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07年修订版)
作者:佚名
2011-06-07 20:41
来源:本站原创
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07年修订版) 二00七年十二月
1 前言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据此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的前置条件。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对未进行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以下简称危险源评估)工作。
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
2.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2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
重大危险源原已评估的,可以引用评估结论。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或开采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
(4)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对策措施、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5)重大危险源评估结论。
3 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依据
评价、危险源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7)《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10)《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59号);
(1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十三号令);
(12)《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
(13)《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14)《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
(15)《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88)煤安字第237号);
(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1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9)《煤矿救护规程》(煤安字[1995]376号);
(2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21)《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22)《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23)《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24)《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84)煤生字第550号);
(25)《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632-1996);
(26)《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86)煤生字第629号);
(2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28)《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方案》(赣煤安发[2004]5号。
(29)《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
(30)《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煤安监技装〔2007〕5号)
(31)《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
(32)《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33)《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34)《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7]3号)
(35)《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7]3号)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认识,统一评价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估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
接受企业委托评价,应签订《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评价工作完成期限等有关事宜。
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风险性评估,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对被评价的企业做好评价标准宣传贯彻及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A)。
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评估
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宜按评价单元分别进行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根据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矿井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如已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评估,且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较大改变的煤矿,可以引用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水患论证)结论,如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对危险源进行评估。
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系统评价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出安全对策、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评估结论。
4.3 划分评价单元
煤矿企业安全现场综合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评价单元划分方法较多,根据我省煤矿企业情况,拟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
(2)开采、爆破系统;
(3)通风系统;
(4)瓦斯防治系统;
(5)防灭火、防尘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提升、运输、压气系统;
(8)供电系统。
4.4 评价方法
根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炭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以确定的评价单元,编制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见附录B),其内容应函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主要事项,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为必备条件,通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于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4.5 现状调查
分系统根据评价内容,逐项开展现状调查,弄清企业实际上那些达到要求,存在什么问题,分项填写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见附录C)。
现状调查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工作,是评价工作的基础,现状调查务必要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
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
各系统通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该系统评价意见及实现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建议。
系统内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符合,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确认该系统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所有评价系统都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系统不符合,则矿井也不符合。评价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系统或矿井,评价机构应及时告知煤矿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由评价机构进行核实,据实出具评价报告。
4.7 编制安全评价(危险源评估)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2)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3)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4)分析矿井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在单元评价的基础上对矿井进行现状评价;
(6)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
为便于专家评审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审核,在提交《评价报告》时,由中介机构根据《评价报告》内容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见附录E),并写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性意见。
4.8 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
评价中介机构按评价程序提交评价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评审机构,由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照回避原则,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修改评价报告(涉及煤矿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评价机构反馈煤矿及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评价机构现场核实后,据实出具评价报告),并附评价报告修改的补充说明材料、原专家组的审查意见,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备案登记后,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
附录A
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矿需准备的主要资料清单
煤矿企业在申请进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之前,应准备如下主要的资料,供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时检查,资料清单如下:
一、评价机构需验证并带回存档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2、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矿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资格证、聘用协议复印件。复印件需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3、有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报告》
4、《矿井水患论证报告》、《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5、2006年度或2007年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省行办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
6、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复印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
7、立井开拓的矿井,梯子间施工设计、县级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需装订在一起。
8、按《规程》50条的规定,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采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批文及措施需带回存档。
9、煤矿配备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文件。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需装订在一起。
10、矿救护队资质认定文件或与就近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11、七大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2、如实填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准备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备查,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1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4、矿井在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准用证编号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绞车、井下辅助提升绞车、提升容器、提升钢丝绳、矿车、水泵、钻机、空压机、瓦斯监控系统、抽放泵、刮板运输机、风筒、矿灯、井下电话、井下主要电缆、供电设备等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
15、设备仪器检验报告清单(评价机构应核对并有评价人员签字)。
二、备查资料: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各工种操作规程。
4、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进行过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安全专篇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应当登记建档,并申报,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10、反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自救器装备台帐。
11、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在职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12、粉尘检测制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3、参加工伤保险凭证。
1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台帐。
15、经县级主管部门核实的年度、月度原煤产量报表。
16、井下职工汇总名单。
17、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

附录B:



































































































