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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1-04-09 21:381934 来源:本站原创

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实施瓦斯抽放工作的规定

1、生产矿井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个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m3,且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量0.4~0.6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产量0.6~1.0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量1.0-1.5M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凡符合以上条件,要建立(地面抽放站)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3、矿井新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报省煤炭厅备案,经审批的抽放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符合抽放规定,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井下采区抽放系统或建立局部抽放系统(移动抽放泵站)。

5、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工作负责。抽放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集团公司、矿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第二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规定

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并要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的开采设计紧密结合,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之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工程有足够的施工空间和时间,并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提高抽放效果,消除瓦斯危害。

3、新建矿井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相近的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矿井及生产矿井还应以实际地质情况和瓦斯资料为依据。

4、矿井瓦斯抽放站的建设方式,必须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集中抽放系统、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泵站的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抽放系统,在地面或井下采区建立抽放泵站;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使用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建成局部抽放系统:

(1)分区开拓或分区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2)矿井抽放瓦斯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3)不具备建立地面集中抽放系统的条件。

(4)一套抽放系统难以满足瓦斯抽放的要求。

5、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抽放瓦斯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抽放。

第三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基本内容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采区或局部抽放系统的设计,可以采区、采面概况为主要内容。

(2)瓦斯基础参数: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采区或局部抽放系统的设计,可以采区、采面的瓦斯基础参数为主要依据。

(3)抽放方法:抽放钻孔(抽放巷道、抽放密闭、埋管)的布置方式与抽放工艺参数。选择抽放方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来源、巷道布置、瓦斯基础参数、瓦斯利用要求等因素,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4)抽放设备及装置: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抽放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安全防护设施及泵站的安全防火设施及防火范围等。井下抽放泵站包括泵站硐室、供电、供水、通风、安全及防火设施等。

(6)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预算)及工程工期安排。

(7)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应包含管网系统、泵站设备安装、供电、供水、监测、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的配置等)。

(8)矿井永久抽放系统(地面集中抽放泵站)的设计,还应进行矿井瓦斯资源的利用评价,在瓦斯利用可行时,提出瓦斯利用方式、利用量的初步建议。

1、选择抽放方法的基本要求:

(1)尽可能利用开采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时可设专用瓦斯抽放巷道。

(2)适应煤层的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

(3)有利于提高瓦斯抽放率。

(4)抽放效果好,抽放瓦斯浓度和瓦斯量可满足利用的要求。

(5)尽量采用综合抽放。

(6)瓦斯抽放工程系统简单,有利于系统维护和安全生产,建设投资少,抽放成本低。

2、选择抽放设备的基本要求:

(1)矿井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瓦斯抽放期间或在抽放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负压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余能力。

(2)在一个抽放泵站内,抽放瓦斯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其备用量可按工作数量的50%设计。

(3)在瓦斯抽放设计时,应首先选择水环式真空泵作为瓦斯抽放泵。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考虑选用干式抽放泵,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的规定”。

3、抽放管路设计基本要求:

(1)抽放管理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

(2)井下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

(3)抽放管路系统应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抽放管件的外缘距离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4)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

(5)抽放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匹配。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按管材总量的10%取定。

(6)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抽放管路时,专用钻孔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7)抽放管路总阻力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摩擦阻力可用低负压瓦斯管路阻力计算公式计算;局部阻力可用估算法计算,一般取摩擦阻力的10%~20%。矿井抽放系统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

(8)抽放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满足防冻、防腐蚀和防管道内积水、积煤泥的要求。

(9)不得将抽放管路和自来水管、暖气管道、下水管道、动力电缆、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10)井下抽放管路不得同电缆敷设在一起。

4、抽放管路附属装置的设置要求:

(1)抽放主管道、分管道、支管道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抽放参数测定装置。

(2)抽放钻场、管路低洼、拐弯、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

(3)在抽放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除煤泥装置。

(4)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5)在倾斜巷道中,抽放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5m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20m)。

(6)抽放管路应采取防砸坏、防带电等措施

(7)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电措施

(8)地面抽放泵站的管路上,必须设置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9)抽放瓦斯排放管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抽放监测装置和仪器、仪表:

(1)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应装设监控设备,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水塔中的水位和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浓度过低、瓦斯泄漏和一氧化碳超限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和对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2)抽放泵站内应配置专用检测各项抽放参数的仪器、仪表。

6、选定地面抽放泵站位置的基本要求:

(1)设在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及塌陷区等。

(2)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广场内,泵站房屋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3)泵站房屋内及泵站房屋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4)泵站应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

(5)泵站应考虑进出管路敷设方便,有利于瓦斯输送,并尽可能为今后发展留有扩充能力的余地。

7、井下固定抽放泵站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保证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和工作空间。泵站硐室必须采用全负压供给新鲜风流。

