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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1-04-09 21:38 来源:本站原创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矿井与采区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2、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该水平未构成通风系统前,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回风中。
矿井准备采区必须构成设计的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回风中。上述2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3、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突出采区,至少必须设置三条上(下)山,其中一条专用回风巷。煤层群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每个上、下山采区,采用联合布置时,都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卷。
4、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即各工作面的回风在进入采区回风巷之前不得任意贯通,与另一工作面共用一条或一段回风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需进行串联通风的作业地点必须制订和落实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其中:采掘、掘掘串联通风的,必须经矿长批准;采用串联通风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投入生产。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不得串入回采工作面。必须串联通风,经批准后执行,也只允许串联1次。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
突出矿井的岩石巷道串联其他工作面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严禁将一条上山、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包括一条上山、下山巷道用风门隔开两用的,对于下延采区,上部生产、下部开拓延伸的采区,胶带巷(设计进风巷)上段进风,下段是掘进工作面回风,要求最下部掘进巷道距离生产采面两个区段(大于300m),回采与掘进工作面均各自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而且采区下延巷道不少于2条。
7、矿井、采区设计中应严格控制使用角联通风巷道。在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控制使用角联通风。严禁采区(采掘工作面)角联通风。禁止在角联巷道中设置永久硐室。设置临时硐室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风向稳定。
8、每个生产采区应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能实现局部反风。
9、两个生产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
11、合理设计井巷断面及其连接形式,以减少通风阻力。矿井总进、总回风流通过能力应基本相等;通风巷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需要,尤其是回风系统的巷道要断面规整,支护良好。矿井回风巷道(包括采面风巷出口50m以外的巷道)失修率不得大于7%。巷道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主要回风巷要消灭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全风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以上。
12、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所辖范围的所有井巷进行普查、鉴定。并要建账上卡,填绘矿井井巷失修情况图。矿总工程师每季度应亲自对矿井和采区回风巷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影响通风的问题。
13、每一矿井每月必须对矿井通风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通风系统的意见报局总工程师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二条 矿井主要通风装置运行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高瓦斯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抽出式通风。
主要通风机(供全矿井、一翼或分区使用)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主要通风机在运行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3、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在建井期间可装置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备用通风机或电动机和配套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生产矿井现有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继续使用。
矿井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应设有与变电所直通的双回路供电线路,不得挂用其他负载。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1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5、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4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和改造老风机投运,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每年必须进行1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4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三条 矿井通风设施
1、矿井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应设置正规测风站。
2、进、回风巷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的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3、严格控制每个生产采区内的风门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组30道(一组风门(道的均按2道统计),并经常予以优化,所有风门必须实现闭锁。通车车场应设置自动风门。凡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永久设施标准进行构筑、管理
为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总回风巷,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不准设置调节风量设施(调节风窗)。
为掘进期间服务与采区进、回风上下山沟通的联络门,在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原则上应将该风门的位置按有关规定改成挡风墙。
采面系统在掘进准备中应控制设置使用边切眼。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应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许设一个中切眼。当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应将边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关规定改为挡风墙。如需保留而不设挡风墙时,必须采取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抽出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在不与其他规定冲突下,原则上设在回风侧;压入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原则上设在进风侧。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采区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并喷浆堵漏,全部封闭采区。否则应采取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达3%以上时,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在24h内封闭。
6、严格控制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否则平面交叉地点,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
第四条 通风和风量测试分配
1、矿井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台账)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按月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风井有提升设备或矿井通风为压入式通风的,不低于80%。
2、矿通风部门每月根据生产布局,按照矿井风量计算和分配的具体规定编制月配风计划。对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的工作地点,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否则要停止生产或以风定产。
3、矿井(包括采区、采掘工作面等)的生产能力要与通风能力相匹配。矿井的通风能力(包括矿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风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生产能力,井下各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制度,每月按要求进行一次核定工作。
