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维修电工安全技术规程
作者:佚名
2011-02-24 19:54
来源:本站原创
综采维修电工安全技术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从事综采工作面电气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维修电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操作。
第3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内容和规定。
第4条 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分布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5条 必须清楚采区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6条 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基本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各规章制度。
第8条 在进行检修作业时,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并与操作工配合好。
第9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电气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电气故障或按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11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12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13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14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元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5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16条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后再进行检查。
第17条 采区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18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19条 对大的零部件检修时,要制定专项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人。
第20条 清理检修设备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第21条 检修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蓬、检修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第22条 准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3条 办理计划停电审批单、高压停电工作票,与通风部门联系安排瓦斯检测事项。
第24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五、操作顺序
第25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第26条 需检修的电气设备按停送电规定进行停电操作。
第27条 需打开隔爆盖检修的电气设备,先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28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正常操作。
第29条 工作完毕清理现场,做好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第30条 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3l条 巡检中发现漏电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或漏电、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汇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32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部。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玷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33条 维修电气设备需要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矸掉人设备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地方。
第34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记清所拆的零件和线头的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35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经矿测试组测试过的。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6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37条 采煤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移动电缆的检查与维护,避免其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38条 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第39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40条 安装与拆卸设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应使用电缆夹。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综掘机、耙斗机、装岩(煤)机及煤电钻的负荷电缆,禁止使用接线盒连接。其他电缆的连接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工作面与巷道拐角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的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越宽超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伤人和损坏设备。
七、特殊操作
第41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42条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立即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灭火,严禁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43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在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八、收尾工作
第44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45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从事综采工作面电气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维修电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操作。
第3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内容和规定。
第4条 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分布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5条 必须清楚采区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6条 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基本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7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各规章制度。
第8条 在进行检修作业时,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并与操作工配合好。
第9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电气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电气故障或按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11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12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13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14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元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5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16条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后再进行检查。
第17条 采区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18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19条 对大的零部件检修时,要制定专项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人。
第20条 清理检修设备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第21条 检修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蓬、检修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第22条 准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3条 办理计划停电审批单、高压停电工作票,与通风部门联系安排瓦斯检测事项。
第24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五、操作顺序
第25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第26条 需检修的电气设备按停送电规定进行停电操作。
第27条 需打开隔爆盖检修的电气设备,先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28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正常操作。
第29条 工作完毕清理现场,做好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第30条 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3l条 巡检中发现漏电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或漏电、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汇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32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部。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玷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33条 维修电气设备需要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矸掉人设备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地方。
第34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记清所拆的零件和线头的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35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经矿测试组测试过的。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6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37条 采煤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移动电缆的检查与维护,避免其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38条 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第39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40条 安装与拆卸设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应使用电缆夹。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综掘机、耙斗机、装岩(煤)机及煤电钻的负荷电缆,禁止使用接线盒连接。其他电缆的连接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工作面与巷道拐角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的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越宽超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伤人和损坏设备。
七、特殊操作
第41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42条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立即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灭火,严禁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43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在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八、收尾工作
第44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45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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