8、井下移动式抽放泵站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在特殊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移动抽放站可设在回风流中,但在此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要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9、地面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矿井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

10、地面抽放站的泵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泵房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泵站的电气设备、仪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11、地面抽放泵站应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12、矿井永久抽放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抽放泵房《硐室》要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13、抽放泵站应有稳定可靠的供水系统。抽放泵冷却水一般采用闭路循环使用。供水系统给水管路及水池容积均应考虑消防用水量。

14、抽放泵站建设用地应符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15、抽放泵站采暖与通风应符合现行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6、抽放泵站的污水应设地沟排放。抽放泵站场地应搞好绿化。

第四条 瓦斯抽放技术管理的规定

1、矿井永久抽放系统(地面集中抽放泵站)的设计,必须通过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的会审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无照设计和越级设计的施工图纸

2、井下采区或局部抽放系统的设计,必须通过矿总工程师组织的审定后方可生效。

3、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抽放工程设计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在确实需要变动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变动设计的请示报告,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相应级别的补充设计,工程严格按照补充设计施工,并符合相应的工程质量标准

4、矿井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工程质量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

5、瓦斯抽放设计的审定、抽放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的意见和结论,应以文件、纪要或验收报告的形式备案(备忘)。

6、矿井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的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

7、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以及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8、抽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如:抽放钻孔施工、封孔验收制度,抽放安装工程验收制度,抽放系统维护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和管理制度等。

9、抽放矿井必须及时填绘瓦斯抽放图纸,并要在抽放主管科室设专人保管。矿井瓦斯抽放图纸包括以下4种:

(1)矿井(或采区)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

(2)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

上述4种图纸的内容要和矿井当月的瓦斯抽放实际情况相符合。

10、抽放矿井必须有内容完整、准确的瓦斯抽放工作记录。这些记录包括:

(1)抽放系统建设工程施工记录。

(2)抽放钻孔施工记录。

(3)泵站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4)抽放泵站值班(交接班)记录。

(5)抽放系统、设备的巡回检查、维护记录。

(6)瓦斯抽放质量达标工作(活动)记录。

(7)地面抽放泵站的要害场所来人登记。

11、抽放矿井必须按时填报瓦斯抽放报表,这些报表有:

(1)矿井瓦斯抽放日报。

(2)矿井瓦斯抽放月报。

(3)矿井瓦斯抽放年报。

12、抽放矿井必须有下列抽放台账(矿主管科室存):

(1)抽放设备、仪表(钻机、抽放泵、测定仪表等)管理台账。

(2)抽放钻孔管理台账。

(3)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账。

(4)采空区瓦斯抽放管理台账。

13、抽放矿井必须有下列报告:

(1)抽放工程竣工报告。

(2)矿井瓦斯抽放情况分析总结报告(按月份上报)。

(3)矿井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自检报告(分月份、季度上报)。

14、矿井瓦斯抽放管理指标。

(1)抽放系统的年抽放瓦斯量:矿井永久抽放系统(地面永久抽放泵站)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于100万m3;井下采区抽放系统(采区固定抽放泵站)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于50万m3;井下移动抽放泵站(或局部临时抽放系统)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于20万m3。

(2)抽放泵站服务年限:地面永久抽放泵站的服务年限不少于12年;井下采区(固定)抽放泵站的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井下移动式抽放泵站的服务年限以实际抽放需要确定。

(3)本煤层瓦斯预抽工作面钻孔量:本煤层顺层钻孔预抽瓦斯工作面应实行边掘进边打钻,在采面投产时,本煤层预抽钻孔量要达到附表要求的吨煤钻孔量指标。

(4)瓦斯抽出率合格指标:

1建有地面集中抽放系统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65.。

2分区建站抽放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62.。

3采用综合抽放和抽放采空区瓦斯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45.。

4本煤层预抽工作面的最终抽出率小于65.。

15、瓦斯抽放使用的各种计量仪表、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的计量标准

10、矿每月应组织一次瓦斯抽放标准化检查,对矿井的瓦斯抽放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验收。

第五条 建立瓦斯利用系统的规定

1、抽放瓦斯达到100万m3的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利用的研究论证工作。在瓦斯资源可靠、具备利用条件时,应对瓦斯利用的论证、设计等工作进行实质性安排,并本着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的原则,切实做好瓦斯利用工作。

2、施工瓦斯利用工程,严禁使用无照设计和越能设计的图纸。

3、瓦斯利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4、瓦斯利用设计基本内容包括:根据瓦斯抽放系统实际状况,设计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其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等,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

5、利用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在利用瓦斯的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6、瓦斯利用工程必须符合相应的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规定。

第六条 凡负责和从事瓦斯抽放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都要追究责任。对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不抽或不能坚持正常抽放,给安全生产带来威胁、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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