4、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分析,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
5、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
1、掘进工作面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必须有完整的工作面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应根据工作面的瓦斯管理等级、温度、通风系统,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巷道长度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综合的选择确定。其通风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
(2)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
(3)风机安装位置、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工作面与风筒末端距离。
(4)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类型、位置。
(5)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设。
(6)应附有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图(包括报警值、断电值)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等。
2、掘进巷道应采用开掘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水射流通风机,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喷出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部门按照批准的掘进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铺设。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试运转,保证性能参数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2)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具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
对瓦斯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险、断面≥10m2、送风长度超过1000m的掘进工作面,应推广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800mm以上)风筒,保证末端风量和巷道风速符合要求。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4)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通风。
(5)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有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末端风量、看管单位、看管人等。
(6)使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通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风机人员必须立即向生产和通风调度汇报。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照瓦斯排放规定组织排放。
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通入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h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同时设瓦斯检查点。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也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4、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倒台(换机)、闭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突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1.双风机、双电源,有自动倒台(换机)和自动分风装置。
2.局部通风机安设瓦斯、风、电闭锁装置。
3.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4.被控开关负荷侧安设开停监视装置。
5.监测分站实行专用电源。
6.推广三趟电缆供电。
(2)低瓦斯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1.单台(或双台)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
2.局部通风机安设瓦斯、风、瓦斯电闭锁装置。
3.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4.被控开关负荷侧安设开停监视装置。
5.监测分站供电应与生产电分开。
(3)岩石开(拓)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1.单台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供电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
2.局部通风机安设风、电闭锁装置。
3.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4)说明:
1.高、突掘进工作面:是指按高、突管理的煤与半煤岩工作面。
2.双风机:是指主、副局部通风机。要求主、副局部通风机通风能力相等。
3.双电源:一路是主风机的“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电源;可接多台主风机和监测分站(见附图一)。另一路是来自变电所不同回路、不同变压器专为副风机供电的电源,可接多台副风机。若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也可接其他负荷(见附图二)。
附图一主要通风机及监测分站供电示意图
4.自动倒台:是指主、副风机任一台停运,另一台自动启动(互相换机),要求两台互倒时要有3~20s延时(可调);以免损坏分风器。主、副风机全停运后,来电时必须人工启动,严禁自动启动。2×30kW对旋局部通风机前、后级不能同时启动,必须有15~30s延时。
5.瓦斯、风、电闭锁:是指掘进巷道瓦斯超限或主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且断电后只能人工复电。
附图二局部通风机供电示意图
6.三趟电缆供电:是指两趟电缆专为主、副风机供电,另一趟电缆为生产供电(若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可与副风机同变压器,否则,要来自不同的变压器)(见附图三)。
7.监测分站专用电源:一种接法是与主风机共用一台低压总馈电开关,设专开关,专电缆,由变电所直接供电;另一种接法是接在主风机开关的电源侧,但必须保证分站的备用电池完好,且有正常的供电能力。
8.采、掘供电分开:是指采煤、掘进工作面供电分别来自变电所不同的变压器的供电方式(见附图四)。
第六条 通风系统图的绘制
1.每一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系统网络图。矿井井田范围大或开采多个煤层(组)的矿井,必须备有分区或分层(组)通风系统平面图。三种通风系统图要相互对应,标出节点、分支号,网格图要附节点、分支号的说明。附图三 三趟电缆供电示意图
2.矿井每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修改完善。每季度向集团公司通风部门交换一次。
3.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要说明全矿井通风状况,充分反映出煤组之间、采区之间的相互关系。采用单线条绘制时,要能够说明巷道层位关系。原则上使用1:2000或1:5000比例尺绘制。巷道着色按地质图的规定执行。采区内煤层(组)着色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在图例中说明。
4.分层(采区)通风系统图,要求用双线条绘制。比例尺原则为1:2000。同时在图纸左上角绘制一个8开纸大小的简化示意图,要求说明该采区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中所处位置和同其他采区关系。
5.图幅规格原则上以矿井走向长度为图幅长度,倾斜长度为图幅宽度,实际宽度应以标准图纸为准。
6.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必须按要求标明标清下列内容:
(1)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设施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的位置和范围。
(2)矿井所有的通风设施、编号。
附图四 采煤、掘进分开供电示意图
(3)采煤工作面的名称、月推进度、推进方向、风量等。
(4)掘进工作面的风机安装位置、数量、额定功率、全风压供风量。
(5)与网络图对应的节点和主要地点的标高。
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与确定
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瓦斯涌出量(m3/t),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采煤产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时间应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4、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鉴字,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t。
(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t。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新矿井设计前,地质勘探部门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矿井瓦斯等级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