附录C :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三、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六、防治水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六、防治水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七、提升、运输、压风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八、矿井供电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八、矿井供电系统)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八、矿井供电系统)
1 前言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据此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的前置条件。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对未进行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以下简称危险源评估)工作。
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
2.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2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
重大危险源原已评估的,可以引用评估结论。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或开采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
(4)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对策措施、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5)重大危险源评估结论。
3 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依据
评价、危险源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7)《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10)《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59号);
(1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十三号令);
(12)《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
(13)《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14)《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
(15)《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88)煤安字第237号);
(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1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9)《煤矿救护规程》(煤安字[1995]376号);
(2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21)《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22)《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23)《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24)《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84)煤生字第550号);
(25)《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632-1996);
(26)《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86)煤生字第629号);
(2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28)《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方案》(赣煤安发[2004]5号。
(29)《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
(30)《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煤安监技装〔2007〕5号)
(31)《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
(32)《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33)《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34)《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7]3号)
(35)《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煤行管发[2007]3号)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认识,统一评价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估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
接受企业委托评价,应签订《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评价工作完成期限等有关事宜。
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风险性评估,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对被评价的企业做好评价标准宣传贯彻及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A)。
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评估
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宜按评价单元分别进行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根据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矿井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如已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评估,且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较大改变的煤矿,可以引用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水患论证)结论,如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对危险源进行评估。
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系统评价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出安全对策、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评估结论。
4.3 划分评价单元
煤矿企业安全现场综合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评价单元划分方法较多,根据我省煤矿企业情况,拟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
(2)开采、爆破系统;
(3)通风系统;
(4)瓦斯防治系统;
(5)防灭火、防尘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提升、运输、压气系统;
(8)供电系统。
4.4 评价方法
根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炭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以确定的评价单元,编制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见附录B),其内容应函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主要事项,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为必备条件,通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于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4.5 现状调查
分系统根据评价内容,逐项开展现状调查,弄清企业实际上那些达到要求,存在什么问题,分项填写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见附录C)。
现状调查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工作,是评价工作的基础,现状调查务必要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
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
各系统通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该系统评价意见及实现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建议。
系统内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符合,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确认该系统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所有评价系统都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系统不符合,则矿井也不符合。评价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系统或矿井,评价机构应及时告知煤矿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由评价机构进行核实,据实出具评价报告。
4.7 编制安全评价(危险源评估)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2)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3)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4)分析矿井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在单元评价的基础上对矿井进行现状评价;
(6)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
为便于专家评审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审核,在提交《评价报告》时,由中介机构根据《评价报告》内容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见附录E),并写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性意见。
4.8 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
评价中介机构按评价程序提交评价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评审机构,由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照回避原则,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修改评价报告(涉及煤矿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评价机构反馈煤矿及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评价机构现场核实后,据实出具评价报告),并附评价报告修改的补充说明材料、原专家组的审查意见,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备案登记后,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
附录A
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矿需准备的主要资料清单
煤矿企业在申请进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之前,应准备如下主要的资料,供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时检查,资料清单如下:
一、评价机构需验证并带回存档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2、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矿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资格证、聘用协议复印件。复印件需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3、有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报告》
4、《矿井水患论证报告》、《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5、2006年度或2007年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省行办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
6、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复印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
7、立井开拓的矿井,梯子间施工设计、县级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需装订在一起。
8、按《规程》50条的规定,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采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批文及措施需带回存档。
9、煤矿配备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文件。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需装订在一起。
10、矿救护队资质认定文件或与就近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11、七大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2、如实填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准备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备查,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1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4、矿井在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准用证编号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绞车、井下辅助提升绞车、提升容器、提升钢丝绳、矿车、水泵、钻机、空压机、瓦斯监控系统、抽放泵、刮板运输机、风筒、矿灯、井下电话、井下主要电缆、供电设备等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
15、设备仪器检验报告清单(评价机构应核对并有评价人员签字)。
二、备查资料: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各工种操作规程。
4、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进行过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安全专篇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应当登记建档,并申报,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10、反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自救器装备台帐。
11、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在职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12、粉尘检测制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3、参加工伤保险凭证。
1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台帐。
15、经县级主管部门核实的年度、月度原煤产量报表。
16、井下职工汇总名单。
