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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2011-06-12 19:03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的规定,煤矿必须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职工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为此,结合本矿实际,并保证春节前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实施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对象及起止时间:青菜沟煤矿在册的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元月31日共同承担矿井的安全风险,实施矿井风险抵押金制度

二、参与风险金人员的交纳数额及方式:

1、矿长 、工程师1000元

2、副矿长、安全科长、通风科长600元

3、安全员300元

4、班长200元

5、其它职工100元

6、风险抵押金交纳方式:在本年度10月份工资中扣押。

三、考核标准

以全矿轻伤事故为基准点,根据事故的大小程度实行考核扣除或奖励。

1、风险期内全矿无安全事故,将按交纳风险金数量的150%返还给职工;

2.风险期内全矿发生一起轻伤事故,风险金全额退回,不奖不扣;

3.风险期内全矿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轻伤事故、或一起以上重伤事故,将扣除风险金的50%;

4.风险期内全矿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死亡事故风险抵押金将全部扣除。

5.个人考核:凡个人违章处罚两次扣风险抵押金30%,同类违章两次扣50%风险抵押金,严重违章并开除的职工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四、工伤事故责任:工伤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轻伤事故责任由本矿裁定(原则上综合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按矿制度处罚。重伤以上事故,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定,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瓮安县青菜沟煤矿

2007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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