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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

作者:佚名 2011-03-09 20:07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

瓦斯综合治理的实质,是理念创新和资金、人才投入的综合,是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是装备和培训的综合,是技术层面开采程序和治理方式方法的综合。本纲要是总结煤炭行业瓦斯综合治理先进企业的经验形成的,是今后煤矿瓦斯治理的发展方向,适用于2010年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一、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一)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具有强烈的瓦斯意识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

(二)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瓦斯综合治理的职责。

1、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瓦斯综合治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投入到位。

2、总工程师应是企业及煤矿党委委员、第一行政副职。企业及煤矿应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设置专职地质副总工程师

3、企业及煤矿应设置瓦斯、地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业人员。专门从事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大型及以上的矿井不少于2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15人。专门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大型及以上的矿井不少于1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8人。

4、矿井应大力推进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

5、建立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及利用、技术创新奖罚制。

(三)对瓦斯综合治理失职、渎职者,给与严厉处罚。

二、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一)高瓦斯煤层应抽采到低瓦斯状态下(采煤工作面吨煤瓦斯含量低于8立方米且回采过程中瓦斯不超限,掘进工作面每分钟瓦斯涌出量低于3立方米且掘进过程中瓦斯不超限),才可以进行采掘活动。

(二)矿井应杜绝瓦斯3%及以上超限,力争实现瓦斯零超限。发生瓦斯超限,应作为事故严肃追查处理。企业负责人应对瓦斯3%及以上超限事故单位的矿长、书记进行警示性谈话。

(三)企业和煤矿每周剖析一个单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被剖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通三防”述职。

(四)矿井应建立三级地质保障制度,明确采掘区(队)、矿地测科、矿地测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地质工作责任。有条件的企业可组建专业化地质勘探队伍和井下物探队伍。采掘活动前,应查清地质构造及瓦斯赋存状况。

三、可保必保,应抽尽抽

(一)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瓦斯综合治理应优先采用无煤柱“Y”型通风煤与瓦斯共采技术。

(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要时应选择对被保护层有保护作用的极薄煤层乃至软岩作为保护层开采。

(三)能够抽采瓦斯的都应抽采,做到瓦斯抽采最大化。抽采钻机“大功率、大扭矩,定方向”,抽采钻孔“大孔径、长钻孔”,抽采系统“高负压、大流量、大管径、多回路、多泵抽”。

(四)实施地面钻井预抽或抽采卸压瓦斯,井下多措并举,实现井上下、多方位、立体交叉抽采瓦斯。

四、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

(一)高投入

1、矿井生产安全费用按吨煤不低于35元提取,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50%。

2、每年科技经费投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1~3%。

3、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工资收入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开员工平均水平。

4、煤矿井下职工年人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年人均工资的3倍。

(二)高素质

1、控制用工总量,改善队伍结构。积极引进煤矿主体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井下职工以技校毕业生为主体,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2、企业组建打钻、岩巷专业化队伍,煤矿组建防突、抽采、通风、揭煤、监测监控专业化队伍。

3、逐步推进班队长年轻化、专业化,“一通三防”系统班队长一般由职业高中、大学毕业生担任。

4、企业和煤矿重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从中选拔两级“技术拔尖人才”,并发放津贴;重视培养工人技师,选拔两级 “技术工人拔尖人才”,并发放津贴。

5、实行全员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推行“两规范”,即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规范操作者的操作行为。关键岗位工种实行“手指口述”,即手指工作环境和操作对象,口述操作安全要领。

(三)强技术

1、设计是源头

(1)区域性瓦斯治理,应优化开采程序,从设计源头上选择保护层,确保保护层开采顺利实施。

(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

(3)突出矿井采区设计应坚持“四区成套三超前”,即开拓区域、准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成套;开拓区域超前准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

(4)分别设计地面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系统设计能力是实际需要能力的3~4倍。

2、通风是基础

(1)有多大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才能安排多大产量,保证回风流瓦斯不超限。

(2)按照“大风量、大断面、低风阻”的原则,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风机,巷道断面富余,保证风速不超限。

(3)采煤工作面采用“H”型、“Y”型、“U”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4)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应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装电器等设备,不得有人员作业,电机车不得进入回风流内。

(5)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采区进、回风应贯穿整个采区,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3、抽采是重点

(1)煤矿应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选择合理的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

(2)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强化抽采吨煤瓦斯含量大于等于8立方米的采煤工作面和每分钟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立方米的掘进工作面瓦斯。