低瓦斯矿井中,个别采区瓦斯量涌出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5、低瓦斯矿井中有瓦斯喷出的区域为高瓦斯区。有瓦斯喷出是指在20m巷道范围内,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t,且持续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喷出危险区域。
第八条 瓦斯检查
1、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分别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及尾巷,掘进工作面的进风、迎头和回风及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顶部、局部等处的瓦斯浓度检查。机采工作面另配一名跟机瓦斯检查员,负责机组前后20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瓦斯浓度的检查(跟机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开机割煤)。
2、井下瓦斯检查地点有矿总工程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其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规定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的工作面,巡回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其他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2)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和回风巷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巷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3)对可能积聚和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或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4)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九条 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极限及处理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且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综合机械化,水采和煤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浓度最高不能超过1.5%,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通风巷必须保持设计断面。
(3)必须制定有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等安全措施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工。
第十条 瓦斯积聚超限的排放与追查处理
1、瓦斯排放:
(1)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和采空区等,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矿(处)总工程师座阵指挥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巷道乏风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流,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有通风科(队)长现场指挥排放。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老巷、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座阵指挥,通风副总带领有关人员现场指挥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落实责任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5)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负压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浓度严格按不超过0.5%控制。
(6)在瓦斯排放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职安全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7)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巷道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以此类推,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都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
(9)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瓦斯排放有矿通风科负责做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查。
2、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1)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有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2)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下者,由驻矿安监处长(或安全矿长)主持,矿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3)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4)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区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平煤通[1997]1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1%,持续时间不超过min的,均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工作结束后,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通风调度汇报。
(5)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上(含1.5%)者,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巷道贯通
1、一般巷道贯通在相距20m(煤巷机掘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书,分别送开掘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开拓科、施工队和调度室,并指明贯通巷道的中心线和腰线,以保证贯通安全、准确。
2、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由开拓科负责严格按公司《巷道贯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内容规定》组织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透水、防止煤尘和机电防爆等,并附贯通地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通风状况、贯通后的风流方向、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停工点的瓦斯检查地点、岗哨位置等。
总工程师组织开掘、通风、机电、调度、防突、地测、安检(监)等有关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矿生产调度、开拓科、通风科负责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3、巷道贯通措施要有开掘副矿长或开掘副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参加贯彻人员必须签字,贯通过程必须有通风科区队长或通风工程师(高突掘进工作面贯通当班由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也必须到现场。现场指挥人员要严格落实措施,必须做到责任清楚、岗位明确、落实到人。
4、贯通工作面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要设置栅栏及警标并必须有防止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防治煤尘的安全措施,装设瓦斯监测探头,矿调度室要随时掌握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订针对性措施。
6、贯通过程中要打超前钻孔,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7、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掘进时,应尽量避免同一巷道两头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带,且被贯通巷道迎头应超前贯通点5m,严格制订“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和防止冒顶等安全措施。
8、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每次装药放炮前,施工队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和回风流中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栅栏和专人警戒,设置对方工作面的警戒必须一同去两人,一人站岗,一人回来联络,只有接到联络人员汇报,确认警戒到岗后,方准放炮,直到贯通为止。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9、贯通过程中必须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对方工作面也必须有洒水冲尘措施,两头工作面的电气设备都必须严格检查,防止电气失爆。
