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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矿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作者:佚名 2011-07-11 14:05 来源:本站原创

 兴隆矿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二00九年元月二十六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企业,发展经济,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实行矿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收矿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矿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矿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矿长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作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并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矿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矿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给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矿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矿级和区队、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区队、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采掘、机运、后勤机关(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权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矿长、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矿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小组负责人练习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区队、车间和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队、车间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基层工会主席,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区队、车间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区队、车间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工会和机关、基层区队(车间)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把条  本细则由矿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00九年二月一日施行。
 
 矿 长 工 作 细 则
 (二00九年元月二十六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改革企业领导体制,确定矿长的责任和权限,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长依据细则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矿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四条  矿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矿长在企业缴纳税金、上交利润,提取、使用利润留成和进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必须接受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矿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矿长的条件和任期责任制
 第八条  矿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敬业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矿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矿长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矿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矿长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在上级指导下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矿长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矿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三、重要规章制度建立、修改和废除。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矿长提出。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矿长负责上报。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矿长负责提出。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矿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作为矿级技术负责人。企业设副矿长的名额,由矿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矿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副矿长、总工程师和法律顾问,在矿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矿长负责。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基层区队正职、车间主任,在矿长或分管矿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矿长或分管矿级负责人负责。
 矿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矿长指定一名矿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矿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矿长的职责
 第十七条  矿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矿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实施主管机关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  矿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
 第二十条  矿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二条  矿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矿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矿长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矿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矿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办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矿长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矿长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人事任免权、经营管理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矿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矿长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副矿长和矿级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由矿长负责提出,并征求企业党委意见。中层行政干部由矿长决定任免;矿级行政副职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矿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矿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矿长对矿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和对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人员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矿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矿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矿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  矿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一条  矿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矿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三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十三条  由于矿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指令性计划;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质量事故
 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三十四条  矿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矿长的奖惩,由企业的主管机关决定。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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