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1-02-26 19:17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电气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电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工作。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及各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会进行现场电气设备操作。掌握电气防、灭火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工种岗位责任制,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6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第7条 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8条 需要变电站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第9条 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并进行验电、放电、接临时地线等项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压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第11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他人停电作业的线路上或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需要时应另行办理手续。
第12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 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第14条 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5条 作业前要搞清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及所要检修设备的电压等级。
第16条 在进行定期检修或大修设备前,应按照作业计划,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操作顺序
第17条 对电气设备检修时,需全部或部分停电者,应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即: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1.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雾,必须从高、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的设备反送电。
2.对高压电气进行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保验电器良好。当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3.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设备上不相连的部分,则各段应分别验电并接地短路。
4.在检修的设备上或一经合闸即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5.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第18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后,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19条 对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第20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六、正常操作
第21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警示牌。
第22条 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23条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第24条 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有无异响、异昧、异常震动。
第25条 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6条 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第27条 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第28条 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第29条 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第30条 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31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2条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33条 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七、特殊操作
第34条 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35条 在井下检修作业时,必须先测量作业现场周围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八、收尾工作
第36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37条 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38条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代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9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代清楚,双方签字。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电气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电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工作。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及各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会进行现场电气设备操作。掌握电气防、灭火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工种岗位责任制,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6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第7条 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第8条 需要变电站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第9条 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并进行验电、放电、接临时地线等项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压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第11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他人停电作业的线路上或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需要时应另行办理手续。
第12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 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第14条 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5条 作业前要搞清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及所要检修设备的电压等级。
第16条 在进行定期检修或大修设备前,应按照作业计划,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操作顺序
第17条 对电气设备检修时,需全部或部分停电者,应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即: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1.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雾,必须从高、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的设备反送电。
2.对高压电气进行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保验电器良好。当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3.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设备上不相连的部分,则各段应分别验电并接地短路。
4.在检修的设备上或一经合闸即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5.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第18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后,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19条 对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第20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六、正常操作
第21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警示牌。
第22条 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23条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第24条 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有无异响、异昧、异常震动。
第25条 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6条 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第27条 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第28条 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第29条 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第30条 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31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2条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33条 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七、特殊操作
第34条 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35条 在井下检修作业时,必须先测量作业现场周围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八、收尾工作
第36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37条 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38条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代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9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代清楚,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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