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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

作者:佚名 2011-09-05 10:43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
1.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2.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4.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
5.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期(7天)的。
6.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
10.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11.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12.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上标注不一致的。
13.积煤磨皮带、托辊及皮带磨机架的。
14.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等)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15.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有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
16.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
17.采煤工作面出现超过3棵单体支柱失效或液压支架出现超过3架因主部件损坏、失效影响支护能力的。
18.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19.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的。
20.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区单体支柱初撑力有3棵达不到要求的;支柱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21.单体有打滑或失脚、活柱无行程或超高使用、受侧压弯曲变形等现象超过3棵的。
22.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
23.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
24.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
25.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26.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
27.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的。
28.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29.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机车运输巷道的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
30.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
31.车场长度和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32.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拐弯运输、在斜坡上摘挂钩的。
33.辅助运输系统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
34.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
35.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建立专门探放水施工队伍的,以及未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6.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投入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37.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8.缺少《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要求的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
39.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测量贯通通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
40.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情况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汇报各类水害事故的。
41.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重要的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42.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43.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
44.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
45.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
46.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而进行采掘作业的。
47.采掘工作面缺少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
48.存在老空积水、断层水、底板水等水害隐患,未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
49.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排水设计或内容不全,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
50.受水害威胁或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水文地质条件超前探查和未采取有效的水害隐患治理措施的。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采掘前未采用井下物探等手段预查的。
51.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积矸较多、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等。
52.未及时对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修订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置或不清晰的。
53.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或测量标定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以上情况未及时汇报的。
54.采掘工程平面图中井巷工程或硐室等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
55.贯通通知单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有关部门的。
56.重要测量工程未独立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观测和计算的。
57.未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审批有关地测防治水设计、报告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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