。若起爆器引爆后作业面未起爆,要查明原因并重新起爆。
2.9若相邻作业面需由一个起爆器来起爆,各采场放炮母线应单独接至安全地段,由同一爆破员按照安全、逆风的原则逐一进行起爆,下风流的工作面先进行爆破,下风流有人作业时,上风流禁止爆破。爆破后的放炮母线和引爆针由下一班采场作业人员进行收集整理,并交接给下一班爆破员。
2.10装药时工作面照明必须充足,严禁在黑暗中进行装药和连接导爆管等工作。
2.11爆破警戒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2.11.1装药前应先检查好所有爆破地点有关的通路或出入口,并在所有的通道口悬挂警戒标志和指定专人警戒,但在爆破作业面出口只允许用警戒标志,不许派人警戒。
2.11.2爆破前必须发出明显的信号。
2.11.3响完炮后,必须继续警戒15分钟后,方准撤除警戒,如果响炮数目不够,必须适当延长警戒时间。
2.11.4只有当班的爆破工才有权撤除警戒信号,在未撤除爆破警戒以前,任何人不准闯入警戒区。
2.11.5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几个警戒人员必须联系好,炮数确定响够后,才能按规定的时刻和线路撤除警戒。
2.12爆破产生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12.1发现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应详细交代给下一班处理,否则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12.2处理盲炮应确定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难处理的盲炮,应在爆破小组负责人或成员指导下进行,在盲炮未处理好以前和处理盲炮时,禁止在工作面从事任何无关的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12.3电力起爆产生的盲炮,应立即切断电源,线路破坏时应及时断路。
2.12.4盲炮处理后,爆破工应仔细检查崩落的岩石和收集盲炮孔中崩出的爆破材料,确认安全时才准作业。
2.12.5用掏出炮泥重新起爆法处理盲炮时,用铜、铝制的金属掏勺或木制工具掏出炮泥,然后装进起爆药包重新起爆。
2.12.6当炮眼被挤死时,可用平行眼爆破法,在距盲炮30~50cm地方平行盲炮重新打一炮眼,再装药爆破,新炮眼要比盲炮眼深10~15cm。
2.12.7严禁从盲炮眼中掏出炸药、导爆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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