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作者:佚名 2011-07-12 11:03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明确我在矿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各项经营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它法规,参照煤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结合本矿实际,在2009年印发的责任追究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出泉矿煤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一、责任追究的重点:
1.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
2.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
3.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4.单位工资分配出现分配不公、违反规定代资造成不良影响;
5.单位党员干部不廉洁;
6.单位党员职工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二、责任追究原则
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采取口头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等办法处理。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工作职务、免职等党政纪处理。
责任追究当中,要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根据不同情况,还可以组织处理和党政处分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追究审理程序:
1.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和领导安排立案,填写责任追究呈报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成调查审理组进行调查审理。
2.审理后的责任追究案件,经矿纪律检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而后报请矿党委和煤业公司批准,下达责任追究通知书。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需要批评教育的由主管领导对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纪委派员参加;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需要责令检查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发通报;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需要给予诫勉谈话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纪委派员参加;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需整顿、责令辞职、免职的,由纪检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记人单位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五、责任追究的办法: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能力问题与责任心问题、工作水平问题与个人品质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分清直接领导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责任
1.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追究上级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上级主要领导的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已要求责任人纠正未果的,追究主要领导的一般领导责任。
2.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的其它领导成员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上级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已要求责任人纠正未果的,追究分管领导的一般领导责任。
3.党员职工违法乱纪受到党纪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应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和上级主管领导的重要领导责任或一般领导责任。
追究
1.单位党政班子在廉政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建设和廉政法规的;对本单位、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的;收受下级礼品,吃拿卡要的。
2.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不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的;单位纪检监察员配备不齐,不注重发挥其作用、不接受监督的;在骨干配备、岗位调整、工资分配方面存在不正之风和分配不公的。
3.领导干部在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矿部署要求落实,不布置、不安排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员管理教育制度、思想教育计划不落实,不召开或不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听之任之,造成职工集体上访的;对本单位职工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纪律和法规教育,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工程设计、施工有误,设备设计选型不合格,单位设备非正常损坏,设备、材料丢失,造成经济损失5000—50000(不含50000)元以内的。
4.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辞去职务,或给予免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设计施工有误,设备设计选型不合格,单位设备非正常损坏,设备、材料丢失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元以内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5.直接管辖范围内采取代资办法克扣工人工资,胡支乱花,甚至中饱私囊,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6.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强令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处分。
7.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挠、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和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处分。
8.领导干部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领导班子中出现此类问题,除对其中负责人员追究外,还要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履行职责后,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发生扩大的。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理:推卸、转嫁责任的;明知有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1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情况不检查、发现问题不追究,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下一篇:矿务公开办法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