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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33 来源:本站原创
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技术改造,是指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进行的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技术改造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2、技术改造要以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采矿方法、工艺改造为主,严禁单纯增加采矿生产能力。

3、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出口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清晰,防护装置齐全,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顶板边帮、边坡稳固,开采工艺、设备先进,运行管理规范的标准

第七条 下列矿山不得实施技术改造:

1、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摸标准的矿山;

2、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或已关闭的矿山;

3、同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4、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型矿山;

5、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尾矿库的矿山。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立项

第八条 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实行分级核准、备案制。

1、金属矿山(含稀土,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金属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属企业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2、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备案。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属企业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备案。

3、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以外的其他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报由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3、需新征用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或证明;

5、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应提交经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或规划意见;

6、进行供电、供水、通讯系统技术改造的,应有相关部门的证明;

7、有与技术改造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4、有与技术改造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同意核准或准予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对不予核准或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项目通知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对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以外准予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情况告知省经信委。

第四章 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经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承担,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完成技术改造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由批准立项的部门实施。

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4、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报省经信委审批初步设计时,应由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批复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对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结果,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省经信委。

第十六条 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变更的相关资料,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矿山技术改造项目中有新建尾矿库的,须提供尾矿库建设的用地审批、环评批复、安全预评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等相关文件资料。其中四等及以上尾矿库需提供甲等资质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技术改造项目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向省属企业申请。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应向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制定专门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并应在批准的施工工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委托施工的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改造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在竣工投产前60日内,向项目审批的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验收报告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凡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一律不得验收。

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初步设计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2、安全、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批文;

3、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等的有关资料;

5、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向省经信委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有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初步验收意见及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经组织验收,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及设计要求,准予投产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及设计要求的,不予投产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批复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对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省经信委。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经信委。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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