10、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通风部门要认真记录贯通时间、井上和井下指挥、现场参加人员姓名,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等情况,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和贯通记录要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盲巷管理
1、各生产矿(处)总工程师要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关,从巷道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盲巷,由总工程师负责,因掘进计划管理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盲巷,要由开掘副矿长负责,并追究主管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设置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铁道等),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单位或通风部门的责任。
3、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5、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账,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封闭的盲巷每周应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计入台账。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
第十三条 煤矿使用炸药的安全等级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严禁使用黑火药及冻结的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梯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须交回爆破材料库。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第十四条 雷管的使用条件
煤矿井下爆破应由煤矿总工程师按下列规定选用电雷管:
1、有瓦斯矿井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号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号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2、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十五条 爆破方式
1、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3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2、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爆破;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爆破,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跳段、隔段使用,均必须从一段开始使用。
第十六条 放炮法处理溜煤眼堵塞时的安全规定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如果确无其他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矿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十七条 瞎炮处理
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m),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按照放炮程序操作
1、“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放炮。
2、“三人连锁放炮制”:
(1)高突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煤(半煤)掘进工作面的放炮作业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2)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和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及高瓦斯矿井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由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或评估员、群监员等)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3)特殊地点的放炮作业,如巷道维修、处理溜煤眼等也必须在现场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3、井下放炮操作程序化规定:
(1)装配引药:由放炮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规定执行。
(2)打眼:打眼工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打眼。
(3)装药前的检查:班组长、放炮员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不装药之规定。放炮员检查打眼、瓦斯情况,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4)装药、封泥:由放炮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规定执行,不符合装药条件时,放炮员拒绝装药。
(5)放炮前准备及检查。
班组长负责落实检查顶板与支架、传感器、电气设备的保护、杂物清理、风筒的管理,放炮前洒水等工作。
放炮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放炮前检查,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瓦检员(评估员或安全员)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
以上工作完成后,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设警戒,将警戒牌挂好,人员撤离警戒区,进行清点人数,瓦检员(评估员或安全员)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三人连锁换牌及签字: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职责,放炮员完成装药、封泥,放炮前检查等工作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完成撤人、清点人数及第五条职责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评估员或安全员);瓦检员(评估员或安全员)按职责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接到对方交换牌,认为其职责全部完成后,各自接换牌顺序在放炮员所持的“程序化”本上签字,换牌以布置警戒线的撤换为一循环进行签字。无签字联线放炮,属放炮员违章。
(7)联线:脚线、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由放炮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执行,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37条之规定,最后一个撤离放炮地点,打开水幕。
(8)班组长清点人数无误后,下达放炮命令。
(9)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39条规定,发出警号,进行放炮。
(10)炮后检查: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评估员或安全员)一同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0条规定进行检查,并在“程序化”本上进行签字,放炮员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11)瞎炮处理:由班组长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处理。
(12)班组长负责撤出警戒,恢复生产。最后交换牌各归原主。
第十九条 自救器
1、自救器的选用与配备原则。
(1)自救器必须选用矿定点生产厂家,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煤炭部长沙安全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合格的自救器。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隔绝式自救器、其型号和防护时间应根据井型和工作条件满足逃生的需要,其他矿井可选用过滤式自救器,自救器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
(3)防护时间在20min以内的隔绝式自救器,应和压风自救系统配合使用。无启动装置的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4)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2、自救器的使用年限。各矿新购的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大不应超过4个月。
过滤式自救器和化学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佩戴使用为3年。
自救器到期必须报废,过期自救器一律不准使用。
3、自救器的检查内容及检查周期。
(1)过滤式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10g 为合格。
化学氧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2)压缩氧自救器应按照说明书进行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应由发放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全部更换。
