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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1 21:30 来源:本站原创

机动车的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机动车 主要责任人 机动车司机
直接管理人员 带班队长 监管人员 运输队队长、安监员
工作任务 车辆接送人员、车辆运送货物
所需工具 
管理标准 机动车司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驾驶执照及矿发放的入井车辆操作证;
机动车司机在行车中,保持不低于30米的安全车距,严禁强行强会,要礼貌行车,会车时要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或视宽灯;
机动车司机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他巷道车速不得超过20Km/h,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速度不得超过10Km/h。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时,机动车司机应立即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车辆停靠在巷道右侧进行修复,同时在来车方向50—100米设置危险警示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防爆与非防爆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路线驾驶车辆,非防爆车辆只能在进风巷道中行驶,不得驶入回风巷、掘进头或旺采面。机动车司机必须在观察顶板、巷帮支护情况,将车辆停靠在顶帮无离层、无磷皮、无活矸,支护完好的地点。
机动车司机应熟悉车辆状况;
驾驶员开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灯光电器装置、发动机、底盘部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维修记录;
检查车辆无“四漏”(漏油、漏气、漏水、漏电)情况,并确保“四足(油足、气足、水足、电足)”后方可驾驶;5.机动车司机必须每日填写入井车辆日常点检记录。
管理措施 1、带班队长:招聘人员时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具有国家颁发的驾驶;执照、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并经过矿安监站的入井前72小时以上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带班队长:每班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车辆安全操作理论与技术培训;
3、带班队长:当井下巷道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对驾驶员进行行车路线的培训;
4、带班队长:要求驾驶员必须在观察顶板、巷帮支护情况,将车辆停靠在顶板、巷帮完好的地点。
监管措施 1、运输队队长:对井下运输车辆随时检查,发现违章者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2、运输队队长:对驾驶员进行监察,对不按规定停车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带班班长的责任;
3、安监员:安监员对井下运输车辆随时检查,发现违章者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4、安监员:对驾驶员进行监察,对不按规定停车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带班班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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