17、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一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包括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有重点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3、《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 4、《煤矿安全规程》第4、20、493、494、499条。 5、《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 1、矿井所设置的安全管理、“一通三防”管理等机构的组成人员数量及其负责人,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 2、检查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3、检查矿山救护队设立及装备情况,包括矿山救护队是否进行了资质认证,并合格; 4、检查矿井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情况,检查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是否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 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应能涵盖矿井采、掘、机、运、通各个方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专职安全人员包括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核发证); 技术管理体系的检查按《江西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
二 管理制度 |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国有煤矿另需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3、10、309条; 3、《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4、《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 1、检查五个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3、检查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与矿井所设置的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主要人员相对应;评价时除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情况外,主要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及培训、入井人员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三 矿井图纸 | 煤矿应当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六)款第13小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 1、检查11种图纸是否有,并检查图纸的不完善之处;是否与矿井的实际情况相符。 2、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矿井地质或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压风系统图、通信系统图。 | 1、主要查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图。 2、除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外,上述图纸不能为示意图,必须经过测量,反映井下真实情况; 3、可在通风系统图上加绘避灾路线、安全监控装备后作为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使用; 4、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以年,采掘工程平面图以半年,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排水、防火注浆、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以季、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以月为绘制周期; 4、在绘制周期内,允许蓝图与实际有出入,但应用彩笔补画蓝图中缺少的部分。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四 安全措施 | 1、煤矿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煤矿有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 3、煤矿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煤矿有其它安全措施(详见评价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第(二)款;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9、15、49条;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5、《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 | 1、检查各采掘工作面是否都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业规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2、检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编制,其内容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本矿实际,情况变化以后是否及时进行了修改,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其是否规定了避灾路线,井下避灾路线的标志是否正确清晰; 3、检查矿井有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与当地政府或主管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是否已经登记建档,是否已经申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制定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检查下列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及其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局部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存在串联通风时的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巷道维修措施,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专门安全措施,主扇停止运转的停风措施及其它安全措施。 | 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根据矿井的灾害特点,处理计划要有针对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修改必须有矿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核签字; 2、矿井救灾演习执行情况可查救护队资料;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五 人员素质与培训 |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2、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5、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工作文件(赣煤安发[2004]6号)有关人员资质与培训的具体要求; 6、《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 1、矿井负责人的的安全资格证(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中已经检查),评价小煤矿时应同时检查管理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按《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2、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所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 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经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5、检查新工人培训和老工人转岗培训情况(必须通过四级培训机构或县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主要查以前的培训资料和今后的培训计划)。 | 1、特种作业人员所需数量按评价日矿井生产系统、生产班次或班组情况适当考虑轮休和请假等因素确定; 2、新分配职工含转岗职工; 3、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主要查矿井安全科等部门资料。 |
六 安全投入 |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3、《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4、《关于煤矿按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通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赣煤安字[2003]197号);5、省财政厅等五家转国家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建[2005]83号)。 | 1、检查本年度实际煤炭产量; 2、检查本年度财务报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数; 3、检查煤矿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列出具体清单。 | 1、安全费用自提自用,但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省属国有煤矿安措费按10元/吨煤提取,其中高瓦斯、突出矿井15元/吨煤提取;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安措施费高瓦斯煤矿12元、吨,低瓦斯煤矿按10元/吨煤提。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七 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 |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自救器配备;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职业危害防治。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738、739、750、11、740、741、742、743、744、745、17、152、154条; 3、《煤矿设计规范》第10.2.3条。 | 1、检查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衣、矿灯、矿帽、矿带、胶鞋、手套、口罩,及煤矿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特殊防护设施等; 2、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查自救器配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安全标志号,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做到随身携带; 3、检查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为其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检查核对矿井职工总人数,检查缴纳保险费的具体数额; 4、职业危害防治的主要检查项目如下: ⑴检查有无制定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⑵检查有无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及其落实情况;⑶检查有无制定粉尘检测制度,是否配备粉尘检测仪器,并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⑷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1条查防治噪声措施的落实情况;⑸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各有关条款,查接触各类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情况。 | 1、已为其井下作业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按符合要求考核。 2、参照矿务局、矿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计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间。 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配备粉尘检测仪器。 |
八 安全基础管理 | 1、严守“三条高压线”,做到“不超人、不超产、不超标”; 2、井下工作面个数及井下作业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3、禁用、淘汰落后、不安全设备及工艺; 4、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5、安装完善压风、通讯、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线”,并保证正常运行。 |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6号); 2、《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3、《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 1、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查评价年度各月份产量报表,检查矿井监控系统日报表,看是否存在瓦斯超限,超限后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有无处理记录; 2、井下检查各采区、采面并清点作业人员,对照《实施意见》、《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检查; 3、含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瓦检器、风表、监控系统等检测项目;瓦斯鉴定、煤尘爆炸、煤层自燃等鉴定。 4、煤矿技术负责人定期下井,参与制定采掘方案 | 对照标准严格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安全出口设置人行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 “规程”第18、19、50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 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现场检查: 1、矿井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 2、水平、采区安全出口情况:矿井每一个水平、采区必须具有两个可以行人的安全出口。 3、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还必须有上部回风巷。 | 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没有采煤工作面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 m,回采工作面出口20m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 m。其他巷道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 “规程”第21、22、23、357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 | 1、按设计提供井巷净断面进行现场检查: 2、在用的主要回风巷,运输巷矿井应有台帐,现场进行抽查。 | 井下在用巷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 |
3、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 “规程”第320、321、322、323条 | 检查库存、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药及雷管型号,是否按规程规定使用。按规定使用本项合格。 |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 |