压缩氧自救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气密性和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收剂也应半年更换一次,橡胶件老化严重的应及时更换。用于压缩氧自救器的氧气瓶必须按国家压力容器管理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指示表接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
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必须化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其粒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新购进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应抽样化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准使用。
4、自救器的修复。
(1)凡开启过的过滤式自救器和化学氧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报废的过滤式自救器可进行修复,只准修复一次。化学氧自救器不允许修复,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
(2)过滤式自救器修理厂必须是经部同意,并取得国家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或煤炭工业部长沙安全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发给的“煤矿自救器修复检验合格证”,由部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承担修复任务。否则一律不准进行修复工作或购入不符合修复条件厂家的修复产品。
5、自救器的使用操作培训。各单位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工作。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h 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s内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练程度。自救器的培训应建立个人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准下井。安全监察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安全培训部门和自救器管理部门在井口进行操作情况抽查至少两次,认真记录抽查人员姓名、单位等,对抽查达不到规定熟练程度的不准下井,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补培等措施,以保证下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避灾演习。
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装置设置
1、高瓦斯矿井和煤(岩)瓦斯突出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道中距采面煤壁≤10m 和距回风上、下山交叉口10~15m处分别安设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见附表1。如为低瓦斯矿井,则外侧传感器可不设;如为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则外侧传感器的断电范围还应包括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否则必须在进风巷道中距采面煤壁≤10m处增设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见附表1。
2、综采工作面应在采煤机上安设机载式瓦斯断电仪,其监控参数见附表1。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面迎头≤5m和距回风上下山叉口10~15m处分别安设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见附表1,低瓦斯矿井中外侧传感器可不设。
4、掘进(回采)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在串联风进入回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3~5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见附表1。
5、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上风侧3~5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见附表1。
6、自然发火矿井的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和有自燃可能的地点都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7、煤、半煤岩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和被控动力设备总开关负荷侧均必须安设设备开停监视装置。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测控报警仪。
8、采用双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装设具有延时、闭锁功能的自动倒台装置。
9、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上隅角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测控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 机电硐室安全监测装置设置
1、瓦斯矿井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必须在硐室进风侧距交叉口3~5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见附表1。若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而且硐室进风是多处回风的混合风,则还需在回风交汇处各进风侧100m处分别安设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地面和井下瓦斯抽放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温度传感器。井下移动抽放泵站瓦斯排放出口在采区专用回风上山时,必须在其出口以上的回风侧3~10m设置瓦斯传感器,其混合风流的瓦斯≯1%。
第二十二条 矿井和采区安全监测装置设置
1、高瓦斯矿井的主要进风(全风压通风)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各装煤点处下风侧3~5m均应安设瓦斯传感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3~5m处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其监控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在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的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其监控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每一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
1、高瓦斯矿井监测系统分站应实行专用电源或取自专用风机的电源侧,低瓦斯矿井监测系统分站供电应与生产用电回路分开。
2、下井跟班队、(班、组)长、放炮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受风电瓦斯闭锁控制的动力设备总开关严禁自动复电。
4、井下安装安全监测装备时,必须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5、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周期不得超过7天,调校时必须使用空气样、标准瓦斯气样和流量计。
6、井下监测装置故障后,维护人员必须在2h内到达现场、8h内予以修复。
7、主、备计算机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倒机。
8、井下每班进行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时,持续时间不得小于36-.。每次倒台试验后必须通知监测中心,由值班员核查、记录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监测情况,如有异常,则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9、监测队(班)主管技术人员每周必须在监测中心计算机上对系统通讯、分站和传感器的工作状态、风机和闭锁开停传感器的工作状态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并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检查人姓名一并记录。
10、因巷道贯通或采面结束而需要回收的瓦斯、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其地面中心站定义信息文件必须至少保留一周才允许被删除。
11、安全检测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监测系统图
图中应标明分站位置,各种传感器位置和其控制的开关量。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当日瓦斯监测数据分析制度
对监测数据异常的不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解释呈给矿安全副总,矿总工程师审阅指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测工作必须坚持连续进行
撤销监测探头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任何人无权中断监测的连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
1、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
2、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或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水平大巷供水管管径不得小于4英寸,采区供水管不得小于3英寸。流量必须满足同时工作的喷雾及洒水要求。
3、防尘洒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
