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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突管理审查表

作者:佚名 2011-03-01 19:36 来源:本站原创

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突管理审查表

项目

标准内容

存在问题及隐患

审查人

整改计划及责任人

矿井

矿井

矿井

1.突出矿井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1)突出矿井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矿长必须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障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突出矿井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措施

3)突出矿井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4)突出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防突工作负责;

5)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监察。

2.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进行修编。图中表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参数。

3.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采区上(下)山设计必须至少布置轨道、皮带运输及专用回风上(下)山,一般情况下至少有两条布置在煤层底板稳定岩层中;

2)采区须设置专一行人巷或辅助运输布置在轨道上(下)山,工作面运输巷与采区上(下)山之间通过溜煤眼连接,避免平交。

3)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回采工作面采用顺序开采方法,避免孤岛采掘、应力集中、支护困难、诱发事故;首采工作面布置在采区下部,避免掘进工作面频繁探放水诱发水害事故

6)突出采区必须编制防突设计,可采用开采保护层、底板巷道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和煤巷递进掩护式掘进等消突方式。采区防突设计由集团公司审批。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4.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5)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6)严禁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5.突出矿井应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工作计划总结。所编制防突工作计划包括抽放煤层瓦斯计划、所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突措施等、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计划、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完成时间及所需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长负责审定,相关业务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总结要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努力方向。

6.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防突专业队伍包括:防突职能部门(防突科)、防突预测预报专业队伍、打钻和瓦斯抽采专业队伍、通风专业队伍、瓦斯监测监控专业队伍、爆破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都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条件的还可成立突出煤层施工(含)揭煤专业队伍。基建矿井和生产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岩巷(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小于等于10m)、岩巷揭煤、突出区煤巷施工必须由专业煤巷队施工,矿井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

7. 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概述、突出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及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出事故报告程序和现场保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8.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制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突出对策措施。每年第一季度将突出资料档案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

9.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机房必须设置在地面。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压力测定、瓦斯含量测定、突出参数测定、地质构造等台账

水平

采区

水平

采区

11.突出矿井须对新水平、新采区的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根据实测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预测。

测定瓦斯参数前必须首先制定方案设计。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12.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专项防突验收;未通过验收不得移交生产。

13.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3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4.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水平

采区

15.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16.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压缩氧自救器。

煤巷

掘进

工作

17.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8.无突出危险区或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连续性区域验证。区域验证方法采用施工三个探测超前距不少于10m的超前探测钻孔和连续性效检进行区域验证。连续性效检必须满足《“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的要求。若探测无异常且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并保留至少2m效检超前距;经探测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异常(顶钻、喷孔、煤层赋存发生急剧变化、地质构造等)或验证有突出危险性时,该区域以后的作业执行以预抽为主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9.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不大于2m时,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与采空区间隔煤柱大于2m时,按突出危险区理。在复采区内进行掘进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明复采区内煤柱留设情况,确认无煤柱区段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可直接掘进。

20.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首先编制区域防突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选用开采保护层,在无保护层开采的条件下优先选用(顶)底板岩石巷道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在地质构造带、高瓦斯、高应力区内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不能控制掘进工作面前方60m的条带长度或煤层厚度大于8m时,必须采取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21.采取区域防突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根据区域防突措施布置、区域瓦斯地质情况制定效果检验测点布置方案,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采用煤层混合瓦斯残余含量和残余甲烷含量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指标,混合残余瓦斯含量不能超过8m3/t且残余甲烷含量不超过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煤层残余甲烷含量临界值。对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应每间隔30-50m(顺层条带预抽效检为20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距预抽区边界5m范围内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测点数量不少于3个。测点不能布置在排放区、叠加预抽区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至少布置三个检验测试点,距前方预抽边界内错不大于5m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遇到煤层厚度变化以及钻孔布置稀疏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验测试点。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含量打钻取样时,由矿防突、安检部门现场监督。

22.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经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有效后,矿井防突部门在掘进前必须编制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专项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防突、地质、通风、机电、调度、安检、施工单位等部门会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破碎带或煤层赋存条件变化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和防突部门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由防突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贯彻执行。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综合防突措施。当巷道断面断面、支护形式、掘进方向进行调整时,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提前30m向防突部门提供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巷道参数,防突部门根据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所提供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贯彻执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瓦斯监控及供电运输;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钻孔布置参数图表等);

5)安全防护措施;

6)组织管理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钻孔的设计、施工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直径:75mm-120mm

2)钻孔超前距:排放类钻孔超前距不小于5m,地质构造破化严重或煤厚大于8m地带不小于7m;抽放钻孔超前距不小于10m。钻孔超前距均为有效钻孔长度在掘进方向上的投影

3)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控制巷道上部煤层范围不小于7m或控制到煤层顶板,控制巷道下部煤层范围不小于3m或控制到煤层底板。

4)钻孔间距和抽放(排放)时间: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的个数、终孔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但超前预抽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大于3m,超前排放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2m。钻孔抽放(排放)时间不小于测定瓦斯抽放(排放)半径开始至结束的间隔时间(小时),且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夹钻、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或掘进工作面预测(效检)指标出现超标时,不准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瓦斯抽放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且钻孔抽放瓦斯浓度均降到5%以下时,方可进行效果检验。

