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13
来源:本站原创
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年×月×日发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科教兴煤、人才强煤战略的实施,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经山东省科技厅批准,由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设立并承办,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奖励工作的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全省煤炭行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和推荐。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奖励一次。其中一、二等奖作为省部级奖励的候选推荐项目。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有关规定;
2、组建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3、批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项目;
4、发布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表彰决定并进行奖励;
5、研究、解决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受理申报奖励项目,并进行形式审查;
2、提出年度山东省煤炭科技奖评审工作方案;
3、负责评审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4、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煤炭工业科技进步情况,按照每年申报奖励项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山东省煤炭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并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煤炭科技或行业管理工作;
2、热心煤炭科技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方向,熟悉煤炭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正确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专业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查;
2、根据各专业组审查情况,提出对各项成果的审查意见,依据授奖比例,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由煤炭和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科技项目评审需要聘用。评审专家必须熟悉煤炭及相关专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山东省煤炭科技奖面向全省煤炭系统,授予在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山东省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科学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符合国情,省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技术经济效益;
2、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
3、已经在生产现场成功应用半年以上;
4、在管理科学项目中,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理论成果,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两年内通过地市级以上具有科技鉴定资质部门的鉴定(验收、评估)。
下列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1、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不在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申报范围;
2、曾获得国家部委、省科技厅、省行业厅局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3、成果归属权有异议和技术经济纠纷,争议和纠纷未解决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有争议的成果;
4、有侵权行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5、没有经过实践验证和没有实践基础的项目;
6、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7、没有经过具有鉴定资质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的成果。
第十条 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煤矿经济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其中:
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2人,完成单位不超过9个;
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6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申报项目的授奖比例根据省科技厅的要求,结合山东煤炭实际,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 申 报 与 推 荐
第十二条 申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进行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协作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同一项目的其他完成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其中应有3名非原单位的同行)书面推荐,由个人申报。推荐材料应说明申报成果的先进性、实效性、成熟性,保证项目的无争议性和对申报个人的归属权。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填写《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请书》,并附以下附件:
1、技术研究报告(包括著作、光盘、论文和有关刊物);
2、工作报告,说明项目立项和工作开展情况;
3、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应提供计划任务书;
4、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评估报告,如果是专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5、由具有资质的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6、新产品应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和由具备资质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7、工业性试验(运行)报告(不少于半年工业性试验);
8、软件产品还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9、不少于两家的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10、已获经济效益证明(要有财务公章)。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上顺序排列、加上目录及页码,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申报与推荐工作程序:
1、各省属煤炭企业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由省属煤炭企业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上报;
2、各地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单位项目的推荐工作;
3、省直属单位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4、个人项目按隶属关系由所在集团公司、地市或直属单位推荐;
5、已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推荐。
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奖励办公室。经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应于4月20前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于4月底前根据当年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提出评审工作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 审 工 作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山东省煤炭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两种形式,参评人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与评审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组织进行本专业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评分,提出本专业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表决方式,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数的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推行网络评审方式,网络评审应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保密,充分发挥专家资源优势,符合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并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网上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奖励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推荐单位有责任配合奖励办公室调查处理异议问题。异议期结束后10日内,异议仍然得不到解决时,取消该项目本次授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向全省发布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公告,并向授奖单位颁发奖励证书,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设立山东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励专项基金,根据奖励项目等级,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奖金发放在获奖单位科技专项费用中列支,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监督,并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报告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煤炭科技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获奖单位亦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奖励等级和创造效益的大小,对获奖人员另行嘉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审人员必须对评审情况、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等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借工作之便营私舞弊,不准向申报单位索要钱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奖励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