4、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 “规程”第316条 | 查阅爆破工人员名单、培训情况,现场检查爆破人员情况。没有专职爆破工,本项不合格。 | 爆破工(井下放炮员)经煤矿安全三级培训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采 掘 管 理 |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 “规程”第48条 | 检查采区设计:采区的系统、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全面。 | 1、采区开采前必须有采区设计,否则采区不得开采。 2、回采作业规程在工作面回采前半月、掘进作业规程在掘进头开工前一周必须编制审核完毕并发放至相关工区和部门组织职工学习; |
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落实。 | “规程”第15、49、57、58条 | 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每个采掘工作面是否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执行记录,作业规程是否有针对性,结合现场检查,规程落实情况。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采 掘 管 理 | 3、企业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合格。 | 煤安监办字[2003]96号文 | 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采掘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质量。 | 3、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断层带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 4、查掘进工作面有否开工通知单,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探放水、防突、贯通、巷道维修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 |
4、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 “规程”第41、45、54条 | 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情况。 | ||
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 “规程”第45条 | 现场检查有无揭露老空情况,地面查对安全措施及落实记录。 | ||
6、推广使用锚喷支护等先进支护工艺;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 “规程”第44条 | 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掘进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质量。 | ||
7、采面作业规程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头、尾及两道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按作业规程操作。 | “规程”第58条 | 检查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工作面头尾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检查是否按作业规程操作。 | ||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采煤。 | “规程”第57条 | 检查所有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安全措施。 | ||
9、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 “规程”第53条 | 现场检查所有采面。 | ||
10、制定巷道维修制度,加强巷道的维修,巷道的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对于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 《煤矿安全规程》 第91条 第95条 | 井下现场检查。 | ||
11、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煤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 《煤矿安全规程》 第97条 第99条 | 井下现场检查。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爆 破 器 料 管 理 | 1、井上、下爆破材料库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地面爆炸材料库;②井下爆炸材料库;③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 | “规程”第295、303、304、305、308条 | 1、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结构、库内、外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炸药、雷管的库容量不超规定。 2、井下爆破材料库采用方式、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法线距离;与行人巷道、库房上、下巷道法线距离;井下爆炸材料库炸药最大存放量和雷管存放量;照明设施、电缆、电压等应符合要求。 | 按标准执行。 |
2、各爆破地点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 | “规程”第324条 | 现场检查存放情况。 | ||
3、矿井爆破材料运输应符合规程规定。 | “规程”第311、312、313、314条 | 检查矿井爆破材料运输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完善,现场检查是否有违章操作。 | ||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定。 | “规程”第309条 | 检查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 ||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 “规程”第317条 | 检查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善。 | ||
6、炮眼封孔长度、水炮泥,放炮距离。 | “规程”第328、329条 | 现场检查使用水炮泥及封孔情况应符合规程,放炮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
7、爆破母线及发爆器符合规程规定;发爆器应按规定使用。 | “规程”第334、338条 | 1、爆破母线是否用铜芯绝缘线,现场检查破损情况; 2、发爆器、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防爆型; 3、发爆器手把或钥匙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
8、爆破作业必须做到:①“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②爆破地点附近20m内水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的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③开采煤层爆炸性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应洒水降尘;④杜绝可能的老墟误通。 | “规程”第316、331、332条 | 检查作业规程是否具体规定,现场检查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以及是否有违章作业现象。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①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②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③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④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 “规程”第107、113、114条 | 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 2、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60%; 3、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合格。 |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所有采区应具有专用回风巷,评价时应检查设计及现场。 |
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矿井应备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且主要通风机反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 “规程”第121、122条 | 1、检查主扇安装地点、台数、反风装置; 2、二套主扇功能是否能满足矿井生产需求;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合格。 | 1、通风主扇必须安装地面,必须安装负压计。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需求时,可继续使用。3、生产矿井主扇必须有反风装置。 | |
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 “规程”第103、104条 | 1、查看测风报表,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的风量,以及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资料。 2、有一处风量不足,本小项不合格。 | 矿井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其配风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计算。 | |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扇进行通风;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供电,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专用开关和供电线路供电,做到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 “规程”第127、128条。《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 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2、选点抽查:使用局扇大于2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30%,9~10台的检查数量不小于40%,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 | 按要求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通 风 系 统 | 1、备用主扇能在10min内启动;装备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 “规程”第121条 | 现场检查,防爆门,及防爆门质量、维护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2、主要通风机应定期进行性能测定。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以后每五年至少一次。 | “规程”第121条 | 查阅有关资料,规定时间内有无性能测定,测定情况如何。 | 按标准执行 | |
3、主要通风机房应有电话直通矿调度室,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 “规程”第123条 | 检查主要通风机房有无直通调度室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运行记录等,水柱计、电流、电压、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是否齐全。 | 按标准执行 | |
4、无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或冒顶区通风。 ①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面之间串联通风; ②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 “规程”第114、115、116条 | 现场检查串联通风及工作面下行风情况。 | 按规定执行。 | |
5、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 “规程”第130、131、132条 | 查看通风系统图并现场检查井下主要峒室的通风情况。 | 按规定执行 | |
6、年产6万及以下小煤矿或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内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 查看通风系统图并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失修率符合要求。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通风系统第7条规定 | 查季度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结合现场检查,失修率是否超过规定。 | 按规定执行。 | |
8、矿井有通风系统图,并符合《规程》要求 | “规程”第120条 | 检查通风系统图,是否按规程要求填绘。 | 按规定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局部通风 | 1、局部通风机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不吃循环风。 ②局扇应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 “规程”第128条 | 现场检查,局扇安装情况。使用局扇10台以上,检查数量不少于40%,9台以下检查数量不少于60%,是否有挂牌指定专人管理。 | 安装和使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 |
2、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②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规程”第128条 | 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结合现场检查(检查工作面数量与局扇相同),是否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查风筒布煤安标志。 | 禁止使用300mm以下直径风筒,禁止使用非抗静电阻燃风筒。 | |
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 “规程”第129条 | 现场检查,是否有无计划停风现象。 | 按规定执行。 | |
4、不得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扇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供风。 | “规程”第128条 | 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检查一台局扇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掘进头供风情况。 | 按规定执行。 | |
通 风 设 施 | 1、应建立测风站,建立测风制度。 ①在总进风和总回风巷建立测风站,各分风点设立测风站(点); ②配备风表,每旬测风一次,有测风台帐。 | “规程”第105条 | 现场检查测风站、测风制度。 | 按规定执行。 |
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联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 “规程”第118、109、211条 | 1、查看通风系统图及现场检查风门、风桥、风墙等设施情况。 2、选点抽查:采区不少于5道设施,全井不少于15道设施。 | 按规定执行。 | |
3、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管理。 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区开采结束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连通的巷道全部封闭采区。 | “规程”第117条 | 评价(检查)办法同上。 | 按规定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 “规程”第133条 | 检查瓦斯鉴定资料及鉴定结果审报、批复资料。 | 按标准执行。 |