23.掘进工作面施工钻孔出现夹钻、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或掘进工作面预测(效检)指标超标时,不准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瓦斯抽放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且单孔抽放瓦斯浓度均降到5%以下时,方可进行效果检验。预测(效检)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24.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煤质松软程度,采取可靠的顶板加固措施,防止冒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诱导突出事故;施工队必须搞好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帮)作业,采取煤层注水、前探梁、注煤层固化剂等防止冒顶措施。在松软煤层、托煤或半煤岩(上煤下岩)上山大坡度(>15°)施工,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预防顶板和瓦斯事故。巷道施工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预防顶板和瓦斯事故。巷道施工必须按“先挺、后注、再进”的原则制定措施,顶煤松软易冒采取钢骨架超前护顶、注浆(或特殊材料)绣结顶板等特殊措施控制顶板。掘进工艺原则上采用炮掘,遇煤层松软,帮顶维护困难时,放柱窝炮。

25.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预抽无效或未预抽区域的前方距离不得不于20m

26.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可以分阶段绘制单元图,每执行一次防突措施循环填图一次,作为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图和措施竣工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准确反映前方至少20m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及瓦斯情况和措施孔控制范围等,每5m做一个巷道剖(断)面图。

27.上、下付巷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回采区域及设计停采线以外至少20m范围实施顺层钻孔预抽瓦斯措施,预抽钻孔滞后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不得大于50m,确保迎头50m以外无顺层钻孔预抽空白区。

28.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综合防突措施。并遵循下列规定:

1)巷道贯通点应选择在煤层层位稳定区域,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倾斜巷道贯通时应尽可能采取下山掘进方式进行贯通作业。矿总工程师必须提前确定贯通位置坐标。

2)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在相距60m时,两个掘进工作面均停止掘进,在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钻透措施,钻孔直径不小于89mm,数量不少于6个,被贯通工作面必须在停掘位置采取迎头抽放、排放钻孔等措施,并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标后,贯通掘进工作面才准开始施工。

3)被贯通掘进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打好箅子。贯通掘进工作面施工时,被贯通(停掘)掘进工作面实现停电撤人。

4)两贯通掘进工作面在相距20m直至巷道贯通期间,贯通掘进工作面在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的同时必须对被贯通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当两个掘进工作面均无突出危险时,方可开展下一步的贯通工作。

5)两条巷道垂直或者斜交贯通时,被贯通巷道要超前贯通点距离至少5m,并对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6)煤巷掘进工作面与岩巷掘进工作面之间贯通,应避免岩巷揭煤,岩巷距煤层法向距离10m时停止掘进,由煤巷向岩巷贯通,巷道掘进进入岩层法向距离5m前均要执行石门揭煤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9.突出矿井月度瓦斯防治评价必须对贯通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贯通位置、贯通方法、通风调整方案等进行评价,生产部门制定针对性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部门按通风系统调整方案预先构筑通风设施,地测、生产、通风等管理部门同时对巷道贯通进行监控,贯通后立即调整好通风系统。

30.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避难所、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反向风门符合通风系统技术标准。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混合设置避难所和压风自救装置,最里端避难所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爆破地点设置在避难所时,该避难所应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避难所设置和采区避难所构筑标准相同。压风系统安装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官道上;

2)在以下每个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3)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不得少于0.1m3/min

每次放炮前必须切断掘进面反向防突风门以里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所有人员撤至反向防突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前,由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或安检员)、放炮员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通风、瓦斯、爆破连线、撤人站岗、停电等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由班组长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再次落实回风系统是否停电,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后至少30分钟,当监测系统显示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及回风系统内瓦斯浓度均小于1%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共同进入掘进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恢复掘进巷道内的正常工作。

31.煤巷掘进工作面每掘进200m必须进行一次防突避灾演练。防突避灾演练前必须制定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

32.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突装备及设施,确保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配备种类及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要求。

33.建立综合防突措施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按设计施工管理,实现施工——验收——监督——追究的无差错管理机制。

1)突出掘进工作面施工、监督、检查等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贯彻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煤巷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专项防突设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各突出矿井根据本矿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综合防突措施施工、验收、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区域防突预抽钻孔由防突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安排专人共同检查、验收,做好记录,确保钻孔符合设计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钻孔由瓦检员、安检员共同对现场措施实施的每个环节、每个钻孔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记录,检查情况汇入安全检查台帐和瓦斯班报表。坚持实施掘进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掘进工作面掘进起止牌、单项防突措施验收报告单、预测(效检)报告单制度。掘进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30m的适当位置。

3)防突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防突部门制定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专项防突设计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在打钻验收记录上现场共同签字交防突科。每循环打钻结束后,由防突科安排填写防突措施钻孔竣工验收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签批,并存档备案。每个掘进工作面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放炮员应相对固定。

5)措施孔全部施工完毕后,经防突副总或防突科长或防突科技术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效检。防突员在每次实施效检之前,必须对防突措施钻孔进行抽查,抽查率的不少于30%。若抽查钻孔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可按规定实施效检作业,否则,重新按设计施工防突措施钻孔。