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1、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107 条的规定。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
2、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 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其他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3、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果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问板必须关闭,并必须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
1、煤层注水。如果煤层厚度大于1.3m,煤层倾角稳定,没有或有较小的走向断层,顶底板吸水后不会影响生产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时,应采用长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或地质结构情况复杂,煤层角度变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 时,应采用短孔注水。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者煤体的自然水分大于4% 时,煤层很松软,破碎且打眼易塌孔,难于成孔的煤层,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进行煤层注水。
2、采空区灌水。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牙的情况下,也可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3、机采工作面防尘技术。
(1)采煤机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须更换新齿。
(2)各种滚筒采煤机在一定的截割深度条件下,采煤机的牵引速度与滚筒转速之间,存在着一个产量最低的、最佳匹配值。一般规律是滚筒转速增高或降低时,牵引速度也随之而增高或降低。
(3)采煤机割煤必须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
②内外喷雾的喷雾参数必须与采煤机要求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③采煤机上原有的喷雾系统如果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用适当的抑尘器进行喷雾降尘。
④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或包括液压支架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4)自移式液压支架防尘。
①新生产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移架时能自动控制开关水阀的喷雾系统。
②支撑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顶梁上岩屑喷雾的喷嘴及下放顶梁时向采空区喷雾的喷嘴;支撑式掩护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梁、采空区及空间进行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达到0.8~1.5MPa。
③已投入使用而无喷雾系统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自动或手动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在此之前,可在控制区内每62米左右安设,个扇型喷嘴,移架时打开下风侧的控制水阀,形成净化风流水幕。
④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和放煤口都必须实现自动喷雾,否则不得放煤。
4、炮采工作面防尘技术。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2~1Mpa。耗水量为 5 ~6/min ,使排出的煤粉成糊状。
(2)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炸药包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间。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0~250ml.,工作面顺槽内应安设水炮泥注水器。
(3)放炮时采用射程较远,采用水滴较粗的扁头喷嘴进行喷雾。
(4)在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5)采面架间每10~15米要设一道喷雾。
5、采面巷道防尘。
(1)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或密闭罩、除尘器等防尘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采用自溜运煤时,应向溜槽中的煤上喷雾。
(2)上下顺槽应在距工作面50M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3 )上下顺槽必须安装供水管路每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定期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浮煤。冲洗煤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通风防尘。在煤层倾角小于12° 的大于12°工作面或 ,但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下行通风。
第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技术
1、机掘作业的防尘。
(1)掘进机的截齿必须保持完整、锋利,损坏或磨损后应立即更换。
(2)进入掘进机喷雾系统的水必须先经过滤器净化。一般要求的供水压力应达1~1.5MPa。供水量应达到30~40L.。
2、炮掘作业防尘。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3MPa左右为宜,但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
(2)封眼采用水炮泥,装填方法可采用里外均填水炮泥的混合装填方法,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
(3)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4)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20m左右安装放炮自动喷雾,水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min。
(5)放炮后、装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岩边洒水,采用铲斗装岩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手动喷雾系统,实施装岩洒水喷雾。
3、 用风镐修整巷道轮廓或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湿式风镐或干式风镐上安喷嘴或水环等,实施湿式作业。
4、通风除尘。
(1)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压短抽混合通风方式,并采用除尘器(或水流风机),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2)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规定要求,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
(3)巷道断面大于6m2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风机进行除尘。
5、其他防尘措施。
(1)转载点的落差不得大于0.5m,否则应采用溜槽式导向板转输。
(2)距工作面5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3)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应定期冲洗,并清除浮煤。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三十一条 锚喷作业防尘技术
1、打锚眼必须实施湿式钻孔。
2、锚喷支护作业的防尘:
(1)将混凝土的砂、石混合料在地面先洒水预湿,然后接配比进行拌料,拌好的料应当是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尘灰,采用的骨粒径不得超过15mm。
(2)使用锚喷机时,应在装料车与喷射机之间,安放接料盘,上料时,使灰溜进喷射扒料斗内以减少粉尘飞扬。
(3)为避免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的粉尘逸出,应配扑尘除尘装置。
(4)喷射混凝土应采用产尘量低的喷射机及回弹率低的喷头。
(5)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其重点是控制以下参数:
输料管长度 ≤50m
工作风压 0.12~0.15MPa
喷射距离 0.4~0.8m
第三十二条 转载点及运输防尘技术
1、转载点防尘:
(1)刮板输送机及胶带输送机的转载点落差,均不得超出0.5m,否则,应安设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转输。
(2)各转载点均应设置喷雾系统,转载时实施自动控制或人工控制喷雾,或采用局部密闭罩与小型除尘器净化除尘。
2、装煤站防尘:
(1)煤仓放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4m。
(2)放煤口应采用手动机械式或自动控制式水阀的喷雾装置,实现放煤同时喷雾,雾流必须罩住煤流和矿车。
(3)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3、卸载点的防尘。载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控制装置,实现卸煤时同时喷雾,或采用除尘器,对含尘气流进行抽出净化。
4、运输大巷防尘:
(1)轨道运输大巷的重车侧应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对通过的重车进行自动喷雾。
(2)运输大巷中应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以实现行人时能自动停止喷雾,过后自动恢复喷雾。
第三十三条 个人防护