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 “规程”第177条 | 检查“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瓦斯措施和采掘作业规程。 | 按标准执行。 | |
3、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制度。 | “规程”第149条 | 1、检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2、对照《规程》现场检查,查阅通风,瓦斯日报表等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4、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 符合“规程”和公司(局)的有关规定要求。 | 查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备,查阅有关资料台帐,仪器定期校验单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5、井工矿井均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 “规程”第158、159条 | 检查是否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布置图是否符合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 “规程”第145、146、147条 | 检查按“规程”规定是否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瓦 斯 管 理 |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 “规程”第149条 | 检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记录牌板和通风瓦斯日报表,是否符合“规程”第149条。 | 按规定执行。 |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 “规程”第140条 | 井下检查,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和近日有关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 “规程”第140条 | 井下现场检查,查有关资料、台帐。 | 按规定执行。 | |
4、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 “规程”第140条 | 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记录等有关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瓦 斯 管 理 | 5、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含采煤面上隅角)。 |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 | 现场检查,查通风瓦斯日报和月报表。 | 指评价年度内数据。 |
6、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 “规程”第316条 | 查瓦斯检查员手册,井下瓦斯牌板、瓦斯日报表“三对口”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7、、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 “规程”第150条 | 现场检查隔(抑)爆设施。 | 按规定执行 | |
安全监控管理 | 1、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 “规程”第158、168、169、170、171、172、173、174、175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 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图,现场检查安装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2、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布置位置符合规程、标准要求: ①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③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④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扇前设置甲烷传感器。⑤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⑥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⑦瓦斯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暴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时,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a、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b、开采容易自燃、自然煤层的矿井,应设置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小时连续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 “规程”第169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 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图,现场检查安装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4、矿井监控系统能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发送监控实时数据 | 查看现场检查安装情况。 | 产煤区、县已联网的,要实现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 ||
5、煤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 现场检查配备、使用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
6、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 | 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图,现场检查使用、设置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
7、煤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煤矿可将安全测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务局(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负责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配置甲烷校准气体,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应建立记录台帐。 | 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图,现场检查维修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
8、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或校正,建立记录台帐。 | 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图,现场校验传感器等仪器。 | 按标准执行 | ||
9、加强井下安全监控仪器的维护,保证状况完好,建立维护修理台帐。 | 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图,现场检查。 | 按标准执行 | ||
10、矿井应按要求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且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 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图,现场查看报表打印、审批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防 治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 《煤矿安全规程》第177、179、180、181、182、183、188、189、190、192、199、200条,《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 检查计划、采掘方案、措施、设计和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 查看采掘工程图、瓦斯地质图,现场检查各类措施落实情况。 | ①保护层开采保护范围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对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可先参照《防突细则》执行; ②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到2010年,逐步达到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③调整采掘部署,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重新编排“抽、掘、采”方案。 ④其它按规定执行。 |
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应当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的规定,并坚持预测、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把先抽采瓦斯作为煤层开采的首要生产环节, | ||||
3、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 ||||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
5、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合理。 | ||||
6、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 ||||
7、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 ||||
8、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 ||||
9、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人集中地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有供给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有人作业的地点,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10、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二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现场检查各类设施的安装情况 | 按规定执行 | |
1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 | ||||
12、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6.2条。 | 查阅测定报告 | 按标准执行 | |
瓦斯抽放系统 | 1、生产矿井瓦斯资源达到 《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条件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 地面查看瓦斯抽放系统图,井下抽查抽放瓦斯设施。 | 按标准执行 |
2、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147条规定;抽放瓦斯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8条规定。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7、148条 | 按标准执行 | ||
3、确保井下抽放管路系统、地面管路系统、抽放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等的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应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5.4条规定;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第5.4条 | 按标准执行 | ||
4、在一个抽放站内,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第5.4条 | 按标准执行 | ||
5、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移动式抽放泵站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第6.2条、第6.3条 | 地面查看设计,井下对照检查。 | 按标准执行 | |
6、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入抽放系统管路,但送出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②不利用瓦斯时,采用干式瓦斯抽放设备,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0%。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8条 | 按标准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7、井下移动抽放泵站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移动泵站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①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放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处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②在下风侧栅栏处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第6.4条、6.5条 | 井下现场检查各移动泵站供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按规范执行 | |
瓦斯抽放方法 | 8、必须实施先抽后采或边采边抽;按矿井瓦斯来源实施开采煤层瓦斯、邻近煤层瓦斯、采空区瓦斯抽放;多瓦斯来源的矿井,应采用综合瓦斯抽放方法。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第7.1条、《基本指标》第6.1条。 | 查抽放设计及落实情况,查抽采计划及落实情况。 | 按规范、标准执行 |
9、抽放钻孔布置符合《规范》第7.4条要求。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 查抽放钻孔设计及实际施工、验收情况。 | 按规范执行 | |
10、抽放钻孔封孔符合《规范》第7.5条要求。 | 查验收记录。 | 按规范执行。 | ||
瓦斯抽放管理 | 11、孔口负压应符合要求。根据经验,对于非卸压煤层h钻负≥13KPa;对于卸压煤层h钻负≥6.7KPa;对于采空区抽放,孔口负压不可太高,以免引起采空区煤自燃。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防突细则》 | 地面查阅矿井提供的各类统计台帐、记录,现场抽查孔口负压。 | 按规范执行。 |
12、抽放瓦斯指标:①永久抽放系统年抽放量不小于100万m3;②移动泵站年抽放量不小于10万m3。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 地面查阅矿井提供的各类统计台帐、记录。 | 按规范执行 | |
13、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4.3条、4.4条。 | 地面查阅矿井提供的各类统计台帐、记录,查测定报告。 | 制定计划分三年逐步按标准执行到位。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14、瓦斯抽放率: ①预抽煤层瓦斯:矿井抽出率不小于20%;回采工作面不小于25%;②邻近煤层卸压抽放:矿井抽放率不小于35%;回采工作面不小于45%。③综合抽放:矿井抽放率不小于30%。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同时矿井瓦斯抽采率还应符合《基本指标》第4.4条的要求。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 地面查阅矿井提供的各类统计台帐、记录,季度、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 按规范、标准执行 | |
15、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量:符合《规范》第8.6.4条要求。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 查统计台帐、记录,季度、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 按规范执行 | |
