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身安全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1-04-09 21:38
来源:本站原创
检身安全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检身工作人员。
第2条 检身工作人员应完成下列工作:煤矿上下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上岗条件
第3条 检身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检身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
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安全规定
第5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
第8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9条 禁止在距井口36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正常操作
第10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11条 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
第12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13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14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劝其离开或责令立即改正。
第15条 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程执行。不得随意发送信号。
第16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
第17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8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9条 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把钩工,还需要按照“把钩工”的操作规程执行。
特殊操作
第20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收尾工作
第21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
第22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检身工作人员。
第2条 检身工作人员应完成下列工作:煤矿上下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上岗条件
第3条 检身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检身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
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安全规定
第5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
第8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9条 禁止在距井口36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正常操作
第10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11条 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
第12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13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14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劝其离开或责令立即改正。
第15条 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程执行。不得随意发送信号。
第16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
第17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8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9条 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把钩工,还需要按照“把钩工”的操作规程执行。
特殊操作
第20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收尾工作
第21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
第22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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