在采取一系列防尘措施后,仍不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工业卫生标准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第三十四条 预防煤尘爆炸
1、新矿井的地质审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应由矿或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送指定的煤炭科研所或指定的其他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以及确定撒布岩粉量的标准,由提供煤样的单位报省煤炭厅备案。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岩粉棚或水棚隔开,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必须撒布岩粉。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有其他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4、矿长必须组织人员按计划对井巷定期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运出去。
5、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冲洗周期按煤尘爆炸下限和煤尘的沉积强度决定。在距尘源30m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或每日冲洗一次;距尘源较远,或沉积强度小的地点冲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运输大巷每年刷浆一次,用石灰制浆。
第三十五条 隔绝煤尘爆炸
1、主要采用被动式隔爆棚(水棚或岩粉棚),也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分别设置在以下地点。
(1)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①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③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②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③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2、水棚:
(1)水棚包括水槽棚与水袋棚,水槽与水袋必须符合检验标准的要求,水袋棚易作为辅助隔爆棚水棚;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按布置方式又分为集中式与分散式,分散式水棚易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2)水棚用水量,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槽棚的用水量按棚区所占的巷道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3。
(3)水棚的水槽和水袋要经常保持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3、岩粉棚:
(1)岩粉棚分为重型岩粉棚及轻型岩粉棚,重型岩粉棚作为主要岩粉棚,轻型岩粉棚作为辅助岩粉棚。
(2)岩粉棚的岩粉用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岩粉棚为400kg/m2;辅助岩粉棚为200kg/m2。
(3)岩粉棚上的岩粉,要经常检查,如果岩粉受到潮湿、变硬应立即更换;如果岩粉量减少,应立即补充;如果在岩粉表面沉积有煤尘,则应加以清除。
4、在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根据选用的自动隔爆装置性能进行布置与安装。
第三十六条 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与测定
1、我国现行煤矿粉尘浓度卫生管理标准: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煤尘 <10 10
岩尘 >10 2
注:煤尘中游离SiO2含量,10%时按岩尘浓度要求;
岩尘中游离SiO2含量,10%时按煤尘要求。
2、各生产矿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将本单位各种岩石、煤及浮游煤尘、岩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进行一次普测,以确定本单位执行粉尘卫生管理等级。矿井设计及新投产前应对本矿各种煤及围岩的游离二氧化硅进行测定,并按岩石构成比例算出本单位加权平均游离二氧化硅浓度为采取防尘措施确定粉尘浓度标准等级的依据。
3、煤矿井下粉尘测定时间。
(1)对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
(2)年产百万吨以上的矿井的每个工作面,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班连续粉尘测定。
(3)粉尘分散度每季测定一次。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及时进行游离二氧化硅测定。
4、测尘员每半月向本矿测尘管理机构提供一份测尘结果;矿的测尘机构每月向各级领导提供一份测尘结果报告,每月向公司测尘管理机构上报一份测尘结果;
公司测尘管理机构每季向省及主管部门上报测尘报表,并转发公司各有关部门。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材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技术
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订井下的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编制矿内因火灾的综合安全措施。开采容易自燃、自燃倾向的上、中分层和无煤柱的回采工作面其作业规程中要制订防自然发火措施。
2、设施管理: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在采区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生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的封闭防火门使用的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封闭,必须尽快回收出一切设备,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3)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可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胶带输送机的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得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水仓内的储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设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容易自燃、自然发火的矿井应建立灌浆(或注砂)防灭火系统。无矿井防灭火系统的,经省(区)主管部门批准应建立采区防灭火系统。不容易自然发火的矿井由矿选择建立综合的系统报集团公司审定。
(5)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列车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井上消防列车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在井口房内。
②井下消防列车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③消防列车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由矿长确定,并备有明细卡片,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上述材料、工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齐。
每一季度由矿长负责组织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在采区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的方法、内容、检测周期以及检测制度等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由通风科(队)长负责组织实施。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有异常变化(分析的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了临界值)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开展1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空区密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分层开采的一个月,一次采全高的二个月,对采空区进行一次采样气体分析。
对新形成和不稳定的火区要设专人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气体分析;稳定但未注销的火区密闭,半月进行一次气体分析。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每班应对采面上隅角及机、风两巷进行防灭火检查,每月取样分析不少于2次。当CO超标时,必须增加检查次数。并写出专题安全措施报矿总工审批处理。
4、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在编制采区或工作面开采设计时,必须同时按规定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
5、在有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沿底托顶煤方法时,必须有防止顶板冒落的措施,并有针对性的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6、井下烧煤,井口房通风机房取暖,进风井口设置防火铁门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五~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井下灭火安全技术
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火区管理
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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