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气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蒸气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升火前的检查
1、人孔、手孔是否严密,附属另件装置是否安全。
2、炉篦、炉墙是否正常,前后烟箱昌否严密。
3、鼓风机、引风机运输是否正常,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4、蒸气管路、给水设备、排污管路以及管路中的阀门、逆上阀本位计等装置的安装是否齐全、灵活、正确、严密。
5、安全阀、压力表的安装是否完好、灵活、正确、安全阀的调整是否正确。
6、锅炉外部无变形、裂缝、漏水、漏气等现象。
锅炉
1、新安装锅炉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煮炉或停用时间再投入使用的锅煮炉可从入孔中加入适量的磷酸三钠(Na3PO4H2O)2吨锅炉加2—3kg/m3炉水。2吨锅炉加6kg/m3炉水或者加入氢氧化钠(NaOH)加药量为2—4kg/m3炉水,本锅炉在正常水位时体积为3.5M3。
2、然后升火。(升火可按第三条进行),当锅炉压力逐渐升高至4个大气压,维持12小时,升炉时间不少于3小时,然后降落至一个大气压以下,开启排污阀将锅炉中的水全部放掉。
3、待锅炉冷却后,开启入孔。手孔盖,用清水冲洗锅炉内部进行检查,如发现既有油污时,应按上述方法再行煮炉,直至锅炉内没有油污为止。
升火
1、关闭主汽阀和排运阀,打开排空阀。(在没有排空阀时,可打开主汽阀和分配小汽包上的一只小汽)。
2、将软水注入锅炉内至低水位,关闭给水阀门,待水位稳定以后,观察水位是否降低。
3、用引燃物引火,并开启引风机,待引燃后,加入煤这时可开鼓风机,并调节风量,使燃烧正常。
4、升火时温度不可增加太快,锅炉初次生火,从冷炉到汽压升至工作压力,需要的时间不少于4小时,以后从冷炉起不少于1小时,从热炉起不少于半小时。
5、升火时,随时注意水位,如果因加热水位上升超过最高水位时,可进行排污。
6、当排空阀冒蒸汽时,应关闭主汽阀和排空阀,并冲洗压力表弯管和水位表。当压力升至2—3kg/cm2时,应对入孔、手孔、水位计、压力表管、排污阀、炉体等进行检查,并注意锅炉各部有无特殊声响,如发现有渗漏或特殊异响等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立即停炉处理。
运行
当蒸汽压力达到额定时,就准备向外供汽投入正常运行。
供汽时,先将总汽阀微开,进行暖管,同时放去管路中的冷凝水暖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小时。在暖管中,如发现管路漏水、漏气或支架稳,摇动严重,应停止暖管进行处理。
锅炉在正常运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给水要求:锅炉给水,需要进行处理。给水硬度不大于0.5毫克当量/升。
2、炉内水位:炉内水位应保持在正常水位±50毫米的范围内。水位表上的水位一般应有微微晃动现象。如水面静止不动,则水位表可能有堵塞情况,应进行冲洗。
3、水位表:每班冲洗水位表一交,确保水位表的清晰正确,可靠。如发现玻璃管势圈漏水、漏气,应及时处理。如发现下班管模糊不清,水位线看不清楚,冲洗后仍无效,应及时更换玻璃管。
4、压力表:压力表弯管每班冲洗一次,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如发现压力表损坏,或读数相差一个大气压,应进行修理更换。
5、安全阀:注意安全阀的动作是否正常。为了防止安全阀的阀盘、阀座粘住,定为每天早班拉动安全阀提升手一次,作排汽试验每一个月升高一次汽压,检验一次安全阀。
6、排污:每班进行一次排污,每次排污量以降低水位25—50毫米范围内为宜。每台锅炉上串装有两只排污阀。排污时,先将第二的一只)排污完毕后,先关闭第一只,然后关闭第二只。排污时间必须在压力在4kg/cm2以下进行。
7、清炉:清理炉篦上的灰渣时,应选择在低负荷时进行。清炉时,动作要快,防止冷风大量进入炉。
8、清灰:矮墙后两侧通道及燃尽室的积灰应经常清除。一般要一个星期清灰一次。或根据运行情况而定。
锅炉在运行中要求汽压稳定。而汽压稳定又和负荷,给水量和燃煤量有关。要求每个司炉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掌握燃烧规律,做到勤看炉、勤看水、勤分析、勤调整。投煤要勤要快,做到汽压稳定,烧好锅炉。
安全阀调整及锅炉工作压力的规定
1、安全阀压力的调整
DZL2—13—WⅢ型水管链条锅炉安装有两只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一只调整至0.7Mpa/厘米2,另一个调整到0.72 Mpa/厘米2;SZL4—13--WⅢ型卧式锅炉的两只安全阀一只调至0.7Mpa/厘米2,另一个调整到0.72 Mpa/厘米2。
2、调整方法:
安全阀可在升火进行调整。也可在空气压缩机的工作气包上进行调整。
3、KZG—2型锅炉日常允许工作压力为0.7Mpa,SZL—13--WⅢ型卧式锅炉日常工作压力为0.7Mpa。
停炉
1、正常停炉时,停止添煤,减少通风。适当排水、加水、减小压力,让火慢慢熄灭,停炉18小时后,炉水温度低于80℃时,才可将锅炉水全部放完。同时要抱与其它锅炉连接的水,汽阀的完好,长时停炉要打水加足到正常位置。
2、紧急停炉时,停止添煤、进风、灭火,将锅炉与总汽管隔断,迅速排出蒸气,适当加水、放水,待锅炉水温度降到80℃以下,才可全部放完。
3、停炉后,重新生火,必须按第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