(3)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时应抽采被保护层瓦斯,被保护层瓦斯抽采量应单独计量并建立专门的抽采台账。被保护层采掘前抽采效果评价应合格。

(4)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应安装自动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应实现高低浓度分开抽采,各抽采系统应安装自动放水器。积极推动瓦斯抽采最大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抽采达标。

4、防突是关键

(1)突出危险煤层无法开采保护层的,煤巷应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回采工作面应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2)突出危险煤层采掘作业前,矿井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以年度“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文件下发,矿负责实施。
(3)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被保护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应提前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在留煤(岩)柱前以及在采取防突措施后布置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矿应作好留煤(岩)柱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凡未实施保护层开采保护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抽采消除突出危险,并经企业验收合格才能生产。

(4)底(顶)板巷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有利于瓦斯治理。
突出煤层底(顶)板巷布置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米,距突出煤层法距至少20米,并应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制层位控制图按月上报企业。底(顶)板巷道不得进入突出煤层法距5米以内施工,否则,应采取防突措施,措施控制范围同煤巷条带式区域预抽。
对底(顶)板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应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超前探测措施。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

(5)底(顶)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穿层、顺层钻孔预抽小结构煤巷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6)不具备施工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条件的联络巷、车场、反揭煤等小结构突出危险煤巷掘进,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措施。措施孔应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评价
(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应保持50米以上,对于炮掘工作面,当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应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煤矿应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8)突出危险煤层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小于20米。

(9)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瓦斯压力≥0.74兆帕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限等情况,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由矿负责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企业批准。

(10)加强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以及瓦斯压力测定不准的不得揭煤。

揭煤设计应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落实设计和措施。推广“巷道法”揭煤,推广揭煤排矸机械化。
(11)加强薄煤层揭煤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企业揭煤管理规定的要求,平均厚度超过0.3米以上的煤层首揭应编制揭煤设计报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揭煤设计批复意见执行。
(12)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消突效果检验,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兆帕、残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13)矿井应按季度修编、上报瓦斯地质图,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对所有开采煤层应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5、监测监控是保障

(1)建立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化系统集成的矿井监测、监控、管理一体化平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和功能符合规定。

(2)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测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各矿瓦斯超限信息应在企业短信平台上实时发布。

(四)严管理

1、企业和煤矿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2、企业制定以瓦斯治理为主的“三违”红线,凡触犯红线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各矿制定瓦斯预警制度。发生瓦斯浓度达 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钻喷孔或冲击地压造成的除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科区队长、书记严肃处理。发生瓦斯异常涌出(打钻喷孔或冲击地压造成的除外)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
4、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各矿编制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报企业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矿长是最终管理责任人。

5、实行揭煤分级管理。揭煤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检验合格后,原始瓦斯压力2兆帕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原始瓦斯压力2兆帕以上的,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

7、远距离爆破应由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跟班,现场指挥爆破全过程。

8、企业建立打钻抽采造假举报制度,举报打钻抽采造假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凡在打钻、抽采量上造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验收及监管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领导记过以上处分(矿自查处理的不再追究领导责任)。

9、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企业每月通报各矿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及瓦斯治理工程“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矿长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最终管理责任人,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书记、总工程师进行问责。

五、多打岩巷多打钻,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卸不掉压的瓦斯

(一)瓦斯治理,岩巷先行,为瓦斯治理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

(二)突出矿井的井筒、采区的主要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

(三)岩巷掘进的出路在于机械化,推广使用掘进机械化作业线和矸石运输皮带化,岩巷综合单进每月在85米以上。

(四)岩巷综掘机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五)钻机台效平均每月不少于2000米。

(六)非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新块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层(沿采空区≤10米、底分层除外)的煤巷掘进,应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米。
(七)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应做到保直钻进,选择部分钻孔进行测斜,并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煤层扩孔进行增透,同时对增透钻孔抽采半径、抽采效果进行考察。

(八)前探以及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允许进尺标志点应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其中煤巷掘进,前探、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

(九)实行钻孔施工挂牌留名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实施问责。

六、变抽放为抽采,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一)变被动抽放瓦斯为主动抽采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量稳定在2立方米/分钟以上的矿井,应进行瓦斯利用。

(三)采用瓦斯发电、瓦斯民用、燃气锅炉、热电冷联产等多种形式利用瓦斯,变废为宝。

(四)有条件的矿区,实施煤层气资源性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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