7)防突员在每次实施预测(效检)之前,必须复核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允许掘进进尺,发现超进尺掘进,由安检部门负责立即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

8)瓦检员负责预测(效检)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设计进行规范预测(效检),必须重新补孔预测(效检);预测(效检)数据单在现场由防突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共同签字,并由防突员将预测(效检)情况报告矿防突科值班领导。防突科值班领导根据预测(效检)情况和瓦斯地质图综合分析提出预测(效检)报告,连同瓦斯地质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送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防突科值班领导把矿总工程师审批意见通知防突员,由防突员填入防突管理牌板。

10)矿井防突、掘进和安监部门必须经常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10次,建立记录,现场执行不到位,必须停止掘进。由矿地测部门人员从巷道开口位置开始对巷道进行标注,要求每10m标注一次,以便全面掌握巷道进度和监督检查各项技术措施等。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动态监控工作面距未保护区或未预抽区边缘的距离,确保掘进工作面在保护范围内或距未预抽区边缘周围距离符合规定。

34.突出区回采工作面设计及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必须以批准的采区设计为依据,不得私自变更回采顺序、工作面参数、采煤方法、停采位置等;确因条件变化需变更设计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同意。突出区回采工作面设计要对其区域的瓦斯地质条件进行认真分析,考虑目前软煤钻进技术情况,为便于工作面消突,综采工作面切巷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50m,炮采工作面切巷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20m。工作面消突工程与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突出工作面设计要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顶板管理、瓦斯防治和防突工作,尽量避免半煤巷道托顶煤和大倾角(>15°)煤巷施工。

35.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应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工作面进行瓦斯地质综合分析预测及区段划分。突出区段划分按矿井瓦斯地质分析报告及经过批准的参数进行,划分出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并在突出危险区中划分出突出危险异常区,实现消突分级管理。根据瓦斯地质图,在距地质、瓦斯异常区域至少20m之前,必须发出瓦斯地质预报。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图随工作面消突措施工程分阶段填图、评价、审批。

36.采取区域防突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根据区域防突措施布置、区域瓦斯地质情况制定效果检验测点布置方案,采用煤层混合瓦斯残余含量和残余甲烷含量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指标,混合残余瓦斯含量不能超过8m3/t且残余甲烷含量不超过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煤层残余甲烷含量临界值。突出矿井突出危险区回采工作面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上每间隔30-50m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回采工作面长度超过120m,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上每间隔30-50m,沿工作面方向上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采样钻孔应尽量布置在钻孔探测的异常区内,且距未消突区域5m范围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测点不能布置在排放区或工作面浅孔预抽区内。遇到煤层厚度变化以及钻孔布置稀疏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验测试点。整个回采工作面应一次实现区域消突、开展一次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含量打钻取样时,由矿防突、安检部门现场监督。

37. 突出区回采工作面必须经过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由瓦斯防治研究所编制消突评价报告,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后,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回采。

38.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对工作面实施连续性预测(效检)和瓦斯地质分析预测评价进行区域验证。每次预测钻孔都取最大的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作为该预测钻孔的测定结果,其中任意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预测钻孔两边10m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域。在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时,则该预测钻孔两边10m范围直接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经突出危险性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域的,需要在预测超标钻孔两边10m范围内采取补充防突措施,预抽时间不得小于72h然后再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再次效检钻孔分别布置在原预测超限钻孔两边5m附近。

回采工作面必须每推进5-10m对前方15m范围内区域进行瓦斯地质预测评价。

预测评价主要内容:

1)前方15m范围内在施工顺层钻孔时出现夹钻、顶钻、喷孔等;

2)前方有断层或小型褶曲等构造;

3)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指标超标区、瓦斯涌出异常区;

4)在煤层赋存变化区域和煤厚超过9m的区域。

出现以上情况为突出危险异常区,必须采取针对性的局部防突措施。

39. 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40. 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混合设立避难所和压风自救装置。避难所的构筑标准和采区避难所标准相同。压风系统安装标准与煤巷掘进工作面安装标准相同。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5-8个;工作面进风巷距切巷100m以外放炮地点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满足工作面最多人数需要。

41.回采工作面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突避灾演练。演练前制定方案,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

42. 岩石巷道掘进必须至少超前20 m探明地质构造及岩柱厚度和煤层赋存情况,准确控制巷道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43.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突出区岩石巷道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时,执行煤巷掘进的相关防突措施。

44.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5.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低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区域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胡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46.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47.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最小超前距15m

48.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49.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50.突出区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10m时,地测部门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部门及防突部门,地测部门同生产部门、防突部门一起井下现场标定巷道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10m的具体位置。生产部门、防突部门制定巷道近煤施工的瓦斯防治和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误揭煤层或巷道冒顶造成瓦斯超限。

51.非突出区域岩巷掘进工作面煤岩柱小于10m时由地测部门发出地质预报,生产部门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防治和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总工程师审查意见

总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矿长(总经理)审查意见

矿长(总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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