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之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确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从我矿实际出发,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风设施、设备、风流路线工程、风机安装供电及现场生产等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螺栓、螺母、垫圈、开口销、铆钉等都必须齐全、完整、紧固。
二、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主、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起来;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性能良好,运行效率不能低于额定效率的90%。
三、电源电压必须与电机电压等级、接线方式相符。
四、对机壳和叶轮的安装、叶轮的质量,叶片安装质量必须保证以下几点要求:
1、机壳不漏风,防锈良好;
2、叶片、辐条齐全、紧固、无裂纹;
3、轴流式叶片角度安装一致,误差不超过±1°;
4、叶片顶部与筒圈间隙是否符合要求(单边间隙不得小于2.5㎜):
5、保持叶轮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五、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主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
2、电动机、启动设备、开关柜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合格;
3、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必须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4、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时进行校验;通风机各轴承必须要有超温报警装置(电机轴承温度最高允许为95℃、电机定子温度最高允许为80℃)并保持良好;
5、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电阻符合规定;
6、高压电动机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六、必须保证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0.2‰;轴承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转动灵活、不漏油;轴承运转无异常。
七、必须有反风装置,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八、通风机在启动前,必须清除流道中,特别是进风口前50m范围内的异物,以防止吸入通风机损坏其叶轮。
九、通风机在运转时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功率、电机轴承和电机定子温度指示仪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矿总工程师、及时进行停机检查并做好记录。
十、主要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运行、检修记录本,系统地记录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其中包括:
1、通风机的启动和停机时间,停机的原因;
2、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3、电机工作电压、电流,轴承、绕组的温度;
4、通风机工作的风压、风量;
5、电动机轴承加换润滑脂的时间、数量及牌号;
6、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7、工作中发生故障的详细内容及排除情况。
十一、备用通风机在长期停用重新投入运行前,必须测量电机定子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经检查合格(额定电压380V时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38MΩ;额定电压660V时用10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66MΩ;额定电压6000V和10000V时用2500V以上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20MΩ)后方可接通电源,启动通风机。
十二、通风机运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探头,应按要求定期校准。
十三、通风机的运行与维护必须严格按机电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检修过程中,端盖、叶片不得随意调换位置,用硬刷清除叶片上的煤尘,用手摇动叶片看叶柄有无松动,叶片因腐蚀而出现小孔时,必须及时更换。
十五、设备与机房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禁止利用机房作其他用途;必须有反风系统图、运行日志和检查、检修记录。
十六、主扇房值班人员必须按章操作,做好巡检工作并填写好各类台帐,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掘进工作面装备,明确局部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掘进巷道时应实行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不得发生循环风。
2、要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掉挂,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风机前5m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3、局部通风机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应有补垫、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开关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除尘,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性能能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掘进面的进尺及时对风筒的搭接、悬挂、维护及拆除负责,杜绝循环风的发生或无风、微风作业。
五、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六、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专门措施报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停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将工作地点人员全部撤出,并设置警标、悬挂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
七、定期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凡井下通风设施、检查及各类牌板、标志遭到破坏或丢失,均与井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队有直接责任;
二、安监股定期检查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三、所有入井职工队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筒、密闭、风障、栅栏及各种牌板)必须加倍爱护,严格管理,保证经常完好。对于破坏井下通风设施责任者,按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和行政处罚;
四、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道风门关闭,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通过风门后,要立即将风门关好,严禁敞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违者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五、车辆接近风门时,必须减速。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将风门打开,然后再过车,不准用矿车撞风门,防止撞坏风门,撞坏风门者给予罚款50~200元;
六、各类车辆不得停放在风门及其他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防止风门不能紧闭,造成风路短路,违者罚款20元;
七、各采区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附近的风门,各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管,保证风门的完好和关闭;
八、井下风门(包括临时风门)的设置和拆除需经过矿安监股、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对于违章野蛮作业、撞坏风门、任意敞开风门、破坏栅栏、风筒及其他通风设施,造成事故者严格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严肃追查;
十、车辆装运材料或装渣,不得超高、超宽,以免挂坏通风设施及风筒,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和跟班班长、班长各50~100元;
十一、各类密闭、牌板、栅栏、风障前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各施工单位在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剩余材料、矿车运走,并负责搞好通风设施附近文明生产,将通风设施状态恢复原状,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施工单位,发现一次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十二、井上通风设施的拆除和搬迁,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安监股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迁,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三、安监股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加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风量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 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一、 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队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
二、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80㎜。
三、 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袋)。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四、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安装距离每超距1m,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每少一个压风自救袋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 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六、 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100元。
七、 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1~5处(个)罚责任单位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八、 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九、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回收的自救袋、阀门、螺丝(回收率80%)、绳扣(回收率8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监股,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机电队罚款50元。机电队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机电队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安通科,每推迟一天罚抽放人员50元。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机电队拆除,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安装队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通科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十、 采区上、下山φ100㎜(包括φ100㎜)以上的压风管路由分管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安监股,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十一、 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个,如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
十二、 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施工单位要保证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十三、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十四、 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
十五、 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向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十六、 运输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队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运输队罚款500元/次。
十七、 各相关单位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必须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将本队上、下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压风自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安监股,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八、 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安监股组织交付单位、接管单位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安监股留底备份。
十九、 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安通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十、 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机电队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
二十一、 机电队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单位领取时,必须到机电股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队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二十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安监股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