16、图纸:抽放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布置图; ③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④泵站供电系统图。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 地面查阅矿井提供的各类统计台帐、记录,测定报告、总结报告。 | 按规范执行 | |
17、定期测定、收集瓦斯抽放基础参数,建立瓦斯抽放基本参数数据库。 | 按有关标准测定。 | |||
18、记录:①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②抽放参数测定记录;③泵房值班记录。 | 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 | |||
19、报表:①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②抽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 按规范执行 | |||
20、台账:①抽放设备台账;②抽放工程台账;③抽放量台账。 | 按规范执行 | |||
21、报告:①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②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 按规范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有每一水平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 “规程”第151条 | 应有国家授权单位鉴定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2、矿井应有自燃倾向性报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 “规程”第228条 | 同上。 | 按规定执行。 | |
3、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矿井的供水系统的安设应当达到井下采掘点和转载点。 | “规程”第152条 | 各采掘面、各转载点有防尘管路,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闸门并有喷头。 | 防尘系统的安设应当到达井下采掘工作面和转载点,水源必须稳定,并能喷雾。防尘消防主管可以合用,必须采用金属管或有安标的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容量>200立方,管径要求φ75mm或以上。 | |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①矿井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水池应符合要求。②井下要设消防材料库,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工人必须熟悉灭火器材使用方法。③有综合防灭火措施 | “规程”第218、225、226、228条 | 查有无消防管道,是否按规定设支管与闸门,消防水池容池是否符合要求。 查有无消防材料库,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抽查作业工人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查综合防灭火措施。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 |
防 尘 管 理 |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①胶带斜井和运输平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②供水管路安设应到达井下各采掘点和转载点。 | “规程”第152条 | 现场检查,详细记录管材、管径及是否过滤。 | |
2、溜煤眼是否有存煤,溜煤眼是否亦作通风眼。 | “规程”第153条 | 现场检查确定有无存煤,是否兼用。 | 按规定执行。 | |
3、掘进工作面应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措施。 | “规程”第17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 现场检查是否有防尘设施,是否采取了防尘措施。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防 尘 管 理 | 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有净化水幕。在放炮前后宜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宜边出煤边洒水。 | “规程”第154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 现场检查有无净化水幕。 | 按标准执行。 |
5、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应安设喷雾装置。 | “规程”第154条 | 现场检查有无喷雾装置。 | 按规定执行。 | |
6、是否采取了个人防护。 | “规程”第152条 |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用了个人防护用品。 | 按规定执行。 | |
7、消除浮尘,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综合防尘”第5条 | 长度5m,厚度2mm,飞扬煤尘为煤尘堆积。 | 按规定执行。 | |
8、按国家规定对产生的粉尘进行监测。 | “规程”第740条 | 作业场所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一次,其他场所6个月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个月一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6个月测定一次。 | 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可以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或重点产煤乡镇组织测定。 | |
9、推广使用预先湿润煤体措施。 |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 地面查阅措施,现场检查落实情况、粉尘情况 | ||
防 尘 隔 爆 设 施 | 1、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规程”第156~157条 | 查阅资料,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是否用了隔爆设计。 | 有煤尘爆炸的矿井要求。 |
2、定期撒布岩粉。 | “规程”第156~157条 | 现场检查,是否撒布岩粉为合格。 | 按标准执行。 | |
3、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 | “规程”第156、157条 | 按规程现场检查与查资料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检查时间符合视为合格。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内因火灾防治 | 1、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对火区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及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 “规程”第247条,《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自燃发火第3条 | 查记录、查报表、无记录、报表不全,数据是否齐全。 | 按标准执行。 |
2、消除采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 | 《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自燃第4条 | 查记录,有无高温火点。 | ||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 《煤矿安全规程》第230条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方法。采用此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5、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6、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允许掘进巷道。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石门上方的煤柱。 | 《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8、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9、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消防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井下消防管路每100m设置三通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m设三通和阀门。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内因火灾防治 | 10、自燃矿井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①一级、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②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③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④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剂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按标准执行。 |
11、注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的具体要求,可采用集中或分区式布置。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1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13、灌浆系统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输水、防冻等措施。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14、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装备以下仪器:①检测CO、CO2、CH4、O2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②测定水温、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15、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16、每处火区都有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 | “规程”第247~249条,《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
17、启封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 “规程”第247~249条,《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 查措施,查记录,现场检查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外因火灾防治 | 1、井下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 “规程”第10条 | 查矿井的入井验身记录 | |
2、进风井口应设防火铁门,如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 “规程”第219条 | 查措施及执行情况,实地勘察有无防火铁门。 | ||
3、井上、下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变电所等主要场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处配备铁锨、砂箱和2台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 赣煤安字[2004]21号文 | 现场检查其配备数量、灭火器是否符合要求。 | ||
4、木料场、矸石山离进风井的距离应符合“规程”规定:①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不小于80m;②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小于50m;③矸石山、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上风侧。 | “规程”第216条 | 实地测量。 | ||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 “规程”第220条 | 实地测量。 | ||
6、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 “规程”第120条 | 井口发现烟头即为有明火。 | ||
7、井底车场、井下机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规程”第121条 | 现场勘察支护情况。 | ||
8、井下和井口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主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 | “规程”第121条 | 现场检查井口明火情况。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 | “规程”第278条、280条 | 检查矿井各水平水泵型号及台数,排水管路型号及趟数,计算矿井泵排和管排能力必须满足规程要求;输电线路、配电设备额定容量必须满足排水要求。水仓容量满足要求,并设主副水仓,若水仓容量满足要求,但无主、副水仓的必须改造。 | 矿井主要排水设施(排水设备、水仓)的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有备用主排水泵。直接受地表降水影响的矿井,地面应当有排水设施。采用平峒上山开拓的矿井能用自流的方式排水的可不装备排水设备。 |
2、有水患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 “规程”第292条 | 检查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完好情况。 水害威胁矿井无探放设备或不能满足需要本项不合格。 | 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探放水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至少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且其探水能力能够满足“超前距”的要求。 | |
防 治 水 管 理 | 1、加强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各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资料或水患情况分析,查清矿区范围内含水层、老窑积水、采空区积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水文地质情况。 | “规程”第251条,《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 查阅水文地质资料或水患情况分析。 | 按规定执行。 |
2、煤矿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 检查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 |||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 查看防治水机构成立文件,并检查其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 |||
4、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方针,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绘井下各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探水警戒线及相邻矿井情况。 | “规程”第260、251条 |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标明积水区,积水巷及相邻矿井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 ||
5、在地面及其它水体下或承压水上开采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应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和安全措施。 | “规程”第79、270、264条 | 查阅审批文件。 | 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强含水层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和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6、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开采各类防水煤柱。 | “规程”第79、270、264、265、259条 | 查阅各类防水煤柱留设是否符合要求,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图上。检查有关开采防水煤柱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
7、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 《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 查阅矿井相关证件,对照检查 | 按标准执行 | |
地 面 防 治 水 | 1、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 检阅矿井自检记录。 | 按标准执行 |
2、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有防、疏、排措施。 | “规程”第255条 | 检查井口及工业场地标高及历史最高洪水位。如井口及工业场地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应有措施。 | 按标准执行 | |
3、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渗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 | “规程”第256条 | 检查地表水溃入井下措施。 | 按标准执行 | |
井 下 防 治 水 |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设立防水闸门,其设施和使用符合要求。 | “规程”第273条 | 防水门主要检查:①是否定型设计;②护碹是否注浆加固;③轨道、架空线、管路、电缆、篦子门等是否符合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2、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害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设计中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工作应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措施执行,探放水超前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的要求。 | “规程”第286、287条,《矿井文地质规程》第30、31、32、34、35、28条 | 检查探放水设计,是否符合规定,现场检查是否按设计探放水,超前距必须满足要求。 | 按规定执行 | |
3、新开拓水平排水系统未建立、完善之前,不得进行生产,不得布置受老空区、承压水威胁的掘进面作业。 | 《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 现场检查新水平排水系统完善情况 | 按标准执行 | |
4、探放老空水,必须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撤出探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 “规程”第292条 | 查阅矿井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及落实记录。 | 按标准执行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 《规程》第427条 | 现场检查。 | |
2、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垂深超过50米的,应当使用机械运送人员装置。提升装置必须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 《规程》第383条,第366条 | 现场查防坠器试验记录。立井提升人员未使用罐笼或乘人间箕斗,防坠器未设或未作试验者,斜井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试验报告,防坠器未作试验者,定整个提升系统不合格。其他机械装置必须定期检测检修 |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不能用于人员提升;提升绞车必须保护齐全;由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禁止使用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 |
3、井下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 《规程》第373条 | 凡使用非阻燃带或未装设保护装置者,定整个提升运输系统不合格。 | 2、主要考核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等。 | |
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 《规程》第452条 | 按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文件执行。 | 在用大型设备不属于强制淘汰产品经检测能满足安全生产性能的,暂可继续使用 | |
提 升 | 一、滚筒及天轮 1、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的直径比,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d;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d。②井下提升绞车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d,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d。③立井天轮、主动磨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b、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 《规程》第416条 | 现场检查计算,或查阅计算书。 | 按规程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提 升 | 二、 钢丝绳 1、单绳缠绕式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不得小于9;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和混合提升时,不得小于9;升降物时不得小于7.50;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50; ④磨擦轮式提升装置按《规程》应符合要求; ⑤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按《规程》第400条验算,应符合要求。 | 《规程》第400条 | 查阅计算说明书、查钢丝绳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和煤安标志。 | 按规定执行。 |
2、提升钢丝绳是否按规定进行强检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一年进行试验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 《规程》第399条 | 查阅检验报告,查阅挂绳时间。 | 按规定执行。 | |
3、钢丝绳日常检查是否规范,检查工具是否齐全 ①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钢丝检查记录本内 ②出现下列情况,钢丝绳必须更换a.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b.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到10%(含防坠器制动绳、运人皮带钢丝绳) c.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d.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 《规程》第404、405、406、407、408条 | 查阅钢丝绳记录簿。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提 升 | 三、 连接装置 1、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2、矿井应使用合格的插肖和保险链。 | 《规程》第412条 | 现场检查,查检验记录资料 | 探伤工作由企业根据需要及时安排,未探伤的必须整改。 |
四、 钢丝绳固定与缠绕 1、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滚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0倍。 2、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必须有特备的上下卡绳装置,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 《规程》第420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五、提升系统速度是否符合要求,斜井巷内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最大速度不得超过5m/s,专用人车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人车设计最大允许速度。立、斜井提升人员的加减速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 《规程》第424条,425条,第426条 | 查检验报告或计算说明书,查绞车的最大速度和加减速度,查验人车运行速度。 | 按规定执行。 | |
六、制动闸 1、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 《规程》第428条 | 现场检查,试验紧急制动开关,是否动作可靠。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提 升 | 2、对磨擦轮式提升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除满足规程第431条和第432条规定外,还必须满足防滑要求。 | 《规程》第433条 | 查计算书,检测报告 | 按规定执行。 |
七、提升各种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必须有:①防止过卷装置;②松绳保护装置;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④减速功能保护装置;⑤防止过速装置;⑥闸瓦间隙保护装置;⑦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⑧限速装置;⑨满仓保护装置。 | 《规程》第427条 | 现场检查或查阅测试报告(根据提升方式和提升速度的不同,大小矿井按实际情况进行装备,如:非箕斗提升,可不装备满仓保护装置,提升速度在3m/s以下的矿井可不装备限速保护装置等),检查提升装置各种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 应当检验合格,并保持可靠 | |
八、提升信号与通信设施 1、提升信号应具有声光性能。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口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2、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 | 《规程》第479、393、394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九、提升容器 立井: 1、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包括带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①有牢固的扶手;②有罐门或罐帘。罐门不得向外开,罐帘固定牢靠,间距和高度符合要求;③提升矿车的罐笼必须装设阻车器;④罐笼内每层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 | 《规程》第381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2、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 《规程》第382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提 升 | 3、升降人员和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 《规程》第383条 | 查试验记录,或检测报告。防坠器未装设或未作试验者,整个提升系统定为不合格 | 按规定执行。 |
*斜井: 1、主副井、垂深超过50米的倾斜井巷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使用人车的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 《规程》第366条 | 查试验记录。人车无防坠装置,或无试验记录整个斜井提升系统为不合格。 | 按规定执行。 | |
2、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 《规程》第412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3、斜井提升严禁蹬钩行人。 | 《规程》第372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4、倾斜井巷运送人员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人前,必须先放一次空车。 | 《规程》第367条 | 查制度,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斜井钢丝绳皮带: 运送人员的钢丝绳皮带应遵守: 1、在上下人员约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4m,行驶区段内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 2、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 3、上、下人员的地点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 4、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 5、在距下人区未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6、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防坠入煤仓的设施。 7、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8、应设有断带保护装置。 | 《规程》第375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提 升 | 十、井筒装备 *立井 1、提升容器与容器之间,以及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符合规定。 2、罐道磨损不超限,罐道同罐耳之间间隙符合规定。 3、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罐道和其它装备坚固无锈蚀。 4、过卷和过放距离符合要求,井窝无杂物、无积水。 5、提升速度大于3m/s时,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托罐装置能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托住。 6、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7、钢丝绳罐道的刚度符合规程要求,罐道绳符合要求。 | 《规程》第384、385、386、387、389、396、397条 | 现场检查,查检测记录,查阅设计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斜井: 1、跑车防护设施齐全。“一坡三档”的位置设置符合要求。 2、井筒轨道铺设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3、托绳轮(地滚)数量设计合理,转动灵活。 4、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5、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6、运送人员的斜井各车场设有空间足够的候车室。 7、运送人员的斜井中,必须装设使跟车人或乘坐人员在运输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绞车司机发出紧急信号的装置。 | 《规程》第369、370、371条 |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主提升钢丝绳皮带:1、钢丝绳牵引必须设置以下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①过速保护;②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③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④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2、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且性能符合要求 | 《规程》第374条 | 现场检查,查测试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提 升 | 十一、提升系统管理 1、提升绞车、提升容器(罐笼、箕斗、矿车)钢丝绳等均必须具有煤安标志。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8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查阅产品的安标号,并与实物相符。 | 按规定执行。 |
2、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 《规程》第392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3、提升装置的各部分,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留有记录。 | 《规程》第391条 | 查阅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
4、主要提升装置应具备齐全资料: 图纸资料: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 提升装置技术特征资料: 检查、检验记录簿: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检查记录簿、钢丝绳记录簿、安全保护试验记录簿、事故记录簿、交接班记录簿; 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操作规程。 | 《规程》第436条 | 现场检查,查图纸、资料、制度等。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运 输 | 一、 轨道运输 1、电机车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规程》347条的规定 2、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中,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 4、架线的悬挂高度、轨道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 《规程》第347、351、349、356、353、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二、平巷运送人员 1、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2、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 《规程》第359、360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三、人力推车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严禁放飞车。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各种车辆两端必须设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 《规程》第362、363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空压机 | 一、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压风管路和阀门布置到每一掘进作业地点 | 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 | 现场检查,查校验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二、 压力表、安全阀、风包 1、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压力的1.1倍。 2、压缩机的风包,应设在室外阴凉处。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分别设在2个硐室内。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压机工作压力的1.25-1.4倍。 | 《《规程》第437条规程》第438条 《规程》第439条 | 现场检查,查测试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空压机 | 三、 空压机温度 1、空压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 2、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3、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 《规程》第438条 | 现场检查,查有关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四、 保护设施 1、使用油润滑的空压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 2、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装置。 3、压缩机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4、风包应装设超温保护装置,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5、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 《规程》第437、438、439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其 它 机 械 设 备 | 一、井下皮带 1、使用抗静电的阻燃皮带; 2、采用滚筒式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装设下列保护:①防滑保护②堆煤保护③防跑偏装置④温度保护⑤烟雾保护⑥自动洒水装置; 3、在机头和机尾处设防止人员接触的防护栏; 4、带式输式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5、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 《规程》第373条 | 查阅进货资料,查胶带阻燃情况,查保护是否齐全,动作是否可靠。查防护设施。有使用非阻燃带者,提升运输压风系统不合格。 | 按规定执行。 |
二、矿井固定设备(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必须合格,均有检测检验合格的报告 | 《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 | 查阅检验报告与实物对照是否相符 | 按标准执行。 | |
三、采区机械设备 上下山绞车、小水泵、局部扇风机、刮板输送机、装岩机等设备必须完好标准要求。 | 《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 | 现场检查,根据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抽查。 | 按标准执行,矿务局、矿季度检查资料、矿井日常检查资料和评价(估)检查相结合。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应有双回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 《规程》第441条 | 供电没有双回路,6万吨以下的矿井没有备用电源者,整个供电系统定为不合格。 | 备用电源容量满足通风、排水、立井提人绞车的要求。 |
2、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或由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 《规程》第443条 |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中性点接地者,或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者,则整个供电系统定为不合格。 | 按规定执行。 | |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低压橡套电缆必须使用阻燃的四芯有安标的电缆,供电系统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 《规程》第444、457、482至487条 | 使用非阻燃的三芯电缆,有安标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井下供电系统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者,定整个供电系统不合格。 | 按规定执行。 | |
4、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 478条 | 现场检查,没有通信系统本项不合格。 | 按规定执行。 | |
供 电 系 统 |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瓦斯泵房、移动抽放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 | 《规程》第442条 | 现场检查 | 高瓦斯矿井低压下井的应当有三路符合要求的电缆向井下供电。 |
2、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 《规程》第457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3、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并有每天的试验记录。 | 《规程》第455、457条 | 现场检查,查试验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
4、井下配电网络应装设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 | 第456条 | 现场检查:查图纸、查计算整定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5、井下应形成完善的保护接地系统 | 《规程》第482~487条 | 查:①主接地极的敷设,断面尺寸②接地母线截面尺寸③局部接地极制作情况④设备、电缆接连线是否符合要求⑤接地网、接地连线电阻的测试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
6、手持式电煤钻必须使用电煤钻综合保护器,每班要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 《规程》第457条 | 现场检查:综合保护器的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等功能是否可靠;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每班试跳记录簿。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电 器 设 备 | 1、井下电气设备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44条和《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第5.2条的要求 | 《规程》第444条、《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第5.2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2、井下电气防爆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规程》第489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13条 | 按煤矿防爆标准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3、电缆的选用、连接、敷设应符合要求 | 选用:《规程》第467条 连接:《规程》第472条 敷设:《规程》第468条 | 现场检查,查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查“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电缆外皮有无破损。 | 按规定执行。 | |
4、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 《规程》第454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5、容易碰到的裸露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 《规程》第447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
照 明 通 讯 信 号 | 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综合保护器配电。 | 《规程》第480条 《规程》第10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2、井底车场、机电硐室、运输调度室、候车室等场所应有足够照明,地面通风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配备双光源矿灯,并保持完好,不得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和玻璃破裂等情况,矿灯必须装有可靠保护装置。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应比经常用灯人数多10%。 | 《规程》第473、475条。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7957-2003)、《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 | 现场检查。井下抽查、矿灯房检查、查矿灯煤安标志。 | 按规定执行。 | |
4、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畅通:主要机房、机电硐室、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等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抽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 | 《规程》第478条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15条 | 现场检查 | 通讯线路不得有明接头。 | |
5、电气信号应具备有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 《规程》第479条 | 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办法 | 执行说明 |
地面 变电 所和 井下 机电 硐室 | 1、地面变电所安全管理应符合要求: ①安全管理制度应有: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停送电制度等; ②警示明显,事故记录簿齐全; ③供电系统图、紧急拉闸顺序图表、巡回检查图表齐全; ④接地保护、灭火器材、防雷、通讯绝缘用具等安全设施齐全。 | 依据评价导则,参照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 | 现场检查,查制度,查图纸资料,查安全设施 | 按规定执行。 |
2、井下机电硐室应符合要求: ①井下机电硐室应砌碹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②井下中央变电所应设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③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应设2个出口,硐室入口必须悬挂有警示牌;④中央变电所的地面标高比井底车场标高高出0.5m;⑤硐室内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井下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的绘制应符合《规程》第450条的要求;⑥采区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应关门加锁;⑦硐室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 《规程》第460条、第462条、第463条、第450条、第465条 | 现场检查;查制度、查图纸资料、查安全设施 | 按规定执行。 | |
供 电 管 理 | 1、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井下电气设备应具有煤安标志。 | 《规程》第452条、《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 109号)。 | 现场检查:查阅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号等) | 按规定执行。 |
2、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的检查、调整、试验应符合《规程》第490条规定 | 《规程》第490、491条 | 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资料 | 按规定执行。 | |
3、井下检修、搬迁、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规定,矿井应制订停送电制度。 | 《规程》第445、446条 | 现场检查,查阅检修记录 | 按规定执行。 | |
4、图纸资料齐全。除应有井下供电系统图外,还应有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通信系统图。 | 《规程》第450条,江西煤监局制定的《发证条件执行说明》 | 现场查阅图纸资料 | 按标准执行。 | |
5、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 对照目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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